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内丢车,我们是否能向单位索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7:45:19


我们单位比较大,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和许多委办局都在一个大楼里面,人多车多。在楼的后面有一个存车棚(自行车和电动车),车棚是有人看守的,按照规定是早上8点30锁门,中午11点30开门,电动车需要卸下电池,(下午也是如此)中间如果有人想外出需要看车人去打开车棚的大门。许多人为了外出方便,车子就随意的放在院子内。
前一阵子我们院外施工,有两面的围墙被拆除了,从那时起院内频发丢车事件,主要是随意放在院内的非机动车被偷和一些低档机动车被撬锁拿走车内财物,后来拆除的围墙装上了隔离挡板,车辆是无法出入只能走大门,但是外来人员还是可以从挡板的空隙处进入。

有一位职工由于把电动车放在了院内(车棚外),造成了车辆丢失,把我们单位告到法院,她提出的理由是:
a、车辆放在院内,单位没有把车清理走,就是默认存放在那,单位负有保管义务。
b、由于院内环境比较封闭,大门处有保安值守,外来人员出入有登记,她的车被人推走,保安没有注意到,说明保安有重大过失,单位负有责任。
c、职工在单位上班的期间内,单位有保证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现在她的车丢失了,单位负有责任。

我的一些问题是:
1、在单位指定区域内内免费存放车辆是否意味着保管合同的成立?
2、当单位划定存车区域后,在划定区域外存放车辆丢失,单位是否应清理,如没有清理是否可以认为单位是默认存放?
3、在有保安值守的单位,职工丢失物品,单位是否有责任?
4、上面说到的这位职工在我们院内某一个单位工作,她起诉的被告应该是谁?(我们楼内有大大小小三十几个单位,楼盖成差不多有20多年了,楼的产权是属于区委的,但是平时楼内和院内的管理是属于区政府机关)

注:看来2楼帖子,明确一件事,我们都是免费存放的。。。

我觉得这件事情挺有意思的,写出来大家聊聊吧~~~

我们单位比较大,区委、区政府、人大、政协和许多委办局都在一个大楼里面,人多车多。在楼的后面有一个存车棚(自行车和电动车),车棚是有人看守的,按照规定是早上8点30锁门,中午11点30开门,电动车需要卸下电池,(下午也是如此)中间如果有人想外出需要看车人去打开车棚的大门。许多人为了外出方便,车子就随意的放在院子内。
前一阵子我们院外施工,有两面的围墙被拆除了,从那时起院内频发丢车事件,主要是随意放在院内的非机动车被偷和一些低档机动车被撬锁拿走车内财物,后来拆除的围墙装上了隔离挡板,车辆是无法出入只能走大门,但是外来人员还是可以从挡板的空隙处进入。

有一位职工由于把电动车放在了院内(车棚外),造成了车辆丢失,把我们单位告到法院,她提出的理由是:
a、车辆放在院内,单位没有把车清理走,就是默认存放在那,单位负有保管义务。
b、由于院内环境比较封闭,大门处有保安值守,外来人员出入有登记,她的车被人推走,保安没有注意到,说明保安有重大过失,单位负有责任。
c、职工在单位上班的期间内,单位有保证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现在她的车丢失了,单位负有责任。

我的一些问题是:
1、在单位指定区域内内免费存放车辆是否意味着保管合同的成立?
2、当单位划定存车区域后,在划定区域外存放车辆丢失,单位是否应清理,如没有清理是否可以认为单位是默认存放?
3、在有保安值守的单位,职工丢失物品,单位是否有责任?
4、上面说到的这位职工在我们院内某一个单位工作,她起诉的被告应该是谁?(我们楼内有大大小小三十几个单位,楼盖成差不多有20多年了,楼的产权是属于区委的,但是平时楼内和院内的管理是属于区政府机关)

注:看来2楼帖子,明确一件事,我们都是免费存放的。。。

我觉得这件事情挺有意思的,写出来大家聊聊吧~~~
请问你们平时停车交过管理费没,交过的话问题不大,如果没交的话就扯皮了,不过我的印象中机关一般都没交过这笔费用,理论上讲应该是可以索赔的,操作起来有点麻烦就是了。
你不想在单位混了?
马甲1号 发表于 2009-9-8 10:56
呵呵


是停放不是存放,所以没处告.
保安是单位请的只保护单位财产,职工私人物品不在保安职责之内。

是停放不是存放,所以没处告.
保安是单位请的只保护单位财产,职工私人物品不在保安职责之内。
小心呀,要跟看守的人扯的话,小心牵扯到领导,呵呵.
交钱停车后就形成合同关系了.没有交钱他没告你的乱停放就算好的了.
只有交钱保管的,才能告人家没保管好,这是常识.
遥远的星空 发表于 2009-9-8 11:22

不是的,按照合同法保管合同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是否收费,可以视为不收费的保管合同。
这个事情的关键之一就是保管合同是否成立,而不是是否收费了。
收了费没有!!有的话,你可以拿着收费的票据告它们.
我以为是汽车
从饮食娱乐场所的所谓免费保管所引发的丢车纠纷处理来看收不收费不是能不能索赔的关键,关键是法院是否认定存在事实的保管行为
衙门里还有骑(电)单车的?非编?
除非有收据
饮食娱乐场所的所谓免费保管所引发的丢车纠纷处理来看
==================================
娱乐场所存车人和场所有消费的合同关系, 存车是提供的服务其中之一. 但存车在单位大院, 存车人和大院单位有什麽服务合同会包括存车服务 ? 如果是单位职工, 单位提供的服务条件, 是不是除了薪金外还包括提供存放车的设施给员工使用, 提供的时候有无把存车风险豁免掉 ?:L
  这个.........我想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解读:

  一方面,如果是免费停车的话,站在机关的角度上讲这是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也就是说你和机关之间并不存在一个保管合同关系,因此你也就无法主张机关的违约责任;而且你丢车的问题,机关本身并不存在主观放任的故意,也就是说机关并不存在过错,你也就无法向机关要求索赔.........

  但是另一方面,机关的确是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地方,这一保障义务按道理来说应当扩大到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保障(任何一个机关都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保安),所以如果以这项义务进行索赔的话并不是不可以,但是成功的概率不高..........因为“安保义务”一般来说都是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适用...........
jiangshang 发表于 2009-9-8 13:05

  满大街都是.........你以为在机关上班就可以由私家车么?


保管合同必须以占有转移为生效要件,至于是否有偿倒不是成立或生效要件,你钥匙还在兜里就没有转移占有的问题,所以即使收费也很难说形成了保管合同而不是场地租赁合同。

话又说回来,机关实行的是公务员法而不是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单位来讲,如果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说,保障员工财物安全应该算是单位的一个从义务,当然机关嘛,不好说了

保管合同必须以占有转移为生效要件,至于是否有偿倒不是成立或生效要件,你钥匙还在兜里就没有转移占有的问题,所以即使收费也很难说形成了保管合同而不是场地租赁合同。

话又说回来,机关实行的是公务员法而不是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单位来讲,如果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说,保障员工财物安全应该算是单位的一个从义务,当然机关嘛,不好说了
某些人脑子里不知道装的是什么……

家严不大不小一个处级干部,从他往下整个部门20几个人一台私家车都没有。
是不是某些人又要莫名惊诧了啊
ytgk9999 发表于 2009-9-8 16:10

我觉得这件事越想越有意思
1、保管合同
   一个合同成立的大前提是要有要约和承诺,从我们日常的情况来看,单位一般来说只是为员工提供一个停放车辆的场所,并没有对车辆的保管进行约定。从单位管理角度来讲,单位有权对院内的秩序进行管理,所以对车辆停放的管理不应该视为是“保管”,而应该定义为院内秩序的管理。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必须要有所有人把物交予保管人进行保管的事实,和保管人接受物的事实,并且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双方在这方面的认识不一致,可以视为重大误解,保管合同也不应成立。

2、责任
   民事案件中,当甲方有故意或者过失给乙方造成了损失的时候,甲方负有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保安的职责是对整个机关大院的秩序、安全负责,但是在没有完善的出入门禁系统的情况下,保安无法确定车辆的驾驶人是否为车主,所以不应认为保安对此有过失。
   本案中事主的车辆没有停放在指定地点,电池也没有卸下,本身就违反了单位的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事主和偷车人承担。

3、被告
    无论结果如何,事主都是有起诉的权利的。而被告是谁很值得推敲,我们大院的产权单位是区委,被告是另外一个单位的,而机关事务是有区政府管理。
   我觉得起诉时可以把三方都当做被告,哈哈
接上。。。
有一些细节也值得思考,比如我们的车棚是有人值守的,而且规定了开放关闭时间,那在车棚内的车辆是否应视为保管合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