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百万中国人跪着惨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0:07:17
有谁知道百万中国人跪着惨死将可能成为现实?很抱歉,原来我不知道,现在才有所知。

  6月17日,老家一位中年农民远道而来找我,老实巴交,普通话也说不来。从那穷山恶水的地方赶到杭州来,大抵是想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一条前路。他告诉我说,他在一个私人的矿洞做了三年工,现在“气讨不上来了”——这是艰难呼吸的意思。我的老家是浙江青田,青田石雕是非常著名的,早在3000年前殷商时代就有青田石雕作品“玉羽人”;石雕曾被选入皇宫、被选作国礼赠与外国元首。漂亮石雕是蜡石雕刻的,蜡石是矿洞里挖出来的,我不曾想到,挖掘切割蜡石时的石粉,吸入肺里,导致的是尘肺病。他在当地非职业病医院检查,已是严重的二期。但没人理他,有亲戚建议他“到省里鉴定”,才有望得到治疗费用或赔偿,于是找到了我。

  职业病三个字,早已耳熟能详;但对职业病防治诊断赔偿等等具体事项,我还真的一无所知。结果是一天下来白奔忙,尘肺无法对马嘴。望着那远去的背影,我久立无言,耳边响着的是那从尘肺里发出的声音:“两个孩子,一个读书,一个不读了,没钱,读不起……”

  回到办公室,上网狠狠搜索有关职业病、有关尘肺病的新闻和法律条例政策。触目惊心中,我仿佛自己也得了尘肺病,艰于呼吸了!

  《健康报》2004年6月14日《社会周刊》以《救救煤矿工人的肺》为题,刊发了长篇报道,其导语中说到:尘肺病的普遍症状是胸闷、胸痛、气短、咳嗽、全身无力,重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不能平卧,连睡觉都得采取跪姿,最后因肺功能衰竭,呼吸困难跪着而死,其状之惨,令人目不忍睹!

  连睡觉都得跪着睡!连死亡都得跪着死!这哪里是千万户燃烧煤饼的芸芸众生所想得到的?这哪里是千百个赏玩石雕的翩翩雅士所想得到的?

  报道说,不流血的“白伤”远远大于流血的“红伤”,死于尘肺病的患者是矿难和其他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的数倍。山西全省累计查出煤矿尘肺病患者3.6万名,占全省总人口的千分之一;北京市门头沟煤矿每年有200多人死于尘肺病;至2002年底全国检出尘肺病病人58万多名,现存活44万余名。卫生部目前统计的煤矿尘肺病数字,仅仅是国有大型煤矿的病例数,还不包括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2003年,全国产煤17.4亿吨,其中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占9亿吨,占一半多;“专家们估计,这类煤矿的尘肺病要远远高于国有大型煤矿”,那么,实际数字至少比“58万多名”多出一倍,也就是说,全国估计有一百二十多万尘肺病患者。一百二十多万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每一千个中国人里头,就有一个尘肺病患者!“百万中国人可能跪着惨死”并非完全是危言耸听的“神话”。

  然而,比新闻事实和现实数字更可怕的,是中国现有的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尽管一搜索就能轻易找到一大堆,比如有《职业病防治法》,有《工伤保险条例》,有《尘肺病防治条例》,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等等等,但拿着这些法律法规,我才真正感到绝望,那就是:你要想检查、诊断、鉴定你是职业病患者,那几乎是登天难事!

  比如那个《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从头到尾都不是“以人为本”的,而是以“诊断机构”为本的,什么行文都围着自己的“机构”转。我复印了这些法律文件,交给了那位来自老家的农民工,还将其中一些关键条文用红笔划出来告诉他,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天呐,我那个可怜的老乡,他可是一样材料都拿不出来,因为他干活的那个矿,什么材料都没有,什么“证明”都不给。他说,哪会给“证明”啊,多少个矿主,“早就到处去封了职业病诊所的嘴了”。矿主是否以封矿洞的本事去“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人嘴”,我无从考证,但一个事实是:我带这位老乡所去那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医生明确说:你可以拍个片子,但我不会告诉你是不是有尘肺病,属于几期的。

  尘肺病——这个产业工人头号职业病杀手,为什么依旧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为尘肺是钝刀杀人没声响,它不传染,不会威胁他人生命,也不会导致旅游萧条、餐馆歇业,而且“牺牲”的大多是农民工。与可以治愈、可以重新自由呼吸、可以回归社会的SARS病人不同,尘肺病是无法康复的,一旦患上,“连气都讨也讨不上来了”(多妙的方言啊,呼吸是“讨气”),他们将在疾病折磨中度过余生——最后,跪着死去。

  (作者系杭州《都市快报》编辑主任)来源:人民网
[em09]有谁知道百万中国人跪着惨死将可能成为现实?很抱歉,原来我不知道,现在才有所知。

  6月17日,老家一位中年农民远道而来找我,老实巴交,普通话也说不来。从那穷山恶水的地方赶到杭州来,大抵是想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一条前路。他告诉我说,他在一个私人的矿洞做了三年工,现在“气讨不上来了”——这是艰难呼吸的意思。我的老家是浙江青田,青田石雕是非常著名的,早在3000年前殷商时代就有青田石雕作品“玉羽人”;石雕曾被选入皇宫、被选作国礼赠与外国元首。漂亮石雕是蜡石雕刻的,蜡石是矿洞里挖出来的,我不曾想到,挖掘切割蜡石时的石粉,吸入肺里,导致的是尘肺病。他在当地非职业病医院检查,已是严重的二期。但没人理他,有亲戚建议他“到省里鉴定”,才有望得到治疗费用或赔偿,于是找到了我。

  职业病三个字,早已耳熟能详;但对职业病防治诊断赔偿等等具体事项,我还真的一无所知。结果是一天下来白奔忙,尘肺无法对马嘴。望着那远去的背影,我久立无言,耳边响着的是那从尘肺里发出的声音:“两个孩子,一个读书,一个不读了,没钱,读不起……”

  回到办公室,上网狠狠搜索有关职业病、有关尘肺病的新闻和法律条例政策。触目惊心中,我仿佛自己也得了尘肺病,艰于呼吸了!

  《健康报》2004年6月14日《社会周刊》以《救救煤矿工人的肺》为题,刊发了长篇报道,其导语中说到:尘肺病的普遍症状是胸闷、胸痛、气短、咳嗽、全身无力,重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不能平卧,连睡觉都得采取跪姿,最后因肺功能衰竭,呼吸困难跪着而死,其状之惨,令人目不忍睹!

  连睡觉都得跪着睡!连死亡都得跪着死!这哪里是千万户燃烧煤饼的芸芸众生所想得到的?这哪里是千百个赏玩石雕的翩翩雅士所想得到的?

  报道说,不流血的“白伤”远远大于流血的“红伤”,死于尘肺病的患者是矿难和其他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的数倍。山西全省累计查出煤矿尘肺病患者3.6万名,占全省总人口的千分之一;北京市门头沟煤矿每年有200多人死于尘肺病;至2002年底全国检出尘肺病病人58万多名,现存活44万余名。卫生部目前统计的煤矿尘肺病数字,仅仅是国有大型煤矿的病例数,还不包括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2003年,全国产煤17.4亿吨,其中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占9亿吨,占一半多;“专家们估计,这类煤矿的尘肺病要远远高于国有大型煤矿”,那么,实际数字至少比“58万多名”多出一倍,也就是说,全国估计有一百二十多万尘肺病患者。一百二十多万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每一千个中国人里头,就有一个尘肺病患者!“百万中国人可能跪着惨死”并非完全是危言耸听的“神话”。

  然而,比新闻事实和现实数字更可怕的,是中国现有的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尽管一搜索就能轻易找到一大堆,比如有《职业病防治法》,有《工伤保险条例》,有《尘肺病防治条例》,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等等等,但拿着这些法律法规,我才真正感到绝望,那就是:你要想检查、诊断、鉴定你是职业病患者,那几乎是登天难事!

  比如那个《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从头到尾都不是“以人为本”的,而是以“诊断机构”为本的,什么行文都围着自己的“机构”转。我复印了这些法律文件,交给了那位来自老家的农民工,还将其中一些关键条文用红笔划出来告诉他,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天呐,我那个可怜的老乡,他可是一样材料都拿不出来,因为他干活的那个矿,什么材料都没有,什么“证明”都不给。他说,哪会给“证明”啊,多少个矿主,“早就到处去封了职业病诊所的嘴了”。矿主是否以封矿洞的本事去“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人嘴”,我无从考证,但一个事实是:我带这位老乡所去那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医生明确说:你可以拍个片子,但我不会告诉你是不是有尘肺病,属于几期的。

  尘肺病——这个产业工人头号职业病杀手,为什么依旧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为尘肺是钝刀杀人没声响,它不传染,不会威胁他人生命,也不会导致旅游萧条、餐馆歇业,而且“牺牲”的大多是农民工。与可以治愈、可以重新自由呼吸、可以回归社会的SARS病人不同,尘肺病是无法康复的,一旦患上,“连气都讨也讨不上来了”(多妙的方言啊,呼吸是“讨气”),他们将在疾病折磨中度过余生——最后,跪着死去。

  (作者系杭州《都市快报》编辑主任)来源:人民网
[em09]
中国的矿产业问题实在太多,50%的煤是由小煤窑采出的,国营大型煤矿都“扯淡”,用一位院士的话说:“不死都不行”
其实就是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矛盾的问题
哎,中国
劳保问题,这点我们的政府根本比不上美国的工会
<P>那里根本不是穷山恶水,那里的山水很美,而且美女众多。青田是侨乡。</P>[em04]
哎~这种关系民生的贴子反而没人跟了,看来麻木的人不是少数!!!!!!!!!!!!!!
有多少劳保法规,到下面得到了落实,太需要真正关心劳动者的人了。
地方怎么跟国家有矛盾也不能拿人命开玩笑啊,在毛时代就没有这种胆大妄为事情!
无奈!!
是不能用人命开玩笑,这是我们国家的劳动保障措施不到位
中国的矿工命运比较不济,但是,会好的,我感觉如果有人大代表向温总提出这个情况,胡温应该会想办法解决的。
现在正在解决呢
上面的放权下面的就乱来,上面的收权下面的就说没自主权。该怎么办?
<P>在百度搜的矿难记录:</P><P>黄陵矿难 邯郸矿难 阳新矿难 南单矿难 繁峙矿难 山西矿难 山丹矿难 武安矿难 北京大安山矿难 晋江石窑矿难 鸡西矿难 .....(太多了) </P><P>具体有多少我不知道 但我知道一点中国矿工的生存条件在极度恶化</P><P>还有去年安徽矿难是难81人-----官方数据。有谁还记的呢????</P><P>我们是不是有点麻木呢?????</P>
<P>无语中............</P>
<P>我一个矿工的后代 </P><P>我的爸爸 我的亲人  我的同学 我的朋友 都是矿工。</P><P>当我考上大学时他们的激动是难以言表的----这以为着我可以不下井了!</P><P>可是他们呢???</P><P>我对96年我们矿的“5.21”特大矿难记忆尤新 那年我的好多同学失去了父亲!</P><P>我希望大家能够关注一下他们----他们在地狱中生存----我的亲人们!</P>
<P><B>这是当年那场矿难的评论,他们更多的是心疼钱!!!!</B></P><P>而那些死去的矿工呢?????</P><P>在这场矿难中,我家的一个邻居,她丈夫 儿子都遇难了。别的就更不用说了。那对我们矿所有人来说都是一场难以忘怀的劫难!!!!</P><P><B>事故代价 企业当惊
</B>□彭 成 李奋喜
  众所周知,发生一起伤亡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很高的。事故造成死亡一个人,如果认真地进行计算,整个社会各方面所需承担的费用全部加起来,也许达几百万元人民币。数字如此巨大,您也许不相信。
  一、事故代价惨重
  矿山发生伤亡事故,会造成重大的工程设施和设备破坏,需付出数目可观的抢救费、医疗费、抚恤费、子女养育费等。不仅给职工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同时也给国家、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国外事故专家的分析测算,发生伤亡事故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一般是直接经济损失的5∽15倍。矿山发生的伤亡事故,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带来严重的社会损失,工业发达国家尤其如此。因此国外的企业十分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尽可能地消除与减少事故发生。企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面临多方面的制裁:
  一是在法律方面。由于国外的安全生产法规中有清晰、明确的责任权限,发生事故后,将严格依法进行审查,越限的地方将会受到严惩。
  二是政府部门将通过行政手段,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检查,既为了寻找酿成事故的原因,同时也是为了查找导致事故的管理方面的过失。如1996年12月9日,美国帕特斯公司4号煤矿因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发现,其中存在5项违反强制性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的行为,为此矿主被处以50万美元罚款和5 年缓刑的判决。50万美元的罚款中,25万美元支付给顶板事故死难者的家庭,15万美元为刑事罚款,10万美元为民事罚款。
  三是舆论监督影响巨大,若矿山发生死亡事故,在舆论的宣传下,将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迫使企业主增加安全方面的投入,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因企业出现事故而降低了企业管理水平方面的信誉,从而使投资者和客户信心动摇,进而导致股票值下降。银行方面也会认为企业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将会增加矿山贷款的条件和难度;保险公司方面,对事故率高的企业将提高保险费率,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矿山企业就必须交付更多的保险费;工会方面,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水平;事故伤亡者及其家属方面,可能诉之法庭要求高额赔偿等。这一系列的社会制约,迫使企业主加倍重视安全管理。
  据美国劳工部统计局的统计分析,企业发生一起死亡性职业事故,每造成一名雇员死亡,则由此造成的直接费用损失在250万美元以上。我国一些矿务局也作过类似的分析,发生事故每死亡1人,平均造成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大约在30万元左右;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就更为巨大,平均每死亡1人高达100万元以上。如平顶山煤业集团十矿1996年“5.21”死亡84人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984万元,加上间接的经济损失1亿元,相当于每死亡1人损失119万元。一个尘肺病人一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治疗费和失去工作能力的损失近万元。按这个数字计算,全国煤矿一年由于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近40亿元,相当于国有重点煤矿一年煤炭销售收入的10%左右。
针对工伤事故造成的巨大社会经济损失,联合国秘书长指出因工伤及职业病所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全球GDP的4%。根据我国的情况,由于劳动成本与伤亡赔偿水平偏低,实际造成的损失要少一些。为此,在计算时将指标适当调低,仅以世界平均水平的50%计算,那么2001年我国因事故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也将近2000亿元人民币。显然,重视安全生产问题仍是我国的主要任务之一。
  综上所述,根据国外的经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除了企业家的道德自律外,主要取决于外部制约作用的大小。如果外部制约力强,风险和代价大,企业会准确地估算出安全与效益之间的利害关系。换句话说,如果发生事故所造成的企业风险高,则对促使企业搞好安全工作的激励也就相应增加,在安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文化等方面的主动性也就增加。这正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也最具效果,是政府部门安全监察与处罚不能替代的。
  二、对策建议
  1.为了有效地减少以至消除事故,我国必须采取严格的事故处罚制度,对发生事故的工矿企业,依据“以人为本”的原则,征以高昂的人身责任补偿费,使那些惟利是图、草菅人命的经营者,不能按事先立好的″生死状″私了完事,要使其在发生了事故后,被处罚得倾家荡产。
  2.必须强化安全督察机制。通过有力、有效的安全监察,遏制住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切入点”应该从抓防范,抓严格执法入手。“立足点”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搞好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要超前工作,主动出击,监察要细致全面、具体。加强事先监督,加强对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进行跟踪处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企业的重大隐患,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的安全事项,以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使安全问题尽快解决,这样才会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严厉惩罚那些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监管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中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以往对那些渎职失职、执法不严者的“责任”认定和处分力度很不够,通常是不痛不痒。所谓的处分顶多是“异地做官”,即便不是“明贬暗保”,也和正常的人事调动差不多,其中有的还能在事过之后借机升官。今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必须为自己的失职行为付出代价,该丢“官”的就摘他的“乌纱帽”,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作者单位:煤炭信息研究院 鹤壁煤业集团公司技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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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没办法,人太多,获得收入的来源太少,总要有些生活在低层的人经历这种苦难。</P>
这里正义的人不少,可这里又有几个人愿意牺牲一下自己的利益呢?无非是些空话,牢骚话罢了。
<P>央视好像已经报道类似的情况了,希望政府加快整治的步伐!</P>
<P>哎~这种关系民生的贴子反而没人跟了,看来麻木的人不是少数!!!!!!!!!!!!!! </P>
<P>應該向溫總理及全國人大反應, 要求他們解決此問題!</P>
lang yi bu fen ren xian huo zhe ,
kjgl
大家说说,农民兄弟有没有职业病?[em05][em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