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30年内不会取消 贪污贿赂罪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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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30年内不会取消 贪污贿赂罪死刑罪名2010/09/04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热点聚焦

  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社会各界因此激辩“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

  ■不杀贪官一定有不杀的道理

  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全国人大常任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引起的疑问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当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因为非暴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且取消这类死刑对于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并不大。

  有公众直言不讳地质疑:有死刑,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作富认为,群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司法机关依照犯罪事实和刑罚幅度来掌握判决的量刑轻重,其斟酌考虑是有法有据的,不杀贪官,一定有不杀的道理。

  ■刑法修正未讨论取消贪贿罪死刑

  “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所谓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说法是误解,“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储槐植参与过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的专家研讨会,他告诉记者,上述观点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想法,也是法学界专家的一致意见。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储槐植说,社会上有这种说法,既然此次“大面积取消了13个罪名死刑规定,以后对取消死刑可能会‘阶梯式’推进,对贪官免死,这完全是猜想”。

  ■贪贿罪比一般经济犯罪危害更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作富也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性质不能画等号。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担负着更多的职责和义务,比普通公民承担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职权谋财犯罪,不仅侵犯了合法财物的权属,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威信与公务人员职务的连接性,其危害后果无法等同于普通公民犯罪。

  “尽管轻刑化、废除死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王作富说,但“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作富对将“取消死刑”与“贪官免死”这两个话题联系在一起,表示十分诧异。他认为,这一话题冲淡了取消13个罪名死刑规定的真正意义,“贪官免不免死,是一个真实的问题。但是否废除,这不是现实问题,不应讨论”。

  ■现在不宜探讨“贪官免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说,现实还没有出现适宜探讨“贪官免死”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那么,什么是适宜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他回答:“中国贪官免死与废除死刑是同一话题,这是确立一项公共政策的大事。其适宜的环境条件和时机需要有相对成熟的民意、社会政治、社会制度、法律制度、舆论监督,比如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机制、替代死刑的惩罚措施等。”

  黄京平说,近年来,公众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败严重、贪官众多,因此将治理腐败的希望集中于刑法的严厉程度上。其实,预防腐败还有赖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和条件,并非仅仅以极刑惩治贪官能一了百了。

  “现在探讨贪官免死,对有序、合理地使用废除死刑进程,减少死刑罪名,不太好。”黄京平说。

  ■文/《法制日报》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69062400我国30年内不会取消 贪污贿赂罪死刑罪名2010/09/04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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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刑缓期执行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社会各界因此激辩“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

  ■不杀贪官一定有不杀的道理

  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死刑罪名是否该取消”的话题,也进入了全国人大常任委会组成人员的视野。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周光权针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引起的疑问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当对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因为非暴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死刑的案例极少,且取消这类死刑对于刑法的威慑力影响并不大。

  有公众直言不讳地质疑:有死刑,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作富认为,群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司法机关依照犯罪事实和刑罚幅度来掌握判决的量刑轻重,其斟酌考虑是有法有据的,不杀贪官,一定有不杀的道理。

  ■刑法修正未讨论取消贪贿罪死刑

  “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所谓刑法修正草案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说法是误解,“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

  储槐植参与过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的专家研讨会,他告诉记者,上述观点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想法,也是法学界专家的一致意见。

  “贪污、贿赂涉及钱财,这一点虽然与一般经济犯罪相同,但这两个罪名侵害的不仅仅是钱财,它危及国家安定,甚至关系着政权存亡,法学界从来没人提出过要取消这两个罪名的死刑。”储槐植说,社会上有这种说法,既然此次“大面积取消了13个罪名死刑规定,以后对取消死刑可能会‘阶梯式’推进,对贪官免死,这完全是猜想”。

  ■贪贿罪比一般经济犯罪危害更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作富也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经济犯罪性质不能画等号。由于国家公职人员担负着更多的职责和义务,比普通公民承担得更多更重大,一旦有人利用职权谋财犯罪,不仅侵犯了合法财物的权属,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威信与公务人员职务的连接性,其危害后果无法等同于普通公民犯罪。

  “尽管轻刑化、废除死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王作富说,但“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过早地全部废除死刑是不可取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作富对将“取消死刑”与“贪官免死”这两个话题联系在一起,表示十分诧异。他认为,这一话题冲淡了取消13个罪名死刑规定的真正意义,“贪官免不免死,是一个真实的问题。但是否废除,这不是现实问题,不应讨论”。

  ■现在不宜探讨“贪官免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说,现实还没有出现适宜探讨“贪官免死”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那么,什么是适宜这个问题的环境及时机?

  他回答:“中国贪官免死与废除死刑是同一话题,这是确立一项公共政策的大事。其适宜的环境条件和时机需要有相对成熟的民意、社会政治、社会制度、法律制度、舆论监督,比如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有效机制、替代死刑的惩罚措施等。”

  黄京平说,近年来,公众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中感受到腐败严重、贪官众多,因此将治理腐败的希望集中于刑法的严厉程度上。其实,预防腐败还有赖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和条件,并非仅仅以极刑惩治贪官能一了百了。

  “现在探讨贪官免死,对有序、合理地使用废除死刑进程,减少死刑罪名,不太好。”黄京平说。

  ■文/《法制日报》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6906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