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免去靳元林交警一大队大队长职务(内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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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免去靳元林交警一大队大队长职务
2010年2月6日晚9时许,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靳元林驾驶牌照为川S28307的三菱越野车从西外往市内行驶,途经朝阳西路转盘处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上两人轻微伤,两车轻微受损的一般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现已初步查证:

一、靳元林当晚属个人行为。调查证实,靳元林当晚未执行公务,所驾车上也只有靳元林一人。

二、靳元林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验鉴定,靳元林违反了机动车进入环形路口应让已在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规定。因此,他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事故处置中靳元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靳元林同志及时安排随后路过现场的川S0565警车驾驶员唐香成向交警一大队特勤中队报案,并通知120派救护车救治伤者。但在调查和秩序维护工作中,靳元林未请示领导擅自离开,后经多方寻找无果,直到第二天上午,靳元林才与交警支队领导联系,对调查取证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四、靳元林是否酒后驾车无法认定。靳元林当晚是否酒后驾车是事故调查组最为关注的问题。由于靳元林同志擅自离开了现场,且经多方寻找未果,致使未能进行现场酒精测试。第二天上午将靳元林同志的血液抽取后,及时派专人送到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未检出乙醇。经调查当晚与靳元林一起吃饭的同志,均称他未喝酒,靳元林也自称未喝酒,同时还询问了当晚送靳元林离开现场的出租车驾驶员、事故中的伤者、事发现场当晚与靳元林有过近距离接触的群众,对靳元林同志当晚是否饮酒驾车目前无法确认。

靳元林同志身为交警大队大队长,理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但他却离开现场,影响了调查取证工作。事后,靳元林向市公安局党委书面提出辞去交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职务。2010年2月11日,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靳元林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职务,对其事故当晚违纪问题继续核查。

                                                       达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免去靳元林交警一大队大队长职务
2010年2月6日晚9时许,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靳元林驾驶牌照为川S28307的三菱越野车从西外往市内行驶,途经朝阳西路转盘处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上两人轻微伤,两车轻微受损的一般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现已初步查证:

一、靳元林当晚属个人行为。调查证实,靳元林当晚未执行公务,所驾车上也只有靳元林一人。

二、靳元林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验鉴定,靳元林违反了机动车进入环形路口应让已在路口的机动车先行的规定。因此,他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三、事故处置中靳元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靳元林同志及时安排随后路过现场的川S0565警车驾驶员唐香成向交警一大队特勤中队报案,并通知120派救护车救治伤者。但在调查和秩序维护工作中,靳元林未请示领导擅自离开,后经多方寻找无果,直到第二天上午,靳元林才与交警支队领导联系,对调查取证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四、靳元林是否酒后驾车无法认定。靳元林当晚是否酒后驾车是事故调查组最为关注的问题。由于靳元林同志擅自离开了现场,且经多方寻找未果,致使未能进行现场酒精测试。第二天上午将靳元林同志的血液抽取后,及时派专人送到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未检出乙醇。经调查当晚与靳元林一起吃饭的同志,均称他未喝酒,靳元林也自称未喝酒,同时还询问了当晚送靳元林离开现场的出租车驾驶员、事故中的伤者、事发现场当晚与靳元林有过近距离接触的群众,对靳元林同志当晚是否饮酒驾车目前无法确认。

靳元林同志身为交警大队大队长,理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但他却离开现场,影响了调查取证工作。事后,靳元林向市公安局党委书面提出辞去交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职务。2010年2月11日,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免去靳元林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大队长职务,对其事故当晚违纪问题继续核查。

                                                       达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现在喝了酒开车出事都是先躲出去,等酒消了再去接受处理,造成根本无法认定是否酒后驾车。看来法律应该修改了,以后对于出事后离开现场超过一定时间造成无法核实是否饮酒的,一律按醉酒驾车处理,看谁还敢躲。
另外现行法律对一些主观恶意的违规行为处罚过轻,比如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其实就是蓄意违章,比一般的交通事故潜在危害更大,应该对此类行为一律吊销驾照。
[:a12:]喝酒了
可能性极大。
肯定喝酒了。
一般是喝酒了,知道这个漏洞
{:3_82:}我们这貌似有个当兵的喝酒了遇到查的开溜,被追着免了军职
也算倒霉
那家伙职务还挺高
不喝酒还跑什么?
该公安局属于典型的选择性执法,主要领导应按渎职论处;
该大队长属于肇事后逃逸,属于刑事罪,应立即拘捕。
misszl 发表于 2010-3-19 13:04


你这一改
要特权人事怎么活
楼主也是达州?的
duhui111 发表于 2010-3-21 14:17


    小伙子够狠呐!有前途!
这身衣服算是保住了。。。
都素5条金铃闹的~{:3_82:}
五条金铃好啊!那是周部长名垂青史的作品。
不过,话说回来,8小时之内喝得小脸红彤彤的,的确和国际惯例不符合。
乃敢端酒碗,偶砸乃饭碗!!!{:3_84:}
合法么?谁研究过??{:3_79:}
alex182 发表于 2010-3-21 22:49


    {:chan:}
alex182 发表于 2010-3-21 22:49


    这点,早就有法学教授驳斥过,说是违宪。但是,公安机关,服从上级,乃是铁律。
加沙的天空 发表于 2010-3-21 22:57

违不违宪倒是不关心,现实中违宪的事还少?
我比较感兴趣的是类似“人民警察劳动权益保障法(条例)”之类的东西,在我有生之年还有没有机会看到。{:3_95:}
alex182 发表于 2010-3-21 23:06
快了快了
duhui111 发表于 2010-3-21 14:17
属肇事逃逸,但因为是轻微事故,处罚款拘留,还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级别
加沙的天空 发表于 2010-3-21 22:5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规定,有刑事犯罪的不能担任警察,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但没有刑事责任的,也要进行行政处罚,从警告到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