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 police闯TG休斯顿领事馆抓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7:34:59
这个事不知道大家怎么看,怎么没人讨论?SC上辩的挺热烈的这个事不知道大家怎么看,怎么没人讨论?SC上辩的挺热烈的
没什么,大使馆不照样炸!
捉你个人又怎么样。小菜一碟!
有种放马过来!{:wuyu:}
不能用“闯”吧?条子应该有手续的吧?否则还不甩手一炮放倒再说?
当年张大帅不也闯进苏联使馆抓间谍嫌疑人李大钊吗?
米国阿蛇说,土B大屎的车没挂车版,于是米国阿蛇一直追到大屎馆,进去带上手铐带走!


要是土B的阿蛇,见到洋人,还不是双脚一软,几乎要跪下的吗!
出国的人都知道,中国人去中国大使馆办事,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让美国阿瑟给个下马威一下我表示淡定。
美国人在他们的使馆里派有海军陆战队,为何中国没有采取对等措施?
新EZHIMAO 发表于 2010-4-30 12:49


    谁跟你说过中国使馆里面没有中国军人的?有有能怎样?难道要开战吗?当年苏联使馆不也没有开枪打张大帅的人?
大使有外交豁免权的,警察估计抓的是别人
网易加拿大网友 ip:99.199.*.*: 2010-04-30 05:26:41 发表
没挂车排在先,警察要求停车,不停车也不减速!特权与法制较量的结果,就是这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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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美国网友 ip:71.93.*.*: 2010-04-30 05:02:52 发表
郁伯仁开的车子没挂牌照及未按要求停车,那还想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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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河北石家庄网友 ip:124.236.*.*: 2010-04-30 05:53:07 发表
活该,让他蹲美国监狱去吧
顶[6182]回复收藏复制转发到微博
估计开车这哥们在国内挂军牌挂惯了:D
回复 11# 激情高僧
首先,这次美国警察闯进领事馆抓人,违法了没,你搞清楚这个,咱们再说其它的


回复 10# 西秦掌柜


    抓的是副总领事郁伯仁。

回复 10# 西秦掌柜


    抓的是副总领事郁伯仁。


老子寒一个,
上面左一个大使右一个使馆的,
敢情美国首都变休斯顿了{:3_90:}

老子寒一个,
上面左一个大使右一个使馆的,
敢情美国首都变休斯顿了{:3_90:}
呵呵,先把大使、领事、代办高高清楚在说吧
搜狐社区: 市仔佬        138892218        2010-04-30 06:18:20一般情况下,美国警方如果在马路上看到可疑车辆(如交通违规等),会先以一部警车跟随,期间若违规嫌疑得到进一步确认,警车才会开警灯示意被跟随的车辆靠边停接受检查。若可疑车辆经过一段时间不停,或者立马加速离开,警车才会打开警笛并请求增援。这是美国警方一向的做法,对待任何人都一样。上面说已经出动到几辆警车,要么就是美国警方一开始就已经确定郁伯仁所开的车子与重案有关,要么就是郁伯仁一开始没有按规定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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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手机网友        138895042        2010-04-30 08:45:56有制度必须执行,社会才会有秩序,不向国内,制度是给部分人制定的,有些人就得享受特权,国外就不同了,只要违反制度,一律对待,所以国人在国外,尤其是在国内享受惯了特权的人,一定要改掉国内的坏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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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开车上路最怕特权车违章霸道。我本人对休斯顿警方坚持捉拿特权车主的做法感到很欣赏,并且表示支持。

什么领事馆什么荣誉什么特权跟我无关。


米国衰落了 快到和义和团比高低的地步了

米国衰落了 快到和义和团比高低的地步了
“洋大人”在中国犯法要按中国法律接受制裁,中国副总领事如果真是触犯了美国法律,那接受处理也没什么好说的,这事也许就这么简单,没必要刻意“放大”,传到后面变成“闯”了

出国的人都知道,中国人去中国大使馆办事,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让美国阿瑟给个下马威一下我表示淡定。
激情高僧 发表于 2010-4-29 22:42

道听途说,你真的出过国???
SB到连外交豁免是什么都不知道,领事馆是外国领土不可侵入,我看足下水平和Houston的警察也差不多
如果当时领事馆有国内武警的话一枪干死美国警察都是合法的
出国的人都知道,中国人去中国大使馆办事,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让美国阿瑟给个下马威一下我表示淡定。
激情高僧 发表于 2010-4-29 22:42

道听途说,你真的出过国???
SB到连外交豁免是什么都不知道,领事馆是外国领土不可侵入,我看足下水平和Houston的警察也差不多
如果当时领事馆有国内武警的话一枪干死美国警察都是合法的
不只是大使、领事,外交官员都有外交权利。。。
当然了,TG喜欢。。。。。。。。
二、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三、除本条第二项另有规定外,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
  四、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为此等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
http://www.fmcoprc.gov.hk/chn/lsfw/flzn/t9779.htm
一、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当局未经领事馆长、派遣国使馆馆长,或以上两人中一人指定的人的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坏,并防止扰乱领事馆的安宁和损害领事馆的尊严。
  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领事官员的住宅。
http://www.nyconsulate.prchina.org/chn/lszj/tbzl/ygfg/t156772.htm
回复 20# youngyang_xzz

关于你的观点,也有对应的。。。。。

如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情况大概是这样的:
在中国,警察不管对方什么人,只要犯规一律处理。好像中国警察 ...
tres 发表于 2010-4-30 12:00

算了,给你普个法,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的"法律",指的是法律体系,而不是随便那个法条的单行本.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无论它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法律体系都是这样的:国际法和国际公约高于国内法(当然前提是该国加入了该公约),宪法高于一般法律,全国法高于地方法,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不同法律之间产生冲突的时候,下位法必须无条件服从上位法.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必须经法律体系内部进行上下位法之间调整之后才能适用的.
在本案中.美国警察违反了《维也纳公约》,而美国是该公约缔约国。因此这是最大的上位法,无论美国国内哪个级别的法律规定美国警察遭遇拒捕时警察可以开枪。在本案中,其效力都不可能高于《维也纳公约》,因此也不能与其法律效力相对抗。这是没有条件可讲的,无论你是世界第一大国的警察还是布基纳法索的P民,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的明白?


咱国内的某大官不是说了嘛,法律就是要讲政治~

甭管你什么国际法,就是对美国警察的做法感到高兴,美国警察这次执法讲政治讲得好,他们干了中国老百姓想干不敢干干不了的事,支持!

咱国内的某大官不是说了嘛,法律就是要讲政治~

甭管你什么国际法,就是对美国警察的做法感到高兴,美国警察这次执法讲政治讲得好,他们干了中国老百姓想干不敢干干不了的事,支持!

国内开车上路最怕特权车违章霸道。我本人对休斯顿警方坚持捉拿特权车主的做法感到很欣赏,并且表示支持。
...
激情高僧 发表于 2010-4-29 23:10

热烈欢迎MD警察酒后将你撞车ZS哦,具体事例可见Chicao Tribune
国内开车上路最怕特权车违章霸道。我本人对休斯顿警方坚持捉拿特权车主的做法感到很欣赏,并且表示支持。
...
激情高僧 发表于 2010-4-29 23:10

热烈欢迎MD警察酒后将你撞车ZS哦,具体事例可见Chicao Tribune
我想,经常要用到外交豁免,或者保护驻外使领馆人员安全应该是MD最在意的,如果这件事情上MD处理不好岂不是给其他国家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头?
西秦掌柜 发表于 2010-4-29 22:52
只有大使才算外交官???
回复 25# damo56030
多谢科普!如果直接在街上拿住他是否可以?求解,谢谢
youngyang_xzz 发表于 2010-4-30 13:23
当然可以啦,如果是这样倒还真没话说了。。。。。
youngyang_xzz 发表于 2010-4-29 23:23
不可以,外交官有豁免权,人身不受侵犯。包括他的车MD都是无权扣留的。不然岂不是可以随便抓外国外交官弄情报了么
MD警察很拽的认为德州交通法规比国际公约重要,
然后一帮子人跳出来说, 你这么拽, 很对.

我说, 不用那么瞧不起自己吧.
回复 34# pith
哦。那我打个比方,如果某国外交官端着枪在另一国街上扫射人群,警察是否也只能袖手旁观?(当然我的假设不太可能发生)外交豁免权的豁免范围有多大?求解,谢谢

回复  pith
哦。那我打个比方,如果某国外交官端着枪在另一国街上扫射人群,警察是否也只能袖手旁观?(当 ...
youngyang_xzz 发表于 2010-4-29 23:30

你的例子也太极端了吧,你说的是外交官还是兰博啊
抄了一段书~~~~~~~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依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待。这种特权和优待是建交国家之间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而作出的。一方面尊重了驻在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又保障了派遣国的权利和两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为了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9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该条例详尽规定了外国使馆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包括:(1)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2)使馆馆舍不受侵犯。(3)使馆馆舍免纳捐税。(4)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5)使馆为公务目的可以与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其他使馆和领事馆自由通讯。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6)使馆来往的公文不受侵犯。条例还就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专门作了规定:(1)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留。(2)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3)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4)外交代表免纳捐税。(5)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条例还规定:(1)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的,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那些特权与豁免。(2)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也基本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那些特权与豁免。(3)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该条例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等等。承认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主要根据,不在于给予外交代表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的外交代表能有效地执行职务。本条规定,既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又尊重了外交代表的国家,有利于协调两国之间正常的外交关系。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范围如下:

1.按照国际惯例,外国的国家元首(皇帝、国王、共和国主席、总统等)、政府首脑(总理、首相、部长会议主席等)以及外交部长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2.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1)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以及陆、海、空军武官等,包括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长久居留的;(3)外交使差在执行职务时,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3.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实践,除外交人员外,凡依照我国与各国所订条约、协定应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的商务代表,也予以外交官待遇。

此外,下列人员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也得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1)途经或者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2)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3)各国政府来中国的高级官员;(4)依照国际公约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人员,如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有关人员。

4.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年我国加入该公约)的规定,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名誉须事和其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但其司法豁免权低于外交人员。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第一项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决执行者不在此理。该公约于该条的第二、三项和第42条规定了对领事人员在刑事管辖方面的其他优遇。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虽然享有人身不可侵犯和刑事管辖豁免等特权,他们犯罪不适用本法,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为所欲为,违犯我国法律。他们应当尊重和遵守我国的法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一项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所以,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国虽然不能行吏刑事管辖权,但是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加以解决。也就是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能按照司法程序对他们进行搜查、拘留、逮捕、起诉以及定罪、判刑和执行刑罚,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宣布其为不受欢迎人员或者不能接受。《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9条规定:一、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遇有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员或终
回复  pith
哦。那我打个比方,如果某国外交官端着枪在另一国街上扫射人群,警察是否也只能袖手旁观?(当 ...
youngyang_xzz 发表于 2010-4-29 23:30

你的例子也太极端了吧,你说的是外交官还是兰博啊
抄了一段书~~~~~~~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依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待。这种特权和优待是建交国家之间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而作出的。一方面尊重了驻在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又保障了派遣国的权利和两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为了确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使馆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9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该条例详尽规定了外国使馆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包括:(1)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者国徽。(2)使馆馆舍不受侵犯。(3)使馆馆舍免纳捐税。(4)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5)使馆为公务目的可以与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其他使馆和领事馆自由通讯。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6)使馆来往的公文不受侵犯。条例还就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专门作了规定:(1)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留。(2)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3)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4)外交代表免纳捐税。(5)外交代表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条例还规定:(1)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的,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那些特权与豁免。(2)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也基本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那些特权与豁免。(3)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该条例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等等。承认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主要根据,不在于给予外交代表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的外交代表能有效地执行职务。本条规定,既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又尊重了外交代表的国家,有利于协调两国之间正常的外交关系。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范围如下:

1.按照国际惯例,外国的国家元首(皇帝、国王、共和国主席、总统等)、政府首脑(总理、首相、部长会议主席等)以及外交部长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2.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1)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以及陆、海、空军武官等,包括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2)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长久居留的;(3)外交使差在执行职务时,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3.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实践,除外交人员外,凡依照我国与各国所订条约、协定应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的商务代表,也予以外交官待遇。

此外,下列人员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也得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1)途经或者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2)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3)各国政府来中国的高级官员;(4)依照国际公约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其他人员,如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享有特权和豁免的有关人员。

4.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年我国加入该公约)的规定,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名誉须事和其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但其司法豁免权低于外交人员。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第一项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决执行者不在此理。该公约于该条的第二、三项和第42条规定了对领事人员在刑事管辖方面的其他优遇。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虽然享有人身不可侵犯和刑事管辖豁免等特权,他们犯罪不适用本法,但这决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为所欲为,违犯我国法律。他们应当尊重和遵守我国的法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一项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所以,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国虽然不能行吏刑事管辖权,但是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加以解决。也就是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能按照司法程序对他们进行搜查、拘留、逮捕、起诉以及定罪、判刑和执行刑罚,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宣布其为不受欢迎人员或者不能接受。《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9条规定:一、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遇有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员或终
八月的航母 发表于 2010-4-29 23:28
没发现就是一个贼秃在发春么
youngyang_xzz 发表于 2010-4-30 13:30


    警察可以把它当场击毙。
激情高僧 发表于 2010-4-30 13:19

  又high是吧
有关车牌的事情,有些新闻上写的很清楚说
是外交车牌被盗了,还说休斯顿丢车牌很常见
要是放在国内又改说咱们没人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