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好心送伤者半路撞死人 万人争论是否担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3:29:49
据新华社电(记者关俏俏、白志强、宿传义)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一个多月前,陈某因救助一名被烫伤孩子,在赶往医院途中不慎将一位骑自行车的路人撞死。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引起社会关注,近六万网民就肇事司机该承担什么责任进行议论。
■缘由
6月20日18时40分左右,住在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某小区的陈某驾车前往父母家,不想,轿车刚驶出小区就被一位怀抱孩子的妇女拦住,她哭诉孩子被烫伤急需救治,可一时拦不下出租车。眼看孩子痛得嚎哭,陈某便让她们上了车。急于把孩子送到医院,陈某开足马力……仅驶出300米,汽车就撞了骑自行车的路人温某。车祸发生后,现场群众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然而,温某由于伤势过重,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将陈某带回交警队接受处理。根据交通安全法,警方认为陈某主要存在两项交通违法行为:一,事故发生路段北京路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而自治区交通科研所鉴定结果显示,陈某肇事时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属于超速行驶,违反了交通标志限速的规定。二,事故发生地点是一个交叉十字路口,车辆要遵循相关让行、优先通行的原则。交警对事故现场勘查认定,事故发生时,骑自行车人进入路口,作为机动车应让在路口通行的非机动车优先通行。陈某没做到这一点。
车祸发生后,陈某一再表示自己当时是出于好心,紧急送烫伤孩子去医院救治,才导致这场车祸。
■调查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交警大队开展周密调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紧急寻找陈某曾经救助的人。6月21日上午,警方找到了那位妇女。经过了解,意外事故发生时,具体情况确实如陈某所说。警方又找到事故现场的一位目击证人,其证词也与陈某和那位妇女说的情形一致。
车祸发生后第8天,肇事司机陈某的孩子降生,警方经考虑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乌鲁木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针对这一特殊交通事故反复研究,最终认定肇事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对此,陈某的父亲陈庆山怎么也想不通:儿子为了救助他人,一时心急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如今赔钱不说,还惹上了牢狱之灾……“儿子才三十来岁,人生的路还很长,一旦承担了刑事责任,被判上一两年,就要一生背负这个污点……”陈庆山说。“但对死者家属我们确实怀有万分歉意,不管经济压力再大,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赔偿到位。”
陈某表示理解。“这事不能怪别人,救人归救人,救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倘若我再稳重一点,再成熟一点,就不会发生这个事故。”
■思考
“因为救人不慎撞死路人责任自负”的讯息传到互联网上,国内近六万网民对此发表评论,其中九成以上认为,应该对陈某从轻处理。也有一些市民和网民认为,毕竟是陈某的过失导致温某死亡,在肯定陈某善良动机的同时,必须维护法律尊严,判肇事司机负全责没有错。
记者注意到,网上还有第三种意见:被陈某救助的当事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对此,陈家父子不同意。“那对母女并不是乌鲁木齐人,她们来新疆打工,本来就不容易,现在因为孩子烫伤要付出一大笔医药费,如果再要她们共同承担经济赔偿,无疑是雪上加霜。”陈庆山说。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关建奇说,从道德层面来说,肇事者陈某救人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不能因为救人而无视他人生命。“对救助他人的行为,要大力提倡和鼓励,但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确保安全、合理、合情,如果为了救助而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更大损害,最终导致救助行为的失败。”

http://news.qq.com/a/20100722/000141.htm据新华社电(记者关俏俏、白志强、宿传义)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肇事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一个多月前,陈某因救助一名被烫伤孩子,在赶往医院途中不慎将一位骑自行车的路人撞死。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引起社会关注,近六万网民就肇事司机该承担什么责任进行议论。
■缘由
6月20日18时40分左右,住在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某小区的陈某驾车前往父母家,不想,轿车刚驶出小区就被一位怀抱孩子的妇女拦住,她哭诉孩子被烫伤急需救治,可一时拦不下出租车。眼看孩子痛得嚎哭,陈某便让她们上了车。急于把孩子送到医院,陈某开足马力……仅驶出300米,汽车就撞了骑自行车的路人温某。车祸发生后,现场群众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然而,温某由于伤势过重,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将陈某带回交警队接受处理。根据交通安全法,警方认为陈某主要存在两项交通违法行为:一,事故发生路段北京路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而自治区交通科研所鉴定结果显示,陈某肇事时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70公里,属于超速行驶,违反了交通标志限速的规定。二,事故发生地点是一个交叉十字路口,车辆要遵循相关让行、优先通行的原则。交警对事故现场勘查认定,事故发生时,骑自行车人进入路口,作为机动车应让在路口通行的非机动车优先通行。陈某没做到这一点。
车祸发生后,陈某一再表示自己当时是出于好心,紧急送烫伤孩子去医院救治,才导致这场车祸。
■调查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交警大队开展周密调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紧急寻找陈某曾经救助的人。6月21日上午,警方找到了那位妇女。经过了解,意外事故发生时,具体情况确实如陈某所说。警方又找到事故现场的一位目击证人,其证词也与陈某和那位妇女说的情形一致。
车祸发生后第8天,肇事司机陈某的孩子降生,警方经考虑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乌鲁木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针对这一特殊交通事故反复研究,最终认定肇事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对此,陈某的父亲陈庆山怎么也想不通:儿子为了救助他人,一时心急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如今赔钱不说,还惹上了牢狱之灾……“儿子才三十来岁,人生的路还很长,一旦承担了刑事责任,被判上一两年,就要一生背负这个污点……”陈庆山说。“但对死者家属我们确实怀有万分歉意,不管经济压力再大,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赔偿到位。”
陈某表示理解。“这事不能怪别人,救人归救人,救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倘若我再稳重一点,再成熟一点,就不会发生这个事故。”
■思考
“因为救人不慎撞死路人责任自负”的讯息传到互联网上,国内近六万网民对此发表评论,其中九成以上认为,应该对陈某从轻处理。也有一些市民和网民认为,毕竟是陈某的过失导致温某死亡,在肯定陈某善良动机的同时,必须维护法律尊严,判肇事司机负全责没有错。
记者注意到,网上还有第三种意见:被陈某救助的当事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对此,陈家父子不同意。“那对母女并不是乌鲁木齐人,她们来新疆打工,本来就不容易,现在因为孩子烫伤要付出一大笔医药费,如果再要她们共同承担经济赔偿,无疑是雪上加霜。”陈庆山说。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关建奇说,从道德层面来说,肇事者陈某救人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不能因为救人而无视他人生命。“对救助他人的行为,要大力提倡和鼓励,但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确保安全、合理、合情,如果为了救助而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更大损害,最终导致救助行为的失败。”

http://news.qq.com/a/20100722/000141.htm
好心办坏事还是要担责的 出于动机应该轻一点
法 律处理应是
因相关肇 事鉴定判定陈某交通肇 事罪,概因其疏忽大意致人死亡且负全责,陈某救助妇女系善 意无因管理,妇女因此需一同赔付因此产生的民 事赔 偿责任所需支付之费用。
陈某一般需被判处自 由刑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法实践当中不一定会判处自 由刑。但死者须应得到相应赔偿。
那么,抛开法律层面,对于其见义 勇为、助人为乐行为在道德范围内应予赞扬但对于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深表遗憾,建议社会相关机构比如见义 勇为基金表彰其见义 勇为行为并给予物质奖励,对于公众同情心开展社会捐款类活动,并由相关民 政机构资助该妇女。
非常赞成楼上的。
责任是责任,救济是救济!{:chan:}
救人当奖,出错当罚,如此而已。
惩恶行,扬善行
翩翩冠玉 发表于 2010-7-22 09:23

+1
救人是好的,撞了人是要受罚的。
同救护车抢救撞死人一样吗?
一般的讲,还是不救的好,帮忙打120[:a9:]
mobylee 发表于 2010-7-22 11:10 救护车撞死人一样担责任 说救护车撞人白撞那也就是调侃一下 让无关人不要妨碍公务
我天天都跟我的送货员讲:客人急你不能急,天塌下来你都得慢一点安全一点!!!!客人催死了,你也要按部就班的赶路!!
代号狂风 发表于 2010-7-22 12:17


    消防车怎么样?:o好像消防车撞死人白撞也没有法律依据哦!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0-7-22 13:28


    我跟一消防支队长聊天时  他说拉了警报  一路撞  一次有个煞笔开一轿车 他们训练回来 拉了警报了 他挡在前面就不让路 直接命令撞上去了 然后理都不理直接回队了  那家伙还找到队里 警察来   直接说出火警 他不让路  那家伙反被警察弄进关了1天。。。。
yan796113 发表于 2010-7-22 15:54


    这种傻逼关一天是轻了,不过消防队的做法也有点过火,训练而已,费得着真把人家给撞了吗
临时注册1 发表于 2010-7-22 16:16


    他说 刚出去练了一天回来  一般车看到他们基本都让的  那SB就不让 按了喇叭了都不让 再拉警报 他还不让  结果。。。。
yan796113 发表于 2010-7-22 16:36

我见过堵在消防队门前的四辆轿车,被出火警的大型消防,一个一个撞出去
一个车主想把车提走都没给机会
我回来了 发表于 2010-7-22 16:58


    是的   从他话里听的出  这事不只1次了  有N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