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風窗:巨貪死緩背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6:08:15
http://www.nfcmag.com/articles/2346/single

作者:尹鴻偉
日期:2010-09-13
http://www.nfcmag.com/articles/2346/single


  儘管中國老百姓對貪污腐敗行為的憤恨早已經罄竹難書,但是除了貪官越反越多的尷尬現狀,法律對絕大多數伏罪貪官的命運安排也令人心糾結。

鑒於鄭少東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2010824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法院對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受賄一案作出如此一審判決。


 法院雖然認定鄭少東在2001年至200710月期間,利用其擔任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公安部部長助理兼經濟犯罪偵查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
查處、職務晉升、就業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26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但
是仍然以前述理由判處其死緩,而不是一些人所希望的立即執行死刑

貪污腐敗是一個全球性難題,可以說已經找不到一方淨土。死緩其實是一種中國特色,其來源於建國初期國家領導人毛澤東避免殺人太多的建議。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趙長青說,儘管兩種情況在中國的刑法概念
裏都屬於死刑,但是目前貪官被判處死緩的情況已經明顯多於執行死刑
  對國家公職人員犯貪污賄賂罪設立死刑罪名,本是出於社會和政治
穩定需要而對民眾情緒的刑法性安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劉仁文表示,對於貪污數額巨大,遠遠超出《刑法》規定的死刑判決金額的高官,
死緩判決已經成為一個突出現象,讓許多人不解甚至不滿。



  貪官死緩此起彼伏


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原處長於兵貪污、受賄和徇私枉法廣東省公安廳原廳長、省政法委原書記、省委原副書記、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天津市委原
常任委、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原主任皮黔生受賄、濫用職權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鳳君受賄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原巡視員郭京毅受賄
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貴州茅臺酒股份公司原總經理喬洪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2010年以來,這些曾經身居各種高位、權傾一方的
官員紛紛被宣判,儘管罪名有所不同,但殊途同歸,都是被判處死緩。
  不僅僅是以上級別、地位很高的官員獲此待遇,一些級別較低的犯罪官員也
如此:僅以近期安徽省的情況為例,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原支隊長白玉嶺受賄、貪污、徇私枉法、強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阜陽市潁泉區區委原書記張治
安受賄、陷害他人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王海風受賄”……判決情況都是死緩。
  觀察這些大小貪官的死緩原因,絕大多數也與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的情形大同小異,主要是認罪態度,主動交代,贓款追繳等方面。其中,於兵的情況還與雲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長、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的情況異曲同工:後者潛逃新加坡,前者潛逃南非被勸回。



持續對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免於判處立即執行死刑,這些情況將有利於中國政府在今後外交活動中的協商和談判。趙長青說,胡星和於兵等外逃又歸案的貪官
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緩,事實上已經表明了中國政府的態度,其目的是希望告訴西方國家即使把中國的貪官引渡回國,也不會輕易處決他們。當然這裏面有政治因
素的考慮,不能完全以法律規定來評判。
  換言之死緩似乎已經成為貪官們的一種常見待遇。儘管《刑法》第383條規定:對貪污受賄10萬元
以上,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但是很多腐敗大案,涉案金額從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很少被認定
情節嚴重,結果都是死緩,其餘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貪官更是數不勝數。
  趙長青表示,近幾年來被直接處決的貪官並不多見,影響比較大
的幾乎只有20077月被執行死刑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事實上國內司法界的人都清楚,其被處決的原因並不在於貪了多少錢,而是因為其
違法為8家制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進行審批,後者導致了大量醫療傷亡事故。

儘管目前國家的法律對官員的瀆職、貪腐行為有著嚴格的規定,但
是在具體量刑過程中很少對他們立即執行死刑,除非其還有經濟之外的嚴重問題,或者說還引發了另外的巨大損失。劉仁文說,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級法院
院長江必新在2006年就提出對走私、盜竊、貪污罪、受賄罪等絕大部分貪利犯罪逐步進行死刑廢除,控制死刑適用,重構刑罰體系,事實上類似的觀點在法學界
早已經層出不窮。之所以高層一直沒有明確的態度,的確是因為這些問題的成因和狀態都比較複雜,很難簡單應對。
  現實中,當每一名貪官落馬的消
息傳出,早期人們都是對結局有著許多猜測,但是後來都漸漸失去了關注的熱情,因為除了偶爾有個別貪官被直接處決,絕大部分都是以死緩的結局出現,有些甚至
更輕。劉仁文認為,這樣的情況已經引起了社會的許多不滿,不少民眾表示貪官們肆無忌憚的原因就在於案發後被懲處太輕,而且死緩已經成為貪官們繼續生存的可
靠希望。
  新華社在2009年末曾經披露,近10年來被查處的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超過100人,其中除8人被執行死刑外,被判死緩的占11%,無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另外從監獄方面透露出來的消息證實,目前中國在押犯每
年至少有20%30%獲得減刑,而其中各種原高官獲假釋、保外就醫的占絕大多數。

死緩等於度假不死就ok了,坐幾年牢就脫身了過幾年就可以到國外安度晚年了!這是許多人對於貪官們被判處死緩後最具代表性的反應。劉仁文也證實:死緩犯一般情況最多關18年就會被釋放,個別人甚至時間更短。





緩死還是免死


按照《刑法》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死緩並非免死,只是緩死,即如果罪犯在緩期兩年期間的表現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執行死刑。事實上,被判死緩兩年後又被執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僅出現在個別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還沒有貪官的案例出現。


死緩本身就是死刑的一種,如果以後取消了死刑,死緩也就不存在了。劉仁文說,
一些人,尤其是普通老百姓總把判處死緩的原因朝司法腐敗方面去遐想,其實有點牽強附會,這個原因更多是源於中國的死刑政策正在改變。
  其實不僅僅是對貪官的判決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死緩,其他罪名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慎用死刑是個大的歷史發展趨勢。
  從20071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復核權,開始大力推行少殺慎殺寬嚴相濟疑者不殺,殺者不疑等刑事政策。同年末,時任最高法院院長肖揚表示,本年度的死緩判決已首次超過死刑判決。



20108月全國人大審議了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擬取消走私、詐騙、盜竊古物以及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是1979年以來首次
在刑法修正案中提出減少死刑罪名,之前有68種死刑罪名。趙長青介紹,從1998年到2007年近20年間,每萬人的刑事案發率從75余人增加到360
人,理論上犯罪率增加了4倍,但是其中傳統的兇殺、強姦等犯罪和重罪增加很少,而主要是經濟領域的犯罪和輕罪增加很多。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
一般都不會對經濟犯罪執行死刑。
  一個值得關注的細節是,此次刑法修正並沒有提及官員腐敗等方面的內容,這無疑與全社會對腐敗現象越來越關注的
情形大相徑庭。並不是司法工作者和學者們都看不到、想不到,而是覺得官員腐敗的情況面積太廣、程度太深,想要動作起來波及面太大。劉仁文說,而且按
照目前國際、國內的法律形勢,如果這方面要改革,也只會向少殺不殺的方向走,絕對不可能多殺濫殺,這顯然與一些民眾的願望是相悖的,所以暫時不去
涉及這方面的內容可以想像。
  重慶市的一名資深檢察官認為:貪官之所以能夠為所欲為,主要還是因為其擁有著不受監督和約束的權力,如果從政治上、法律上剝奪了他們的權力,再剝奪了他們的非法財產,沒權也沒錢之後,他們基本上就掀不起什麼風浪了。


 他表示,香港和澳門廢除了死刑,社會治安之好有口皆碑,但香港和澳門制度之完善也是有目共睹的。主張防治犯罪的根本出路在於制度建設,而不在於刑罰的
嚴厲。法學理論界呼籲限制、減少乃至廢止死刑,但在現實制度漏洞百出,建設進程緩慢的環境裏,普羅大眾也需要充分理由,在相關制度的建設過程中,迅速限
制、減少乃至廢止死刑並不具有現實性。

“2010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據統計占死刑罪名總數的
19.1%趙長青說,對此,社會層面反對的聲音甚微,因為從理念上,減少死刑甚至廢除死刑是一種文明,是一種進步,社會都能接受。但面對貪官橫行的
現實,社會心態為之一變,對取消國家公職人員犯貪污賄賂罪的死刑罪名則爭論很激烈,反對的聲音依舊很高。
  他認為,有人認為用死刑反腐敗是一種制度性偷懶,這話說到了要害。當前腐敗猖獗,最根本的原因的確是由於轉型時期體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制度失靈造成的問題必須用制度的完善去解決,死刑管不住腐敗,河南省和貴州省幾任交通廳長前腐後繼就是典型例子。
  目前,中國被判死緩刑的罪犯通過服刑後,都可以得到依次減刑、假釋和釋放。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改造表現好,不少地方死緩刑罪犯一般在15年後便可以出獄,無期徒刑13年後便可以出獄,有期徒刑服滿刑期一半以上時間便可出獄。



這就使得死緩執行的結果實際等同於有期徒刑,其嚴重性很容易被低估。趙長青說,加之《刑法》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含義沒有明確的規定,易被
人為操縱,判處死緩往往不被普通民眾認為是死刑,而是寬大處理的結果。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大貪官被判處死緩,其正當性和合法性很難獲得普通民眾認同。對貪
汙受賄的處罰,他認為極不合理,低金額刑罰很重,高金額則很輕。



  終生監禁?
  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
規定,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可根
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同時決定在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由此許多人以為既然無期徒刑不得再減刑,那麼是不是意味著中國為真正的
終身監禁開了一個口子

早就有人明確提出應該更多地採取終身監禁的方法。由於傳統的思想和復仇文化,許多人甚至還為沒有更嚴厲的報復措施
而惋惜。一名監獄員警說,事實上,處死與終生監禁罪犯,手段雖然不同,但是目標和結果一樣,即都限制和停止了罪犯的行為,使其不能再對他人和社會造成
傷害。

從懲罰的意義來看,對終身監禁給貪官造成的實際痛苦甚至比死刑更可怕。趙長青表示,公安、檢察院和法院三家部門從技術上是很容易
操作的,但是最後終身監禁的所有工作壓力都將集中在監獄方面,最直接的問題是形成大量罪犯長期積壓在監獄裏,還將產生醫療、養老等很多具體的管理難題,
政府屆時肯定會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此次《刑法》修正也一樣,如果新的《刑法修正案》實施,《刑法》的罪名將從1997年的100多個增加到460
個。現在每年至少有100萬人被法院宣判為罪犯關進監獄,常年累積後的服刑人員數字非常驚人,致使全國所有的監獄都在超負荷運行。取消某些死刑和增加某些
罪名,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對監獄的影響還不算太大,而無期、死緩期限的加長,卻將對監獄現行刑罰的執行模式造成很大的衝擊。
  劉仁文則認
為:這個問題不能如此簡單理解,罪犯雖然不得再減刑,但實際執行較長刑期後,經過必要的審批程式可以假釋,目前《草案》規定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的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5年。不過這當中如何防止司法腐敗也是一個需要面對的新問題,國家需要在程式監控制度、司法鑒定制度等方面多下功夫。


 他表示,按照國際通行的觀點,是不允許判處罪犯沒有期限的刑期的,即不能讓罪犯感覺到前途沒有任何希望,這將給監獄看管帶來困難,包括美國那樣的發
達國家也如此,雖然美國一些州也有一種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但是也比不執行死刑的意義要大。同時美國一些地區在進行著監獄的分類:精神病監獄、老年人監
獄等,畢竟一律把罪犯放掉也不合適
  從1951年毛澤東關於死緩的設想來看,死刑是罪大惡極+民憤甚深,死緩是罪該處死+民憤不
。貪官是非暴力犯罪,在國際社會都提倡少殺不殺的大背景下,是不是罪該處死可以通過修改《刑法》來確定;但在對這類犯罪民憤甚深的背景下,僅
僅通過修改《刑法》是難於平民憤的。不能平民憤,僅僅從立法技術上修改《刑法》,反而會帶來更多問題。

有研究表明,一個人如果被連
續關押達到18年,其基本就沒有了回歸正常社會的能力,那麼監獄存在的意義就減小了。劉仁文說,在中國實施終身監禁要慎重,因為投入成本太大,無論人
力、物力、財力都是一項巨大的考驗,而以中國目前的現實情況無法達到。但是,把現有實際執行刑期提高到20年至25年則是有可能實現的。
  他認為,以往是執行死刑多,後來判死緩的增多,尤其近幾年來判死緩的已經明顯多於執行死刑的。就現實情況而言,死緩可以成為最終廢除死刑的一種過渡性措施,這與聯合國宣導的方向也是一致的。

http://www.nfcmag.com/articles/2346/single

作者:尹鴻偉
日期:2010-09-13
http://www.nfcmag.com/articles/2346/single


  儘管中國老百姓對貪污腐敗行為的憤恨早已經罄竹難書,但是除了貪官越反越多的尷尬現狀,法律對絕大多數伏罪貪官的命運安排也令人心糾結。

鑒於鄭少東案發後認罪態度較好,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2010824日,陝西省西安市中級法院對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濟犯罪偵查局原局長鄭少東受賄一案作出如此一審判決。


 法院雖然認定鄭少東在2001年至200710月期間,利用其擔任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公安部部長助理兼經濟犯罪偵查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
查處、職務晉升、就業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26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但
是仍然以前述理由判處其死緩,而不是一些人所希望的立即執行死刑

貪污腐敗是一個全球性難題,可以說已經找不到一方淨土。死緩其實是一種中國特色,其來源於建國初期國家領導人毛澤東避免殺人太多的建議。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趙長青說,儘管兩種情況在中國的刑法概念
裏都屬於死刑,但是目前貪官被判處死緩的情況已經明顯多於執行死刑
  對國家公職人員犯貪污賄賂罪設立死刑罪名,本是出於社會和政治
穩定需要而對民眾情緒的刑法性安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劉仁文表示,對於貪污數額巨大,遠遠超出《刑法》規定的死刑判決金額的高官,
死緩判決已經成為一個突出現象,讓許多人不解甚至不滿。



  貪官死緩此起彼伏


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原處長於兵貪污、受賄和徇私枉法廣東省公安廳原廳長、省政法委原書記、省委原副書記、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天津市委原
常任委、天津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原主任皮黔生受賄、濫用職權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鳳君受賄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原巡視員郭京毅受賄
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貴州茅臺酒股份公司原總經理喬洪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2010年以來,這些曾經身居各種高位、權傾一方的
官員紛紛被宣判,儘管罪名有所不同,但殊途同歸,都是被判處死緩。
  不僅僅是以上級別、地位很高的官員獲此待遇,一些級別較低的犯罪官員也
如此:僅以近期安徽省的情況為例,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原支隊長白玉嶺受賄、貪污、徇私枉法、強姦、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阜陽市潁泉區區委原書記張治
安受賄、陷害他人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王海風受賄”……判決情況都是死緩。
  觀察這些大小貪官的死緩原因,絕大多數也與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的情形大同小異,主要是認罪態度,主動交代,贓款追繳等方面。其中,於兵的情況還與雲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長、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的情況異曲同工:後者潛逃新加坡,前者潛逃南非被勸回。



持續對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免於判處立即執行死刑,這些情況將有利於中國政府在今後外交活動中的協商和談判。趙長青說,胡星和於兵等外逃又歸案的貪官
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緩,事實上已經表明了中國政府的態度,其目的是希望告訴西方國家即使把中國的貪官引渡回國,也不會輕易處決他們。當然這裏面有政治因
素的考慮,不能完全以法律規定來評判。
  換言之死緩似乎已經成為貪官們的一種常見待遇。儘管《刑法》第383條規定:對貪污受賄10萬元
以上,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但是很多腐敗大案,涉案金額從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很少被認定
情節嚴重,結果都是死緩,其餘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貪官更是數不勝數。
  趙長青表示,近幾年來被直接處決的貪官並不多見,影響比較大
的幾乎只有20077月被執行死刑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事實上國內司法界的人都清楚,其被處決的原因並不在於貪了多少錢,而是因為其
違法為8家制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進行審批,後者導致了大量醫療傷亡事故。

儘管目前國家的法律對官員的瀆職、貪腐行為有著嚴格的規定,但
是在具體量刑過程中很少對他們立即執行死刑,除非其還有經濟之外的嚴重問題,或者說還引發了另外的巨大損失。劉仁文說,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級法院
院長江必新在2006年就提出對走私、盜竊、貪污罪、受賄罪等絕大部分貪利犯罪逐步進行死刑廢除,控制死刑適用,重構刑罰體系,事實上類似的觀點在法學界
早已經層出不窮。之所以高層一直沒有明確的態度,的確是因為這些問題的成因和狀態都比較複雜,很難簡單應對。
  現實中,當每一名貪官落馬的消
息傳出,早期人們都是對結局有著許多猜測,但是後來都漸漸失去了關注的熱情,因為除了偶爾有個別貪官被直接處決,絕大部分都是以死緩的結局出現,有些甚至
更輕。劉仁文認為,這樣的情況已經引起了社會的許多不滿,不少民眾表示貪官們肆無忌憚的原因就在於案發後被懲處太輕,而且死緩已經成為貪官們繼續生存的可
靠希望。
  新華社在2009年末曾經披露,近10年來被查處的副省(部)級以上高官超過100人,其中除8人被執行死刑外,被判死緩的占11%,無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另外從監獄方面透露出來的消息證實,目前中國在押犯每
年至少有20%30%獲得減刑,而其中各種原高官獲假釋、保外就醫的占絕大多數。

死緩等於度假不死就ok了,坐幾年牢就脫身了過幾年就可以到國外安度晚年了!這是許多人對於貪官們被判處死緩後最具代表性的反應。劉仁文也證實:死緩犯一般情況最多關18年就會被釋放,個別人甚至時間更短。





緩死還是免死


按照《刑法》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死緩並非免死,只是緩死,即如果罪犯在緩期兩年期間的表現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執行死刑。事實上,被判死緩兩年後又被執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僅出現在個別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還沒有貪官的案例出現。


死緩本身就是死刑的一種,如果以後取消了死刑,死緩也就不存在了。劉仁文說,
一些人,尤其是普通老百姓總把判處死緩的原因朝司法腐敗方面去遐想,其實有點牽強附會,這個原因更多是源於中國的死刑政策正在改變。
  其實不僅僅是對貪官的判決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死緩,其他罪名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慎用死刑是個大的歷史發展趨勢。
  從20071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復核權,開始大力推行少殺慎殺寬嚴相濟疑者不殺,殺者不疑等刑事政策。同年末,時任最高法院院長肖揚表示,本年度的死緩判決已首次超過死刑判決。



20108月全國人大審議了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擬取消走私、詐騙、盜竊古物以及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是1979年以來首次
在刑法修正案中提出減少死刑罪名,之前有68種死刑罪名。趙長青介紹,從1998年到2007年近20年間,每萬人的刑事案發率從75余人增加到360
人,理論上犯罪率增加了4倍,但是其中傳統的兇殺、強姦等犯罪和重罪增加很少,而主要是經濟領域的犯罪和輕罪增加很多。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
一般都不會對經濟犯罪執行死刑。
  一個值得關注的細節是,此次刑法修正並沒有提及官員腐敗等方面的內容,這無疑與全社會對腐敗現象越來越關注的
情形大相徑庭。並不是司法工作者和學者們都看不到、想不到,而是覺得官員腐敗的情況面積太廣、程度太深,想要動作起來波及面太大。劉仁文說,而且按
照目前國際、國內的法律形勢,如果這方面要改革,也只會向少殺不殺的方向走,絕對不可能多殺濫殺,這顯然與一些民眾的願望是相悖的,所以暫時不去
涉及這方面的內容可以想像。
  重慶市的一名資深檢察官認為:貪官之所以能夠為所欲為,主要還是因為其擁有著不受監督和約束的權力,如果從政治上、法律上剝奪了他們的權力,再剝奪了他們的非法財產,沒權也沒錢之後,他們基本上就掀不起什麼風浪了。


 他表示,香港和澳門廢除了死刑,社會治安之好有口皆碑,但香港和澳門制度之完善也是有目共睹的。主張防治犯罪的根本出路在於制度建設,而不在於刑罰的
嚴厲。法學理論界呼籲限制、減少乃至廢止死刑,但在現實制度漏洞百出,建設進程緩慢的環境裏,普羅大眾也需要充分理由,在相關制度的建設過程中,迅速限
制、減少乃至廢止死刑並不具有現實性。

“2010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據統計占死刑罪名總數的
19.1%趙長青說,對此,社會層面反對的聲音甚微,因為從理念上,減少死刑甚至廢除死刑是一種文明,是一種進步,社會都能接受。但面對貪官橫行的
現實,社會心態為之一變,對取消國家公職人員犯貪污賄賂罪的死刑罪名則爭論很激烈,反對的聲音依舊很高。
  他認為,有人認為用死刑反腐敗是一種制度性偷懶,這話說到了要害。當前腐敗猖獗,最根本的原因的確是由於轉型時期體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制度失靈造成的問題必須用制度的完善去解決,死刑管不住腐敗,河南省和貴州省幾任交通廳長前腐後繼就是典型例子。
  目前,中國被判死緩刑的罪犯通過服刑後,都可以得到依次減刑、假釋和釋放。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改造表現好,不少地方死緩刑罪犯一般在15年後便可以出獄,無期徒刑13年後便可以出獄,有期徒刑服滿刑期一半以上時間便可出獄。



這就使得死緩執行的結果實際等同於有期徒刑,其嚴重性很容易被低估。趙長青說,加之《刑法》對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含義沒有明確的規定,易被
人為操縱,判處死緩往往不被普通民眾認為是死刑,而是寬大處理的結果。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大貪官被判處死緩,其正當性和合法性很難獲得普通民眾認同。對貪
汙受賄的處罰,他認為極不合理,低金額刑罰很重,高金額則很輕。



  終生監禁?
  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
規定,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可根
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同時決定在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由此許多人以為既然無期徒刑不得再減刑,那麼是不是意味著中國為真正的
終身監禁開了一個口子

早就有人明確提出應該更多地採取終身監禁的方法。由於傳統的思想和復仇文化,許多人甚至還為沒有更嚴厲的報復措施
而惋惜。一名監獄員警說,事實上,處死與終生監禁罪犯,手段雖然不同,但是目標和結果一樣,即都限制和停止了罪犯的行為,使其不能再對他人和社會造成
傷害。

從懲罰的意義來看,對終身監禁給貪官造成的實際痛苦甚至比死刑更可怕。趙長青表示,公安、檢察院和法院三家部門從技術上是很容易
操作的,但是最後終身監禁的所有工作壓力都將集中在監獄方面,最直接的問題是形成大量罪犯長期積壓在監獄裏,還將產生醫療、養老等很多具體的管理難題,
政府屆時肯定會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此次《刑法》修正也一樣,如果新的《刑法修正案》實施,《刑法》的罪名將從1997年的100多個增加到460
個。現在每年至少有100萬人被法院宣判為罪犯關進監獄,常年累積後的服刑人員數字非常驚人,致使全國所有的監獄都在超負荷運行。取消某些死刑和增加某些
罪名,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對監獄的影響還不算太大,而無期、死緩期限的加長,卻將對監獄現行刑罰的執行模式造成很大的衝擊。
  劉仁文則認
為:這個問題不能如此簡單理解,罪犯雖然不得再減刑,但實際執行較長刑期後,經過必要的審批程式可以假釋,目前《草案》規定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的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5年。不過這當中如何防止司法腐敗也是一個需要面對的新問題,國家需要在程式監控制度、司法鑒定制度等方面多下功夫。


 他表示,按照國際通行的觀點,是不允許判處罪犯沒有期限的刑期的,即不能讓罪犯感覺到前途沒有任何希望,這將給監獄看管帶來困難,包括美國那樣的發
達國家也如此,雖然美國一些州也有一種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但是也比不執行死刑的意義要大。同時美國一些地區在進行著監獄的分類:精神病監獄、老年人監
獄等,畢竟一律把罪犯放掉也不合適
  從1951年毛澤東關於死緩的設想來看,死刑是罪大惡極+民憤甚深,死緩是罪該處死+民憤不
。貪官是非暴力犯罪,在國際社會都提倡少殺不殺的大背景下,是不是罪該處死可以通過修改《刑法》來確定;但在對這類犯罪民憤甚深的背景下,僅
僅通過修改《刑法》是難於平民憤的。不能平民憤,僅僅從立法技術上修改《刑法》,反而會帶來更多問題。

有研究表明,一個人如果被連
續關押達到18年,其基本就沒有了回歸正常社會的能力,那麼監獄存在的意義就減小了。劉仁文說,在中國實施終身監禁要慎重,因為投入成本太大,無論人
力、物力、財力都是一項巨大的考驗,而以中國目前的現實情況無法達到。但是,把現有實際執行刑期提高到20年至25年則是有可能實現的。
  他認為,以往是執行死刑多,後來判死緩的增多,尤其近幾年來判死緩的已經明顯多於執行死刑的。就現實情況而言,死緩可以成為最終廢除死刑的一種過渡性措施,這與聯合國宣導的方向也是一致的。

见谅见谅:L
独眼狼 发表于 2010-9-15 08:04
怎么,有敏感词么?;funk
话说中国的死缓就是有免死的味道,这个不是针对某个特定人群的!{:3_88:}
慎杀本人还是支持的,但有前提条件:不得减刑、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和有期徒刑的刑期必须足够长,至少让一般获免死的贪官污吏没有出狱的可能!{:3_88:}
贪官污吏 是可以去死的
个人对经济犯罪不赞成使用死刑。
三界外 发表于 2010-9-15 09:10


可恰恰就是这些前提完全无法保证,经济犯罪慎用死刑是可以,但死缓对于这些有关系有钞票乃至办案过程中有交易的人,已经开始脱离其本质,不是单纯的免死而是快速洗白的第一步了。
其实对经济犯罪,尤其是腐败问题,干脆免除“死刑”,这样从国外引渡回来的,远远要多过现在国内“死缓”的这几个人,威慑力没准更大..
回复 6# 朋友a


    敏感词多了去,不信你照简体原文在这发一遍看看[:a8:]
朋友a 发表于 2010-9-15 09:20
说得不错!所以有些人的说法还是不错的,老百姓意见最大的恐怕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对贪官污吏的滥用!{:3_84:}


如果有不得保释或保外就医的限制的话,可以考虑用多关几十年替换死刑。

当然要追回涉案赃款。

如果有不得保释或保外就医的限制的话,可以考虑用多关几十年替换死刑。

当然要追回涉案赃款。
儘管中國老百姓對貪污腐敗行為的憤恨早已經罄竹難書

南风窗就这水平
儘管中國老百姓對貪污腐敗行為的憤恨早已經罄竹難書

南风窗就这水平
racher 发表于 2010-9-15 09:14


    如果有“永不能出狱”的条款,经济犯确实不必去死,但是没有,所以经济犯不应该轻易免死
:D回复 11# DDG172
如果反对死刑的话, ,,应该出个,,,终生监禁..不得减轻处罚和保释.
可以不死,送去挖煤
‘死緩’其實是一種‘中國特色’,其來源於建國初期國家領導人毛澤東‘避免殺人太多’的建議。”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趙長青說

;P 真相原来如此,看来老毛被人骂根本就不是杀人太多啊而是那些该死的人没死所以才能骂啊。A139813ADA9251EAFF86E82EBF9A8985.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