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刑警在警局强奸女嫌犯被判6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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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刑警在警局强奸女嫌犯被判6年4个月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3日02:51  中国新闻网 福建漳州刑警在警局强奸女嫌犯被判6年4个月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3日02:51  中国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 萧镇平 通讯员 陈颖颖)身为民警,却利用侦查审讯时机强奸、强制猥亵多名女犯罪嫌疑人。

  6月3日,对由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清涉嫌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南靖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清有期徒刑6年4个月。

  嫌犯染妇科病而案发

  张某清,1970年出生于河南,2005年参加工作,原是漳州芗城公安分局的一名刑警。2009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张某清在芗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办公楼对涉嫌诈骗的女嫌犯邓某进行审讯时,趁其上卫生间之机,多次对她猥亵。

  据邓某陈述,张还将她带到候审室,用手铐铐在铁椅上,向她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便威胁她:“你进去以后就不好过了。”之后,张将邓某带到三楼办公室,要她脱裤子,邓不肯,张便打了她一巴掌,然后将其强奸。据邓某陈述,事后,张某清还在其包里找出一条内裤,叫邓某换上,然后将原来的内裤拿走。

  邓某被关到看守所后,回想起在警局的遭遇,很伤心。经室友的开导,邓某向室友说出真相,因下身又痛又痒,便通过室长向狱医要了治妇科病的药。

  之前还猥亵多名女嫌犯

  邓某的话让其他室友很惊讶,同监室的梁某、陈某等人也说起她们被一名男警察侮辱的事情,该室长便将此事反映给狱警。

  看守所领导获知情况后,马上叫她们将事发经过写成书面材料,上交到上级部门。漳州市纪委相当重视,专门到看守所了解情况。经调查,除了同一监室的邓某、梁某、林某叶、林某雨和陈某外,另外一个监室的农某也有过相似遭遇。于是,民警猥亵、强奸女嫌犯的事情就这样案发了。

  南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清利用其警察身份,在审讯被害人邓某时,利用职便,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清还在审讯过程中,以检查是否携带违禁品为借口,强制猥亵其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萧镇平 通讯员 陈颖颖)身为民警,却利用侦查审讯时机强奸、强制猥亵多名女犯罪嫌疑人。

  6月3日,对由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清涉嫌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南靖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清有期徒刑6年4个月。

  嫌犯染妇科病而案发

  张某清,1970年出生于河南,2005年参加工作,原是漳州芗城公安分局的一名刑警。2009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张某清在芗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办公楼对涉嫌诈骗的女嫌犯邓某进行审讯时,趁其上卫生间之机,多次对她猥亵。

  据邓某陈述,张还将她带到候审室,用手铐铐在铁椅上,向她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便威胁她:“你进去以后就不好过了。”之后,张将邓某带到三楼办公室,要她脱裤子,邓不肯,张便打了她一巴掌,然后将其强奸。据邓某陈述,事后,张某清还在其包里找出一条内裤,叫邓某换上,然后将原来的内裤拿走。

  邓某被关到看守所后,回想起在警局的遭遇,很伤心。经室友的开导,邓某向室友说出真相,因下身又痛又痒,便通过室长向狱医要了治妇科病的药。

  之前还猥亵多名女嫌犯

  邓某的话让其他室友很惊讶,同监室的梁某、陈某等人也说起她们被一名男警察侮辱的事情,该室长便将此事反映给狱警。

  看守所领导获知情况后,马上叫她们将事发经过写成书面材料,上交到上级部门。漳州市纪委相当重视,专门到看守所了解情况。经调查,除了同一监室的邓某、梁某、林某叶、林某雨和陈某外,另外一个监室的农某也有过相似遭遇。于是,民警猥亵、强奸女嫌犯的事情就这样案发了。

  南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清利用其警察身份,在审讯被害人邓某时,利用职便,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清还在审讯过程中,以检查是否携带违禁品为借口,强制猥亵其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海峡都市报)福建漳州刑警在警局强奸女嫌犯被判6年4个月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3日02:51  中国新闻网 福建漳州刑警在警局强奸女嫌犯被判6年4个月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3日02:51  中国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 萧镇平 通讯员 陈颖颖)身为民警,却利用侦查审讯时机强奸、强制猥亵多名女犯罪嫌疑人。

  6月3日,对由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清涉嫌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南靖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清有期徒刑6年4个月。

  嫌犯染妇科病而案发

  张某清,1970年出生于河南,2005年参加工作,原是漳州芗城公安分局的一名刑警。2009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张某清在芗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办公楼对涉嫌诈骗的女嫌犯邓某进行审讯时,趁其上卫生间之机,多次对她猥亵。

  据邓某陈述,张还将她带到候审室,用手铐铐在铁椅上,向她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便威胁她:“你进去以后就不好过了。”之后,张将邓某带到三楼办公室,要她脱裤子,邓不肯,张便打了她一巴掌,然后将其强奸。据邓某陈述,事后,张某清还在其包里找出一条内裤,叫邓某换上,然后将原来的内裤拿走。

  邓某被关到看守所后,回想起在警局的遭遇,很伤心。经室友的开导,邓某向室友说出真相,因下身又痛又痒,便通过室长向狱医要了治妇科病的药。

  之前还猥亵多名女嫌犯

  邓某的话让其他室友很惊讶,同监室的梁某、陈某等人也说起她们被一名男警察侮辱的事情,该室长便将此事反映给狱警。

  看守所领导获知情况后,马上叫她们将事发经过写成书面材料,上交到上级部门。漳州市纪委相当重视,专门到看守所了解情况。经调查,除了同一监室的邓某、梁某、林某叶、林某雨和陈某外,另外一个监室的农某也有过相似遭遇。于是,民警猥亵、强奸女嫌犯的事情就这样案发了。

  南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清利用其警察身份,在审讯被害人邓某时,利用职便,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清还在审讯过程中,以检查是否携带违禁品为借口,强制猥亵其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萧镇平 通讯员 陈颖颖)身为民警,却利用侦查审讯时机强奸、强制猥亵多名女犯罪嫌疑人。

  6月3日,对由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清涉嫌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南靖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清有期徒刑6年4个月。

  嫌犯染妇科病而案发

  张某清,1970年出生于河南,2005年参加工作,原是漳州芗城公安分局的一名刑警。2009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张某清在芗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办公楼对涉嫌诈骗的女嫌犯邓某进行审讯时,趁其上卫生间之机,多次对她猥亵。

  据邓某陈述,张还将她带到候审室,用手铐铐在铁椅上,向她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便威胁她:“你进去以后就不好过了。”之后,张将邓某带到三楼办公室,要她脱裤子,邓不肯,张便打了她一巴掌,然后将其强奸。据邓某陈述,事后,张某清还在其包里找出一条内裤,叫邓某换上,然后将原来的内裤拿走。

  邓某被关到看守所后,回想起在警局的遭遇,很伤心。经室友的开导,邓某向室友说出真相,因下身又痛又痒,便通过室长向狱医要了治妇科病的药。

  之前还猥亵多名女嫌犯

  邓某的话让其他室友很惊讶,同监室的梁某、陈某等人也说起她们被一名男警察侮辱的事情,该室长便将此事反映给狱警。

  看守所领导获知情况后,马上叫她们将事发经过写成书面材料,上交到上级部门。漳州市纪委相当重视,专门到看守所了解情况。经调查,除了同一监室的邓某、梁某、林某叶、林某雨和陈某外,另外一个监室的农某也有过相似遭遇。于是,民警猥亵、强奸女嫌犯的事情就这样案发了。

  南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清利用其警察身份,在审讯被害人邓某时,利用职便,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清还在审讯过程中,以检查是否携带违禁品为借口,强制猥亵其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海峡都市报)
速度洗地了
这个人35岁成为警察,之前都在做什么呢?汗~~
rebokai 发表于 2010-6-13 08:32

是不是转业军人啊,虽然军人从参军起算工龄,记者估计不了解这个。
有没有没收犯罪工具?{:jian:}
我仰望星空,陈胜、吴广在哪里啊。
狱警真是好样的,接受这样的举报!
这TMD是什么人民警察,败类啊
监管何在呢??回到100年前了???
这法官仅仅判6年4个月,这也太爱护这警察强奸犯了。一个国家的执法者,在国家政府机关里利用职权知法犯法,这是什么行为?该罪加几等几倍?!!!
6月3日,对由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清涉嫌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南靖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清有期徒刑6年4个月。

JC犯罪就是轻
有本事你们也去做JC 酸啊![:a10:]
宇文泰 发表于 2010-6-13 22:01

  按照情节看,该案的最高刑期为七年,这已经接近于最高刑期了,少扯什么“警察犯罪就是轻”,非要枪毙么?


请不要信口开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请不要信口开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为什么新闻要特意加上某省出生?
回复 13# ytgk9999


    你对楼下的说法怎么看?7年最高了?
ytgk9999 发表于 2010-6-13 22:52
不仅强奸多人,而且情节特别恶劣,应该十年以上。
宇文泰 发表于 2010-6-14 01:33

他没有说错,那是你不知道的另一部法律-----著名的条款还有:临时性强奸,精神溜号等等,不过不知道对你对我都好,反正我们不是没文化底蕴的么
宇文泰 发表于 2010-6-14 01:33

  强奸罪的量刑区间是分成两个档次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十年以下,一般是在强奸同时伴有其他加重情节(不属于那五款)时,适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

  本案强奸仅仅是普通情节。
LS,作为一个执法者,知法犯法,难道情节还不恶劣,还不够从重处罚???
回复 18# 智动铅笔


    恩,有理
呵呵,还第一次听说强奸最高是判7年的,就算是普通强奸妇女一人最高也是10年,不过眼下多是判7年,但人家是强1人啊,你是强奸妇女多人,而且是公务员知法犯法,社会影响恶劣,已经适用于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了。放狗一搜,强奸1人判7年的比比皆是,确实判得轻了,给党国抹黑蒙羞的事啊!
这就是共产党的官吏。离国民党不远了
哎   这就是我们的人民警察吗
法律由FQ来定就会少了许多争论。
khlgdnmq 发表于 2010-6-13 09:54


    监狱和公安是两个系统 犯人在押期间举报那是管教有功的~
khlgdnmq 发表于 2010-6-13 09:54

女犯感谢国家了没有?
河南人 35岁到福建漳州当刑警 应该是就地转业的
小二果然是屁股决定脑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