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中英会勘滇缅南段界务换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5:54:41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贾 为照会事:关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四
日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
节所指之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问题,近经双方磋商解决办法在案,
本公使现特声明:关于奉命调查该段未定界之勘界委员会之设立及
其职权一节,英国政府与印度政府接受下列之任务大纲:
(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方面与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方面,现因咸欲解
决久悬之滇缅南段边界问题,并为妥协互让之真正精神所激励,
兹同意设立一共同勘界委员会,以委员五人组成之:由每方各派
二人,并由国际联合会行政院主席选派中立委员一人。该中立委
员即为该委员会之委员长,如遇其它委员意见歧异其数相等时,
该中立委员有最后之票决权。
(二) 委员会之首项职责,应将一八九七年条约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中
与未定界有关部分所规定之界线,实地查明,并绘于地图之上。
委员会于解释各关系政府向未获得同一解释之约文之际,对于上
述约文各段所规定及指明之各点,即关于交点、分水岭、及文中
所载之各处地名,应予以相当之考虑。
(三) 委员会之第二职责如下:
如发生彼等认为基于互让,对于约定界线应作局部修改之各项问
题,如原约第六条所指明者,委员会应根据彼等实地视察之情形
,报告各关系政府,留待考量。
(四) 中英两方之委员,如认为必要时,得将彼等个人之见解,提供各
关系政府之考量。
本公使现请 贵部长证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亦可受上述之任务大纲
。相应照请
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汪。
贾德干 (签字)
公历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
(二) 汪兼署部长复英公使贾德干照会
大中华民国兼署外交部长汪 为照复事:接准本日
贵公使照会内开:
「关于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
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指之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问题,近经
双方磋商解决办法在案,本使现特声明:关于奉命调查该段未定界
之勘界委员会之设立及其职权一节,英国政府与印度政府接受下列
之任务大纲:
(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方面与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方面,现因咸欲解
决久悬之滇缅南段边界问题,并为妥协互让之真正精神所激励,
兹同意设立一共同勘界委员会,以委员五人组成之:由每方各派
二人,并由国际联合会行政院主席选派中立委员一人。该中立委
员即为该委员会之委员长,如遇其它委员意见歧异其数相等时,
该中立委员有最后之票决权。
(二) 委员会之首项职责,应将一八九七年条约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中
与未定界有关部分所规定之界线,实地查明,并绘于地图之上。
委员会于解释各关系政府向未获得同一解释之约文之际,对于上
述约文各段所规定及指明之各点,即关于交点、分水岭、及文中
所载之各处地名,应予以相当之考虑。
(三) 委员会之第二职责如下:
如发生彼等认为基于互让,对于约定界线应作局部修改之各项问
题,如原约第六条所指明者,委员会应根据彼等实地视察之情形
,报告各关系政府,留待考量。
(四) 中英两方之委员,如认为必要时,得将彼等个人之见解,提供各
关系政府之考量。
本公使现请贵部长证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亦可受上述之任务大纲。
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
等因,准此。关于奉命调查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之勘界委员会,本部
长声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对于有关该委员会之设立及其职权,如上述
之任务大纲,亦可接受。相应照复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贾德干。
汪兆铭 (印)
大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
(三) 英公使贾德干致汪兼署部长照会 (译文)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贾 为照会事:关于调查滇缅南段未定
界勘委员会之设立与职权,本日贵我两方所互换之文件,兹本公使
代表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证实贵我各政府对于建议解决该段未定界
之谈判,另有下开之附加谅解。
依照委员会之报告书,或依照与本问题似有关联之地形的、历史的
、或政治的因素,关于任何修改问题,将来应由双方以妥协互让之
精神,进行磋商。为进行此项将来之谈判起见,于必要时,即在南
京召集各关系政府代表,连同滇缅代表在内,开一会议。委员会报
告书之结论,及嗣后任何谈判之结果,俱将规定于一新协议中。在
此项新协议订立之前,各关系政府对于本段界务案,仍各保留其原
有之立场。
本公使现请 贵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证实关于此项谈判如上
之附加谅解。相应照请 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汪
贾德干 (印)
公历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
(四) 汪兼署部长复英公使贾德干照会
大中华民国签署外交部长汪 为照复事:案准本日
贵公使照会内开:「关于调查滇缅南段未定界勘委员会之设立与职
权,本日贵我两方所互换之文件,兹本公使代表英国政府及印度政
府证实贵我各政府对于建议解决该段未定界之谈判,另有下开之附
加谅解。
依照委员会之报告书,或依照与本问题似有关联之地形的、历史的
、或政治的因素,关于任何修改问题,将来应由双方以妥协互让之
精神,进行磋商。为进行此项将来之谈判起见,于必要时,即在南
京召集各关系政府代表,连同滇缅代表在内,开一会议。委员会报
告书之结论,及嗣后任何谈判之结果,俱将规定于一新协议中。在
此项新协议订立之前,各关系政府对于本段界务案,仍各保留其原
有之立场。
本公使现请贵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证实关于此项谈判如上之
附加谅解。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
等因,准此。查上述谅解,本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予以证
实。相应复照
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贾德干。
汪兆铭 (印)
大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贾 为照会事:关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四
日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
节所指之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问题,近经双方磋商解决办法在案,
本公使现特声明:关于奉命调查该段未定界之勘界委员会之设立及
其职权一节,英国政府与印度政府接受下列之任务大纲:
(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方面与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方面,现因咸欲解
决久悬之滇缅南段边界问题,并为妥协互让之真正精神所激励,
兹同意设立一共同勘界委员会,以委员五人组成之:由每方各派
二人,并由国际联合会行政院主席选派中立委员一人。该中立委
员即为该委员会之委员长,如遇其它委员意见歧异其数相等时,
该中立委员有最后之票决权。
(二) 委员会之首项职责,应将一八九七年条约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中
与未定界有关部分所规定之界线,实地查明,并绘于地图之上。
委员会于解释各关系政府向未获得同一解释之约文之际,对于上
述约文各段所规定及指明之各点,即关于交点、分水岭、及文中
所载之各处地名,应予以相当之考虑。
(三) 委员会之第二职责如下:
如发生彼等认为基于互让,对于约定界线应作局部修改之各项问
题,如原约第六条所指明者,委员会应根据彼等实地视察之情形
,报告各关系政府,留待考量。
(四) 中英两方之委员,如认为必要时,得将彼等个人之见解,提供各
关系政府之考量。
本公使现请 贵部长证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亦可受上述之任务大纲
。相应照请
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汪。
贾德干 (签字)
公历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
(二) 汪兼署部长复英公使贾德干照会
大中华民国兼署外交部长汪 为照复事:接准本日
贵公使照会内开:
「关于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
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指之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问题,近经
双方磋商解决办法在案,本使现特声明:关于奉命调查该段未定界
之勘界委员会之设立及其职权一节,英国政府与印度政府接受下列
之任务大纲:
(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方面与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方面,现因咸欲解
决久悬之滇缅南段边界问题,并为妥协互让之真正精神所激励,
兹同意设立一共同勘界委员会,以委员五人组成之:由每方各派
二人,并由国际联合会行政院主席选派中立委员一人。该中立委
员即为该委员会之委员长,如遇其它委员意见歧异其数相等时,
该中立委员有最后之票决权。
(二) 委员会之首项职责,应将一八九七年条约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中
与未定界有关部分所规定之界线,实地查明,并绘于地图之上。
委员会于解释各关系政府向未获得同一解释之约文之际,对于上
述约文各段所规定及指明之各点,即关于交点、分水岭、及文中
所载之各处地名,应予以相当之考虑。
(三) 委员会之第二职责如下:
如发生彼等认为基于互让,对于约定界线应作局部修改之各项问
题,如原约第六条所指明者,委员会应根据彼等实地视察之情形
,报告各关系政府,留待考量。
(四) 中英两方之委员,如认为必要时,得将彼等个人之见解,提供各
关系政府之考量。
本公使现请贵部长证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亦可受上述之任务大纲。
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
等因,准此。关于奉命调查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之勘界委员会,本部
长声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对于有关该委员会之设立及其职权,如上述
之任务大纲,亦可接受。相应照复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贾德干。
汪兆铭 (印)
大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
(三) 英公使贾德干致汪兼署部长照会 (译文)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贾 为照会事:关于调查滇缅南段未定
界勘委员会之设立与职权,本日贵我两方所互换之文件,兹本公使
代表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证实贵我各政府对于建议解决该段未定界
之谈判,另有下开之附加谅解。
依照委员会之报告书,或依照与本问题似有关联之地形的、历史的
、或政治的因素,关于任何修改问题,将来应由双方以妥协互让之
精神,进行磋商。为进行此项将来之谈判起见,于必要时,即在南
京召集各关系政府代表,连同滇缅代表在内,开一会议。委员会报
告书之结论,及嗣后任何谈判之结果,俱将规定于一新协议中。在
此项新协议订立之前,各关系政府对于本段界务案,仍各保留其原
有之立场。
本公使现请 贵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证实关于此项谈判如上
之附加谅解。相应照请 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汪
贾德干 (印)
公历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
(四) 汪兼署部长复英公使贾德干照会
大中华民国签署外交部长汪 为照复事:案准本日
贵公使照会内开:「关于调查滇缅南段未定界勘委员会之设立与职
权,本日贵我两方所互换之文件,兹本公使代表英国政府及印度政
府证实贵我各政府对于建议解决该段未定界之谈判,另有下开之附
加谅解。
依照委员会之报告书,或依照与本问题似有关联之地形的、历史的
、或政治的因素,关于任何修改问题,将来应由双方以妥协互让之
精神,进行磋商。为进行此项将来之谈判起见,于必要时,即在南
京召集各关系政府代表,连同滇缅代表在内,开一会议。委员会报
告书之结论,及嗣后任何谈判之结果,俱将规定于一新协议中。在
此项新协议订立之前,各关系政府对于本段界务案,仍各保留其原
有之立场。
本公使现请贵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证实关于此项谈判如上之
附加谅解。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
等因,准此。查上述谅解,本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予以证
实。相应复照
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贾德干。
汪兆铭 (印)
大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
日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
节所指之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问题,近经双方磋商解决办法在案,
本公使现特声明:关于奉命调查该段未定界之勘界委员会之设立及
其职权一节,英国政府与印度政府接受下列之任务大纲:
(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方面与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方面,现因咸欲解
决久悬之滇缅南段边界问题,并为妥协互让之真正精神所激励,
兹同意设立一共同勘界委员会,以委员五人组成之:由每方各派
二人,并由国际联合会行政院主席选派中立委员一人。该中立委
员即为该委员会之委员长,如遇其它委员意见歧异其数相等时,
该中立委员有最后之票决权。
(二) 委员会之首项职责,应将一八九七年条约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中
与未定界有关部分所规定之界线,实地查明,并绘于地图之上。
委员会于解释各关系政府向未获得同一解释之约文之际,对于上
述约文各段所规定及指明之各点,即关于交点、分水岭、及文中
所载之各处地名,应予以相当之考虑。
(三) 委员会之第二职责如下:
如发生彼等认为基于互让,对于约定界线应作局部修改之各项问
题,如原约第六条所指明者,委员会应根据彼等实地视察之情形
,报告各关系政府,留待考量。
(四) 中英两方之委员,如认为必要时,得将彼等个人之见解,提供各
关系政府之考量。
本公使现请 贵部长证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亦可受上述之任务大纲
。相应照请
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汪。
贾德干 (签字)
公历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
(二) 汪兼署部长复英公使贾德干照会
大中华民国兼署外交部长汪 为照复事:接准本日
贵公使照会内开:
「关于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
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指之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问题,近经
双方磋商解决办法在案,本使现特声明:关于奉命调查该段未定界
之勘界委员会之设立及其职权一节,英国政府与印度政府接受下列
之任务大纲:
(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方面与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方面,现因咸欲解
决久悬之滇缅南段边界问题,并为妥协互让之真正精神所激励,
兹同意设立一共同勘界委员会,以委员五人组成之:由每方各派
二人,并由国际联合会行政院主席选派中立委员一人。该中立委
员即为该委员会之委员长,如遇其它委员意见歧异其数相等时,
该中立委员有最后之票决权。
(二) 委员会之首项职责,应将一八九七年条约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中
与未定界有关部分所规定之界线,实地查明,并绘于地图之上。
委员会于解释各关系政府向未获得同一解释之约文之际,对于上
述约文各段所规定及指明之各点,即关于交点、分水岭、及文中
所载之各处地名,应予以相当之考虑。
(三) 委员会之第二职责如下:
如发生彼等认为基于互让,对于约定界线应作局部修改之各项问
题,如原约第六条所指明者,委员会应根据彼等实地视察之情形
,报告各关系政府,留待考量。
(四) 中英两方之委员,如认为必要时,得将彼等个人之见解,提供各
关系政府之考量。
本公使现请贵部长证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亦可受上述之任务大纲。
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
等因,准此。关于奉命调查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之勘界委员会,本部
长声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对于有关该委员会之设立及其职权,如上述
之任务大纲,亦可接受。相应照复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贾德干。
汪兆铭 (印)
大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
(三) 英公使贾德干致汪兼署部长照会 (译文)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贾 为照会事:关于调查滇缅南段未定
界勘委员会之设立与职权,本日贵我两方所互换之文件,兹本公使
代表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证实贵我各政府对于建议解决该段未定界
之谈判,另有下开之附加谅解。
依照委员会之报告书,或依照与本问题似有关联之地形的、历史的
、或政治的因素,关于任何修改问题,将来应由双方以妥协互让之
精神,进行磋商。为进行此项将来之谈判起见,于必要时,即在南
京召集各关系政府代表,连同滇缅代表在内,开一会议。委员会报
告书之结论,及嗣后任何谈判之结果,俱将规定于一新协议中。在
此项新协议订立之前,各关系政府对于本段界务案,仍各保留其原
有之立场。
本公使现请 贵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证实关于此项谈判如上
之附加谅解。相应照请 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汪
贾德干 (印)
公历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
(四) 汪兼署部长复英公使贾德干照会
大中华民国签署外交部长汪 为照复事:案准本日
贵公使照会内开:「关于调查滇缅南段未定界勘委员会之设立与职
权,本日贵我两方所互换之文件,兹本公使代表英国政府及印度政
府证实贵我各政府对于建议解决该段未定界之谈判,另有下开之附
加谅解。
依照委员会之报告书,或依照与本问题似有关联之地形的、历史的
、或政治的因素,关于任何修改问题,将来应由双方以妥协互让之
精神,进行磋商。为进行此项将来之谈判起见,于必要时,即在南
京召集各关系政府代表,连同滇缅代表在内,开一会议。委员会报
告书之结论,及嗣后任何谈判之结果,俱将规定于一新协议中。在
此项新协议订立之前,各关系政府对于本段界务案,仍各保留其原
有之立场。
本公使现请贵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证实关于此项谈判如上之
附加谅解。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
等因,准此。查上述谅解,本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予以证
实。相应复照
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贾德干。
汪兆铭 (印)
大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贾 为照会事:关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四
日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
节所指之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问题,近经双方磋商解决办法在案,
本公使现特声明:关于奉命调查该段未定界之勘界委员会之设立及
其职权一节,英国政府与印度政府接受下列之任务大纲:
(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方面与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方面,现因咸欲解
决久悬之滇缅南段边界问题,并为妥协互让之真正精神所激励,
兹同意设立一共同勘界委员会,以委员五人组成之:由每方各派
二人,并由国际联合会行政院主席选派中立委员一人。该中立委
员即为该委员会之委员长,如遇其它委员意见歧异其数相等时,
该中立委员有最后之票决权。
(二) 委员会之首项职责,应将一八九七年条约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中
与未定界有关部分所规定之界线,实地查明,并绘于地图之上。
委员会于解释各关系政府向未获得同一解释之约文之际,对于上
述约文各段所规定及指明之各点,即关于交点、分水岭、及文中
所载之各处地名,应予以相当之考虑。
(三) 委员会之第二职责如下:
如发生彼等认为基于互让,对于约定界线应作局部修改之各项问
题,如原约第六条所指明者,委员会应根据彼等实地视察之情形
,报告各关系政府,留待考量。
(四) 中英两方之委员,如认为必要时,得将彼等个人之见解,提供各
关系政府之考量。
本公使现请 贵部长证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亦可受上述之任务大纲
。相应照请
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汪。
贾德干 (签字)
公历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
(二) 汪兼署部长复英公使贾德干照会
大中华民国兼署外交部长汪 为照复事:接准本日
贵公使照会内开:
「关于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
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指之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问题,近经
双方磋商解决办法在案,本使现特声明:关于奉命调查该段未定界
之勘界委员会之设立及其职权一节,英国政府与印度政府接受下列
之任务大纲:
(一)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方面与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方面,现因咸欲解
决久悬之滇缅南段边界问题,并为妥协互让之真正精神所激励,
兹同意设立一共同勘界委员会,以委员五人组成之:由每方各派
二人,并由国际联合会行政院主席选派中立委员一人。该中立委
员即为该委员会之委员长,如遇其它委员意见歧异其数相等时,
该中立委员有最后之票决权。
(二) 委员会之首项职责,应将一八九七年条约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中
与未定界有关部分所规定之界线,实地查明,并绘于地图之上。
委员会于解释各关系政府向未获得同一解释之约文之际,对于上
述约文各段所规定及指明之各点,即关于交点、分水岭、及文中
所载之各处地名,应予以相当之考虑。
(三) 委员会之第二职责如下:
如发生彼等认为基于互让,对于约定界线应作局部修改之各项问
题,如原约第六条所指明者,委员会应根据彼等实地视察之情形
,报告各关系政府,留待考量。
(四) 中英两方之委员,如认为必要时,得将彼等个人之见解,提供各
关系政府之考量。
本公使现请贵部长证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亦可受上述之任务大纲。
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
等因,准此。关于奉命调查滇缅边境南段未定界之勘界委员会,本部
长声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对于有关该委员会之设立及其职权,如上述
之任务大纲,亦可接受。相应照复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贾德干。
汪兆铭 (印)
大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
(三) 英公使贾德干致汪兼署部长照会 (译文)
大英国钦命驻华全权公使贾 为照会事:关于调查滇缅南段未定
界勘委员会之设立与职权,本日贵我两方所互换之文件,兹本公使
代表英国政府及印度政府证实贵我各政府对于建议解决该段未定界
之谈判,另有下开之附加谅解。
依照委员会之报告书,或依照与本问题似有关联之地形的、历史的
、或政治的因素,关于任何修改问题,将来应由双方以妥协互让之
精神,进行磋商。为进行此项将来之谈判起见,于必要时,即在南
京召集各关系政府代表,连同滇缅代表在内,开一会议。委员会报
告书之结论,及嗣后任何谈判之结果,俱将规定于一新协议中。在
此项新协议订立之前,各关系政府对于本段界务案,仍各保留其原
有之立场。
本公使现请 贵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证实关于此项谈判如上
之附加谅解。相应照请 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汪
贾德干 (印)
公历一九三五年四月九日
(四) 汪兼署部长复英公使贾德干照会
大中华民国签署外交部长汪 为照复事:案准本日
贵公使照会内开:「关于调查滇缅南段未定界勘委员会之设立与职
权,本日贵我两方所互换之文件,兹本公使代表英国政府及印度政
府证实贵我各政府对于建议解决该段未定界之谈判,另有下开之附
加谅解。
依照委员会之报告书,或依照与本问题似有关联之地形的、历史的
、或政治的因素,关于任何修改问题,将来应由双方以妥协互让之
精神,进行磋商。为进行此项将来之谈判起见,于必要时,即在南
京召集各关系政府代表,连同滇缅代表在内,开一会议。委员会报
告书之结论,及嗣后任何谈判之结果,俱将规定于一新协议中。在
此项新协议订立之前,各关系政府对于本段界务案,仍各保留其原
有之立场。
本公使现请贵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证实关于此项谈判如上之
附加谅解。相应照请贵部长查照见复为荷。」
等因,准此。查上述谅解,本部长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予以证
实。相应复照
贵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英国驻华特命全权公使贾德干。
汪兆铭 (印)
大中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
中英会勘滇缅南段界务换文
中英滇缅南段界务换文 (附共同开发炉房矿产换文)
径启者:案查
贵大使前任曾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与彼时本部部长签订换文,
规定负有查明滇缅南段未定界责任之勘界委员会之任务大纲,同日
并签订包含附加谅解之换文在案。
共同勘界委员会嗣经正式成立,并依照任务大纲呈送报告于双方政
府,该委员会查勘所得条约线之修改问题,亦经中国政府与大不列
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暨缅甸政府 (按即印度政府之继承者) 依
照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附加谅解之规定共同协商。
本部长兹特通知
贵大使,中国政府同意将下列界线代替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
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叙述之界线:
『界线起自北段已定界九十七号界椿所在地,南怕河与南定河会流
处,溯南定河而上约三英里至邦威村邻近一点,即南定河左岸河边
山小上,曾经中英委员会于光绪二十五年 (一八九九年) 间垒立一
号石堆之处。界线即循此小山大致南行至户板孟定间道路横过此小
山处之二号石堆,以达来兴山顶 (一三六六) 之三号石堆。界线继
循南大河包括南来夏河 (又名恭猛河此河为南大河支流经过一天然
桥汇入该河) 流域与蛮卡河及小南滚河 (又名黑河) 流域之分水岭
至二三六○山 (约在东经九十八度五十七分十四秒北纬二十三度二
十一分四十秒) 。界线由此沿南板河 (又名金河) 最近之支流而下
(其源在二三○三山之西约半英里) ,并循南板河至此河与大南滚
河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零三十秒北纬二十三度十四分四十八
秒) 。界线即沿大南滚河而下,至该河与其左岸一支流交会处,约
在东经九十八度五十九分五十秒北纬二十三度十三分二十秒;然后
此线即溯该支流而上至其源头,续向东南行达一山脊,沿此山脊而
至一九七○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分五十八秒北纬二十三度十分
四十二秒) ;再沿此山脊南行至一七七○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
分二十七秒北纬二十三度七分二十五秒) ,界线由此沿大南滚河与
南屯河流域之分水岭大致向东行直至二一七九山之南约一英里与湄
潞二江分水岭相遇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六分二十
三秒) 。然后界线循湄潞二江分水岭大致先东行至二一七八山之南
,再大致南行经二一四六山以达一九三○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
十四分北纬二十二度五十六分) 。界线由此沿南马河流域与南卡蓝
河 (又名库杏河) 暨南卡镐河 (又名南项河) 流域之分水岭先向西
南继向西最后向西北行至一五二三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六分
四十三秒北纬二十二度五十六分四十三秒) ;继顺南卡镐河最近之
支流而下,并沿此河行至其右岸与一支流交会处约在北纬二十二度
五十分五十二秒。界线即溯此支流向西与西南行至其源头并越过以
二一八○山为最高峰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四分三十八秒北纬二
十二度四十八分三十七秒) 之山脊,经最直接路线至南洒克河最近
支流之源头,并即顺该河流而下至其与南徐河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
十九度十八分四十二秒北纬二十二度四十四分十八秒) ;然后沿南
徐河下至此河与南卡江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三分二十秒
北纬二十二度三十五分十秒) ,再沿南卡江下行至南段已定界一号
界桩。』
附送勘界委员会地图一份,上述界线在该图上以红色线标明之。
兹应请
贵大使证实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与缅甸政府对于上述界
线代替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两国
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指之界
线,表示同意。相应照请
贵大使查照见复为荷。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卡尔爵士阁下
王宠惠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年六月十八日
(二) 英大使卡尔爵士复王部长照会
接准本日
贵部长照会内开:
「案查贵大使前任曾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与彼时本部部长签订
换文,规定负有查明滇缅南段未定界责任之勘界委员会之任务大纲
,同日并签订包含附加谅解之换文在案。
共同勘界委员会嗣经正式成立,并依照任务大纲呈送报告于双方政
府,该委员会查勘所得条约线之修改问题,亦经中国政府与大不列
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暨缅甸政府 (按即印度政府之继承者) 依
照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附加谅解之规定共同协商。
本部长兹特通知贵大使,中国政府同意将下列界线代替光绪二十三
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
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叙述之界线:
『界线起自北段已定界九十七号界椿所在地,南怕河与南定河会流
处,溯南定河而上约三英里至邦威村邻近一点,即南定河左岸河边
山小上,曾经中英委员会于光绪二十五年 (一八九九年) 间垒立一
号石堆之处。界线即循此小山大致南行至户板孟定间道路横过此小
山处之二号石堆,以达来兴山顶 (一三六六) 之三号石堆。界线继
循南大河包括南来夏河 (又名恭猛河此河为南大河支流经过一天然
桥汇入该河) 流域与蛮卡河及小南滚河 (又名黑河) 流域之分水岭
至二三六○山 (约在东经九十八度五十七分十四秒北纬二十三度二
十一分四十秒) 。界线由此沿南板河 (又名金河) 最近之支流而下
(其源在二三○三山之西约半英里) ,并循南板河至此河与大南滚
河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零三十秒北纬二十三度十四分四十八
秒) 。界线即沿大南滚河而下,至该河与其左岸一支流交会处,约
在东经九十八度五十九分五十秒北纬二十三度十三分二十秒;然后
此线即溯该支流而上至其源头,续向东南行达一山脊,沿此山脊而
至一九七○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分五十八秒北纬二十三度十分
四十二秒) ;再沿此山脊南行至一七七○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
分二十七秒北纬二十三度七分二十五秒) ,界线由此沿大南滚河与
南屯河流域之分水岭大致向东行直至二一七九山之南约一英里与潞
湄二江分水岭相遇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六分二十
三秒) 。然后界线循潞湄二江分水岭大致先东行至二一七八山之南
,再大致南行经二一四六山以达一九三○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
十四分北纬二十二度五十六分) 。界线由此沿南马河流域与南卡蓝
河 (又名库杏河) 暨南卡镐河 (又名南项河) 流域之分水岭先向西
南继向西最后向西北行至一五二三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六分
四十三秒北纬二十二度五十六分四十三秒) ;继顺南卡镐河最近之
支流而下,并沿此河行至其右岸与一支流交会处约在北纬二十二度
五十分五十二秒。界线即溯此支流向西与西南行至其源头并越过以
二一八○山为最高峰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四分三十八秒北纬二
十二度四十八分三十七秒) 之山脊。经最直接路线至南洒克河最近
支流之源头,并即顺该河流而下至其与南徐河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
十九度十八分四十二秒北纬二十二度四十四分十八秒) ;然后沿南
徐河下至此河与南卡江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三分二十秒
北纬二十二度三十五分十秒) ,再沿南卡江下行至南段已定界一号
界桩。』
附送勘界委员会地图一份,上述界线在该图上以红色线标明之。
兹应请贵大使证实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与缅甸政府对于
上述界线代替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
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
指之界线,表示同意。相应照请贵大使查照见复为荷。」
等由,准此。关于上述界线代替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
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
条第三第四两节所指之界线,本大使证实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
国政府为本身并代表缅甸政府表示同意。
相应照复即请
贵部长查照为荷。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表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阁下
卡 尔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年
六月十八日
公历一九四一年
(三) 英大使卡尔爵士致王部长照会
关于滇缅南段界线之决定,贵我两方经于本日签订换文在案,本大
使兹由缅闽政府授权通知
贵国政府。缅甸政府为表示善意起见,愿意允许中国方面参加英国
行家在炉房山脊东面斜坡所经营之任何矿产企业,但在此类企业中
之中国投资不得超过每一企业资本总额之百分之四十九。
上述区域,即附图所示包括于红线范围以内者,其界线如下:
界线由二三○四山顶起,循山脊至炉房营盘山巅 (二○二五) ,再
循山脊至蛮相村,然后顺山脊东南下行迄南一河相连处,复溯南一
河河流而上至二三○四山峰下之发源处以达三三○四山巅。相应照
请贵部长查照为荷。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表敬意。
此致
中国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王阁下
卡 尔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年
六月十八日
公历一九四一年
(四) 王部长复英大使卡尔爵士照会
径复者:接准
贵大使本日照会内开:
『关于滇缅南段界线之决定,贵我两方经于本日签订换文在案,本
大使兹由缅闽政府授权通知贵国政府,缅甸政府为表示善意起见,
愿意允许中国方面参加英国行家在炉房山脊东面斜坡所经营之任何
矿产企业,但在此类企业中之中国投资不得超过每一企业资本总额
之百分之四十九。
上述区域,即附图所示包括于红线范围以内者,其界线如下:
界线由二三○四山顶起,循山脊至炉房营盘山巅 (二○二五) ,再
循山脊至蛮相村,然后顺山脊东南下行迄南一河相连处,复溯南一
河河流而上至二三○四山峰下之发源处以达三三○四山巅。
等由;准此。本部长兹请
贵大使转达缅甸政府,中国政府对此种善意表示,至为欣感。相应
照复,即请
贵大使查照为荷。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卡尔爵士阁下
王宠惠 (阁下)
中华民国三十年六月十八日
中英滇缅南段界务换文 (附共同开发炉房矿产换文)
径启者:案查
贵大使前任曾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与彼时本部部长签订换文,
规定负有查明滇缅南段未定界责任之勘界委员会之任务大纲,同日
并签订包含附加谅解之换文在案。
共同勘界委员会嗣经正式成立,并依照任务大纲呈送报告于双方政
府,该委员会查勘所得条约线之修改问题,亦经中国政府与大不列
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暨缅甸政府 (按即印度政府之继承者) 依
照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附加谅解之规定共同协商。
本部长兹特通知
贵大使,中国政府同意将下列界线代替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
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叙述之界线:
『界线起自北段已定界九十七号界椿所在地,南怕河与南定河会流
处,溯南定河而上约三英里至邦威村邻近一点,即南定河左岸河边
山小上,曾经中英委员会于光绪二十五年 (一八九九年) 间垒立一
号石堆之处。界线即循此小山大致南行至户板孟定间道路横过此小
山处之二号石堆,以达来兴山顶 (一三六六) 之三号石堆。界线继
循南大河包括南来夏河 (又名恭猛河此河为南大河支流经过一天然
桥汇入该河) 流域与蛮卡河及小南滚河 (又名黑河) 流域之分水岭
至二三六○山 (约在东经九十八度五十七分十四秒北纬二十三度二
十一分四十秒) 。界线由此沿南板河 (又名金河) 最近之支流而下
(其源在二三○三山之西约半英里) ,并循南板河至此河与大南滚
河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零三十秒北纬二十三度十四分四十八
秒) 。界线即沿大南滚河而下,至该河与其左岸一支流交会处,约
在东经九十八度五十九分五十秒北纬二十三度十三分二十秒;然后
此线即溯该支流而上至其源头,续向东南行达一山脊,沿此山脊而
至一九七○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分五十八秒北纬二十三度十分
四十二秒) ;再沿此山脊南行至一七七○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
分二十七秒北纬二十三度七分二十五秒) ,界线由此沿大南滚河与
南屯河流域之分水岭大致向东行直至二一七九山之南约一英里与湄
潞二江分水岭相遇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六分二十
三秒) 。然后界线循湄潞二江分水岭大致先东行至二一七八山之南
,再大致南行经二一四六山以达一九三○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
十四分北纬二十二度五十六分) 。界线由此沿南马河流域与南卡蓝
河 (又名库杏河) 暨南卡镐河 (又名南项河) 流域之分水岭先向西
南继向西最后向西北行至一五二三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六分
四十三秒北纬二十二度五十六分四十三秒) ;继顺南卡镐河最近之
支流而下,并沿此河行至其右岸与一支流交会处约在北纬二十二度
五十分五十二秒。界线即溯此支流向西与西南行至其源头并越过以
二一八○山为最高峰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四分三十八秒北纬二
十二度四十八分三十七秒) 之山脊,经最直接路线至南洒克河最近
支流之源头,并即顺该河流而下至其与南徐河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
十九度十八分四十二秒北纬二十二度四十四分十八秒) ;然后沿南
徐河下至此河与南卡江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三分二十秒
北纬二十二度三十五分十秒) ,再沿南卡江下行至南段已定界一号
界桩。』
附送勘界委员会地图一份,上述界线在该图上以红色线标明之。
兹应请
贵大使证实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与缅甸政府对于上述界
线代替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两国
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指之界
线,表示同意。相应照请
贵大使查照见复为荷。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卡尔爵士阁下
王宠惠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年六月十八日
(二) 英大使卡尔爵士复王部长照会
接准本日
贵部长照会内开:
「案查贵大使前任曾于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与彼时本部部长签订
换文,规定负有查明滇缅南段未定界责任之勘界委员会之任务大纲
,同日并签订包含附加谅解之换文在案。
共同勘界委员会嗣经正式成立,并依照任务大纲呈送报告于双方政
府,该委员会查勘所得条约线之修改问题,亦经中国政府与大不列
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暨缅甸政府 (按即印度政府之继承者) 依
照民国二十四年四月九日附加谅解之规定共同协商。
本部长兹特通知贵大使,中国政府同意将下列界线代替光绪二十三
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
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叙述之界线:
『界线起自北段已定界九十七号界椿所在地,南怕河与南定河会流
处,溯南定河而上约三英里至邦威村邻近一点,即南定河左岸河边
山小上,曾经中英委员会于光绪二十五年 (一八九九年) 间垒立一
号石堆之处。界线即循此小山大致南行至户板孟定间道路横过此小
山处之二号石堆,以达来兴山顶 (一三六六) 之三号石堆。界线继
循南大河包括南来夏河 (又名恭猛河此河为南大河支流经过一天然
桥汇入该河) 流域与蛮卡河及小南滚河 (又名黑河) 流域之分水岭
至二三六○山 (约在东经九十八度五十七分十四秒北纬二十三度二
十一分四十秒) 。界线由此沿南板河 (又名金河) 最近之支流而下
(其源在二三○三山之西约半英里) ,并循南板河至此河与大南滚
河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零三十秒北纬二十三度十四分四十八
秒) 。界线即沿大南滚河而下,至该河与其左岸一支流交会处,约
在东经九十八度五十九分五十秒北纬二十三度十三分二十秒;然后
此线即溯该支流而上至其源头,续向东南行达一山脊,沿此山脊而
至一九七○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分五十八秒北纬二十三度十分
四十二秒) ;再沿此山脊南行至一七七○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
分二十七秒北纬二十三度七分二十五秒) ,界线由此沿大南滚河与
南屯河流域之分水岭大致向东行直至二一七九山之南约一英里与潞
湄二江分水岭相遇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六分二十
三秒) 。然后界线循潞湄二江分水岭大致先东行至二一七八山之南
,再大致南行经二一四六山以达一九三○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三
十四分北纬二十二度五十六分) 。界线由此沿南马河流域与南卡蓝
河 (又名库杏河) 暨南卡镐河 (又名南项河) 流域之分水岭先向西
南继向西最后向西北行至一五二三山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六分
四十三秒北纬二十二度五十六分四十三秒) ;继顺南卡镐河最近之
支流而下,并沿此河行至其右岸与一支流交会处约在北纬二十二度
五十分五十二秒。界线即溯此支流向西与西南行至其源头并越过以
二一八○山为最高峰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四分三十八秒北纬二
十二度四十八分三十七秒) 之山脊。经最直接路线至南洒克河最近
支流之源头,并即顺该河流而下至其与南徐河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
十九度十八分四十二秒北纬二十二度四十四分十八秒) ;然后沿南
徐河下至此河与南卡江会流处 (约在东经九十九度二十三分二十秒
北纬二十二度三十五分十秒) ,再沿南卡江下行至南段已定界一号
界桩。』
附送勘界委员会地图一份,上述界线在该图上以红色线标明之。
兹应请贵大使证实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国政府与缅甸政府对于
上述界线代替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七年二月四日) 中
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条第三第四两节所
指之界线,表示同意。相应照请贵大使查照见复为荷。」
等由,准此。关于上述界线代替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三日 (一八九
七年二月四日) 中英两国在北京签订之中英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三
条第三第四两节所指之界线,本大使证实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
国政府为本身并代表缅甸政府表示同意。
相应照复即请
贵部长查照为荷。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表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阁下
卡 尔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年
六月十八日
公历一九四一年
(三) 英大使卡尔爵士致王部长照会
关于滇缅南段界线之决定,贵我两方经于本日签订换文在案,本大
使兹由缅闽政府授权通知
贵国政府。缅甸政府为表示善意起见,愿意允许中国方面参加英国
行家在炉房山脊东面斜坡所经营之任何矿产企业,但在此类企业中
之中国投资不得超过每一企业资本总额之百分之四十九。
上述区域,即附图所示包括于红线范围以内者,其界线如下:
界线由二三○四山顶起,循山脊至炉房营盘山巅 (二○二五) ,再
循山脊至蛮相村,然后顺山脊东南下行迄南一河相连处,复溯南一
河河流而上至二三○四山峰下之发源处以达三三○四山巅。相应照
请贵部长查照为荷。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表敬意。
此致
中国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王阁下
卡 尔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年
六月十八日
公历一九四一年
(四) 王部长复英大使卡尔爵士照会
径复者:接准
贵大使本日照会内开:
『关于滇缅南段界线之决定,贵我两方经于本日签订换文在案,本
大使兹由缅闽政府授权通知贵国政府,缅甸政府为表示善意起见,
愿意允许中国方面参加英国行家在炉房山脊东面斜坡所经营之任何
矿产企业,但在此类企业中之中国投资不得超过每一企业资本总额
之百分之四十九。
上述区域,即附图所示包括于红线范围以内者,其界线如下:
界线由二三○四山顶起,循山脊至炉房营盘山巅 (二○二五) ,再
循山脊至蛮相村,然后顺山脊东南下行迄南一河相连处,复溯南一
河河流而上至二三○四山峰下之发源处以达三三○四山巅。
等由;准此。本部长兹请
贵大使转达缅甸政府,中国政府对此种善意表示,至为欣感。相应
照复,即请
贵大使查照为荷。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卡尔爵士阁下
王宠惠 (阁下)
中华民国三十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