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离奇”、“荒唐”的裁定,叹“司法为民”谈何易?看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5:40:30
<P>从“离奇”、“荒唐”的裁定,叹“司法为民”谈何易?</P>
<P>看江苏高院丁副院长的“创举”!
                          --蒙冤人胡振的呼吁</P>
<P>(2003)苏民二终字第294号上诉案,几经磨难和周折,由江苏高院于200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并在12月15日开庭审理,审判长在对二审新证据质证后表示说:“以后不再开庭,书面审理就行”。事后又征求过上诉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及具体要求?事实上该案已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正当上诉人眼巴巴等待着二审判决结果期间,由我临时委托的南京明镜所张晓陵律师传来:法院正荒唐,因交费不足而作了“按自动撤回上诉”裁定的噩耗。在本案上诉限期将至前,法庭“悄悄地”将裁定书发给仅只一般代理权限的律师,而不直接寄给我签收,很不光明正大,至今我尚未看到原件,是否合法有效?请公众评议!
这是一起轰动锡城的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众所周知:华强房产开发公司是原被告(原告胡振被告许强)双方并借助老令研究会的名义共同举办,是白手起家,成功创业的典范,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载明胡振是股东、总经理、副董事长,许强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第一个项目开发中,胡振补足了认交的股东投资20万元,而许强却对28万元认交投资讲不出所以然(实际并没有投资和补入)经艰苦创业及时运机遇好,公司发展壮大,现已拥有7-8仟万资产。在历次工商变更中,许强利用公司法人地位,一手遮天,背瞒了原告胡振,私盖假公章,并冒我的股东签名,将其家庭成员岳父、老婆、胞兄、妹夫等加入作为新股东,并将属于公司资产的钱款美其名日为新股东投资,在现有的公司2050万元注册资本金中,我仍然是原始投入的20万元占0.96%。这是一起“窝里斗”的纠纷,许强要独吞,胡振没有份,知情人打抱不平的案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是不难解决的,可拖到现在,已是三个年头。是被告人用金钱铺路,串通法庭,有意在消磨我的意志,崩溃我的精神。我的诉求标的是公司股权的41.66%,即注册资本金中的854万元,诉讼费当是52710元。一审法院原要我按公司2050万注册资金总额予交112510元,现经更正,于2004年4月20日退还我6万元。
本上诉案件受理费早于2003年9月29日、10月14日分别交省高院2万、4万共计6万元,在二审审理中应当会发现原交诉讼费有误而得以纠正,不应该再在受理费交费不足上找借口,而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荒唐裁定。法院这样做等于是将进了手术室开刀进行中的病人重被推出大门,简直是置人于死地。野蛮的中世纪教会审判还不会是这种结果!这在司法实践中是绝无仅有的,可载入世界“吉尼斯”记录。这是江苏高院丁副院长的“绝招”和“妙着”!为江苏高院创建的一大“奇迹”!乌乎哀哉!
被上诉人许强,依仗着独霸了由我共同创造的数仟万元资产,不择手段的耍尽贿赂之能事,千方百计的阻挠、刁难本案的诉讼。许强在本案诉讼前的公司全体员工大会上直言不讳地当众羞辱我说:“现在的社会,就是啥人有钱,啥人狠!有钱能使‘官’推磨,看你老胡官司怎么打?!”本案上诉后目睹许强带着密码箱,连续10余次去南京“活动”,高院的裁定,圆了许强让我打不成官司的“美梦”!个中猫腻?不言而喻!这是对当今清明政治的绝妙讽刺。是对新一届党政领导政治路线的反动!法院是维护宪法尊重人权的表率,岂能如此违反我的意愿!剥夺我上诉的正当权利。即使是分文未交,根据我目前的困境及所在社区证明,也完全符合减免条件,立案庭的任文忠,被许强所利用,死劲卡、拖、压着本案的受理,本案于2003年8月就送达江苏高院,搁至12月2日才不得不立案,到头来岂知仍然是一场空!法院的公信力何在?堂堂江苏高院,岂能容任文忠之流兴风作浪,推波助澜,张牙舞爪,我到高院的交费、证据等所有情况,任文忠私下向许强及时通报……。
在我获知294号裁定内容后,首先从源头抓起,更正原审诉讼费数额,退回多交的6万元,即以十分诚恳的态度,先后8次向江苏高院领导申诉撤销该裁定,其结果都如石沉大海,未予理睬,即使是驳回我的申诉,也总该给我一个说法吧!难道非要迫我闹出“做贼时合作,分赃时火拼”的丑闻来不成吗?为本案最高法院已曾三次批转意见到江苏高院,常务副院长丁巧仁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不予理会。被许强先入为主的“拜访”所左右。说白了,是拿了许强的好处,既为许强“消灾”又保自身安顿而已!枉法呵枉法!
近代趣语有“墨索里尼,总是有理”之说,对现代文明的江苏高院丁巧仁颇有针对性。得不到对本案公正处理的结果,我是绝不会善罢甘休的,尽管两级法院助纣为虐,支持强暴!审得糊涂或干脆不审,深信中南海,党中央总是亮白的,吾将不遗余力,有理走遍天下。漫漫诉讼路,何日是尽头?“司法为民”谈何易呵!我的冤,我的苦,我欲哭无泪。特在网上传送,诚请一切有正义感有良知的网友,法律界的精英们,为之仗义执言,支持公道,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谢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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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无锡  胡振
                                             联系电话:0510-2417306
                                               2004年   7月 1 日
</P><P>从“离奇”、“荒唐”的裁定,叹“司法为民”谈何易?</P>
<P>看江苏高院丁副院长的“创举”!
                          --蒙冤人胡振的呼吁</P>
<P>(2003)苏民二终字第294号上诉案,几经磨难和周折,由江苏高院于200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并在12月15日开庭审理,审判长在对二审新证据质证后表示说:“以后不再开庭,书面审理就行”。事后又征求过上诉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及具体要求?事实上该案已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正当上诉人眼巴巴等待着二审判决结果期间,由我临时委托的南京明镜所张晓陵律师传来:法院正荒唐,因交费不足而作了“按自动撤回上诉”裁定的噩耗。在本案上诉限期将至前,法庭“悄悄地”将裁定书发给仅只一般代理权限的律师,而不直接寄给我签收,很不光明正大,至今我尚未看到原件,是否合法有效?请公众评议!
这是一起轰动锡城的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众所周知:华强房产开发公司是原被告(原告胡振被告许强)双方并借助老令研究会的名义共同举办,是白手起家,成功创业的典范,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载明胡振是股东、总经理、副董事长,许强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第一个项目开发中,胡振补足了认交的股东投资20万元,而许强却对28万元认交投资讲不出所以然(实际并没有投资和补入)经艰苦创业及时运机遇好,公司发展壮大,现已拥有7-8仟万资产。在历次工商变更中,许强利用公司法人地位,一手遮天,背瞒了原告胡振,私盖假公章,并冒我的股东签名,将其家庭成员岳父、老婆、胞兄、妹夫等加入作为新股东,并将属于公司资产的钱款美其名日为新股东投资,在现有的公司2050万元注册资本金中,我仍然是原始投入的20万元占0.96%。这是一起“窝里斗”的纠纷,许强要独吞,胡振没有份,知情人打抱不平的案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是不难解决的,可拖到现在,已是三个年头。是被告人用金钱铺路,串通法庭,有意在消磨我的意志,崩溃我的精神。我的诉求标的是公司股权的41.66%,即注册资本金中的854万元,诉讼费当是52710元。一审法院原要我按公司2050万注册资金总额予交112510元,现经更正,于2004年4月20日退还我6万元。
本上诉案件受理费早于2003年9月29日、10月14日分别交省高院2万、4万共计6万元,在二审审理中应当会发现原交诉讼费有误而得以纠正,不应该再在受理费交费不足上找借口,而作出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荒唐裁定。法院这样做等于是将进了手术室开刀进行中的病人重被推出大门,简直是置人于死地。野蛮的中世纪教会审判还不会是这种结果!这在司法实践中是绝无仅有的,可载入世界“吉尼斯”记录。这是江苏高院丁副院长的“绝招”和“妙着”!为江苏高院创建的一大“奇迹”!乌乎哀哉!
被上诉人许强,依仗着独霸了由我共同创造的数仟万元资产,不择手段的耍尽贿赂之能事,千方百计的阻挠、刁难本案的诉讼。许强在本案诉讼前的公司全体员工大会上直言不讳地当众羞辱我说:“现在的社会,就是啥人有钱,啥人狠!有钱能使‘官’推磨,看你老胡官司怎么打?!”本案上诉后目睹许强带着密码箱,连续10余次去南京“活动”,高院的裁定,圆了许强让我打不成官司的“美梦”!个中猫腻?不言而喻!这是对当今清明政治的绝妙讽刺。是对新一届党政领导政治路线的反动!法院是维护宪法尊重人权的表率,岂能如此违反我的意愿!剥夺我上诉的正当权利。即使是分文未交,根据我目前的困境及所在社区证明,也完全符合减免条件,立案庭的任文忠,被许强所利用,死劲卡、拖、压着本案的受理,本案于2003年8月就送达江苏高院,搁至12月2日才不得不立案,到头来岂知仍然是一场空!法院的公信力何在?堂堂江苏高院,岂能容任文忠之流兴风作浪,推波助澜,张牙舞爪,我到高院的交费、证据等所有情况,任文忠私下向许强及时通报……。
在我获知294号裁定内容后,首先从源头抓起,更正原审诉讼费数额,退回多交的6万元,即以十分诚恳的态度,先后8次向江苏高院领导申诉撤销该裁定,其结果都如石沉大海,未予理睬,即使是驳回我的申诉,也总该给我一个说法吧!难道非要迫我闹出“做贼时合作,分赃时火拼”的丑闻来不成吗?为本案最高法院已曾三次批转意见到江苏高院,常务副院长丁巧仁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不予理会。被许强先入为主的“拜访”所左右。说白了,是拿了许强的好处,既为许强“消灾”又保自身安顿而已!枉法呵枉法!
近代趣语有“墨索里尼,总是有理”之说,对现代文明的江苏高院丁巧仁颇有针对性。得不到对本案公正处理的结果,我是绝不会善罢甘休的,尽管两级法院助纣为虐,支持强暴!审得糊涂或干脆不审,深信中南海,党中央总是亮白的,吾将不遗余力,有理走遍天下。漫漫诉讼路,何日是尽头?“司法为民”谈何易呵!我的冤,我的苦,我欲哭无泪。特在网上传送,诚请一切有正义感有良知的网友,法律界的精英们,为之仗义执言,支持公道,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谢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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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无锡  胡振
                                             联系电话:0510-2417306
                                               2004年   7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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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中国荒唐的事真不少,前有"宝马案"后有人敢公开叫嚣"叫谁来都没有用",[em05][em05][em05]
<P>江苏怎么老出事</P><P>真是奇怪</P><P>呵呵我不是江苏人,替江苏朋友出气。</P>
<P>"法庭“悄悄地”将裁定书发给仅只一般代理权限的律师,而不直接寄给我签收,很不光明正大,至今我尚未看到原件,是否合法有效?请公众评议!"</P><P>裁定书发给代理权限的律师, 对的.</P><P>要看原件, 为什么至今不联系你授权的律师?
</P>
<P>这篇文章说得也很离奇啊</P><P>1。无证据——作者有什么确实证据说被告对法院行贿?</P><P>单凭</P><P>“被上诉人许强,依仗着独霸了由我共同创造的数仟万元资产,不择手段的耍尽贿赂之能事,千方百计的阻挠、刁难本案的诉讼。许强在本案诉讼前的公司全体员工大会上直言不讳地当众羞辱我说:“现在的社会,就是啥人有钱,啥人狠!有钱能使‘官’推磨,看你老胡官司怎么打?!”本案上诉后目睹许强带着密码箱,连续10余次去南京“活动”,高院的裁定,圆了许强让我打不成官司的“美梦”!个中猫腻?不言而喻!”</P><P>这几句话就可以证明么?现在是讲求证据的社会,你以为还是几十年前随便你说的啊?</P><P>如果是因为败诉就说对方行贿,那别人可以告你诽谤。</P><P>2。“这是对当今清明政治的绝妙讽刺。是对新一届党政领导政治路线的反动!法院是维护宪法尊重人权的表率,岂能如此违反我的意愿!剥夺我上诉的正当权利。”</P><P>         ——说这些话就能让别人认为你是对的么?不要上纲上线,已经不是那个时代了。而且你的意愿并不是绝对不能违反,难道你是皇帝么?法院完全可以驳回无确实理由的上诉的,请不要无理取闹。</P><P>         你说“剥夺我上诉的正当权利”是事实,那开头说的“审判长在对二审新证据质证后表示说”中的这个2审是怎么来的?而且当法院认为再次上诉的理由不充分,是可以驳回上诉的,上诉不是无限的。</P><P>3。上边4楼说的没错——判决裁定书确实只发给授权律师,为什么作者不去联系律师?不懂法律乱用法律也要有个谱,在此怀疑作者的智商。</P><P>4。重申,无证据下因败诉则于网络上散播此类所谓“冤文”,并且透露出当事人“许强”的真实姓名,则已构成严重的诽谤嫌疑,那位许强先生完全可以入禀法院,控告作者诽谤并索取精神赔偿及要求作者当面道歉。作者如此行为,恰恰说明其本人不懂法律,滥用法律,不守法律。</P><P>5。败诉方不要把败诉的理由归咎于对方行贿,世间诉讼中有胜即有败,要打官司就要有败的准备,如果一败诉就写文章发表说对方行贿得胜,那只是不服输的小人心理。</P>[em05][em05][em05]
江苏怎么老出事
这样的小企业江苏应该很多啊,
高院?
真有这么"大能量"?

网上的不足信,
有没有当地的出来说说?
<B>以下是引用<I>啊勒喵</I>在2004-7-5 3:53:00的发言:</B>

<P>这篇文章说得也很离奇啊</P>
<P>1。无证据——作者有什么确实证据说被告对法院行贿?</P>
<P>单凭</P>
<P>“被上诉人许强,依仗着独霸了由我共同创造的数仟万元资产,不择手段的耍尽贿赂之能事,千方百计的阻挠、刁难本案的诉讼。许强在本案诉讼前的公司全体员工大会上直言不讳地当众羞辱我说:“现在的社会,就是啥人有钱,啥人狠!有钱能使‘官’推磨,看你老胡官司怎么打?!”本案上诉后目睹许强带着密码箱,连续10余次去南京“活动”,高院的裁定,圆了许强让我打不成官司的“美梦”!个中猫腻?不言而喻!”</P>
<P>这几句话就可以证明么?现在是讲求证据的社会,你以为还是几十年前随便你说的啊?</P>
<P>如果是因为败诉就说对方行贿,那别人可以告你诽谤。</P>
<P>2。“这是对当今清明政治的绝妙讽刺。是对新一届党政领导政治路线的反动!法院是维护宪法尊重人权的表率,岂能如此违反我的意愿!剥夺我上诉的正当权利。”</P>
<P>         ——说这些话就能让别人认为你是对的么?不要上纲上线,已经不是那个时代了。而且你的意愿并不是绝对不能违反,难道你是皇帝么?法院完全可以驳回无确实理由的上诉的,请不要无理取闹。</P>
<P>         你说“剥夺我上诉的正当权利”是事实,那开头说的“审判长在对二审新证据质证后表示说”中的这个2审是怎么来的?而且当法院认为再次上诉的理由不充分,是可以驳回上诉的,上诉不是无限的。</P>
<P>3。上边4楼说的没错——判决裁定书确实只发给授权律师,为什么作者不去联系律师?不懂法律乱用法律也要有个谱,在此怀疑作者的智商。</P>
<P>4。重申,无证据下因败诉则于网络上散播此类所谓“冤文”,并且透露出当事人“许强”的真实姓名,则已构成严重的诽谤嫌疑,那位许强先生完全可以入禀法院,控告作者诽谤并索取精神赔偿及要求作者当面道歉。作者如此行为,恰恰说明其本人不懂法律,滥用法律,不守法律。</P>
<P>5。败诉方不要把败诉的理由归咎于对方行贿,世间诉讼中有胜即有败,要打官司就要有败的准备,如果一败诉就写文章发表说对方行贿得胜,那只是不服输的小人心理。</P>[em05][em05][em05]


同意你的说法!
我觉得既然大家想发表言论,那么还是先听几方都完全表述了各自的观点之后再发表。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5 21:21:37编辑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7-5 21:38:14编辑过]
<P>我不是学法律的,不过之前也稍微接触过一点</P><P>1。海濑兄在第11楼的文中还是未提出任何证据然后就说出((“对当今执法机关中个别像“丁巧仁”“任文忠”之类的“蛀虫”多加留意!”))此类诽谤嫌疑的话。</P><P>他们是不是蛀虫并不是你来定,所以下次记得注意用词,或用假名代替,主观意愿过强的帖子我确实不想再理会。</P><P>2。“许强”确实是公司法人的话,以原告的不到1%的股份来算,即使当初是两人共同创业,现在原告在公司里也没什么发言权。而现在却诉求41。66%的股权,那法院是不会接受的,也许20%还可以。</P><P>3。诉讼费的问题,应该是你们与法院间的纠纷,如果法院认为你们没有交足费用,确实是可以不接受上诉的,但是你们也可以质询法院,并另外提出诉讼。但是说什么((“官司难”“诉讼费贵”“判决不公”))就是因为((“当今执法机关中个别像“丁巧仁”“任文忠”之类的“蛀虫”)),只能令我觉得你们在无理取闹,毕竟输了官司就要给诉讼费,象你们这样长达3年时间的官司贵是正常的,而“判决不公”也只是因为你们输了才如此觉得吧——赢家当然觉得公平。</P><P>无确实证据时,不要说什么谁谁谁受贿,谁谁谁蛀虫,否则是要为自己的话负责的,而且也无法令别人信服。</P><P>4。((“6.30日丁巧仁作出这项决议后(交费不足,按自动撤回上诉),我律师朋友中无一发出了“闻所未闻”“荒唐”的感叹”))</P><P>——以上,作者写这些话的时候,你的律师朋友是谁呢?如果我是被告方,我也可以写“我的律师朋友中无一发出“非常正确公平”的感叹”。所以作者还是提出正当理由和证据,不要说些有的没的。</P><P>5。我本人在加拿大,记得快19岁的时候以为不够年龄进入赌场吃了官司(小得不能再小的刑事诉讼,还是联邦政府告我= =),为这件事打了1年半官司,出庭5场,而且赢了,控方没上诉。</P><P>所以你这种经济纠纷案件,审理加上诉,2审等等,3年是不算太长的,所以不要说什么对方消磨你意志之类的。。。否则我不就可以说加拿大联邦政府消磨我未成年人的意志?</P><P>6。海濑兄应该就是与“胡振”关系密切或者本人吧?希望以此文在网络中产生社会影响,以此来得到重审及扳回胜诉的机会。可是作者文中主观意愿极强,却无确实的证据,过程,资料,一家之言如何让人相信呢?而且使用当事人真实姓名,及进行人身攻击,说实在我很难恭维,如果作者在这样继续下去,我相信反效果会越来越大。</P><P>7。说道最后,还是要用法律来解决吧,如果这次败诉是因为检方与被告勾结受贿(你的一家之言哦),那如果下次也败了,还是因为对方是蛀虫之类么?那你也太正义了吧?</P><P>8。建议质询法院,或重新提出诉讼,哪一样都比在网络上散部这些带有诽谤嫌疑的文章有效吧?</P>
啊勒喵的意见我基本同意,不过没有太多法律知识,无法判断。
这样的案子还算不上“荒唐”“离奇”我我们国家比这荒唐,离奇的案子还多得多了~~如原告确实缴足了诉讼费,法院却拒判,而毫无理由地推给下级部门的做法,确实值得推敲~~~
<P>一家之言</P><P>姑且听之</P><P>12楼有水平</P>
对于现在我国的司法机关  没有什么语言`
<P>1.他们是不是蛀虫并不是你来定,所以下次记得注意用词,或用假名代替,主观意愿过强的帖子我确实不想再理会。</P>
<P>在我们国家,被指控的大多数贪污嫌疑的官员,或是被政敌利用,或是在底层激起太大民怨,才落马的。尤其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善的官员监理制度,对于受贿行贿事件,就其执法部门本身而言就是线索提供式的(要收集确凿证据, 例如,除非每一个贪官都蠢得跟张二江一样,会把自己的艳史,受贿史,整理成日记,等检察院,反贪局来查,就此案件而言,也仅以这本日记为主要证据,汗。而更可悲的是本案中丁本人就兼任江苏省纪检委员会常委)。每一起贪污受贿案的被暴光,无风不气浪,更不是作者的主观臆断(立案庭的任文忠在接受本案之初,在诉讼费问题上就表现出对当事人特别“照顾”)否则以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身份是犯不着冒着被指控诬告 ,诽谤的风险四处揭露这些(腐败行经),当事人原本是因自身利益受损而引起的上诉,现已转变为对当前司法腐败现象无力的呼吁,哀叹!当事人使用了自己的实名同时也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目的也是为了表明自己的立场,同时也敢于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还有你所说的用假名代替的问题,那会儿苏秀文撞人,被过路老记(好样的)拍下,并图文并茂地在网络上广为传播,而且她当时还还没被法院起诉,那你说苏秀文的名誉权在那里(法理上是去找那老记索取精神赔偿吗)~~这里是言论自由的网络论坛,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也有回应的权利,你愿不愿意行使那也是你自己的权利!!</P>
<P>2。“许强”确实是公司法人的话,以原告的不到1%的股份来算,即使当初是两人共同创业,现在原告在公司里也没什么发言权。而现在却诉求41。66%的股权,那法院是不会接受的,也许20%还可以。</P>
<P>这里澄清的是两人当初共同创业的原始股份比例就是20W 41.6%和28W 58.4%,并不是你所说的“以原告的不到1%的股份来算”那是因许强在公司业绩好转,利用公司法人职务上的便利(公司财务,会计也是其夫人),冒开股东大会,冒签当事人的姓名,私刻假公章,在开发项目中将其他房产公司“金城湾房产开发公司”的联建费用巧立名目,移到自己的股份当中,转为增资资金!!后又将公司自身积累的正常利润(其中也包括非正常利润,利用当时国家对房开行业监管不严的漏洞和他个人对地方相关部门的关系,违规增收住户楼层差价,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收益,巧妙的转嫁于自己兄长,老婆,丈人等头上,在最后 又将以上参股人员的资金再次转移到自己的股份中!
成为当时“华强公司”名副其实的“第一大股东”其个人“入股”资金达2080W,而此时作为原始股东胡振的股份却仍旧是20W  于是就变成了现在的出资比例 1%  , 99%!!  当事人一发觉工商注册正本后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上诉,在许强得知后,就冒出之前的那句“现在的社会,就是啥人有钱,啥人狠!有钱能使‘官’推磨,看你老胡官司怎么打?!”建议你看清全文内容,不要把自己的个人经历与本案做为同一类比较,毕竟两地的司法执行标准是有差异的。 随后就是当事人被法院部门四处刁难,设卡的漫漫诉讼之路~~~</P>

<P>3。诉讼费的问题,应该是你们与法院间的纠纷,如果法院认为你们没有交足费用,确实是可以不接受上诉的,但是你们也可以质询法院,并另外提出诉讼。但是说什么((“官司难”“诉讼费贵”“判决不公”))就是因为((“当今执法机关中个别像“丁巧仁”“任文忠”之类的“蛀虫”)),只能令我觉得你们在无理取闹,毕竟输了官司就要给诉讼费,象你们这样长达3年时间的官司贵是正常的,而“判决不公”也只是因为你们输了才如此觉得吧——赢家当然觉得公平。</P>
<P>你所说的“质询法院”,请稍微仔细看原文,当事人前后共8次向江苏高院及领导申诉撤销该裁定,其结果都如石沉大海,未予理睬!!还有我们并不怕输了官司,而且在一审明显偏袒被告的判决中我们也没有做出所谓“无理取闹”而是执着地向“高院”继续上诉,当然我们只需要一个结果,和一个公正的判决,不管结果是败诉还是胜出,仅此而已。但是等了近一年所谓的判决缓冲期竟是“按自动撤回上诉”!!</P>
<P>
4——以上,作者写这些话的时候,你的律师朋友是谁呢?如果我是被告方,我也可以写“我的律师朋友中无一发出“非常正确公平”的感叹”。所以作者还是提出正当理由和证据,不要说些有的没的。</P>
<P>相信被告律师(对公司法方面他根本就是白痴,靠的就是和法院领导熟)一定偷着乐呢~~~!</P>

<P>5。我本人在加拿大,记得快19岁的时候以为不够年龄进入赌场吃了官司(小得不能再小的刑事诉讼,还是联邦政府告我= =),为这件事打了1年半官司,出庭5场,而且赢了,控方没上诉。</P>
<P>所以你这种经济纠纷案件,审理加上诉,2审等等,3年是不算太长的,所以不要说什么对方消磨你意志之类的。。。否则我不就可以说加拿大联邦政府消磨我未成年人的意志?</P>
<P>我很羡慕你生活在一个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对于我们国家而言,在法制建设上要赶上你现在所处国家的程度,兴许还有很长路要走,兴许还要耗费几代人的努力和实践!!
像你自己所举的例子,你肯定是狠死哪个靠主观臆断指控你不够年龄的洋人(在欧美国家 一般20岁的亚裔男子都会被认做15,6岁少年,汗),而且我感觉你在国外生活一定也很安逸,不然在你19岁怎么会想去赌场潇洒呢,而且还有这么多的时间来网上做换作国内其他一般收入水平的子女在国外读书生活都是很艰辛的,,如果换成在国内那是基本不会有的,除非在节日“严打”期间,凑巧被哪个派出所民警逮到了,那先进所里耗上几天,幸运的话在问话过程中如有顶嘴不服气等情绪,还会遭联防人员的“教育”(孙志刚事件以后,手脚应该轻多了)最后还要家里人(如果父母是当官的或是很有钱,那以上情况基本不会出现!!)来给你交完罚款,结帐走人。所以说你又是不幸的,无法“享受”国内这种高效而又直接的民主。
对于这起诉讼,本已是做好打持久战的,一审6W  二审6W  律师费用,证据搜集 加上其他的各项杂费已有30余万元的诉讼投入,原告也几乎耗尽了自己的多年的积蓄和房产(想必啊勒喵兄的诉讼费肯定是联邦政府给出的了),而期间法院仅给出了一次有效判决,和二次审理过程,他们的目的已经很明确“收人钱财,替人消灾”(高院的做法很心虚,如果他给你判输,那我们必定会继续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所以他干脆懒得给你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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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濑兄应该就是与“胡振”关系密切或者本人吧?希望以此文在网络中产生社会影响,以此来得到重审及扳回胜诉的机会。可是作者文中主观意愿极强,却无确实的证据,过程,资料,一家之言如何让人相信呢?而且使用当事人真实姓名,及进行人身攻击,说实在我很难恭维,如果作者在这样继续下去,我相信反效果会越来越大。</P>
<P>我只是原告律师助理,因当事人再无钱聘请律师了,但鉴于此案特殊性,事务所已和当事人修改合同,律师费在可以在判决后支付,因为我们有十足信心打赢这场官司。关于证据,资料,实在太多我只能在这里把主要的一些内容登出来。关于人身攻击 你之前比较同情那位“许强”先生在无锡房地产业界早已是名声在外,无人不晓,关于他的事迹,我不多说了,你自己可以去打听!!前面说过我的当事人已是一个年过六旬,顽固,执坳的老人,鉴于对许强和高院一些人行经的强烈不满和愤恨,才委托我以他的名义发这篇帖子,你说人家智商有问题,试问如果换了是你老爷子,是否还有这等智商和决心继续周旋这场官司~~~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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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说道最后,还是要用法律来解决吧,如果这次败诉是因为检方与被告勾结受贿(你的一家之言哦),那如果下次也败了,还是因为对方是蛀虫之类么?那你也太正义了吧?</P>
<P>当事人起初就是因为相信法律,相信司法人员都是廉洁奉公的,才走上诉讼这条路的~~可事实呢?</P>
<P>8。建议质询法院,或重新提出诉讼,哪一样都比在网络上散部这些带有诽谤嫌疑的文章有效吧?</P>
<P>质询~~?找谁去质询,看看法院的信访办公室接待窗口造得比银行还结实,里面有个做事很不耐烦的老头在收材料~~以前的材料(直达院长办公室总共不下3次)到现在无一回复,中途不会有猫腻吗?当事人已经向其他机构提出质证意见(与原文内容一样)如果认为我是诽谤嫌疑,那凭我现在的造成的罪过,高院他们早就要告我好几回了~~假如每个人都因害怕承担诽谤的指控而任由腐败现象横行,必将导致社会监督职能的失效,也从侧面反映出我们国家腐败现象难以根除的一个原因~~~~</P>
这个案子不简单,法律关系非常复杂,民事、行政和刑事都有可能涉及。但楼主交代的情况确实不很清楚,所以分析起来,有些关键的环节总感欠缺。我首先想问,你们这个案子是做民事案件起诉的,还是做行政案件起诉的?
<P>我公司在浙江高院正对面,几乎每天都可以看见上访者,因为无钱打官司,只好每天打地铺睡在信访办公室门口,拿这大摞的状纸,估计是在等官老爷的车经过,颇像古代拦轿告状的情形,而级别高点的官车都要到下午才开进法院,而且不走正门,走特别通道,典型的官怕民。</P><P>记得有一会去听庭审,进法庭前还要过安检门和搜身,像登机一样。问及原因,因为以前有人拿法院实在气不过,当庭引爆自尽了!</P>
我们这里高院也出现过爆炸的情况,当时听了还挺新鲜的。现在我们有事去找法官,还要事先和办案法官联系,进院门自然少不了要登记,或者交验办案法官签发的条子。到了大楼还不能直接上去(原来可以),要在大厅等待,然后办案法官亲自下楼接你~~~呵呵,那个面子大啊~~~不过我们这里高院很少有上访群众在门口打扰~~~信访办自然是门庭若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