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媒体高喊闭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8:32:25
王太拓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中国青年报)

    从文
本上看《若干规定》是一份针对法院内部人员的规定,其标榜的核心精神是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但是仔细阅读《若干规定》的条款却给人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感觉,表面上是要求法院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但实质上却是从制度上提醒媒体“你丫闭嘴”。

    《若干规定》详细的规定了法院接受舆论监督的具体办法,如公开审判案件时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对于新闻媒体报道反映的人民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结果。不过《若干规定》只停留在了“应该”的层面上,如果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情况,那么相关责任人又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惩罚呢?高法是不是也应该制定一个处罚条款呢?这样的“疏忽”应该出现吗?可见《若干规定》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啊。

   有意思的是,旨在鼓励法院接受舆论监督的内部条款没有对内部人员制定任何处罚性条款,但是却对媒体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几种情形,如“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等,媒体有这些情形将被追究责任。看来这第九条才是高法《若干规定》的核心条例,其敲山震虎之意不言而喻。

    按照分权学说的通例,法院只能按照立法机关所制定的规则对于各种违法行为作出判决。而媒体属于舆论监督,立法机关与舆论监督机关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等宪政问题,需要法院和媒体之上的国家机关进行规范,而不应该纵容法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闹剧越演越烈。试想,如果法院对媒体做出处罚,那么媒体又应该找谁去投诉呢?

    如果媒体出现了《若干规定》中“损害国家安全”、“恶意报道”、“干扰审批”等行为,我想不需要《若干规定》相关管理部门也会对媒体进行处罚的,法院也完全可以对媒体进行司法审判的。《若干规定》貌似是一块鸡肋,实质上却是高法为防止舆论左右司法、干扰司法而为自己量身订造的“护身符”。

    舆论真的能左右司法公正吗?媒体真的干扰司法独立了吗?答案是肯定的,从对云南“躲猫猫”、浙江“临时即意强奸”到上海“钓鱼执法”、地方政府“暴力拆迁”,一个个板上钉钉的案子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下,真相最终得以重见天日,相关法院在舆论的监督下也纠正了判决。可见,舆论不仅仅是影响到了司法独立而且还左右了最终的判决。如果没有舆论的“干扰”,恐怕中国的“临时即意强奸”将会被写入世界的法律大全;如果没有媒体的“恶意报道”,不知道还会有多少“钉子户”被迫选择自焚;如果没有人民的“攻击”,不知道还有多少好心人会被“钓鱼执法”。纵然有了舆论的监督,某些地方法院还是上演了无数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试想,如果记者的嘴都被贴上了封条,那么结果又会怎麽样呢?

    某些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高于法律条款的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地方县太爷任意下一条指令,公安机关就可以进京抓记者;地方政府随便画一个圈,百姓就算自焚都挡不住政府的拆迁公告。而民不可与官斗不仅仅是一句古语,更是一个现实的写真。只要打着政府的旗号,

    就可以拆人房屋,还可以“钓鱼执法”,就算事情被曝光相关责任人最多也仅仅是一个警告处分,丝毫不会影响自己的升迁。“民告官”

    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是没有胜的可能性。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笔笔皆是,高法对这样的干预置若罔闻,却对舆论的监督打击报复,这样的法规又如何能树立法律的威信呢?

   其实,法律权威性的确立并不在于没有批评者,而是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信仰。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要法官做到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又何必惧怕舆论的监督呢?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历史的沉痛教训历历在目。不受监督的权利最终会走向犯罪,没有监督的司法最终也很难实现独立。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9-12/26/content_1028542.htm王太拓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中国青年报)

    从文
本上看《若干规定》是一份针对法院内部人员的规定,其标榜的核心精神是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但是仔细阅读《若干规定》的条款却给人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感觉,表面上是要求法院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但实质上却是从制度上提醒媒体“你丫闭嘴”。

    《若干规定》详细的规定了法院接受舆论监督的具体办法,如公开审判案件时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对于新闻媒体报道反映的人民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结果。不过《若干规定》只停留在了“应该”的层面上,如果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情况,那么相关责任人又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惩罚呢?高法是不是也应该制定一个处罚条款呢?这样的“疏忽”应该出现吗?可见《若干规定》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啊。

   有意思的是,旨在鼓励法院接受舆论监督的内部条款没有对内部人员制定任何处罚性条款,但是却对媒体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几种情形,如“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等,媒体有这些情形将被追究责任。看来这第九条才是高法《若干规定》的核心条例,其敲山震虎之意不言而喻。

    按照分权学说的通例,法院只能按照立法机关所制定的规则对于各种违法行为作出判决。而媒体属于舆论监督,立法机关与舆论监督机关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等宪政问题,需要法院和媒体之上的国家机关进行规范,而不应该纵容法院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的闹剧越演越烈。试想,如果法院对媒体做出处罚,那么媒体又应该找谁去投诉呢?

    如果媒体出现了《若干规定》中“损害国家安全”、“恶意报道”、“干扰审批”等行为,我想不需要《若干规定》相关管理部门也会对媒体进行处罚的,法院也完全可以对媒体进行司法审判的。《若干规定》貌似是一块鸡肋,实质上却是高法为防止舆论左右司法、干扰司法而为自己量身订造的“护身符”。

    舆论真的能左右司法公正吗?媒体真的干扰司法独立了吗?答案是肯定的,从对云南“躲猫猫”、浙江“临时即意强奸”到上海“钓鱼执法”、地方政府“暴力拆迁”,一个个板上钉钉的案子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下,真相最终得以重见天日,相关法院在舆论的监督下也纠正了判决。可见,舆论不仅仅是影响到了司法独立而且还左右了最终的判决。如果没有舆论的“干扰”,恐怕中国的“临时即意强奸”将会被写入世界的法律大全;如果没有媒体的“恶意报道”,不知道还会有多少“钉子户”被迫选择自焚;如果没有人民的“攻击”,不知道还有多少好心人会被“钓鱼执法”。纵然有了舆论的监督,某些地方法院还是上演了无数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试想,如果记者的嘴都被贴上了封条,那么结果又会怎麽样呢?

    某些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高于法律条款的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地方县太爷任意下一条指令,公安机关就可以进京抓记者;地方政府随便画一个圈,百姓就算自焚都挡不住政府的拆迁公告。而民不可与官斗不仅仅是一句古语,更是一个现实的写真。只要打着政府的旗号,

    就可以拆人房屋,还可以“钓鱼执法”,就算事情被曝光相关责任人最多也仅仅是一个警告处分,丝毫不会影响自己的升迁。“民告官”

    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是没有胜的可能性。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笔笔皆是,高法对这样的干预置若罔闻,却对舆论的监督打击报复,这样的法规又如何能树立法律的威信呢?

   其实,法律权威性的确立并不在于没有批评者,而是一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信仰。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要法官做到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又何必惧怕舆论的监督呢?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历史的沉痛教训历历在目。不受监督的权利最终会走向犯罪,没有监督的司法最终也很难实现独立。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9-12/26/content_1028542.htm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胡替?

PS:我不愿意被文傻和JY代表了
最高法可耻的“跑偏了”。

自己把自己当成立法机关了。:Q
最高法只有法律解释权吧!怎么现在把立法权也弄来了!{:hao:}
人大关门!{:sh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