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安徽6旬老人遭刑讯逼供致死 鼻孔被插90支香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4:45:01
http://www.ah.xinhuanet.com/news/2009-10/06/content_17878810.htm

新华网10月6日报道 把点燃的香烟插入受害人鼻孔,再往其头部套上纸箱,总计耗掉约90支香烟,让受害人连续数小时饱受烟熏之苦,再辅以打耳光、揪耳朵、敲脑门,用裤腰带吊起受害人单臂并猛压裤腰带,致其骨折,此外还将受害人双手反铐,鞋袜脱掉,赤脚着地,不让吃喝睡觉,让其备受饥寒困苦。
难以想象,这样的刑讯逼供会发生在一个年逾六旬的老者身上,但惨剧的确发生了。安徽定远县六旬老人王希连就惨死于上述种种非人折磨。施虐者一度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犯罪事实,但最终被检察机关突破。最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定远县公安局刑讯逼供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涉案刑警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办案人员:“用烟熏刑讯逼供是第一次遇到”
半月谈记者从定远县公安局获悉,死者王希连系定远县能仁乡农科村人,因涉嫌抢劫,于今年2月23日晚被定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施夕宏、汪磊等刑警拘传。
王希连暴死后,滁州市和定远县检察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发现了种种刑讯逼供的疑点。首先,施夕宏等人违反器械使用规定,把王希连双手反铐在椅背上,从2月23日晚持续到2月25日凌晨;其次,公安机关拘传嫌疑人不得超过12个小时,若超时就应变更强制措施,但施夕宏等人一直到25日凌晨才把拘传变更为刑拘,超时10多个小时;其三,公安机关刑拘嫌疑人后,应立即送往看守所,但施夕宏等人刑拘嫌疑人后,仍把其留在刑警大队。
专案组查明,23日晚7时许,施夕宏、汪磊把王希连拘传至定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审讯室,反铐在审讯椅上审讯。不久,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贵兵又调来穆晓涛、侯金刚等人协审。因王希连不承认参与抢劫,为尽快获取口供,24日上午9时许,施夕宏等人把点燃的香烟插入王希连鼻孔烟熏,整个过程用掉了约90根香烟,时间长达数个小时。其他刑讯手段还有打耳光,揪耳朵,敲脑门……24日晚,不堪折磨的王希连表示愿意交代,承认在村民沙美仙抢劫时帮忙“望风”。王贵兵等人认为王希连交代还不彻底,又是一阵暴打,直到王希连承认和沙美仙一起进屋抢劫为止。25日凌晨,汪磊等人给王希连做了笔录,并录制了视听资料。25日早晨,王希连在刑警大队喝稀饭时,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后昏迷不醒,被紧急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透露:“该案不仅有殴打、不让睡觉、饥饿等传统方式,还用烟熏折磨受害人。我查过很多刑讯逼供的案子,但是用烟熏刑讯逼供是第一次遇到,手段极为残忍,触目惊心。”
“不打不突破、一打就突破”,刑讯逼供成惯性?
就在王希连惨死后一个月,陕西丹凤县高三学生徐梗荣在看守所接受审讯时猝死。据当地检方透露,办案人员对徐梗荣进行了8天8夜不间断疲劳审讯,少数民警在审讯中对徐梗荣还实施了肉体侵害行为,致使徐梗荣身体极度疲劳引发心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一次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监所检察厅今年共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报告15例,涉及12个省份。报告死亡原因为3人自杀,7人被殴打致死,2人因事故死亡,另有3人死因正在调查中。6月,安徽怀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桂保亮非正常死亡。怀宁县看守所副所长吴和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管教民警曹先平涉嫌玩忽职守,先后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一系列手段残忍、性质非常恶劣的刑讯逼供案件,敲响了“不打不突破、一打就突破”的传统办案思维的警钟。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俊指出,一些公安人员潜意识中把刑讯逼供作为侦破案件的有效方法,尤其在尝到“甜头”后,会更加依赖刑讯逼供,甚至对检察机关的反渎职调查表现出强烈的制抵情绪。
2008年8月下旬,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广富,因对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某组织查办县公安局4名刑警刑讯逼供案件不满,蓄意报复,找人把赵某“修理”成重伤,十级伤残。
综合各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观点,刑讯逼供案件之所以屡禁不绝,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要案命案必破的压力与立功心理叠加,成为部分公安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二是依法办案意识较差,如王希连一案,侯金刚把毛竹杠插在受害人后背和反铐的双手之间,并不停晃动,以增加受害人痛苦。检方质疑:“审讯室内怎么会有毛竹杠?公安人员是否经常使用这种方法刑讯逼供?”其三,审讯室内没有摄像头等监控设施,加之一些地方派驻检察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得少数办案人员能够毫无顾忌地采取残忍手段刑讯逼供。
依法办案意识亟待强化,外部监督“补位”迫在眉睫
一个社会的人权状况是由最弱势群体所受的待遇好坏来衡量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这样一个极少获得公众支持的群体。在押人员虽然依法被剥夺了自由,但其所拥有的其他人权不可剥夺。
很多法学专家建议,为减少刑讯逼供行为,当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加大教育力度,增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案意识,严格执行办案时限,严禁超期羁押、执法犯法。其二,要改变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办案思维,防止对嫌犯口供过度依赖,鼓励“零口供”办案。“零口供”规则一旦实施,可以有效遏制长期以来在司法界屡屡发生的刑讯逼供、诱供、引供等执法违法行为。第三,尽快在审讯室安装录像监控设备,并及时出台相应制度,规定审讯期间必须实行全程录像。
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加大对监所执法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4月13日,我国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行为,要求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等等。
来自检察机关、人大代表和公众代表的外部监督对于预防刑讯逼供尤为重要。公安部规定,今年9月30日前要全部完成看守所监控设施安装并投入使用,各地要将看守所执法信息和监控设施与驻所检察室联网,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实时监督。
今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透露,派驻检察室有望与看守所进行信息联网和监控系统联网,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当前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合理配置派驻检察力量,特别要选好检察室主任;二是加强和改进对派驻检察室工作的领导;三是落实派驻检察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四是大力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http://www.ah.xinhuanet.com/news/2009-10/06/content_17878810.htm

新华网10月6日报道 把点燃的香烟插入受害人鼻孔,再往其头部套上纸箱,总计耗掉约90支香烟,让受害人连续数小时饱受烟熏之苦,再辅以打耳光、揪耳朵、敲脑门,用裤腰带吊起受害人单臂并猛压裤腰带,致其骨折,此外还将受害人双手反铐,鞋袜脱掉,赤脚着地,不让吃喝睡觉,让其备受饥寒困苦。
难以想象,这样的刑讯逼供会发生在一个年逾六旬的老者身上,但惨剧的确发生了。安徽定远县六旬老人王希连就惨死于上述种种非人折磨。施虐者一度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犯罪事实,但最终被检察机关突破。最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定远县公安局刑讯逼供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涉案刑警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3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办案人员:“用烟熏刑讯逼供是第一次遇到”
半月谈记者从定远县公安局获悉,死者王希连系定远县能仁乡农科村人,因涉嫌抢劫,于今年2月23日晚被定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施夕宏、汪磊等刑警拘传。
王希连暴死后,滁州市和定远县检察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发现了种种刑讯逼供的疑点。首先,施夕宏等人违反器械使用规定,把王希连双手反铐在椅背上,从2月23日晚持续到2月25日凌晨;其次,公安机关拘传嫌疑人不得超过12个小时,若超时就应变更强制措施,但施夕宏等人一直到25日凌晨才把拘传变更为刑拘,超时10多个小时;其三,公安机关刑拘嫌疑人后,应立即送往看守所,但施夕宏等人刑拘嫌疑人后,仍把其留在刑警大队。
专案组查明,23日晚7时许,施夕宏、汪磊把王希连拘传至定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审讯室,反铐在审讯椅上审讯。不久,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贵兵又调来穆晓涛、侯金刚等人协审。因王希连不承认参与抢劫,为尽快获取口供,24日上午9时许,施夕宏等人把点燃的香烟插入王希连鼻孔烟熏,整个过程用掉了约90根香烟,时间长达数个小时。其他刑讯手段还有打耳光,揪耳朵,敲脑门……24日晚,不堪折磨的王希连表示愿意交代,承认在村民沙美仙抢劫时帮忙“望风”。王贵兵等人认为王希连交代还不彻底,又是一阵暴打,直到王希连承认和沙美仙一起进屋抢劫为止。25日凌晨,汪磊等人给王希连做了笔录,并录制了视听资料。25日早晨,王希连在刑警大队喝稀饭时,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后昏迷不醒,被紧急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透露:“该案不仅有殴打、不让睡觉、饥饿等传统方式,还用烟熏折磨受害人。我查过很多刑讯逼供的案子,但是用烟熏刑讯逼供是第一次遇到,手段极为残忍,触目惊心。”
“不打不突破、一打就突破”,刑讯逼供成惯性?
就在王希连惨死后一个月,陕西丹凤县高三学生徐梗荣在看守所接受审讯时猝死。据当地检方透露,办案人员对徐梗荣进行了8天8夜不间断疲劳审讯,少数民警在审讯中对徐梗荣还实施了肉体侵害行为,致使徐梗荣身体极度疲劳引发心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一次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监所检察厅今年共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报告15例,涉及12个省份。报告死亡原因为3人自杀,7人被殴打致死,2人因事故死亡,另有3人死因正在调查中。6月,安徽怀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桂保亮非正常死亡。怀宁县看守所副所长吴和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管教民警曹先平涉嫌玩忽职守,先后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一系列手段残忍、性质非常恶劣的刑讯逼供案件,敲响了“不打不突破、一打就突破”的传统办案思维的警钟。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俊指出,一些公安人员潜意识中把刑讯逼供作为侦破案件的有效方法,尤其在尝到“甜头”后,会更加依赖刑讯逼供,甚至对检察机关的反渎职调查表现出强烈的制抵情绪。
2008年8月下旬,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广富,因对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某组织查办县公安局4名刑警刑讯逼供案件不满,蓄意报复,找人把赵某“修理”成重伤,十级伤残。
综合各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观点,刑讯逼供案件之所以屡禁不绝,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要案命案必破的压力与立功心理叠加,成为部分公安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二是依法办案意识较差,如王希连一案,侯金刚把毛竹杠插在受害人后背和反铐的双手之间,并不停晃动,以增加受害人痛苦。检方质疑:“审讯室内怎么会有毛竹杠?公安人员是否经常使用这种方法刑讯逼供?”其三,审讯室内没有摄像头等监控设施,加之一些地方派驻检察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得少数办案人员能够毫无顾忌地采取残忍手段刑讯逼供。
依法办案意识亟待强化,外部监督“补位”迫在眉睫
一个社会的人权状况是由最弱势群体所受的待遇好坏来衡量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这样一个极少获得公众支持的群体。在押人员虽然依法被剥夺了自由,但其所拥有的其他人权不可剥夺。
很多法学专家建议,为减少刑讯逼供行为,当前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应加大教育力度,增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案意识,严格执行办案时限,严禁超期羁押、执法犯法。其二,要改变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办案思维,防止对嫌犯口供过度依赖,鼓励“零口供”办案。“零口供”规则一旦实施,可以有效遏制长期以来在司法界屡屡发生的刑讯逼供、诱供、引供等执法违法行为。第三,尽快在审讯室安装录像监控设备,并及时出台相应制度,规定审讯期间必须实行全程录像。
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加大对监所执法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4月13日,我国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行为,要求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等等。
来自检察机关、人大代表和公众代表的外部监督对于预防刑讯逼供尤为重要。公安部规定,今年9月30日前要全部完成看守所监控设施安装并投入使用,各地要将看守所执法信息和监控设施与驻所检察室联网,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实时监督。
今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透露,派驻检察室有望与看守所进行信息联网和监控系统联网,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当前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合理配置派驻检察力量,特别要选好检察室主任;二是加强和改进对派驻检察室工作的领导;三是落实派驻检察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四是大力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
谁做的以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严办即可。
故意伤害罪?难道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刑讯逼供的罪名
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这个6旬老人估计也不是什么好鸟
光荣游侠 发表于 2009-10-7 08:05
希望你也被逼供一下,最好也给弄死
犯罪嫌疑人再十恶不赦,也不能成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借口。
光荣游侠 发表于 2009-10-7 08:05

........

他好不好不知道,但是对你已经很清楚了.
靠!昨天,我发的时候,版主还删帖呢!
司法腐败,不监督怎么行?

不是说审讯过程要全程录像吗?
国庆后第一炮打村里头??
应该根治这样的办案方式
现在办案要求很严,有时明明就知道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可他就是否认,又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公安机关又缺乏先进的侦破设备,只能眼睁睁看着不能定罪,办案民警有时这样做也是给逼急了。如果公安机关也有象CSI里那样的设备,谁也不会傻到去刑讯逼供的。
都非 发表于 2009-10-7 09:38

别为无耻的罪行辩护。
即使这个老人真的抢劫了对他用这样的酷刑逼供仍旧是法律所不容的。
都非 发表于 2009-10-7 09:38
啥叫明明知道?
所以说要依法办案啊!!!
都非 发表于 2009-10-7 09:38
什么叫“明明知道”???口口相传的“明明知道”吗?很难想象“明明知道”却“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其实避免刑讯逼供的最简单方法就是讯问时有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陪同,比什么教育、零口供、录像设备强一万倍。
ddjsws1 发表于 2009-10-7 10:31
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赞成刑讯逼供,而且现在公安机关办案是绝对禁止刑讯逼供的。我所说的也不是针对本帖的所说的案情。我的意思是现在犯罪分子的法律意识也是增强了,他们明白公安机关没有关键证据是不能把它们怎样的,所以他们被抓到后都很嚣张,你不是办案民警你就根本体会不到那种感觉的,会恨得你牙痒痒却又无能为力,我只是想说别一听到刑讯啥的就义愤填膺的
追忆 发表于 2009-10-7 07:40
凡是照成人身伤害的犯罪最后基本都要依故意伤害罪量刑
定罪只是给行为定性
李药师 发表于 2009-10-7 11:23
应该还有别的罪名吧,比如妨碍司法公正之类的,西方司法如美国经常一案可立多项指控。
刑讯逼供罪 渎职罪
李药师 发表于 2009-10-7 11:23
这话说的不严谨 反正就是那个意思吧
sunyemao 发表于 2009-10-7 11:04
什么叫程序正义,搞法律的人自身都不去遵守程序正义,那还谈啥法制建国.如果法律有漏洞完全可以修改或补完.不是说我以为对方在钻漏洞我就可以用非法手段去逼供的.疑罪从无,万一要是对方还就是冤枉的呢,不是屈打成招了吗.这样的冤案错案难道还少吗.
光荣游侠 发表于 2009-10-7 08:05
等哪天苍蝇来叮你的时候,你也能这么认为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小日本除外,你杀多少小日本都没错
这么对付ZD JD 还差不多
真的碰到JD,ZD估计变成孙子了.

中国的律师地位太低了. 公安部门里应该配上律师,而且这些律师不属公安部门管.
中.常.弹. 发表于 2009-10-7 14:02

公安部门什么时候可以管律师了?难道司法部也是公安部的下属?
屈打成招是办案大忌
司法系统中公安老大的传统根深蒂固,冰冻三尺非一日可溶。
当警察的这样暴力这样邪恶的对待嫌疑人,他们难道就不怕报应了吗?!现在中国的民间社团组织发展的如火如荼,有钱有势的地方豪强如雨后春笋一般一茬又一茬的疯狂冒,万一那天哪个警察同志,碰上个有深厚背景硬茬,那这拿小钱混日子的人民警察和其家属怎么办。所以,做人什么时候都要有怜悯之心,这样既能帮别人,也能使自己和自己的家人免受无枉之灾。
都非 发表于 2009-10-7 09:38
无罪推论懂不懂?你都拿不出证据凭什么“明明就知道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凭第六感?
zking675918 发表于 2009-10-7 15:14
就凭看你小子的模样就不象好人
这和长期以来警察队伍良莠不齐 职业培训和法制培训跟不上有关
一些欠发达地方的警察大部分是特定历史时期下进入的公安系统 既不懂法律 也谈不上有什么业务能力 很多就是普通的退伍军人
什么时候司法能够独立,什么时候律师能够介入案件审讯全过程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09-10-7 08:19
既然提到零口供,警察也往死里整,老头肯定是有问题的。

中国司法确实面临改革。
其二,要改变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办案思维,防止对嫌犯口供过度依赖,鼓励“零口供”办案。“零口供”规则一旦实施,可以有效遏制长期以来在司法界屡屡发生的刑讯逼供、诱供、引供等执法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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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N年前就有的规定。



故意伤害罪?难道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刑讯逼供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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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重罪。属于想象竞合,按故意伤害是合乎法理的。
这已经是常态了,连双规里不让睡觉也被认为是合理的手段,我们的司法道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上面吵吵这么半天
着写家伙最大的问题说白了就是把人弄死了.............
追忆 发表于 2009-10-7 07:40

  法律拟制: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受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本案的问题在于,个人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