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研讨相关条款 对酒后驾车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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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2 05:01作者:刘栋 来源:文汇报http://sh.xinmin.cn/shms/2009/08/12/2367157.html

上海律师研讨相关条款 对酒后驾车须"零容忍"

  今年6月30日,南京发生一起醉酒驾车撞死5人的事件。醉酒司机张明宝沿途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造成5人死亡。

  7月23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无证醉酒驾车者孙伟铭死刑———去年12月14日,长期无证驾驶的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8月4日,刚刚发生过闹市飙车致人死亡的杭州市,一名29岁司机酒后驾驶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芳芳撞死。

  8月6日,上海27岁的高某酒后驾车,将年仅4岁的儿童小帆帆撞飞死亡。

  ……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因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而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酒后驾车、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是否应在《刑法》中增加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肇事惩罚的专门条款,也成为了法律界人士热议的话题。昨天,上海市律协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就此问题进行了研讨。

  酒后驾车应对先前行为严惩

  “我酒量好,喝点开车不会出事情的。”正是抱着这样的念头,酒后驾车之风在我国愈演愈烈。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认为,机动车是与行人接触最密切的交通工具,规范驾车行为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行为人明知酒后不得驾车而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与一般交通事故不同,违法的恶性程度较高,应予以严惩。

  然而根据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如未造成事故,多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即使发生恶性事故,刑事制裁定罪也多采用交通肇事罪,导致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起到惩治警戒作用。杨波建议,对酒后驾车绝对要“零容忍”,完善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制裁的衔接和过渡,从预防的角度加大惩处交通肇事违法行为的力度。比如,一次酒后驾车禁驾5年;两次酒后驾车终身禁驾;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一概以犯罪论处,并根据犯罪的构成界定罪名,或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让违法者噤若寒蝉。

  这一观点,引发了与会多名律师的共鸣。有律师指出,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予以刑罚,这种针对已经发生事故的惩处措施只是一种消极性预防。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制度设计过分偏重对行为后果的惩罚,量刑幅度的提高依赖于损害后果的增加,阻碍了其预防作用的发挥。因此,应对交通肇事的先前行为进行严惩,以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林东品律师认为,与国外相关标准比较,我国对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过低。在一些发达国家,饮酒驾车的标准一般都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小于10毫克/100毫升。针对目前酒后驾车屡禁不绝的现象,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调整对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以约束驾车人行为。

  是否需在《刑法》中单列罪名

  媒体上关于酒后驾车肇事案件的屡屡曝光,对肇事者如何惩处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话题。不少人提出,应将“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单独成条列入《刑法》,以加大对酒后驾车者的惩处。但在杨波律师看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将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规定为犯罪情形之一,无须单列罪名。

  根据1997年制定的《刑法》,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张培鸿律师认为,酒后驾车应属过失犯罪范畴,《刑法》中过失犯罪最高量刑为7年。如在《刑法》中加重刑罚,客观上将拉高交通肇事的刑罚,破坏刑罚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平衡关系,造成某些过失犯罪的刑罚重于故意犯罪刑罚。“情绪化的表达可以理解,但反映到立法上需要冷静。”

  目前,我国对醉酒驾车的行为人通常采取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许多律师表示,这一处罚过轻,可通过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中选择其他处罚进行填补。

  应否按后果对酒后肇事量刑

  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对此,上海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国权认为这一判决量刑过重。他认为,孙伟铭虽“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从其心理分析,处于醉酒状态的他对危害结果没有必然性的认识,更没有放任或者希望的意愿。《刑法》第十五条中也明确规定,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因此,酒后驾车肇事应被认定为过失犯罪而并非故意犯罪。

  上海君成律师事务所余向栋律师指出,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行为人都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损害也是肇事者无法预料的。醉酒后驾车可能撞倒人,也可能撞死人,包含多种不确定因素。如果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是否就可以不追究其责任?单凭损害结果来处罚不尽合理,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超载等行为都很危险,肇事者在事故前都会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恶劣结果不会发生,就像南京的张明宝认为酒后驾车不会出事,过于自信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根据结果大小来决定惩处力度并无实际意义。

  也有律师提出,在2000年1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和量刑档次时,不仅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还要考虑肇事行为人的事后赔偿情况。预防酒后驾驶交通肇事,最重要的是打消那些驾车人的侥幸心理,对那些可能产生危险的行为事前就要控制,而不是单纯考虑对危害结果处以重罚。

  针对酒后驾车肇事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建议《刑法》单列新罪

  本报讯近日有媒体报道,在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撞死4人案一审判决之前,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于7月1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立法建议书》,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一项新的罪名———“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李刚在《立法建议书》中说,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但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目前排名世界第一。根据估算,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18371人,造成76230人受伤。

  目前,我国法律对酒后驾车的惩罚太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是对酒后和醉酒驾车作出了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规定;《刑法》中虽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作出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但该法条未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惩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虽涉及到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的问题,但也是以对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已造成重大损害为必要条件,其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较轻。

  《立法建议书》建议,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通过刑罚的严惩,起到警世作用,遏制并减少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国外的认定和处罚

  我国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较其他国家放得过宽。目前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瑞典为0.02%,德国0.03%,日本0.05%,美国0.08%。

  ■美国对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的司机,无条件吊销其驾照。

  ■英国对酒后驾车的初犯者,吊销驾照1年;在10年内若3次酒后驾车,法院将判吊销驾驶证109年。

  ■日本对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驾驶员,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

  ■加拿大对酒后驾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者监禁10年,造成他人死亡的监禁14年。
(新民网编辑:魏丽英)2009-08-12 05:01作者:刘栋 来源:文汇报http://sh.xinmin.cn/shms/2009/08/12/2367157.html

上海律师研讨相关条款 对酒后驾车须"零容忍"

  今年6月30日,南京发生一起醉酒驾车撞死5人的事件。醉酒司机张明宝沿途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造成5人死亡。

  7月23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无证醉酒驾车者孙伟铭死刑———去年12月14日,长期无证驾驶的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8月4日,刚刚发生过闹市飙车致人死亡的杭州市,一名29岁司机酒后驾驶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芳芳撞死。

  8月6日,上海27岁的高某酒后驾车,将年仅4岁的儿童小帆帆撞飞死亡。

  ……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因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而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酒后驾车、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是否应在《刑法》中增加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肇事惩罚的专门条款,也成为了法律界人士热议的话题。昨天,上海市律协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就此问题进行了研讨。

  酒后驾车应对先前行为严惩

  “我酒量好,喝点开车不会出事情的。”正是抱着这样的念头,酒后驾车之风在我国愈演愈烈。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认为,机动车是与行人接触最密切的交通工具,规范驾车行为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行为人明知酒后不得驾车而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与一般交通事故不同,违法的恶性程度较高,应予以严惩。

  然而根据我国目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如未造成事故,多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即使发生恶性事故,刑事制裁定罪也多采用交通肇事罪,导致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起到惩治警戒作用。杨波建议,对酒后驾车绝对要“零容忍”,完善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制裁的衔接和过渡,从预防的角度加大惩处交通肇事违法行为的力度。比如,一次酒后驾车禁驾5年;两次酒后驾车终身禁驾;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一概以犯罪论处,并根据犯罪的构成界定罪名,或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让违法者噤若寒蝉。

  这一观点,引发了与会多名律师的共鸣。有律师指出,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予以刑罚,这种针对已经发生事故的惩处措施只是一种消极性预防。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制度设计过分偏重对行为后果的惩罚,量刑幅度的提高依赖于损害后果的增加,阻碍了其预防作用的发挥。因此,应对交通肇事的先前行为进行严惩,以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林东品律师认为,与国外相关标准比较,我国对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过低。在一些发达国家,饮酒驾车的标准一般都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小于10毫克/100毫升。针对目前酒后驾车屡禁不绝的现象,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调整对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以约束驾车人行为。

  是否需在《刑法》中单列罪名

  媒体上关于酒后驾车肇事案件的屡屡曝光,对肇事者如何惩处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话题。不少人提出,应将“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单独成条列入《刑法》,以加大对酒后驾车者的惩处。但在杨波律师看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将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规定为犯罪情形之一,无须单列罪名。

  根据1997年制定的《刑法》,交通肇事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张培鸿律师认为,酒后驾车应属过失犯罪范畴,《刑法》中过失犯罪最高量刑为7年。如在《刑法》中加重刑罚,客观上将拉高交通肇事的刑罚,破坏刑罚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平衡关系,造成某些过失犯罪的刑罚重于故意犯罪刑罚。“情绪化的表达可以理解,但反映到立法上需要冷静。”

  目前,我国对醉酒驾车的行为人通常采取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许多律师表示,这一处罚过轻,可通过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中选择其他处罚进行填补。

  应否按后果对酒后肇事量刑

  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对此,上海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国权认为这一判决量刑过重。他认为,孙伟铭虽“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从其心理分析,处于醉酒状态的他对危害结果没有必然性的认识,更没有放任或者希望的意愿。《刑法》第十五条中也明确规定,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因此,酒后驾车肇事应被认定为过失犯罪而并非故意犯罪。

  上海君成律师事务所余向栋律师指出,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行为人都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损害也是肇事者无法预料的。醉酒后驾车可能撞倒人,也可能撞死人,包含多种不确定因素。如果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是否就可以不追究其责任?单凭损害结果来处罚不尽合理,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超载等行为都很危险,肇事者在事故前都会抱着侥幸心理,认为恶劣结果不会发生,就像南京的张明宝认为酒后驾车不会出事,过于自信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根据结果大小来决定惩处力度并无实际意义。

  也有律师提出,在2000年1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和量刑档次时,不仅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还要考虑肇事行为人的事后赔偿情况。预防酒后驾驶交通肇事,最重要的是打消那些驾车人的侥幸心理,对那些可能产生危险的行为事前就要控制,而不是单纯考虑对危害结果处以重罚。

  针对酒后驾车肇事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建议《刑法》单列新罪

  本报讯近日有媒体报道,在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撞死4人案一审判决之前,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于7月1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立法建议书》,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一项新的罪名———“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李刚在《立法建议书》中说,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但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目前排名世界第一。根据估算,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18371人,造成76230人受伤。

  目前,我国法律对酒后驾车的惩罚太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是对酒后和醉酒驾车作出了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规定;《刑法》中虽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作出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但该法条未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惩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虽涉及到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的问题,但也是以对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已造成重大损害为必要条件,其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较轻。

  《立法建议书》建议,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通过刑罚的严惩,起到警世作用,遏制并减少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国外的认定和处罚

  我国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较其他国家放得过宽。目前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瑞典为0.02%,德国0.03%,日本0.05%,美国0.08%。

  ■美国对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的司机,无条件吊销其驾照。

  ■英国对酒后驾车的初犯者,吊销驾照1年;在10年内若3次酒后驾车,法院将判吊销驾驶证109年。

  ■日本对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驾驶员,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供酒者的责任。

  ■加拿大对酒后驾车者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者监禁10年,造成他人死亡的监禁14年。
(新民网编辑:魏丽英)
这个要支持,还有闹市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也当严惩。
可以再严厉点
支持,应该再严厉些
说得好, 酒后驾车\公共道路飚车 都应加重惩处
发现每次群体事件以后都会有人利用公众情绪露脸出名的,抗日事件也有几个律师搏出名的···
既要加大预防性惩罚措施的力度,也要加大事后惩罚措施的力度,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然像鸡西那个疯子还会再出现。
不错,还算是有点良心。法律最终服务对象是社会次序,而不是法律本身
看了下其他国家的对酒醉驾车的法律,看来比国内严很多啊。完全不是某些人说的,国外比国内刑罚轻
对于汽车文化建立之初期的中国,应该更加严厉。

对于本贴跟帖中个别人的一些另类看法,我的意见是,
要做对的事情,只要是对的,谁提出都一样。要反对,首先
你必须证明这件事是错的。

然后才讨论怎么去把对的事情做对。
支持!醉驾的刑罚力度必须让醉驾的人害怕
终身禁驾...
qzs_wyf 发表于 2009-8-13 00:58
这个算附加刑,先关两年再说。
容忍一次吧

第一次被查醉驾(没有发生事故的),罚款以外,禁驾一年,如一年内被查开车,终身禁驾。
第二次被查醉驾或第一次醉驾并发生任何事故(无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终身禁驾并处监禁和罚款。
对于终身禁驾者,如违犯,要判处危公安罪
中国刑法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支持。。
容忍就是纵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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