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吸毒者复吸率90% 专家呼吁将吸毒定为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0:30:29
当前位置:首页 &gt;&gt; 大陆新闻&gt;&gt; 大陆 &gt;&gt; 正文<B>我国吸毒者复吸率90% 专家呼吁将吸毒定为犯罪 </B>转自: 时间:2004年7月27日8:40[时事中国消息]:我国吸毒人员复吸率高达90%以上,专家呼吁,应将吸毒定为犯罪。这是记者在昨天落下帷幕的“2004中国禁毒论坛”上获悉的。
<P>  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韩力农说,一般认为毒品犯罪包括毒品种植、加工制作、运输走私、窝藏携带、吸食注射等诸多环节,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没有将吸毒规定为犯罪,使得大量的吸毒人员游离在刑罚的边缘,而无须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P>  韩力农认为,我国刑法规定吸毒不为犯罪,非法持有毒品为罪。在具体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几乎是无一例外地将非法持有的毒品借口自己吸用来避重就轻,轻易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P>  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的杨鸿台表示,我国刑法历来主张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如果不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吸毒行为定为犯罪,就失去了刑事法律规范的内部协调统一,会造成打击不力,更无法阻止更多的人尝试毒品。“当然界定何者为具有犯罪性质的吸毒行为,还必须有量化的规定,如假定对故意屡戒屡吸5次以上,或因吸毒而引起严重法律后果者,就应视为吸毒罪或牵连犯而必须进行惩处的犯罪行为。”杨鸿台称。
<P>  许多直接在一线参加戒毒的工作人员表示,当前,许多吸毒者靠以贩养吸、以贩促吸,既是吸毒者,又是贩毒分子,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
<P>  目前,我国戒毒方面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强制戒毒办法》、《劳教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第78号令),但还是缺乏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关于禁毒工作的专门法律。此前,也有许多专家们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P>  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顾慰萍也有同感。他建议,《禁毒法》中,有关“戒毒”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吸毒行为是违法行为。吸毒者伴有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时应定义为“罪犯”,可认为是“有病的罪犯”,同样应受到法律惩罚,在监所内进行“戒毒”。
<P>  湖南省劳教局张军认为,当前,我国戒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戒毒机构繁杂重叠,设施功能不健全。目前,为遏制国内复燃的吸毒之风,国家广泛动员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在多个部门建立了戒毒机构。公安部门建有强制戒毒所,司法部门建有劳教戒毒所,民政部门建有自愿戒毒所,一些毒品重灾区还建有乡村戒毒所,形成了戒毒机构繁杂重叠的局面。
<P>  吸毒带来的危害显而易见。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涉及全国2148个县市,吸毒人员每年吸毒耗资高达2000亿元。
<P>  北京大学医学部马模贞说:“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戒毒工作举步维艰,复吸率高达90%以上。这一事实,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和警惕。”( </P>当前位置:首页 &gt;&gt; 大陆新闻&gt;&gt; 大陆 &gt;&gt; 正文<B>我国吸毒者复吸率90% 专家呼吁将吸毒定为犯罪 </B>转自: 时间:2004年7月27日8:40[时事中国消息]:我国吸毒人员复吸率高达90%以上,专家呼吁,应将吸毒定为犯罪。这是记者在昨天落下帷幕的“2004中国禁毒论坛”上获悉的。
<P>  南京市大连山劳教所韩力农说,一般认为毒品犯罪包括毒品种植、加工制作、运输走私、窝藏携带、吸食注射等诸多环节,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没有将吸毒规定为犯罪,使得大量的吸毒人员游离在刑罚的边缘,而无须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P>  韩力农认为,我国刑法规定吸毒不为犯罪,非法持有毒品为罪。在具体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几乎是无一例外地将非法持有的毒品借口自己吸用来避重就轻,轻易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P>  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的杨鸿台表示,我国刑法历来主张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如果不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吸毒行为定为犯罪,就失去了刑事法律规范的内部协调统一,会造成打击不力,更无法阻止更多的人尝试毒品。“当然界定何者为具有犯罪性质的吸毒行为,还必须有量化的规定,如假定对故意屡戒屡吸5次以上,或因吸毒而引起严重法律后果者,就应视为吸毒罪或牵连犯而必须进行惩处的犯罪行为。”杨鸿台称。
<P>  许多直接在一线参加戒毒的工作人员表示,当前,许多吸毒者靠以贩养吸、以贩促吸,既是吸毒者,又是贩毒分子,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
<P>  目前,我国戒毒方面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强制戒毒办法》、《劳教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第78号令),但还是缺乏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关于禁毒工作的专门法律。此前,也有许多专家们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P>  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顾慰萍也有同感。他建议,《禁毒法》中,有关“戒毒”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吸毒行为是违法行为。吸毒者伴有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时应定义为“罪犯”,可认为是“有病的罪犯”,同样应受到法律惩罚,在监所内进行“戒毒”。
<P>  湖南省劳教局张军认为,当前,我国戒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戒毒机构繁杂重叠,设施功能不健全。目前,为遏制国内复燃的吸毒之风,国家广泛动员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在多个部门建立了戒毒机构。公安部门建有强制戒毒所,司法部门建有劳教戒毒所,民政部门建有自愿戒毒所,一些毒品重灾区还建有乡村戒毒所,形成了戒毒机构繁杂重叠的局面。
<P>  吸毒带来的危害显而易见。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涉及全国2148个县市,吸毒人员每年吸毒耗资高达2000亿元。
<P>  北京大学医学部马模贞说:“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戒毒工作举步维艰,复吸率高达90%以上。这一事实,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和警惕。”( </P>
发这个贴子没别的意思 我只想说 就我身边就很多吸毒的人 其实他们也不想吸毒 看到他们一次一次的自己戒毒 心里好难受 他们也不想吸毒啊!!! 真正的贩毒老大很少有人吸毒的 我只知道有些地方抓到贩毒的20W RMB就搞顶 为什么要去对付这些吸毒的而不是帮助他们呢?没人去想怎么对付那些贩毒的和那些保护伞????!!!!!!!!!!!!
<P>顶 支持楼主 在这方面的仁慈=放纵=鼓励</P>
楼主的的意思是把105万人(废物),一律杀掉,从此天下太平,中国从此成为万人敬仰的天堂,杀!杀!杀!杀!杀!杀!杀![em01][em01][em01]
<P>不是说戒毒工作成效显著吗?难道过去都是吹牛?</P>
<P>同意啊,第一次强戒,第二次劳教3年,第三次就吊死算了[em02]</P><P>毒犯全部凌迟</P>[em05]
<P>复吸率90%其实已经很不错了,吸毒者的心瘾是永远改不掉地.</P><P>把吸毒定为犯罪的专家是个无耻无知之徒,这种方式根本就不能使吸毒者减少,反而因此分散缉毒的力量而使毒品更泛滥,甚至于有可能造成只抓吸毒者邀功而不抓贩毒者的恶性现象产生.</P><P>既不尊重人权,有不利于解决吸毒问题.这个专家真该让他染上毒瘾.再抽他一百鞭.吸毒泛滥最根本的是要加大打击走私毒品,贩毒的力量,从重判决走私贩毒分子.</P><P>绝大多数吸毒者染上毒瘾都是很痛苦的,可以说每个染上的都想戒,而且都下很大的决心戒.但是戒毒本身是件高成本,低成功率的工作.这是个社会问题,需要大量的人文关怀,大量的标准化戒毒所,配合打击走私贩毒才能解决吸毒这个社会问题.</P><P>对毒品上瘾者喊打杀者当你有朝一日自己不小心染上后看你怎么说!真是"无知者无畏"啊!</P>
<B>以下是引用<I>dorn</I>在2004-7-28 2:40:00的发言:</B>
楼主的的意思是把105万人(废物),一律杀掉,从此天下太平,中国从此成为万人敬仰的天堂,杀!杀!杀!杀!杀!杀!杀![em01][em01][em01]


我欣赏
广州三九脑科做的那个外科戒毒不是挺有效吗,干么不推广一下?
<P>绝对要定为犯罪,,,因为吸毒的80%参与毒品销售,,60%非法获取毒资</P><P>我家乡福建就是因为走私严重,所以毒品很猖獗,,,现在走私虽然没那么严重, 但还是很多</P>
<P>定为犯罪实在是过了一点。</P><P>许多人当初接触毒品是源于无知或一时糊涂,一旦成瘾,国际上通行的看法是戒不掉的。这样一个人一失足真成千古恨了,会至死“犯罪”的,岂不是连当公民的机会都没有了么?</P>
<B>以下是引用<I>rain319415</I>在2004-7-28 10:22:00的发言:</B>

<P>同意啊,第一次强戒,第二次劳教3年,第三次就吊死算了[em02]</P>
<P>毒犯全部凌迟</P>[em05]

<P>兄弟~~~ 不用这么狠吧  找个地方封闭集中长时间管理不就行了 有必要对自己人这么动刀子
<P>当然 毒犯一定要凌迟~~~~~</P>
这个所谓的专家是哪冒出来的啊?吸毒者本身并不产生直接的社会危害性,如何定为犯罪?好象法理不通啊!本人愚昧,个人意见!
我的意见,第一次免费戒度毒,复吸者判刑5年,再复吸判刑10年,还敢复吸,杀无赦!
还是毛主席那个时候好  全拉去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