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小学生卖淫"续:全家7口生活全靠网友捐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3:38: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11月12日报道 9日中午,记者来到张安芬的出租屋时,屋内凌乱不堪,几乎是一贫如洗。这件案件发生后,刘仕华被抓,张安芬被取保候审,在家照顾4个年幼的孩子,几乎没有一分钱来源。其大女儿就天天带着3岁的弟弟在附近一个公厕守厕所,每天能赚几元钱。

网友为刘家捐款2万余元

据张安芬透露,“小学生卖淫案”发生后,全国的网友及好心人一共给他们家捐了2万余元。广州某杂志社的一个记者就捐了3000元。“目前全家人的生活就靠这些捐款维持着”,张安芬说。

据法院提供给记者的资料显示,张安芬生于1974年7月,来自云南贫困的昭通市农村,且没有文化。刘仕华出生于1973年3月,也是来自贵州省毕节市的农村,1997年4月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4年2月被减刑释放。

刘仕华带了一个和前妻的女儿陈艳,张安芬已有两个女儿。两人同居后,又生下一对儿女,今年一个2岁,一个3岁。这两个家庭组合后共7口人。

刘家已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出生于1992年12月的陈艳,于2009年7月16日被昆明警方处以5天的治安处罚。其后,又被以同样的理由,处以6个月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她将在收容所里呆到2010年1月19日。

9月22日,许兴华律师受陈艳家人委托,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五华区公安局,请求法院撤销收容教育的处罚决定书。此案目前已由昆明

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另外,就“3·16”事件中警方错抓两名小学生(及张安芬的两个女儿)、打人致伤等行为,刘家人已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昆明市公安局已就其中部分请求做了确认。

□庭审交锋

公诉机关称有罪辩护律师说无罪

前日,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出具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是这些证人都未出庭当面质证。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律师一一作了辩护。由于“小学生卖淫案”不公开开庭,法庭上发生的一切暂无从得知。昨日凌晨,在庭审结束后,刘仕华和张安芬的代理律师常伯阳和许兴华向本报记者传来了他们在法庭上的辩护词。

公诉机关:刘仕华、张安芬的供述及陈艳的证言。他们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承认了陈艳卖淫的事实。

辩护意见:从警方出示的抓获经过及警方拘留的时间来看,警方对刘仕华的传讯已经违法,传讯连续超过48小时,在此情况下获取的证据系非法证据法庭不予采信。后来,侦查人员又采取威胁利诱的手段,使得刘仕华不能自主地根据案件事实进行供述,这样的供述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应当排除。张安芬之前所做的供述

也存在着同样的取证违法的问题。

公诉机关:在外租房是为陈艳卖淫所用。辩护意见:刘仕华、张安芬在外租房的原因是因为有小工要来昆明,刘仕华要给他们提供吃住的地方,家里住房不够用才不得不在外面租房的,如果不能排除因家里住房紧张而不得不在外面租房这个事实,那控方得出刘仕华在外租房目的就是为了提供给女儿卖淫这样的结论就太牵强了。

公诉机关:刘仕华、张安芬存折上的两万多元钱系容留陈艳卖淫所得。

辩护意见:根据刘仕华、张安芬的当庭陈述,及证人刘仕友提供的证言,朱少平的当庭证言,可以证实这两万多元钱系刘仕华承包工程的合法所得。

公诉机关:刘仕华、张安芬在3·16事件中存在调包行为,存在处女膜造假问题,存在事发后让陈艳在外面租房逃避警方追查的行为,以此认定刘仕华知道女儿

卖淫,所以才帮女儿逃避,才去做假,再结合在外租房的行为,进而推论出刘仕华存在容留女儿卖淫的故意。

辩护意见:且不说调包之类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即使客观上存在上述行为,也不能得出刘仕华存在故意容留卖淫这样的结论来。因为,在2008年12月27日,陈艳曾经被王家桥派出所以卖淫为由罚过1300元,而刘仕华并不认可这个处罚,而是认为是警察对他们的敲诈,因为当时警方说如果不拿钱,就把女儿带走关起来,被逼无奈才拿钱把女儿赎出来。而控方认为这一次事件恰好证明刘仕华知道陈艳卖淫这个事实,这也是一种主观的臆断。另外,即使有调包行为,辩护人认为由于此前刘仕华受到派出所的敲诈,这次为了避免再次被警方敲诈,他采取一些避免受敲诈的保护措施也合乎情理,并不能当然得出控方所认为的那种结论。



     来源:http://news.163.com/09/1112/11/5NTRRBHN00011229.html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11月12日报道 9日中午,记者来到张安芬的出租屋时,屋内凌乱不堪,几乎是一贫如洗。这件案件发生后,刘仕华被抓,张安芬被取保候审,在家照顾4个年幼的孩子,几乎没有一分钱来源。其大女儿就天天带着3岁的弟弟在附近一个公厕守厕所,每天能赚几元钱。

网友为刘家捐款2万余元

据张安芬透露,“小学生卖淫案”发生后,全国的网友及好心人一共给他们家捐了2万余元。广州某杂志社的一个记者就捐了3000元。“目前全家人的生活就靠这些捐款维持着”,张安芬说。

据法院提供给记者的资料显示,张安芬生于1974年7月,来自云南贫困的昭通市农村,且没有文化。刘仕华出生于1973年3月,也是来自贵州省毕节市的农村,1997年4月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4年2月被减刑释放。

刘仕华带了一个和前妻的女儿陈艳,张安芬已有两个女儿。两人同居后,又生下一对儿女,今年一个2岁,一个3岁。这两个家庭组合后共7口人。

刘家已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出生于1992年12月的陈艳,于2009年7月16日被昆明警方处以5天的治安处罚。其后,又被以同样的理由,处以6个月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她将在收容所里呆到2010年1月19日。

9月22日,许兴华律师受陈艳家人委托,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五华区公安局,请求法院撤销收容教育的处罚决定书。此案目前已由昆明

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另外,就“3·16”事件中警方错抓两名小学生(及张安芬的两个女儿)、打人致伤等行为,刘家人已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昆明市公安局已就其中部分请求做了确认。

□庭审交锋

公诉机关称有罪辩护律师说无罪

前日,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出具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是这些证人都未出庭当面质证。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律师一一作了辩护。由于“小学生卖淫案”不公开开庭,法庭上发生的一切暂无从得知。昨日凌晨,在庭审结束后,刘仕华和张安芬的代理律师常伯阳和许兴华向本报记者传来了他们在法庭上的辩护词。

公诉机关:刘仕华、张安芬的供述及陈艳的证言。他们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承认了陈艳卖淫的事实。

辩护意见:从警方出示的抓获经过及警方拘留的时间来看,警方对刘仕华的传讯已经违法,传讯连续超过48小时,在此情况下获取的证据系非法证据法庭不予采信。后来,侦查人员又采取威胁利诱的手段,使得刘仕华不能自主地根据案件事实进行供述,这样的供述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应当排除。张安芬之前所做的供述

也存在着同样的取证违法的问题。

公诉机关:在外租房是为陈艳卖淫所用。辩护意见:刘仕华、张安芬在外租房的原因是因为有小工要来昆明,刘仕华要给他们提供吃住的地方,家里住房不够用才不得不在外面租房的,如果不能排除因家里住房紧张而不得不在外面租房这个事实,那控方得出刘仕华在外租房目的就是为了提供给女儿卖淫这样的结论就太牵强了。

公诉机关:刘仕华、张安芬存折上的两万多元钱系容留陈艳卖淫所得。

辩护意见:根据刘仕华、张安芬的当庭陈述,及证人刘仕友提供的证言,朱少平的当庭证言,可以证实这两万多元钱系刘仕华承包工程的合法所得。

公诉机关:刘仕华、张安芬在3·16事件中存在调包行为,存在处女膜造假问题,存在事发后让陈艳在外面租房逃避警方追查的行为,以此认定刘仕华知道女儿

卖淫,所以才帮女儿逃避,才去做假,再结合在外租房的行为,进而推论出刘仕华存在容留女儿卖淫的故意。

辩护意见:且不说调包之类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即使客观上存在上述行为,也不能得出刘仕华存在故意容留卖淫这样的结论来。因为,在2008年12月27日,陈艳曾经被王家桥派出所以卖淫为由罚过1300元,而刘仕华并不认可这个处罚,而是认为是警察对他们的敲诈,因为当时警方说如果不拿钱,就把女儿带走关起来,被逼无奈才拿钱把女儿赎出来。而控方认为这一次事件恰好证明刘仕华知道陈艳卖淫这个事实,这也是一种主观的臆断。另外,即使有调包行为,辩护人认为由于此前刘仕华受到派出所的敲诈,这次为了避免再次被警方敲诈,他采取一些避免受敲诈的保护措施也合乎情理,并不能当然得出控方所认为的那种结论。



     来源:http://news.163.com/09/1112/11/5NTRRBHN00011229.html
我不讨论真假,按前几天的一审报道 官司输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