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州公开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案19人(请版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9:01:32


因为新疆和内地断网,我转发一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主办的“亚心网”上的新闻,标题是“伊犁州公开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案19人”,新闻发布时间是10月23日,新闻报道可能不能算作是原创,但是,我觉得对于我们的讨论还是有好处的。

新闻来源:亚心网
链接地址: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09-10/23/content_1309953.htm


      亚心网iyaxin.com讯(本网记者苏衍宽 《伊犁日报》记者胡全胜)  10月2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对19名被告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此次公开审理的是伊犁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来提·毛拉亚森等19名被告人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故意伤害、包庇、盗窃一案。

    被告人海来提·毛拉亚森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阿巴斯·祖农、艾拜都拉木·托合提、阿布都拉·伊布拉音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海来提·毛拉亚森、阿巴斯·祖农等人合谋成立“加玛海提”组织,以海来提·毛拉亚森为头目,开始制抵在QZS做礼拜,利用在各自家中聚众做礼拜之机,多次煽动多人不服从政府管理,宣扬“圣战、圣迁”。海来提·毛拉亚森曾三次出国寻找分裂组织企图勾联,还组织人员以分裂国家犯罪为目的进行体能训练。

    2009年7月5日,海来提·毛拉亚森预谋组织人员在伊宁市非法行游,指使另一被告人依克拉木·乌斯曼为制造爆炸物购买钟表,7月6日因观察到伊宁市防范严密而放弃。

    7月6日,阿巴斯·祖农也与其他4名被告人商讨了在伊宁市举行非法行游事项。

    法庭审理认为,海来提·毛拉亚森、阿巴斯·祖农的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且在本案中起策划、组织和指挥作用,为首要分子,依法应予以严惩。遂以分裂国家罪分别判处海来提·毛拉亚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阿巴斯·祖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艾拜都拉木·托合提从2009年1月起,多次参加被告人海来提·毛拉亚森、阿巴斯·祖农组织的以“圣战、圣迁”为内容的非法“泰比力克”,参加了海来提·毛拉亚森组织的体能训练。

    2009年7月5日晚,艾拜都拉木·托合提在被告人阿里木·克力木阿吉家通过电话得知乌鲁木齐发生“7·5”事件、伊宁市也要发生非法行游的传言后,与其他3名被告人和1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商量到伊宁市参加非法行游的事项,艾拜都拉木·托合提还出资购买了20升汽油准备用于制造纵火、爆炸事件。法庭审理认为,艾拜都拉木·托合提的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且在本案中罪行重大,应依法严惩。遂以分裂国家罪判处艾拜都拉木·托合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阿布都拉·伊布拉音于2008年4月起多次参加并听取被告人海来提·毛拉亚森组织的以“圣战”为内容的非法“泰比力克”,并加入“加玛海提”组织,参加以进行“圣战”为目的的体能训练。

    2009年3月4日,阿布都拉·伊布拉音等人以被害人古再努尔·斯玛义“被鬼缠身,为其念经驱邪”为由,不顾被害人苦苦哀求,以床单裹其身体,用榆树条和皮带从当日下午6时轮流抽打至次日凌晨4时,导致被害人古再努尔·斯玛义死亡。法庭以分裂国家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阿布都拉·伊布拉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转帖者注:这简直太邪恶了!)

    其他被告人或参加“加玛海提”组织并以“圣战、圣迁”为目的进行体能训练,或为到伊宁市参加非法行游准备汽油、刀具,或多次听取非法“泰比力克”,或为宣讲非法“泰比力克”提供场所,或参与殴打被害人古再努尔·斯玛义致死,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故意伤害罪,法庭对他们依法分别量刑。

    其中,被告人艾克热木·吐尔逊江在伊宁市巴彦岱镇铁厂沟路巷口的“丝绸之路”手机销售店盗窃了手机21部及现金100元,同时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努尔买买提·苏坦犯包庇罪。

    此次开庭审理的时间长达8小时,法庭使用被告人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

    在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在公安、检察机关审理阶段的供述材料,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

    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

    自治区、自治州部分人大代表,自治州部分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等100余人在法庭旁听了审理过程。

    据了解,此次开庭审理后,伊犁州还将对数起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陆续开庭审理。

因为新疆和内地断网,我转发一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主办的“亚心网”上的新闻,标题是“伊犁州公开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案19人”,新闻发布时间是10月23日,新闻报道可能不能算作是原创,但是,我觉得对于我们的讨论还是有好处的。

新闻来源:亚心网
链接地址: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09-10/23/content_1309953.htm


      亚心网iyaxin.com讯(本网记者苏衍宽 《伊犁日报》记者胡全胜)  10月2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对19名被告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此次公开审理的是伊犁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来提·毛拉亚森等19名被告人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故意伤害、包庇、盗窃一案。

    被告人海来提·毛拉亚森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阿巴斯·祖农、艾拜都拉木·托合提、阿布都拉·伊布拉音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海来提·毛拉亚森、阿巴斯·祖农等人合谋成立“加玛海提”组织,以海来提·毛拉亚森为头目,开始制抵在QZS做礼拜,利用在各自家中聚众做礼拜之机,多次煽动多人不服从政府管理,宣扬“圣战、圣迁”。海来提·毛拉亚森曾三次出国寻找分裂组织企图勾联,还组织人员以分裂国家犯罪为目的进行体能训练。

    2009年7月5日,海来提·毛拉亚森预谋组织人员在伊宁市非法行游,指使另一被告人依克拉木·乌斯曼为制造爆炸物购买钟表,7月6日因观察到伊宁市防范严密而放弃。

    7月6日,阿巴斯·祖农也与其他4名被告人商讨了在伊宁市举行非法行游事项。

    法庭审理认为,海来提·毛拉亚森、阿巴斯·祖农的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且在本案中起策划、组织和指挥作用,为首要分子,依法应予以严惩。遂以分裂国家罪分别判处海来提·毛拉亚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阿巴斯·祖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艾拜都拉木·托合提从2009年1月起,多次参加被告人海来提·毛拉亚森、阿巴斯·祖农组织的以“圣战、圣迁”为内容的非法“泰比力克”,参加了海来提·毛拉亚森组织的体能训练。

    2009年7月5日晚,艾拜都拉木·托合提在被告人阿里木·克力木阿吉家通过电话得知乌鲁木齐发生“7·5”事件、伊宁市也要发生非法行游的传言后,与其他3名被告人和1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商量到伊宁市参加非法行游的事项,艾拜都拉木·托合提还出资购买了20升汽油准备用于制造纵火、爆炸事件。法庭审理认为,艾拜都拉木·托合提的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且在本案中罪行重大,应依法严惩。遂以分裂国家罪判处艾拜都拉木·托合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阿布都拉·伊布拉音于2008年4月起多次参加并听取被告人海来提·毛拉亚森组织的以“圣战”为内容的非法“泰比力克”,并加入“加玛海提”组织,参加以进行“圣战”为目的的体能训练。

    2009年3月4日,阿布都拉·伊布拉音等人以被害人古再努尔·斯玛义“被鬼缠身,为其念经驱邪”为由,不顾被害人苦苦哀求,以床单裹其身体,用榆树条和皮带从当日下午6时轮流抽打至次日凌晨4时,导致被害人古再努尔·斯玛义死亡。法庭以分裂国家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阿布都拉·伊布拉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转帖者注:这简直太邪恶了!)

    其他被告人或参加“加玛海提”组织并以“圣战、圣迁”为目的进行体能训练,或为到伊宁市参加非法行游准备汽油、刀具,或多次听取非法“泰比力克”,或为宣讲非法“泰比力克”提供场所,或参与殴打被害人古再努尔·斯玛义致死,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故意伤害罪,法庭对他们依法分别量刑。

    其中,被告人艾克热木·吐尔逊江在伊宁市巴彦岱镇铁厂沟路巷口的“丝绸之路”手机销售店盗窃了手机21部及现金100元,同时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努尔买买提·苏坦犯包庇罪。

    此次开庭审理的时间长达8小时,法庭使用被告人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

    在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在公安、检察机关审理阶段的供述材料,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

    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

    自治区、自治州部分人大代表,自治州部分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等100余人在法庭旁听了审理过程。

    据了解,此次开庭审理后,伊犁州还将对数起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陆续开庭审理。
亚新网现在可以上了?
亚心网只能在疆内上,据说日访问量突破600万人次,人家亚心网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那你这个新闻怎么转出来的?你用的企业内部网络么?


新疆据说要到明年才能通网

新疆据说要到明年才能通网
蓄意制造爆炸,打死人,已经购买爆炸物品并准备实施,为什么这样的罪犯不死刑?等着越狱,等着出来继续危害社会?
人家亚心网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痴痴的小猞猁 发表于 2009-10-24 12:21

我的意思是,亚心网的访问量井喷,是因为断网的原因,而不是因为亚心网作得有多好,有多大的吸引力,可是亚心网在首页上做了很大的庆祝页面海报庆祝自己的访问量达到600万人次
2009年3月4日,阿布都拉·伊布拉音等人以被害人古再努尔·斯玛义“被鬼缠身,为其念经驱邪”为由,不顾被害人苦苦哀求,以床单裹其身体,用榆树条和皮带从当日下午6时轮流抽打至次日凌晨4时,导致被害人古再努尔·斯玛义死亡。法庭以分裂国家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阿布都拉·伊布拉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转帖者注:这简直太邪恶了!)

这个。。。。
维族人不讲“杀人偿命”吗?
alex117a 发表于 2009-10-24 12:50
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boris_lee 发表于 2009-10-24 13:42
这个,分裂国家罪和故意伤害致死的话
分开判各15年没错
而如果两个在一起都犯了
该杀
MSL还能被鬼缠身。。。念经驱邪。这群鸟人到底信的啥啊。。。
对于这种人应该杀杀杀,永绝后患。
中国民委副主任吴仕民:少数民族政策是成功的

  北京学者也认为,一些民族矛盾主要是因为政策实施有问题,例如干部作风简单粗暴,贪污腐败等等,并非政策本身歧视少数民族。


  中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吴仕民昨天说,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是成功的,其实质是促进各民族团结、各民族平等、各民族和谐,少数民族政策和新疆七五事件毫无关联,中国将毫不犹豫地坚持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绝不会因为某一个事件、某一个地方有什么暴力事件而放弃。

  乌鲁木齐七五暴乱事件后,有国际舆论质疑官方的少数民族政策。北京有关学者认为,官方的确没有歧视少数民族的政策,相反在计划生育等重大政策上,对少数民族限制少,对汉族限制多。一些民族矛盾主要是因为政策实施有问题,例如干部作风简单粗暴,贪污腐败等等,并不是政策本身歧视少数民族。至于少数民族的独立诉求,已经超出民族政策范围,属于国家主权问题,官方不可能让步。

民族政策与暴力事件无关

  吴仕民在国新办举行的记者会上回应相关问题时说,中国少数民族人口1亿1000万人左右,并且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官方在全国普遍实行民族政策,但只有乌鲁木齐发生这样的暴力事件,这说明民族政策与暴力事件无关。

  他说,关于新疆七五事件的真相、实质,新疆有关方面和新闻媒体已经讲得清清楚楚,国际上所有的明眼人和不抱偏见的人也看得清清楚楚。“东突”分子制造分裂国家、分裂民族的活动并不是始于今日,如果稍远一点看,早在1933年就扯起了东突厥YSL共和国的旗帜。此后这种分裂活动一直没有停止,并且制造了一系列的暴力甚至恐怖事件,这和当代中国的民族政策更是毫无干系。

  在回答为什么乌鲁木齐闹事的人那么容易被煽动去伤害别人的问题时,吴仕民说,犯罪分子的行为确实极为残忍,可以说是对人性的毁灭和人类良知最无情的践踏,应当受到谴责。他说,任何人都是有欲望的,比如说希望改善自己的处境,但在现代社会里,尤其是在法制社会里,任何人都不可以以违法的手段,尤其是暴力手段去实现自己所谓的诉求。这既践踏了法律,也践踏了天理。

  “试想我们在座所有人,如果给你钱你会残忍的去杀人吗?马克思当年说过一句话,一个人如果有300%的利润,他可能冒绞死的危险,但是那仅仅是自己冒险而不是去残杀他人。这充分说明一些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为了进行分裂活动,已经到了丧失人性,利令智昏的程度。”

  他说:“我们和暴行者、施暴人的冲突不在于是不是要发展的问题,是不是要满足所谓的某些利益方面的问题,而根本的冲突在于他们需要的是政治上的东西,也就是新疆的独立。这里可以明确地告诉他们,这一点他们永远无法得到满足,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在新疆地区和其他地区继续满足各族人民的合理诉求,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生产中的问题。”

对于官方的少数民族政策,吴仕民解释说,中国的民族政策从内容上讲,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从层级上讲,包括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也包括中央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中国的民族政策以民族平等为基石,以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统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为基本内容,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出发点和归宿。

  中国的民族政策考虑到56个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上存在差异性的基本事实,并且深刻总结了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经过60年的不断发展完善,特别是改革开放时期的发展,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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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不认错,苏联式新疆以后会越来越麻烦!
马甲1号 发表于 2009-10-24 14:30
此人在分裂组织中貌似为从犯,而且对于这种"驱邪“的鸟事一般按利用迷信致人死亡判,只有七年以下判的不重.....
我认为按现行法律 20年或者无期比较恰当
当然感情上对于敢搞分裂的应该一个不留...
圣迁?维子准备往哪迁?如果集体迁到德国去的话,我想很多人会高兴的。
JB民委!
limnamil 发表于 2009-10-24 22:05

他们是现行民族政策的最大收益者,就像计生委和计划生育政策一样,政策变更对他们来说必然伤筋动骨,弄不好一锅被端都难说。利益决定立场。
分裂国家罪


这些人都明显判的太轻了,这法官是在包庇、纵容和鼓励新疆的犯罪份子。

这些人都明显判的太轻了,这法官是在包庇、纵容和鼓励新疆的犯罪份子。
老德更狠,你要是杀人了。是没有死刑,但是要让你一辈子受罪。就这思想遇上人权组织就咯了。单间,淋浴,厕卫齐全,还有电视看(卫星的)。每天还能放风两个半点。这哪是受罪,这是养大爷啊。
alex117a 发表于 2009-10-24 12:50

  故意伤害致死,换句话说,检察机关在公诉的时候,认为这几个人并没有剥夺死者生命的故意,在主观上的主观可罚性较低................虽然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但是在当前的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一般已经不这么处理了,而是先看客观造成的损害结果。检察院和法院的业务角度有点过时啊。
故意伤害致死被判死刑也是可行的,与故意杀人罪一样,
都是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直至死刑。

难道这几个犯罪的是未成年人或是得过精神病的?
9m313 发表于 2009-10-24 22:22
可否对现在的民委进行审计?
民委早就该取消了
http://www.hanzuwang.com/thread-3417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