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在办公室存真仿枪 检方为维护企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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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在办公室存真仿枪 检方为维护企业不起诉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13日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喜欢收藏枪支,便在网上购买了仿真手枪和长枪各一支存放在办公室内,虽未曾使用,却已触犯刑法。近日,因案件情节轻微,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无锡一“530”企业高管被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被告人朱某是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去年5月,朱某在网上以1300元的价格,购得仿真手枪和长枪各一支,均以气体为动力,后将购得的枪支存放于其公司办公室壁橱内。经鉴定,该手枪和长枪均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已经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锡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朱某购买枪支是个人爱好,用来欣赏和收藏,因家中女儿尚小,担心会被女儿误拿误用,就将枪支存放于公司办公室未带回家中,买后也只打开包装查看过,未曾使用。经对朱某工作和家庭情况的进一步了解,发现其所在的公司是政府引进的“530”企业,朱某是毕业于南京某大学的高科技人才,2008年5月已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为维护企业正常发展,经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后,对被告人朱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俊丽 吴久钢)





http://news.sina.com.cn/s/2010-02-13/025919684565.shtml高管在办公室存真仿枪 检方为维护企业不起诉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13日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喜欢收藏枪支,便在网上购买了仿真手枪和长枪各一支存放在办公室内,虽未曾使用,却已触犯刑法。近日,因案件情节轻微,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无锡一“530”企业高管被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被告人朱某是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去年5月,朱某在网上以1300元的价格,购得仿真手枪和长枪各一支,均以气体为动力,后将购得的枪支存放于其公司办公室壁橱内。经鉴定,该手枪和长枪均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已经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锡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朱某购买枪支是个人爱好,用来欣赏和收藏,因家中女儿尚小,担心会被女儿误拿误用,就将枪支存放于公司办公室未带回家中,买后也只打开包装查看过,未曾使用。经对朱某工作和家庭情况的进一步了解,发现其所在的公司是政府引进的“530”企业,朱某是毕业于南京某大学的高科技人才,2008年5月已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为维护企业正常发展,经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后,对被告人朱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俊丽 吴久钢)





http://news.sina.com.cn/s/2010-02-13/025919684565.shtml
:sleepy:收集真仿枪是犯罪吗?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吧
这则新闻的启示意义是:各位CDer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将来混上好位置了就可以玩狗狗了!
有钱真好。
菜鸟中的精英 发表于 2010-2-13 19:41

  这是正常程序--检察机关在业务问题上出现问题和分歧时,检察委员会并非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评判,必须将争议提交评级的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并由政协提供参考意见,这恰恰是法律规定,也是TG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中适用的一个例外。
希望自己有钱呀。。。
回复 6# ytgk9999


    关键的使得因为检察院认为:为维护企业正常发展作出不起诉,而不是不够起诉标准才不起诉
储存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真仿枪具有杀伤力的,本就是作为枪支来处理的,之前也有这方面的枪友被判有期徒刑了,怎么可以以高新科技的发展为由免除一个人的刑事责任!
菜鸟中的精英 发表于 2010-2-13 21:39

  这样做也是可以的,这种情况叫做“酌定不起诉”,严格的说法应该是“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维护企业正常发展只是另一个角度的潜台词而已;你说的不够起诉标准就不是“酌定”了,而是法定不起诉了。
{:3_86:}可以理解
菜鸟中的精英 发表于 2010-2-13 19:41
检察院起诉人还要接受人大政协评议!!!!!!!!!!!![:a3:]
菜鸟中的精英 发表于 2010-2-13 21:39
妈的快把小黄小周都放了!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确实是出于收藏为目的,一般处理是缓行;也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理。
那真仿枪械的相对会比真枪宽容些吧

要么那么多狗友岂不是都悬了~~~
钱比法重要呀
lilya 发表于 2010-2-14 23:03


这是一条已经存在了数千年,并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仍会存在的通行法则
ytgk9999 发表于 2010-2-13 22:16


    其实大家不是在意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这句话,而是在意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经营那句,TG的法律用语有时候就是画蛇添足。
那句话确实是画蛇添足。
其实这个情节放在其他人身上也会是这个结果,也不会判刑的
假抢,又没有社会危害。
:L
中华飞刀 发表于 2010-2-14 23:10


    本来就不是真枪,你想判多少年?
lilya 发表于 2010-2-14 23:03


    无语,看内容没有
尖端 发表于 2010-2-14 00:05


    这有什么问题?你没看见小二的回帖吗
Cathay 发表于 2010-2-13 20:34


    请客观点
回复 15# 银子弹


    你头像的舰炮什么型号。几个人操纵的
请教小二,现在对于真仿枪真仿枪的定义是什么?弓是否属于违禁物品?
ppkshock 发表于 2010-2-15 13:57
那种弓???
前几年,国企有保卫科  厂长办公室配手枪的吧
真仿枪YY什么私藏枪支罪,收藏为目的真枪只要不能发火就能收藏。真仿枪最多就是没收罚款。
经鉴定,该手枪和长枪均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已经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整篇新闻才几个字,这句话你看不见么?
平时新闻也没看到枪友被判刑么?
气狗具有致伤力但不算军火,如果使用军用子弹就不叫真仿枪而叫改装枪,改装枪、自制枪才叫私藏枪支罪。真仿枪大部分地区只做治安处罚。玩狗的人很多,轻兵版最恨拿刑法压人的。
ppkshock 发表于 2010-2-15 13:57

  具体细致的定义恐怕我没办法回答你,没处理过类似案件,要请教一下公安的朋友才知道;至于弓弩是否属于违禁品,根据以往的案例主要是看杀伤力如何,如果具有较强杀伤力的话那绝对是违禁品,在海关的监管库里面见过出口的手枪、步枪弩,那个杀伤力可是惊人啊,如果拿这个玩意儿出去绝对了不得,警察立马把你按倒。
a2free 发表于 2010-2-15 21:05

  玩玩狗一般就是治安拘留或者罚款一类,奥运和去年大庆时候,为了打击犯罪打狗打的有点狠,现在好像好点了。一般来说,贩狗才是犯罪,玩玩不算的。
法律......
和谐真人 发表于 2010-2-15 13:14


玉亭级舰桥的76式双管37mm炮~~
一人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