辽宁一起交通肇事转故意杀人案被告 一审被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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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b.cri.cn/27824/2010/10/13/3365s3020167.htm

 新华网沈阳10月13日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12日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驾车撞人后顶着被害人狂奔的司机朱刚有期徒刑7年。据记者了解,这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辽宁省第二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的交通肇事案件。

  2009年6月25日16时30分许,大连市民王某骑自行车经过华北路周水子立交桥时,遭遇不幸。“当时一辆红色捷达轿车撞上了她,她一下子趴在轿车的机盖上,谁知肇事车辆竟继续向前行驶!”有过路群众这样描述事故的整个经过。后经警方勘查确认:肇事车辆顶着王某狂奔200余米,将她从车上甩下来后继续逃窜,很快撞上一棵树,才停了下来。

  事故发生后,司机和王某均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中王某为多发脑挫裂伤、颅骨骨折,损伤程度为重伤。与此同时,肇事司机被警方控制。经调查,肇事司机名叫朱刚,27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事发时其持有未定期进行审验的驾驶证,驾驶的是一辆未悬挂后号牌的捷达轿车。根据相关法规,朱刚承担全部责任。

  今年1月,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以朱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15日,甘井子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朱刚辩称,在被公诉前已赔偿被害人11万元,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自己犯的是交通肇事罪。其辩护人表示,朱刚撞人后仍顶着人狂奔,是在高度紧张情况下的正常生理反应,而非故意。

  法院认为,朱刚在交通肇事后,没有立即停车抢救伤者,而是采取放任态度,继续驾车行驶,不顾伤者生命安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不过鉴于其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系犯罪未遂,故可减轻处罚。于是,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http://gb.cri.cn/27824/2010/10/13/3365s3020167.htm

 新华网沈阳10月13日电(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12日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驾车撞人后顶着被害人狂奔的司机朱刚有期徒刑7年。据记者了解,这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辽宁省第二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的交通肇事案件。

  2009年6月25日16时30分许,大连市民王某骑自行车经过华北路周水子立交桥时,遭遇不幸。“当时一辆红色捷达轿车撞上了她,她一下子趴在轿车的机盖上,谁知肇事车辆竟继续向前行驶!”有过路群众这样描述事故的整个经过。后经警方勘查确认:肇事车辆顶着王某狂奔200余米,将她从车上甩下来后继续逃窜,很快撞上一棵树,才停了下来。

  事故发生后,司机和王某均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中王某为多发脑挫裂伤、颅骨骨折,损伤程度为重伤。与此同时,肇事司机被警方控制。经调查,肇事司机名叫朱刚,27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事发时其持有未定期进行审验的驾驶证,驾驶的是一辆未悬挂后号牌的捷达轿车。根据相关法规,朱刚承担全部责任。

  今年1月,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以朱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7月15日,甘井子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朱刚辩称,在被公诉前已赔偿被害人11万元,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自己犯的是交通肇事罪。其辩护人表示,朱刚撞人后仍顶着人狂奔,是在高度紧张情况下的正常生理反应,而非故意。

  法院认为,朱刚在交通肇事后,没有立即停车抢救伤者,而是采取放任态度,继续驾车行驶,不顾伤者生命安危,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不过鉴于其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系犯罪未遂,故可减轻处罚。于是,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11W,唉,确实是撞死比撞伤,撞残划得来啊
我忘了 发表于 2010-10-13 21:27


    王某没死。
我是楼主的马甲 发表于 2010-10-13 23:32


多谢指出,确实没死
{:3_76:}{:3_76:}
我怎么更想一拳KO那个替罪犯辩护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