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公司违规运输核辐射燃料 核安全局痛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7:46:02
沪陕高速 资料图
套用句老话就是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
光批评没有用,重要的是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高速上一撞,就成脏弹了
赞同。这是有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抓人,而不是批评。
问题是搞这特种运输的专业人员好像没几个,现在培养也来不及,抓了他们,谁运呀?
TMD,批评就了了,应该按故意杀人罪起诉!
rickufo 发表于 2009-8-19 20:13
抓他们领导。
{:3_90:} 走连霍高速要绕道郑州方向,那就远了,降低成本嘛
抓人?以何罪入刑?请教


我也觉得应该抓他们领导。路线不应该是运输人员定的,抓了运输人员就是替罪羊。

至于罪名,我不懂法律,不知道有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不过像这种尖端敏感的行业,肯定有特殊的规定,不遵从组织领导擅自行动绝对是有错的。至于是内部处理还是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好说了。

我也觉得应该抓他们领导。路线不应该是运输人员定的,抓了运输人员就是替罪羊。

至于罪名,我不懂法律,不知道有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不过像这种尖端敏感的行业,肯定有特殊的规定,不遵从组织领导擅自行动绝对是有错的。至于是内部处理还是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好说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合适?
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致多人伤亡的;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等。
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那都是辐射品啊,太难想象了...................[:a16:][:a16:]
登云 发表于 2009-8-20 02:46

威胁公共安全罪,可判死刑
现在是什么世道啊[:a5:]
要追究责任!
qnxchina 发表于 2009-8-20 12:24
你翻翻书,看看构成要件先
有没有过失杀人/伤害未遂罪这种说法[:a1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主观危害性,比如投毒破坏交通设施,本案不具有主观危害性,不适用于此罪。

现有刑法中,相关条目定罪都是要求“后果”的,没有“后果”就不构成刑事犯罪,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处理 ...
电网 发表于 2009-8-20 10:16

从前一段时间的案例看。醉酒驾驶导致多人死亡,适用了该罪行,并且一审判处了死刑。
参照这个,我感觉还是适用的。

当然,这个没有后果,很难办。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主观危害性,比如投毒破坏交通设施,本案不具有主观危害性,不适用于此罪。

现有刑法中,相关条目定罪都是要求“后果”的,没有“后果”就不构成刑事犯罪,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处理 ...
电网 发表于 2009-8-20 10:16

从前一段时间的案例看。醉酒驾驶导致多人死亡,适用了该罪行,并且一审判处了死刑。
参照这个,我感觉还是适用的。

当然,这个没有后果,很难办。
roookuuu 发表于 2009-8-21 00:19
未遂是一个状态,不是罪名,参照既遂处理
要是出问题就麻烦了···
{:3_80:} 其实,真要治罪,莫须有三个字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