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2:36:48
情影如下:某男包了个女的。签了合同。代生关系。结果小孩成形了。照B超。看到是个女的。男的不要。女的不肯。就在他们约好谈事的茶餐馆吵起来。女的还打了男的。餐厅报警。我们到场。女的当我们是透明的。一直在打那个男。那男的脸都给打肿了。我们又没办法。对方孕妇。拉她或者怎样。到时也麻烦派出所到场也没办法处理。只能叫她们去不影响别人的地方去谈。。情影如下:某男包了个女的。签了合同。代生关系。结果小孩成形了。照B超。看到是个女的。男的不要。女的不肯。就在他们约好谈事的茶餐馆吵起来。女的还打了男的。餐厅报警。我们到场。女的当我们是透明的。一直在打那个男。那男的脸都给打肿了。我们又没办法。对方孕妇。拉她或者怎样。到时也麻烦派出所到场也没办法处理。只能叫她们去不影响别人的地方去谈。。
男的还跑不过孕妇吗,非要站着挨打
这个合同的效力···要是严格按照合同法 貌似是有效的 毕竟社会风气变了 不算违反公序良俗吧···男的违约了
给女的拉着呢。他也不怎样。一出事,就两条人命啊。合同里写着不是男的,不要。
估计到了法院也没法判
不能打掉么。。
我喜欢1911手枪 发表于 2009-10-2 17:09
这个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吗………………

貌似,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

才疏学浅,法律学的不好,看看法官咋说吧
不能吧。听闻小孩多少个月,是不能打的。如果强行打掉大人很危险
都是钱闹的!
就是怀孕二奶打老公么,性质已经变了,根本没合同什么事情鸟,这个还真难搞呵呵,碰都不能碰的,一碰等下孕妇摔倒或者借故摔倒,你们就惨了[:a5:]
这个世界真的是快到头了。
21世纪的今天,重男轻女的观念还那么深厚。
还有这样的合同。
古怪的社会,古怪的天朝皇民。
怪就怪合同没签好。

当初就应该写上,如果B超是女的,就怎样怎样。男的怎样怎样。
应该是无效的,违反《婚姻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女孩不好么?:o
世界在变,人也在变,唯一不变的,是我还在抽软白沙
找茬把男的铐上带走,不过如果男的愿意在那挨打那单说了。
别动孕妇,孕妇最大~~~
打死那个王八蛋男的!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0-2 17:08
有效?
合同將女性等同生育器械.....
祇要男不要女.........
還不算違反公序良俗?
alex182 发表于 2009-10-3 09:42
私人糾紛無需銬上吧?
指點那位女的去提告........
法庭在證實孩子與父親的血緣間係後,多會判決男的付瞻養費直至18歲--無論是男是女.也不會理會那違反合同法的合同.
女的還可以因為照顧孩子,收取男方付的生活費.
      还休似乎还不了解大陆的风土人情。大陆这边,民众遇到纠纷,特别喜欢扯皮,扯起皮来,又特别喜欢召唤警察来。为什么?因为找警察来不收钱。去法院打官司,要花钱,大陆百姓才不愿意呢。有白使唤的警察用,何乐而不为?

有效?
合同將女性等同生育器械.....
祇要男不要女.........
還不算違反公序良俗?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09-10-3 22:30
法不禁止即自由 合同法规定的绝对无效的合同就那么几种
有效?
合同將女性等同生育器械.....
祇要男不要女.........
還不算違反公序良俗?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09-10-3 22:30
法不禁止即自由 合同法规定的绝对无效的合同就那么几种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09-10-3 22:30 只要男不要女 即使按照你说的 那也只是条款无效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目前国内对代孕合同的法律是空白的 那么既然是空白 法不禁止即自由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应当认定其合同有效
况且目前国内司法实践中 基本是承认代孕合同的效力的

私人糾紛無需銬上吧?
指點那位女的去提告........
法庭在證實孩子與父親的血緣間係後,多會判決男的付瞻養費直至18歲--無論是男是女.也不會理會那違反合同法的合同.
女的還可以因為照顧孩子,收取男方付的生活費.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09-10-3 22:34

这在内地行不通,指点归指点,没有人信那个,不然还会有那么多人上FANG?
打官司花钱、搭时间还不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很多人小事找警察,大事直接去政府部门闹。。。
私人糾紛無需銬上吧?
指點那位女的去提告........
法庭在證實孩子與父親的血緣間係後,多會判決男的付瞻養費直至18歲--無論是男是女.也不會理會那違反合同法的合同.
女的還可以因為照顧孩子,收取男方付的生活費.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09-10-3 22:34

这在内地行不通,指点归指点,没有人信那个,不然还会有那么多人上FANG?
打官司花钱、搭时间还不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很多人小事找警察,大事直接去政府部门闹。。。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0-3 23:30

民法、妇女儿童保护法里面都有关于抚养子女义务的相关规定。
如果诉的话就不用提合同的事,直接诉他抚养责。
B超谁做的,当即吊销行医资格。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09-10-3 23:30
小弟對國內法律是白痴一名.
合同訂立,從來沒有提及一個原則,但就必須遵守--不違反當地風俗習慣/法律.
如果合同上未有訂明依法申請準生證..........那就是基於違法的合同.
ruemignon 发表于 2009-10-2 20:07
那你到了香港到了海外华人区岂不是要疯掉
看你還休不休 发表于 2009-10-7 10:31
合同条款如果于法律相抵触就是无效合同,不过即使这个合同无效,这事情也很难搞
清官难断家务事啊。这种事情其实可以交给社区去管。
天哪,如果生出来一个阴阳人那怎么办?
这合同显然违法了,无效
alex182 发表于 2009-10-4 00:52
没办法中国的法律是党定出来的,找党最管用。
alex182 发表于 2009-10-4 00:56 总要按照最有利于新生儿的原则来处理吧 而且如果承认合同效力 那么代孕女子即可抽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