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判刑仍被保留公职 “人性化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6:00:59
海南两干部被判刑仍保留公职 称“人性化处理”

近日,海南)临高县有群众向本报(海南特区报)反映,称该县有两名领导干部,因犯罪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铁饭碗”,工资照领。

2008年1月,临高县人民法院对两起官员的犯罪案件进行了判决。临高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原主任方某因犯贪污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临高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主任柯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但据群众反映法院判决后,柯某和方某仍保留公职身份,工资照领。

    1月15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林健刚解释,临高县纪委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柯某和方某犯罪事件发生于2007年1月份,对于二人是否开除公职,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而不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的。在办案过程中,柯某和方某向纪检部门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赃,因此决定给予二人人性化处理,保留了二人的公职身份。2007年6月1日以后犯罪的公务员,一律开除公职。(南海网-海南特区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1/18/content_128311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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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部判刑仍被保留公职 “人性化处理”是否合法?

据正义网报道,据媒体报道,近日,海南省临高县有群众反映,称该县有两名领导干部柯某和方某因犯贪污罪和行贿罪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铁饭碗”,工资照领。此事经媒体曝光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网民的广泛关注.

面对来自各界的质疑,临高县纪委回应称,纪委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这两位干部犯罪事件发生于2007年1月份,对于二人是否开除公职,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而不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的。办案过程中,两人向纪检部门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赃,因此决定给予二人“人性化处理”,保留了二人的公职身份。

    那么,海南临高方面的回应是否合理?对已判刑的领导干部保留公职并照发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此种“人性化处理”会带来哪些危害呢?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反腐专家、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田湘波副教授。

    “这是违法行为,人性化就是要把人当人看,被判刑后保留编制与待遇与人性化是两回事。”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田湘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该条例于2007年6月起正式生效,这之前适用的法律是1988年9月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海南临高方面的解释是在钻新旧法规交替时间上的空子。”

    田湘波同时表示,因贪腐被判刑的干部,仍保留公职,并照发工资这个行为大有包庇、放纵腐败现象之嫌,不仅影响了纪委的公信力,而且影响了法院裁判的效力。对于纪委部门而言,公信力的含义有二:纪委反腐败过程及其结果不仅必须被接受,更重要的是,它能够获得信任和尊重,能够被自觉接受从而达到政治廉洁的效果。前者是基于纪委强制性而产生的强制力;后者是基于对纪委的信任而产生的说服力。这是纪委部门公信力的二个动力。被判刑的干部,仍保留公职,并照发工资,这样做本身就是一种腐败现象。

    在被问及此事产生的根源时,田湘波认为:“我国反腐败制度正日臻成熟,但各地随意阐释、曲解各项反腐法律法规的现象屡禁不止,进而导致在反腐败过程中也会产生腐败现象。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制度是要靠人执行的。如果随意执行制度或曲解制度,就会影响制度的执行力,那么人治现象必然存在,法治社会难以建立。所以,制度面前是平等的,制度面前无特权。”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1/21/content_12847650.htm海南两干部被判刑仍保留公职 称“人性化处理”

近日,海南)临高县有群众向本报(海南特区报)反映,称该县有两名领导干部,因犯罪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铁饭碗”,工资照领。

2008年1月,临高县人民法院对两起官员的犯罪案件进行了判决。临高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原主任方某因犯贪污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临高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主任柯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但据群众反映法院判决后,柯某和方某仍保留公职身份,工资照领。

    1月15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林健刚解释,临高县纪委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柯某和方某犯罪事件发生于2007年1月份,对于二人是否开除公职,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而不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的。在办案过程中,柯某和方某向纪检部门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赃,因此决定给予二人人性化处理,保留了二人的公职身份。2007年6月1日以后犯罪的公务员,一律开除公职。(南海网-海南特区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1/18/content_128311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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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部判刑仍被保留公职 “人性化处理”是否合法?

据正义网报道,据媒体报道,近日,海南省临高县有群众反映,称该县有两名领导干部柯某和方某因犯贪污罪和行贿罪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铁饭碗”,工资照领。此事经媒体曝光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网民的广泛关注.

面对来自各界的质疑,临高县纪委回应称,纪委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是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的。这两位干部犯罪事件发生于2007年1月份,对于二人是否开除公职,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而不是按照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的。办案过程中,两人向纪检部门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积极主动地退赃,因此决定给予二人“人性化处理”,保留了二人的公职身份。

    那么,海南临高方面的回应是否合理?对已判刑的领导干部保留公职并照发工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此种“人性化处理”会带来哪些危害呢?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反腐专家、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田湘波副教授。

    “这是违法行为,人性化就是要把人当人看,被判刑后保留编制与待遇与人性化是两回事。”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田湘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该条例于2007年6月起正式生效,这之前适用的法律是1988年9月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海南临高方面的解释是在钻新旧法规交替时间上的空子。”

    田湘波同时表示,因贪腐被判刑的干部,仍保留公职,并照发工资这个行为大有包庇、放纵腐败现象之嫌,不仅影响了纪委的公信力,而且影响了法院裁判的效力。对于纪委部门而言,公信力的含义有二:纪委反腐败过程及其结果不仅必须被接受,更重要的是,它能够获得信任和尊重,能够被自觉接受从而达到政治廉洁的效果。前者是基于纪委强制性而产生的强制力;后者是基于对纪委的信任而产生的说服力。这是纪委部门公信力的二个动力。被判刑的干部,仍保留公职,并照发工资,这样做本身就是一种腐败现象。

    在被问及此事产生的根源时,田湘波认为:“我国反腐败制度正日臻成熟,但各地随意阐释、曲解各项反腐法律法规的现象屡禁不止,进而导致在反腐败过程中也会产生腐败现象。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制度是要靠人执行的。如果随意执行制度或曲解制度,就会影响制度的执行力,那么人治现象必然存在,法治社会难以建立。所以,制度面前是平等的,制度面前无特权。”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1/21/content_12847650.htm
干脆也把党籍保留了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