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杭州飙车案“胡斌替身”谣言者被拘 网友质疑此举属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04:54


□晨报记者 姜 鹏

    前一段时间,网络上关于杭州“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的议论沸沸扬扬,最后经杭州司法机关出面澄清才平息了质疑。

    昨日,晨报记者从湖北鄂州警方证实,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被指利用网络捏造、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谣言,日前被行政拘留10天。

    不过,网友对于警方的这一作法又起质疑,认为属“因言获罪”。专家表示,警察拘留网民应谨慎,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晰正当言论与造谣的区别。

散布者:

曾任某杂志驻深圳记者

    7月20日,杭州“5·7”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出现在庭审现场的胡斌比案发时明显发胖,而且戴上黑框眼镜,看上去判若两人。21日,熊忠俊以“刘逸明”名义在网上发布《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帖说:“让人吃惊的是,受审的‘胡斌’竟是一个替身,中国媒体在广传有关消息的时候,竟然都没看出来,实在是可悲。”随后,杭州司法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些猜测纯属无稽之谈,毫无事实根据。”

    24日,刘逸明再发表《上庭受审的“胡斌”铁定是替身》一帖,对法院“无稽之谈”的说法再次予以质疑,“不能不说是现代版的指鹿为马。”

    从7月23日至8月2日,熊忠俊共发表8篇帖子,公布各种胡斌使用替身的“证据”,认为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

    鄂州市公安机关认为,熊忠俊利用互联网捏造、散布“胡斌替身”谣言,引发网民猜疑,误导公众舆论,扰乱公共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熊忠俊供认不讳。鄂州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于2009年8月21日对熊忠俊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晨报记者多方求证获悉,熊忠俊1980年出生于湖北鄂州,爱好文学,笔名“刘逸明”,曾担任一家杂志社驻深圳记者,为多家媒体撰稿。

    晨报记者还获悉了一段熊忠俊被拘留前一天的QQ聊天记录,称“当天他被湖北警察传唤,涉嫌罪名是造谣”。熊忠俊承认“我发过怀疑胡斌找替身的文章”,但他否认自己“首发”该帖。

    在天涯网站上,“刘逸明”属于“全面封杀”用户,最后一次上站是8月21日。自今年4月注册以来,网友“刘逸明”发帖50余篇,其中大多数是评论和质疑内容。网 友:

非凭空捏造,属合理质疑

    网友“刘逸明”被拘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发其他网友的热议。一位网友表示难以接受,认为“刘逸明”通过对比前后两张有明显区别的胡斌照片,怀疑胡斌使用替身属于合理质疑,而非凭空捏造了一个事实,“刘逸明”被拘属于“因言获罪”。不过,也有网友认为“这(熊忠俊的发帖)明显不是怀疑,而是造谣”。对此,天涯网总编辑胡彬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对警方拘留熊忠俊的举动有些不解,“抓网民,应当慎重。”胡彬表示,网友“刘逸明”在多家网站多次发帖“胡斌有替身”,确有干扰、散布之嫌,但不能认定属造谣。“按照这种逻辑,警方先前发布车速70码,亦属于造谣。”

    针对网友“因言获罪”的担忧,胡彬介绍说,当前互联网讨论秩序亟待规范,应当从规范网友讨论和加强站方管理两方面着手,建立一个理性、文明、友好的言论环境。

    有网友怀疑天涯网站泄露了熊忠俊的个人资料。胡彬表示,经内部调查,网站并未泄露相关信息,而此次警方也未要求天涯网站提供相关信息。专 家:

应明确言论和谣言区别

    近年来,因网络发帖造谣而被拘留的案例呈现高发态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表示,我国法律对言论与谣言的区别并未有明确的界定,以至于对谣言案认定显得比较随意,时常引发争议。张千帆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借助该类案件的频频发生尽快制定一些司法解释,既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又明确质疑言论和造谣的边界,从而减少对言论的误判或矫枉过正。

    张千帆表示,从监督和推动政府部门工作的角度,政府部门应该善待网友言论。如果失实言论没有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应谨慎对言论者采取拘留或处罚措施。

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c ... 0090826_741192.html
散布杭州飙车案“胡斌替身”谣言者被拘 网友质疑此举属“因言获罪”
天涯网否认泄露造谣者个人资料

□晨报记者 姜 鹏

    前一段时间,网络上关于杭州“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的议论沸沸扬扬,最后经杭州司法机关出面澄清才平息了质疑。

    昨日,晨报记者从湖北鄂州警方证实,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被指利用网络捏造、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谣言,日前被行政拘留10天。

    不过,网友对于警方的这一作法又起质疑,认为属“因言获罪”。专家表示,警察拘留网民应谨慎,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晰正当言论与造谣的区别。

散布者:

曾任某杂志驻深圳记者

    7月20日,杭州“5·7”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出现在庭审现场的胡斌比案发时明显发胖,而且戴上黑框眼镜,看上去判若两人。21日,熊忠俊以“刘逸明”名义在网上发布《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帖说:“让人吃惊的是,受审的‘胡斌’竟是一个替身,中国媒体在广传有关消息的时候,竟然都没看出来,实在是可悲。”随后,杭州司法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些猜测纯属无稽之谈,毫无事实根据。”

    24日,刘逸明再发表《上庭受审的“胡斌”铁定是替身》一帖,对法院“无稽之谈”的说法再次予以质疑,“不能不说是现代版的指鹿为马。”

    从7月23日至8月2日,熊忠俊共发表8篇帖子,公布各种胡斌使用替身的“证据”,认为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

    鄂州市公安机关认为,熊忠俊利用互联网捏造、散布“胡斌替身”谣言,引发网民猜疑,误导公众舆论,扰乱公共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熊忠俊供认不讳。鄂州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于2009年8月21日对熊忠俊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晨报记者多方求证获悉,熊忠俊1980年出生于湖北鄂州,爱好文学,笔名“刘逸明”,曾担任一家杂志社驻深圳记者,为多家媒体撰稿。

    晨报记者还获悉了一段熊忠俊被拘留前一天的QQ聊天记录,称“当天他被湖北警察传唤,涉嫌罪名是造谣”。熊忠俊承认“我发过怀疑胡斌找替身的文章”,但他否认自己“首发”该帖。

    在天涯网站上,“刘逸明”属于“全面封杀”用户,最后一次上站是8月21日。自今年4月注册以来,网友“刘逸明”发帖50余篇,其中大多数是评论和质疑内容。网 友:

非凭空捏造,属合理质疑

    网友“刘逸明”被拘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发其他网友的热议。一位网友表示难以接受,认为“刘逸明”通过对比前后两张有明显区别的胡斌照片,怀疑胡斌使用替身属于合理质疑,而非凭空捏造了一个事实,“刘逸明”被拘属于“因言获罪”。不过,也有网友认为“这(熊忠俊的发帖)明显不是怀疑,而是造谣”。对此,天涯网总编辑胡彬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对警方拘留熊忠俊的举动有些不解,“抓网民,应当慎重。”胡彬表示,网友“刘逸明”在多家网站多次发帖“胡斌有替身”,确有干扰、散布之嫌,但不能认定属造谣。“按照这种逻辑,警方先前发布车速70码,亦属于造谣。”

    针对网友“因言获罪”的担忧,胡彬介绍说,当前互联网讨论秩序亟待规范,应当从规范网友讨论和加强站方管理两方面着手,建立一个理性、文明、友好的言论环境。

    有网友怀疑天涯网站泄露了熊忠俊的个人资料。胡彬表示,经内部调查,网站并未泄露相关信息,而此次警方也未要求天涯网站提供相关信息。专 家:

应明确言论和谣言区别

    近年来,因网络发帖造谣而被拘留的案例呈现高发态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表示,我国法律对言论与谣言的区别并未有明确的界定,以至于对谣言案认定显得比较随意,时常引发争议。张千帆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借助该类案件的频频发生尽快制定一些司法解释,既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又明确质疑言论和造谣的边界,从而减少对言论的误判或矫枉过正。

    张千帆表示,从监督和推动政府部门工作的角度,政府部门应该善待网友言论。如果失实言论没有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应谨慎对言论者采取拘留或处罚措施。

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c ... 0090826_741192.html
散布杭州飙车案“胡斌替身”谣言者被拘 网友质疑此举属“因言获罪”
天涯网否认泄露造谣者个人资料
天涯总编辑站在轮子一边,这就是天涯为啥多怪事的原因。
小学没毕业,造谣和撒谎名词解释不相同
江城孤舟 发表于 2009-8-26 16:53

不能怪轮子,只能怪现在轮子冥运不分家了
言论自由!造谣无罪!;P

天涯总编辑站在轮子一边,这就是天涯为啥多怪事的原因。
江城孤舟 发表于 2009-8-26 16:53


70码事件让我有幸见到了选择性无视的最高境界,直到今天还在抱着"警方先前发布车速70码"不放,这得脸皮厚到什么程度才做说的出来啊:D
天涯总编辑站在轮子一边,这就是天涯为啥多怪事的原因。
江城孤舟 发表于 2009-8-26 16:53


70码事件让我有幸见到了选择性无视的最高境界,直到今天还在抱着"警方先前发布车速70码"不放,这得脸皮厚到什么程度才做说的出来啊:D
警方提供记者采访视频后HH也承认那个人确实是胡斌,熊某人依旧胡搅蛮缠不罢休只要政府不承认那个胡斌是替身就不能建设和谐社会,如今媒体也是一边倒起哄式的去支持熊某人把他塑造成正义感极强的网民却不去看看他颠倒黑白称汉族压迫少数民族的烂文!
呵呵
想起当年的红钻帝国,
活该!
这家伙在大妓院上可是有文章的
说是轮子不为过
还号称去过某论坛
http://loverockroll.spaces.live. ... 750475C56!397.entry
  熊某人这头人畜还造谣汉人压迫少数民族
楼主,转贴请使用原标题,评论可以跟贴,谢谢。
言论自由等于可以造谣?!
楼主很强大!
言论是要自由的,但是传播谣言要承担责任,因为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戈培尔与言论自由无关。
希望楼上上各位粪粪多读读林达的书,你才清楚什么叫言论自由
那就先请你这个非粪给大伙说说,
大家先把耳屎挖干净。。。:D
楼上某人先翻字典学习什么叫“造谣”
散布谣言应该依法受惩
你可以怀疑、质疑!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言之凿凿的说是顶替,就是捏造谣言!
煽动造谣跟“因言获罪”是一回事么??
“冒名顶替”者的名字和照片,加上“真身”的去向,编出了这些他显然早就不是言论自由保护的对象了。
该。。。
这傻逼
就是欠操
胡庭审的照片不象他以前的照片,这是很多网民共同的感觉。这可算质疑  但随便找个别人在网上的照片 说他叫张礼礤 是他顶包了胡 这就叫造谣


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肆意诽谤,你这样毫无根据,肆意造谣中伤, 本身就是侵犯他人的切身利益, 当然应该受到法律严惩。

否则,老子满天散布谣言说你妈在外边当鸡, 你是你妈跟外边一嫖客生的, 没证据还理直气壮, 甚至我还PS出一堆假证据,假证人,还让你去提供证据表明老子说错了, 否则就是你作贼心虚? 这是不是也是言论自由,也是合理质疑啊?:D

什么时候,任何国家也不可能容忍无限制的言论自由,任何国家都有法律用来制裁造谣中伤,恶意诽谤, 就这次事件,这人完全应该判重刑, 才拘留10天实在是中国司法的悲哀。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中, 这种人散布谣言, 恶意诽谤,甚至编造证据, 完全应该受到法律严惩。

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肆意诽谤,你这样毫无根据,肆意造谣中伤, 本身就是侵犯他人的切身利益, 当然应该受到法律严惩。

否则,老子满天散布谣言说你妈在外边当鸡, 你是你妈跟外边一嫖客生的, 没证据还理直气壮, 甚至我还PS出一堆假证据,假证人,还让你去提供证据表明老子说错了, 否则就是你作贼心虚? 这是不是也是言论自由,也是合理质疑啊?:D

什么时候,任何国家也不可能容忍无限制的言论自由,任何国家都有法律用来制裁造谣中伤,恶意诽谤, 就这次事件,这人完全应该判重刑, 才拘留10天实在是中国司法的悲哀。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中, 这种人散布谣言, 恶意诽谤,甚至编造证据, 完全应该受到法律严惩。
bigKprocess 发表于 2009-8-27 00:58

此人是轮子,后面还有感化教育班等着它
可惜了当初超大的一群“义愤填膺”者~~~
呵呵,愤怒不奇怪,但可笑在没有分辨力还为轮子去争论
为个轮子吵架?
nc
美国政府早就想把质疑肯尼迪死因和登月质疑了几十年的那几千万刁民都抓起来了,还是我们先进啊。
其实吧,干掉肯尼迪的是叫“张礼礤”衰哥,住岩石路123号,纽约市,纽约州。
就是一个轮子支持者,长期在《大忌元》、《博讯》等轮子和支持轮子的网站上发表文章,这样的人,不抓才是没有天理。
一个成年人 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rockstone 发表于 2009-8-27 10:40
这样吧,你在美国公开说“纳粹德国没有屠杀犹太人,犹太人都是自己寻死的”试试?
zh020 发表于 2009-8-27 10:53
  经过网友调查,被“张礼礤”衰哥刺杀的是替身。《荒唐,被刺的美国总统“肯尼迪”竟是替身》中提到,“肯尼迪”与之前照片不是同一个人。注:该贴已被独裁的MD封杀。
“抓网民,应当慎重。”
=====================================
满大街都是网民,没听说网民高人一等!
wang2bin10 发表于 2009-8-26 19:13
你说对了,言论自由==可以造谣。
原因很简单,什么叫造谣?我说你家王八六条腿,这是不是造谣?是,肯定是,但能因此判我刑吗?
言论有罪无罪,不在于你说的是真是假,而在于你说的造成了什么后果,比如,你说某某与某某通奸,这是违法的,伤害了他人,即使你说的是事实。
为什么不能规定谣言==犯罪?无他,怎么判定他说的是谣言?
他说某局长受贿220万,但实际上只收了100万,这是不是谣言?
而且更多的时候,因为人们认识水平的差异,是不是谣言无法判断,比如说,日心说当初是不是谣言?从当时的普遍价值观和科学发展的程度来说,完全可以定其为谣言。
37# biermann
大哥,造谣倒霉的也有就看是不是有人追究。
想想宋祖德整天乱喷,喷了多少年都没事,这回造谢晋的遥不是造出事来了(至少要坏分几十万)。
不追究是你赚了,被揪住了你也没啥可委屈的。不是老话说:出来混的总是要还的。就到了你还的时候了呗!
“张礼礤”不是言论,就是 造谣。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27 22:39

键政局的同志好.:D

造谣=言论自由,这纯粹是放屁.侯某人尚知不要用谎言去打击敌人,你这一说法,等于是在为柴某人脱罪:D

需要指正的一点,某些谣言还是被规定为是犯罪的,比如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D

就这位熊忠俊的事情来说,编这一套虽让我过了看笑话的瘾但确实流传甚广的故事,从客观上挑动了部分公众对TG公信力的怀疑而使其减分,从主观上鉴于其华丽的个人履历推测存在造成上述危害结果的故意,就这关他10天很不错了.不过话说回来,就他那套看一遍就笑一遍的"推理","论证".我觉得还是送安定医院去查查有没有强迫症的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