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市原副市长判刑6年 保留公职工资照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2:58:49
现年53岁的蒋良荣,瑞安市人。
   
    1997年下半年,时任瑞安市莘塍镇镇委书记的蒋良荣为能在次年的市政府换届时当上副市长,他动起了“买官卖官”的歪脑筋。
他知道时任莘塍镇中村村委会副主任的陈仕松(当地人称之为“阿太”,太祖母与太上皇之意,擅长跟踪、盯梢干部,又叫“地下组织部长”,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此案当时轰动一时)与时任市委书记的叶会巨(2001年6月12日被温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关系密切,就多次找“阿太”请他帮忙。此后,“阿太”向叶提出对蒋关照。
   
    同年下半年,叶会巨在温州市委组织部征求其对蒋良荣任职的意见时表示同意,同年12月19日蒋被温州市委提名为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人选。1998年初,蒋良荣交给“阿太”2万元,作为选举时向有关领导请客送礼的开支。几天后的一个晚上,“阿太”到叶会巨住宿的瑞安市府招待所315房间,对叶表示了蒋良荣的感谢之情并将其中的1万元送给叶会巨,叶予以收受。
   
    1998年3月,蒋良荣当选为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东窗事发,“宝座”没坐热被降级使用
   
    蒋良荣如愿以偿,心里美滋滋的。
   
    可好景不长,他在副市长的宝座上还没有坐热,因叶会巨案发,他的事情被抖了出来。
   
    1999年,蒋良荣因向叶会巨行贿人民币1万元的违纪事情,而受到降职处理。不久,蒋良荣被调任瑞安市交通局副局长兼56省道瑞安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
   
    从镇党委书记成为副市长,再一下子成为副局长,仕途似乎与蒋良荣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
   
    他心有不甘,决定在经济上挽回损失。2001年5月份,在56省道瑞安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楼装修工程发包中,时任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的蒋良荣决定该工程由林某等人承包,林某于2001年下半年到蒋良荣的办公室送给蒋现金3万元。
   
     犯受贿罪被判缓刑
   
    随着“阿太”系列案的相继案发,蒋良荣心里惴惴不安。
   
    2002年5月10日,蒋良荣来到瑞安市检察院反贪局投案,并主动交代了受贿的情况。
   
    因涉嫌犯受贿罪,次日蒋良荣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2002年10月8日,瑞安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蒋良荣犯受贿罪。
   
    瑞安市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春节至2001年下半年,蒋良荣在担任瑞安市莘塍镇镇委书记、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56省道瑞安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734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良荣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蒋良荣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并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判处蒋良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是2002年12月27日作出的。
   
    这个案子被作为典型。2004年3月9日,浙江省交通厅的一名领导在全省交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时,专门提到了蒋良荣受贿案。
   
     保留公职,不上班照样领取工资
   
    判决生效后,蒋良荣的职务自然也没有了,不过公职没有开除。“他的人事关系仍然在局里,当时安排他在管理科的。 ”瑞安市交通局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说。
   
    饭碗得以保留,但让局里不少人不解的是,蒋良荣好像有什么特权,不到单位里上班,单位里没有人管他。
   
    记者在瑞安市交通局2005年7月编印的该市交通系统联络手册上,看到了蒋良荣的名字。“他的名字放在离退休干部的后面。”
   
    交通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我听说过蒋良荣,但从来没有见过这个人。我不认识他。”
蒋良荣既然不来局里上班,那么他在哪里?记者在交通局采访时询问。“听说他在外地搞实体,混得不错。”交通局一些工作人员透露。
   
    据反映,瑞安市交通局的公务员编制是23人。包括蒋良荣在内,刚好是23个。现在的情况是,由于编制已满,别人进不来。
   
    该局有关人士说,“他基本上不来上班的。每年我们统计报表报公务员23人,人事局公务员科总是把蒋良荣的名字划掉,后来我们报的时候索性就不再填他的名字了。”据介绍,在缓刑考验期间,交通局曾经给蒋良荣发过福利的,后来上级纪委来查这个问题,以后就不发了。
   
    记者在财务室看到一份2008年12月份的工资表,上面显示,蒋良荣的实发工资总额是1044.55元(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保留职务津贴、津贴补贴等)。一名财务人员告诉记者,自从蒋良荣判刑以来,工资额一直是这样,没有调整过。
   
    也就是说,蒋良荣已经领取了72000余元“逍遥钱”。
   
    那么,蒋良荣本人又有怎么样的说法呢?记者几经努力,未能联系上蒋良荣本人。日前,当地一名律师告诉记者,蒋良荣如今是名商人,在外面到处跑。“听说他先是在上海,后来去了青岛,在搞房地产开发。”
   
    记者在瑞安采访时,当地政法系统一个同志对记者说,蒋良荣的案子比较敏感的。
   
    “从严治政”不能停留在口头上
   
    蒋良荣因行贿受到处分,不思悔改,降级使用期间收受贿赂,因犯受贿罪被判缓刑后,仍然被保留了公务员身份,但他长期不上班,照样能够按月领取工资“吃空饷”。针对这个怪现象,当地不少干部群众提出了质疑,认为“从严治政”不能停留在口头上。
   
    “人民的罪人怎么还是人民公仆?”记者在瑞安采访时,一些知情者对蒋良荣的问题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蒋良荣属于屡犯不改,且缓刑考验期间表现不好,长年累月旷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无论是对照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开除公职。有一些市民表示,长时间不上班,却以“在编”为由,领取本不属于自己的工资,这种行为等于是欺骗国家偷纳税人的钱,也违反了公务员法律法规。问题是,蒋良荣“吃空饷”为何能这么长时间地存在呢?显然是管理和监督机制上存在严重漏洞。
   
    早在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根据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设置了公务员准入门槛,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我真是不理解,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曾经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不能当公务员,怎么被判了刑的人,还能在国家机关工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备战小半年,终因竞争激烈以失败告终的徐明向记者表达了她的疑惑。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当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务员引用上述法条时表示,为严肃政纪,对蒋良荣的问题应该依法严肃从重处理,真正体现“从严治政”的执政理念,以取信于民。 (新华网浙江频道-浙江工人日报 冯伟祥)现年53岁的蒋良荣,瑞安市人。
   
    1997年下半年,时任瑞安市莘塍镇镇委书记的蒋良荣为能在次年的市政府换届时当上副市长,他动起了“买官卖官”的歪脑筋。
他知道时任莘塍镇中村村委会副主任的陈仕松(当地人称之为“阿太”,太祖母与太上皇之意,擅长跟踪、盯梢干部,又叫“地下组织部长”,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此案当时轰动一时)与时任市委书记的叶会巨(2001年6月12日被温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关系密切,就多次找“阿太”请他帮忙。此后,“阿太”向叶提出对蒋关照。
   
    同年下半年,叶会巨在温州市委组织部征求其对蒋良荣任职的意见时表示同意,同年12月19日蒋被温州市委提名为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人选。1998年初,蒋良荣交给“阿太”2万元,作为选举时向有关领导请客送礼的开支。几天后的一个晚上,“阿太”到叶会巨住宿的瑞安市府招待所315房间,对叶表示了蒋良荣的感谢之情并将其中的1万元送给叶会巨,叶予以收受。
   
    1998年3月,蒋良荣当选为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东窗事发,“宝座”没坐热被降级使用
   
    蒋良荣如愿以偿,心里美滋滋的。
   
    可好景不长,他在副市长的宝座上还没有坐热,因叶会巨案发,他的事情被抖了出来。
   
    1999年,蒋良荣因向叶会巨行贿人民币1万元的违纪事情,而受到降职处理。不久,蒋良荣被调任瑞安市交通局副局长兼56省道瑞安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
   
    从镇党委书记成为副市长,再一下子成为副局长,仕途似乎与蒋良荣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
   
    他心有不甘,决定在经济上挽回损失。2001年5月份,在56省道瑞安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办公楼装修工程发包中,时任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的蒋良荣决定该工程由林某等人承包,林某于2001年下半年到蒋良荣的办公室送给蒋现金3万元。
   
     犯受贿罪被判缓刑
   
    随着“阿太”系列案的相继案发,蒋良荣心里惴惴不安。
   
    2002年5月10日,蒋良荣来到瑞安市检察院反贪局投案,并主动交代了受贿的情况。
   
    因涉嫌犯受贿罪,次日蒋良荣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2002年10月8日,瑞安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蒋良荣犯受贿罪。
   
    瑞安市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春节至2001年下半年,蒋良荣在担任瑞安市莘塍镇镇委书记、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56省道瑞安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734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良荣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蒋良荣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并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判处蒋良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判决是2002年12月27日作出的。
   
    这个案子被作为典型。2004年3月9日,浙江省交通厅的一名领导在全省交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时,专门提到了蒋良荣受贿案。
   
     保留公职,不上班照样领取工资
   
    判决生效后,蒋良荣的职务自然也没有了,不过公职没有开除。“他的人事关系仍然在局里,当时安排他在管理科的。 ”瑞安市交通局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说。
   
    饭碗得以保留,但让局里不少人不解的是,蒋良荣好像有什么特权,不到单位里上班,单位里没有人管他。
   
    记者在瑞安市交通局2005年7月编印的该市交通系统联络手册上,看到了蒋良荣的名字。“他的名字放在离退休干部的后面。”
   
    交通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我听说过蒋良荣,但从来没有见过这个人。我不认识他。”
蒋良荣既然不来局里上班,那么他在哪里?记者在交通局采访时询问。“听说他在外地搞实体,混得不错。”交通局一些工作人员透露。
   
    据反映,瑞安市交通局的公务员编制是23人。包括蒋良荣在内,刚好是23个。现在的情况是,由于编制已满,别人进不来。
   
    该局有关人士说,“他基本上不来上班的。每年我们统计报表报公务员23人,人事局公务员科总是把蒋良荣的名字划掉,后来我们报的时候索性就不再填他的名字了。”据介绍,在缓刑考验期间,交通局曾经给蒋良荣发过福利的,后来上级纪委来查这个问题,以后就不发了。
   
    记者在财务室看到一份2008年12月份的工资表,上面显示,蒋良荣的实发工资总额是1044.55元(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保留职务津贴、津贴补贴等)。一名财务人员告诉记者,自从蒋良荣判刑以来,工资额一直是这样,没有调整过。
   
    也就是说,蒋良荣已经领取了72000余元“逍遥钱”。
   
    那么,蒋良荣本人又有怎么样的说法呢?记者几经努力,未能联系上蒋良荣本人。日前,当地一名律师告诉记者,蒋良荣如今是名商人,在外面到处跑。“听说他先是在上海,后来去了青岛,在搞房地产开发。”
   
    记者在瑞安采访时,当地政法系统一个同志对记者说,蒋良荣的案子比较敏感的。
   
    “从严治政”不能停留在口头上
   
    蒋良荣因行贿受到处分,不思悔改,降级使用期间收受贿赂,因犯受贿罪被判缓刑后,仍然被保留了公务员身份,但他长期不上班,照样能够按月领取工资“吃空饷”。针对这个怪现象,当地不少干部群众提出了质疑,认为“从严治政”不能停留在口头上。
   
    “人民的罪人怎么还是人民公仆?”记者在瑞安采访时,一些知情者对蒋良荣的问题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蒋良荣属于屡犯不改,且缓刑考验期间表现不好,长年累月旷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无论是对照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开除公职。有一些市民表示,长时间不上班,却以“在编”为由,领取本不属于自己的工资,这种行为等于是欺骗国家偷纳税人的钱,也违反了公务员法律法规。问题是,蒋良荣“吃空饷”为何能这么长时间地存在呢?显然是管理和监督机制上存在严重漏洞。
   
    早在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根据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设置了公务员准入门槛,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我真是不理解,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曾经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不能当公务员,怎么被判了刑的人,还能在国家机关工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备战小半年,终因竞争激烈以失败告终的徐明向记者表达了她的疑惑。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当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务员引用上述法条时表示,为严肃政纪,对蒋良荣的问题应该依法严肃从重处理,真正体现“从严治政”的执政理念,以取信于民。 (新华网浙江频道-浙江工人日报 冯伟祥)
少见多怪,那些被抓出来祭旗的只要挺得住不把其他人供出来,单位或相关利益者自会回报。现在谁也不蠢,供出来未必轻判,不供出来还有一线生机。
小题大做,要是不把人家安顿好了,再多咬几个出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