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密------最大程度保护国家利益(转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2:52:59
安全保密------最大程度保护国家利益
实话相告,我是一名军工企业的人,直接服务于海军。军工这些年忙了,本来没有很多时间来上网,也确实是自己毕业才几年,喜欢这方面的东西,又很喜欢贵网站的内容,看到上面有一帮有学识有志气的朋友,才注册来交流学习。
军工企业所能了解到的一些东西和掌握的内容,也许军迷一辈子也无法知道。但我不是什么军事专家,即使将来有所长进,我不会交流任何涉密装备和有关话题。在我的专业领域里,有些网友的这种“不算泄密”的观点,我不知道是说“业余”好呢,还是说“幼稚”,特别声明:对于爱国的各位朋友,即使观点相左,我这样说绝对没有个人攻击的意思。我在以前的发言中表达过这样的观点,盲目的热情不是爱国,对国家利益国家安全负点责任,是实实在在的一种爱国方法。就一些观点,我和各位交流一下,我对我以下发言的真实性绝对负责,并且不再解释和论辩:

军工企业的保密培训根据不同的密级而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一样的,就是不该你知道的就别知道,更不要谈论询问传播。海空军装备和陆军装备有点不同,海空军装备的技术优势对于战局发展影响更大,在陆地上小米地雷步枪可以被高明的军事家用来战胜大炮坦克,而海空军技术劣势的一方想要取胜,付出的努力和代价要大得多。

诚然,我国的保密工作在我个人看来,确实做的不够理想。其它方面不敢妄言,有一点是很明显的,在互联网的我国军备信息,超出了普通网友的应该需求。美日在互联网的发贴枪手随着伊拉克战争的爆发,被越来越多的人认清。在军事话题上,往往有人“抛砖引玉”,提出一个很诚恳的需求询问,就有N个把自己当专家的军迷“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或者提出具体的武器装备的攻防设想,还有就是具体型号的性能故意类比,又会有很多人把自己搜刮的翔实资料和盘托出。有些军迷真的太“热心”了。

之所以有人认为有些东西不会泄密,我觉得有必要跟各位朋友解释一下“情报分析学”。几十年前大庆油田开发,油田建设阶段,日本情报人员对于中国的这样一个油田当然没有放过。他们拍摄到的仅仅只是大庆的几根输油管道,从照片上看到的几根铁管子,长短粗细方位不明,根本没有意义,可是却由此近乎精准的分析出了大庆的石油年产量。情报分析学就是在最少的可用信息里,分析推论出最多的情报,举这个小例子只是想告诉各位,再次提醒各位,情报往往获取在偶然之中,而泄密往往在无意之间。

既然各位网友觉得没有密可泄,我想举几个例子:
1。在中国能够登上某型潜艇的首艇并且入舱的人,我想不会有太多吧,可是我在各个舱室看到的,就是只要有可能的地方,就用帆布遮起来,为什么?第一,维护,第二,即使对上艇试验人员,也要最大程度保密。各参试单位人员上艇想拍外观图几乎是不可能的,有些潜艇照片就是军方和船厂存档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目的!!重要军事装备的照片,本来就不应该交流!如果就如有些网友所说的,“没有数据只有图片不算泄密”,我不知道为什么在建造阶段会不断的扣下可疑人员询问和没收相机?

2。就如贴子“170中国“神盾”舰” 中各个图片所示,在外行人眼里看到的是,仅仅是船体组装阶段的粗略外观,但在情报分析人员的手中,这几张照片的价值在于:
1)分析船体结构、长度,空船吨位、最大吨位。吨位和航程、作战范围不是没有关系吧?
2)既然相控雷达都被网友分析出来,情报人员为什么就分析不出和相控雷达配合的其它可能配备,舰炮、导弹的战位和型号?
3)从起重机及其它建造装备,很容易分析这个厂家乃至大体分析国家的军工生产实力。比如,可不可能在一个小起重机的条件下建造大型舰艇?大型吊装设备会不会只用于普通小吨位民船?那么这个国家的军用钢材生产能力大概又是多少?
……

3。我国某型潜艇在建造之初,潜艇下水的滑道刚刚建好,照片就出现在西方媒体,北京有关单位来了N个人调查。各位是不是觉得滑道也保密,未免小题大做了?解释是这样的:滑道的照片,容易暴露潜艇可能长度、宽度,进一步分析最大排水量,鱼雷个数和携弹数量可以估计的八九不离十,航行节数猜个头绪出来也不是很困难的事。而可能得到这些的,就是一张滑道照片而已。

4。中国海军的东西别说装备成军,形成战力,早在系、航试验,甚至在坞里的时候各国的情报机构就开始盯上了。就上面这个滑道的例子,分析照片,不是卫星更不是飞机航拍,拍摄者就离船坞不远。如果“贴图不泄密”?那很多看似多余的防止拍照早该放开了。

5。某型装备(思考再三,还是省去了这个很多人都知道的型号)的资料泄密,不是在边境线,也不是在电影中“特工形象”的情报人员的密码箱,更不是在机关重重的资料档案库,就是在人人可以链接访问的互联网,由此引发轩然大波,罪人已经查出而且赔上性命付出了该付的代价。我个人分析,此人存心泄密可能性不大,多半也有军事知识交流的渴求,美国人踏破铁鞋的东西,轻易纳入囊中,当初考虑到这样的后果么?容易给国家带来危害的人就不配做军工!

6。现在的奔4芯片一两千人民币,在军费投入里根本就不算什么,买现成拿来主义不好么?为什么国家要投入这么多人力物力财力发展自己的操作系统和CPU?确实是有IT产业经济利益大的原因,可我想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信息安全。为什么很多重要部门现在放弃强大的Word宁可用WPS?这些有关信息安全的问题很多专家见仁见智,但结论只有一个:中国必须有自己的OS和CPU,这是信息安全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7。手机泄密,美国情报部门通过卫星和计算机监控分析的中国“重要用户”的手机,据说已经超过百万台。这样做目的和结果是什么?不明自喻。英国已经明令禁止带摄像头的手机了,我们还在拿这个当时尚卖点。

8。通过普通电源线做监控的方法,也许有人不相信,但确实很早以前就实现了。有关部门做保密检查的时候,做了一个让我们目瞪口呆的试验,他们在隔着办公室300多米街上行驶的小汽车上,竟然无线监测到了我们计算机屏幕上的内容!所以就有了这样的警告,“看不到??那是你以为!!”

9。不要认为间谍都很神秘而且离自己很远,在有些军工单位附近的餐厅,经常会有大批军工企业的人就餐,已经被发现,有些间谍的窃密方式就是最简单的“旁听”。有些重要项目的试验进度和试验中出现的问题在饭桌上很容易被听到谈论。也许会认为听不全的材料没意义,其实聚沙成塔,大量零碎的材料长期积累,得到的信息量就完全不一样了。

还有一些例子,就不允许提供出来了。我们登上大大小小的舰艇到处做试验,可是经常发现还在试验中的型号,已经被网上传阅了,而且有些资料竟然非常翔实而且很接近实际情况,我们在试验现场都是证件出进辛苦试验,可是该保密的东西竟然在网上如此容易得到,这就让人失望担忧了。上次竟然看到有人贴出J10的军力分配,怕老美不知道么?我看J10的资料到处都是,询问我在某军区的同学,被告知J10绝对是敏感话题。国家和有关部门应该加强保密工作,但另一方面,既然源头目前是很难找到的,所以大家能不能不传播这样的东西呢?爱国者们?

有些军事刊物包括《军事知识》《中国舰船》等等里面都有很多武器型号的详细资料,但如果细心观察,凡是在建项目和尚未成军的武器装备一定不会详细报道,最多点到为止。的确,现在很多网站包括官方网站都有海量的军事资料,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些资料已经公开,请分清楚“容易流传”和“已经公开”的关系!!“容易流传”不意味着“无密可保”,什么叫保密?能做到不泄密就是保密。再说,传阅得满天飞的东西,当然无法再是秘密,这是“被动解密”,也是代价非常大的解密。“地球人都知道”的,更不用保密了。越泄密越不保密,越不保密越没秘密。

有人提到“这些怎么能说是泄露密呢?我们可以我们国家军力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我只想善意的劝告,大多数军工企业的人,都只能了解到一小部分自己相关的,对于中国的军事装备情况都是管中窥豹,更别说能够对国家军力有“大致的了解”。那领域外的老百姓呢?大致了解得了么?再说了解了又能如何?你把一艘某某舰艇的所有性能参数背下来,还能干什么?有些资料和图片,对于领域外的人,只是皮毛之皮毛,而对于敌对方该领域内的专家,价值就大不一样了。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寻求高军事透明度,那无疑是自寻死路。美国详细吹嘘的军事装备,绝对不是看家的东西,不要看他如何大吹大擂,一方面是炫耀军力,另一方面是开拓军火市场。而我国国情不同,军事上的低头发展确实是明智选择。

我国军事方面的有些东西根本就不像外人想象,有些地方比想象的要好,而有些方面,比想象的要差得多(比如FB)。我们除了做好自己的事情,还能怎样呢?我很想请问一下有些军迷,如果你仅仅只对军事感兴趣,能否把兴趣更多放在官方认可公开的资料和外国的军事话题上?对自己国家敏感的军事话题,不要抱着猎奇的态度,并且明白这样一点:你多了解一点军事秘密,对祖国的强大和战争胜负毫无好处,你了解得再多,除了增加你的谈资,对国家和你个人有什么好处呢?但你无意传播和泄漏的东西,又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个人兴趣爱好,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样做不过分吧?好好做好自己的事情,真的才是重中之重,真的。另外,强国还需以人为本,战争更是如此,多学习一些战略思想和军事指挥艺术,多探讨一下文化和国民思想,这些应该更有用,而且爱国者同盟在这方面做的确实不错。

爱好者们交流军事知识的时候,大多数人都是善意和无意的,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泄密与否如何界定?不可能每个网站的每一份材料每一张照片都找到军事专家衡量,而且不同军种的武器需要不同的人来判定,这是不现实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可能少发“敏感”东西,在建在研型号,未成军刚成军型号,具有“决定性力量”的型号,尽可能少发。我无法强求各位渴求的军迷按耐自己的欲望,各位自重。

王子华朋友和DJ95还有一些朋友的很多贴子以及转贴的照片我都看了,有些确实很不错。如果看到更多外国新型军事装备的图片和资料,将更有益处。我愿意分享我有限的知识和个人的见解,如果时间精力允许的话。我也无意强求谁接受自己的意见,可是在这样一个号召“爱国和强国”的网站,我再次诚恳也严肃的提出我的观点,对自己国家的利益作最大可能的保护就是爱国行为,对国家安全做一点点自己义务之内的事情,也是实实在在的爱国。

时间不多,匆匆行文至此,言语冒犯之处多多得罪,请能够看到我IP来源的论坛成员不必多虑,这是我的生活计算机,没有任何涉密工作内容,里面最有价值的东西是CS和mp3 :)

特别提醒,这篇文章只在本论坛发出,但并不只针对爱国者同盟,只是看到很多网站的同样现象,在这里有感而发。如果谁要转贴,请做一定删改并且一定略去我的网名,一定略去!谢谢!


好文要多贴,有条件的话每天贴一遍,让每一个爱国网友牢牢记住。安全保密------最大程度保护国家利益
实话相告,我是一名军工企业的人,直接服务于海军。军工这些年忙了,本来没有很多时间来上网,也确实是自己毕业才几年,喜欢这方面的东西,又很喜欢贵网站的内容,看到上面有一帮有学识有志气的朋友,才注册来交流学习。
军工企业所能了解到的一些东西和掌握的内容,也许军迷一辈子也无法知道。但我不是什么军事专家,即使将来有所长进,我不会交流任何涉密装备和有关话题。在我的专业领域里,有些网友的这种“不算泄密”的观点,我不知道是说“业余”好呢,还是说“幼稚”,特别声明:对于爱国的各位朋友,即使观点相左,我这样说绝对没有个人攻击的意思。我在以前的发言中表达过这样的观点,盲目的热情不是爱国,对国家利益国家安全负点责任,是实实在在的一种爱国方法。就一些观点,我和各位交流一下,我对我以下发言的真实性绝对负责,并且不再解释和论辩:

军工企业的保密培训根据不同的密级而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一样的,就是不该你知道的就别知道,更不要谈论询问传播。海空军装备和陆军装备有点不同,海空军装备的技术优势对于战局发展影响更大,在陆地上小米地雷步枪可以被高明的军事家用来战胜大炮坦克,而海空军技术劣势的一方想要取胜,付出的努力和代价要大得多。

诚然,我国的保密工作在我个人看来,确实做的不够理想。其它方面不敢妄言,有一点是很明显的,在互联网的我国军备信息,超出了普通网友的应该需求。美日在互联网的发贴枪手随着伊拉克战争的爆发,被越来越多的人认清。在军事话题上,往往有人“抛砖引玉”,提出一个很诚恳的需求询问,就有N个把自己当专家的军迷“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或者提出具体的武器装备的攻防设想,还有就是具体型号的性能故意类比,又会有很多人把自己搜刮的翔实资料和盘托出。有些军迷真的太“热心”了。

之所以有人认为有些东西不会泄密,我觉得有必要跟各位朋友解释一下“情报分析学”。几十年前大庆油田开发,油田建设阶段,日本情报人员对于中国的这样一个油田当然没有放过。他们拍摄到的仅仅只是大庆的几根输油管道,从照片上看到的几根铁管子,长短粗细方位不明,根本没有意义,可是却由此近乎精准的分析出了大庆的石油年产量。情报分析学就是在最少的可用信息里,分析推论出最多的情报,举这个小例子只是想告诉各位,再次提醒各位,情报往往获取在偶然之中,而泄密往往在无意之间。

既然各位网友觉得没有密可泄,我想举几个例子:
1。在中国能够登上某型潜艇的首艇并且入舱的人,我想不会有太多吧,可是我在各个舱室看到的,就是只要有可能的地方,就用帆布遮起来,为什么?第一,维护,第二,即使对上艇试验人员,也要最大程度保密。各参试单位人员上艇想拍外观图几乎是不可能的,有些潜艇照片就是军方和船厂存档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目的!!重要军事装备的照片,本来就不应该交流!如果就如有些网友所说的,“没有数据只有图片不算泄密”,我不知道为什么在建造阶段会不断的扣下可疑人员询问和没收相机?

2。就如贴子“170中国“神盾”舰” 中各个图片所示,在外行人眼里看到的是,仅仅是船体组装阶段的粗略外观,但在情报分析人员的手中,这几张照片的价值在于:
1)分析船体结构、长度,空船吨位、最大吨位。吨位和航程、作战范围不是没有关系吧?
2)既然相控雷达都被网友分析出来,情报人员为什么就分析不出和相控雷达配合的其它可能配备,舰炮、导弹的战位和型号?
3)从起重机及其它建造装备,很容易分析这个厂家乃至大体分析国家的军工生产实力。比如,可不可能在一个小起重机的条件下建造大型舰艇?大型吊装设备会不会只用于普通小吨位民船?那么这个国家的军用钢材生产能力大概又是多少?
……

3。我国某型潜艇在建造之初,潜艇下水的滑道刚刚建好,照片就出现在西方媒体,北京有关单位来了N个人调查。各位是不是觉得滑道也保密,未免小题大做了?解释是这样的:滑道的照片,容易暴露潜艇可能长度、宽度,进一步分析最大排水量,鱼雷个数和携弹数量可以估计的八九不离十,航行节数猜个头绪出来也不是很困难的事。而可能得到这些的,就是一张滑道照片而已。

4。中国海军的东西别说装备成军,形成战力,早在系、航试验,甚至在坞里的时候各国的情报机构就开始盯上了。就上面这个滑道的例子,分析照片,不是卫星更不是飞机航拍,拍摄者就离船坞不远。如果“贴图不泄密”?那很多看似多余的防止拍照早该放开了。

5。某型装备(思考再三,还是省去了这个很多人都知道的型号)的资料泄密,不是在边境线,也不是在电影中“特工形象”的情报人员的密码箱,更不是在机关重重的资料档案库,就是在人人可以链接访问的互联网,由此引发轩然大波,罪人已经查出而且赔上性命付出了该付的代价。我个人分析,此人存心泄密可能性不大,多半也有军事知识交流的渴求,美国人踏破铁鞋的东西,轻易纳入囊中,当初考虑到这样的后果么?容易给国家带来危害的人就不配做军工!

6。现在的奔4芯片一两千人民币,在军费投入里根本就不算什么,买现成拿来主义不好么?为什么国家要投入这么多人力物力财力发展自己的操作系统和CPU?确实是有IT产业经济利益大的原因,可我想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信息安全。为什么很多重要部门现在放弃强大的Word宁可用WPS?这些有关信息安全的问题很多专家见仁见智,但结论只有一个:中国必须有自己的OS和CPU,这是信息安全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7。手机泄密,美国情报部门通过卫星和计算机监控分析的中国“重要用户”的手机,据说已经超过百万台。这样做目的和结果是什么?不明自喻。英国已经明令禁止带摄像头的手机了,我们还在拿这个当时尚卖点。

8。通过普通电源线做监控的方法,也许有人不相信,但确实很早以前就实现了。有关部门做保密检查的时候,做了一个让我们目瞪口呆的试验,他们在隔着办公室300多米街上行驶的小汽车上,竟然无线监测到了我们计算机屏幕上的内容!所以就有了这样的警告,“看不到??那是你以为!!”

9。不要认为间谍都很神秘而且离自己很远,在有些军工单位附近的餐厅,经常会有大批军工企业的人就餐,已经被发现,有些间谍的窃密方式就是最简单的“旁听”。有些重要项目的试验进度和试验中出现的问题在饭桌上很容易被听到谈论。也许会认为听不全的材料没意义,其实聚沙成塔,大量零碎的材料长期积累,得到的信息量就完全不一样了。

还有一些例子,就不允许提供出来了。我们登上大大小小的舰艇到处做试验,可是经常发现还在试验中的型号,已经被网上传阅了,而且有些资料竟然非常翔实而且很接近实际情况,我们在试验现场都是证件出进辛苦试验,可是该保密的东西竟然在网上如此容易得到,这就让人失望担忧了。上次竟然看到有人贴出J10的军力分配,怕老美不知道么?我看J10的资料到处都是,询问我在某军区的同学,被告知J10绝对是敏感话题。国家和有关部门应该加强保密工作,但另一方面,既然源头目前是很难找到的,所以大家能不能不传播这样的东西呢?爱国者们?

有些军事刊物包括《军事知识》《中国舰船》等等里面都有很多武器型号的详细资料,但如果细心观察,凡是在建项目和尚未成军的武器装备一定不会详细报道,最多点到为止。的确,现在很多网站包括官方网站都有海量的军事资料,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些资料已经公开,请分清楚“容易流传”和“已经公开”的关系!!“容易流传”不意味着“无密可保”,什么叫保密?能做到不泄密就是保密。再说,传阅得满天飞的东西,当然无法再是秘密,这是“被动解密”,也是代价非常大的解密。“地球人都知道”的,更不用保密了。越泄密越不保密,越不保密越没秘密。

有人提到“这些怎么能说是泄露密呢?我们可以我们国家军力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我只想善意的劝告,大多数军工企业的人,都只能了解到一小部分自己相关的,对于中国的军事装备情况都是管中窥豹,更别说能够对国家军力有“大致的了解”。那领域外的老百姓呢?大致了解得了么?再说了解了又能如何?你把一艘某某舰艇的所有性能参数背下来,还能干什么?有些资料和图片,对于领域外的人,只是皮毛之皮毛,而对于敌对方该领域内的专家,价值就大不一样了。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寻求高军事透明度,那无疑是自寻死路。美国详细吹嘘的军事装备,绝对不是看家的东西,不要看他如何大吹大擂,一方面是炫耀军力,另一方面是开拓军火市场。而我国国情不同,军事上的低头发展确实是明智选择。

我国军事方面的有些东西根本就不像外人想象,有些地方比想象的要好,而有些方面,比想象的要差得多(比如FB)。我们除了做好自己的事情,还能怎样呢?我很想请问一下有些军迷,如果你仅仅只对军事感兴趣,能否把兴趣更多放在官方认可公开的资料和外国的军事话题上?对自己国家敏感的军事话题,不要抱着猎奇的态度,并且明白这样一点:你多了解一点军事秘密,对祖国的强大和战争胜负毫无好处,你了解得再多,除了增加你的谈资,对国家和你个人有什么好处呢?但你无意传播和泄漏的东西,又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个人兴趣爱好,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这样做不过分吧?好好做好自己的事情,真的才是重中之重,真的。另外,强国还需以人为本,战争更是如此,多学习一些战略思想和军事指挥艺术,多探讨一下文化和国民思想,这些应该更有用,而且爱国者同盟在这方面做的确实不错。

爱好者们交流军事知识的时候,大多数人都是善意和无意的,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泄密与否如何界定?不可能每个网站的每一份材料每一张照片都找到军事专家衡量,而且不同军种的武器需要不同的人来判定,这是不现实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可能少发“敏感”东西,在建在研型号,未成军刚成军型号,具有“决定性力量”的型号,尽可能少发。我无法强求各位渴求的军迷按耐自己的欲望,各位自重。

王子华朋友和DJ95还有一些朋友的很多贴子以及转贴的照片我都看了,有些确实很不错。如果看到更多外国新型军事装备的图片和资料,将更有益处。我愿意分享我有限的知识和个人的见解,如果时间精力允许的话。我也无意强求谁接受自己的意见,可是在这样一个号召“爱国和强国”的网站,我再次诚恳也严肃的提出我的观点,对自己国家的利益作最大可能的保护就是爱国行为,对国家安全做一点点自己义务之内的事情,也是实实在在的爱国。

时间不多,匆匆行文至此,言语冒犯之处多多得罪,请能够看到我IP来源的论坛成员不必多虑,这是我的生活计算机,没有任何涉密工作内容,里面最有价值的东西是CS和mp3 :)

特别提醒,这篇文章只在本论坛发出,但并不只针对爱国者同盟,只是看到很多网站的同样现象,在这里有感而发。如果谁要转贴,请做一定删改并且一定略去我的网名,一定略去!谢谢!


好文要多贴,有条件的话每天贴一遍,让每一个爱国网友牢牢记住。
好文,大家要注意,防止敌特获密!
非常好贴!
真的值得认真思考......
绝对支持!!!
言之有理,我沉思!
精辟!我支持,还望各位大虾慎重!
支持!
完全同意!一个自称爱国的人却在网上泄密,这种低智商的爱国者看起来更想高智商的买国者!
不管怎样军迷知道的决不会比外国间谍多。
绝对支持
强烈支持!!!
上海那边有点象狗仔队,呵呵,开玩笑了。
无聊
海军的军舰只要一出海,就外观而言有何秘密可言?
泄密也关OS和cpu的事?信息安全可不等于从CPU,OS做起!wps就比word安全!?wps的开发语言可都是国外的,更别说OS和CPU了!
滑道的照片就可推算出那么多数据,那只要稍加长一点,故意放几个错误的参照物,不就玩死一堆间谍了!!??
带摄像头的手机能跟职业谍报人员的装备比!!!???

至于又举了通过普通电源线做监控等例子就是说我们只有外出不说话,电脑用电池供电,不用手机,非国产软件不用才可防止泄密
--------符合这些保密规定的全国大概没有一个人吧!!!!!
无聊???如果你知道当年铁人王进喜那张宣传照片所带来的后果,你就不会这样说了.
理解+支持
支持……
不过有些东西值得商榷,比如军舰的外观之类的,一出海,谁都知道。
现在新驱在上海建,它的外观什么难道外国情报机关就无法得到吗?
咱们能在黄浦江上造,自然是不怕咯,难道不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
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
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
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
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
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
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
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
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
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
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
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
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
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
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
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
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
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
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
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
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
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
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
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
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
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
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
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1990年4月25日 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组织和监督下级业务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
    第四条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一)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
   (四)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
   (五)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七)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第五条 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 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接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 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第十一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的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规定保密范围的部门。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变更密级。
    第十五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
    第十六条 对于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七条 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的机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 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的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本机关、单位内的具体接触范围。
    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第二十一条 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呈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提供涉及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秘密,批准机关应当向同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有关机关、单位制定或者与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六)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
   (七)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三十六条 《保密法》和本办法规定中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明确规定,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法》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保密法》施行前所确定的各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进行清理,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
    尚未进行清理的,仍应当按照原定密级管理;发生、发现泄露行为时,应当依照《保密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重新加以确认。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保密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m03]
前几项间谍或叛国罪情节严重的话要打针(注射死刑)或吃花生米的!!!
支持
以下是引用again在2003-4-11 11:42:56的发言:
强烈支持!!!
上海那边有点象狗仔队,呵呵,开玩笑了。


我无语了。。。。。。我不认为这是玩笑!!!!!!

[em07][em12]
支持
要处理好宣传和保密的关系,什么都保密其实是拱手让出自己的思想阵地,让敌人的宣传占领国人的大脑。
我就弄不懂,人都要脸呀,但是楼主,还有那些平时看着照片叫好,现在又来落井下石的人怎么就不要脸呢? 想不通,
一个字:: 靠!!

支持哨哨.
那么王进喜的照片,是那位军米拍的,如果普通网友可拍到,间谍拍不到?每天机关外的垃圾箱的红头文件(包括内参)又是谁扔的,忿特!
这里的哪个军迷对军事的爱好是出于想出风头,哗众取宠的目的?因为兴趣而想与大家分享的行为能和狗仔队等同???看着hsh的照片叫好,现在又说风凉话的行为可耻的!!!
严重支持哨哨!!!JJDD有图是叫好,现在又说是泄密的家伙!!!
支持
密是要保的,但是我想起文革时期的一件真事,很巧也发生在上海,有一条外国船经过某军用码头,一船员不知是好奇还是有意,举起相机对着那几条破船照了两张。大事来了,我高度警惕的PLA官兵把人家扣起来了,又是审,又是关,硬是逼着人家承认是TMD的什么狗屁间谍(TMD,间谍有用民用相机大摇大摆在阳光下随便照的吗)完了,还当成帝国主义侵略天朝的新罪证,又是报纸又是抗议。哎,不就TMD几条破船吗。

前几年,广州的《羊城晚报》登的一条消息:我海关人员成功阻止泄密事件。我一看,什么狗屁泄密事件,不就是一韩国仔的破船运了一船天朝的废纸准备回去打浆,里面有些《兵器知识》,《国际航空》,《参考消息》,《解放军报》。。。。。。哎,有哪样不是公开发行的呢。可怜的韩国仔,误了船期,没了废纸,还又审又查,大长了我天朝子民的志气。

以下是本人亲身经历,以祖国的名义保证。
也是那几年,和我的老友去佛山办事,就在佛山机场旁边。因为是爱好者,又带了望远镜,所以就开着车去看J8-2。哎太远了,看不清,开近点,近点,再近点。。。好!佷清楚。
突然,一种不安蔓延过我们,为何?太近了!!!开着车,拿着望远镜(这东西在刚买时就闯过祸,那时这可是稀罕之物,几经考虑痛下决心买了一个,那天是雨天也是在车上也是和那个老友,按奈不住激动就在路边停车拿望远镜偷窥马路对面的MM,两个家伙正看得入迷,有一交警敲我们窗,心想苦也,违章停车必定罚款,哪想交警一个转身:跑了!目瞪口呆啊!后来一想,感情是当我们是AA在办案!)在军事基地外面走走停停,鬼鬼祟祟,再联想到前一阵子老美和倭寇的情报员在遂溪拍照被捕。抓住了,你能说得清吗!!二话不说,开车跑路!离了很远,我们才觉得如释重负。慢着,天啊!这是在中国,我的祖国啊!看自己的东西还要鬼鬼祟祟,偷偷摸摸,中国军迷,悲哀啊!
好文,大家要注意,防止敌特获密!
为了本论坛正本清源~此贴锁~

铁人王进喜的照片故事俺也很是知道~这样的故事俺知道的还很多很多~

铁人那件与其说是国家出版物泄密~不如说是日本人精明、敏锐的头脑

龙五不要说的那样神乎其神~

把那前后经过~来龙去脉说清楚比在帖子里云山雾罩要好的多!
爱好喜欢和刺探机密,充当间谍是两会事情,但是我觉得,真正造成泄密的,是有些机构的有令不行,因为制度是要人执行的。
....英国禁止带摄像头的手机纯属搞笑
我觉得一些教主可能与网特有关~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