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图]俺的格洛克2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10:54
枪支和拥有人都在海外(版主建议写的声明,呵呵。。。)

添加附件:

1。 Glock factory night sights - 格洛克原厂氚夜光瞄具(不知道是不是这么翻的)
2。 Wolff metal guide rod and 20# extra power recoil spring - Wolff的金属复进簧导杆和20磅增力复进簧
3。Glock extended slide release - 格洛克增长空仓挂机柄
4。Cominolli manual safety - Cominolli手动保险







枪支和拥有人都在海外(版主建议写的声明,呵呵。。。)

添加附件:

1。 Glock factory night sights - 格洛克原厂氚夜光瞄具(不知道是不是这么翻的)
2。 Wolff metal guide rod and 20# extra power recoil spring - Wolff的金属复进簧导杆和20磅增力复进簧
3。Glock extended slide release - 格洛克增长空仓挂机柄
4。Cominolli manual safety - Cominolli手动保险







漂亮,多少刀?
无限羡慕双筒兄中,XD买23是因为它小巧方便隐蔽携带吗?老大买17了吗?
再加几张。。。

G23本身$567(都含税和/或运费,枪买了快两年了),Wolff的复进簧和导杆是30多,空仓挂机柄是20块钱,手动保险是$140(零件加人工)。。。

另外添置了一支EFK Fire Dragon的9毫米转换枪管(140块钱左右),和G19的15发弹夹(每个20多),这样就可以打9毫米的子弹了。 EFK的枪管用得还可以,stoppage比俺的9毫米Ruger P89高一点,大概每百发要多一两次。。。

















老哥这枪结构好简单,自个在家用铣床能做不?
xqqx926 发表于 2009-8-7 18:14
羡慕··············
wwww130 发表于 2009-8-7 22:28
有了这家伙 LZ晚上没事时可以开着车去街上射黑鬼的屁股了
铁甲山哨兵 发表于 2009-8-8 02:19
[quote]G17的把太长了点,手指槽(finger grooves)比G19/23/32要宽一些,跟俺的手指不太配,无名指和小指头感觉骑在那俩槽之间的棱上了似的。。。

我用EFK的转换枪管打9毫米,效果还不错。。。

原厂口径是多少?
双筒 发表于 2009-8-8 11:39
委员一直觉得手指槽是一个错误。
看见微波炉,楼主的意思是不是想把枪放微波炉里炼炼?呵呵
双筒 发表于 2009-8-8 15:29


这个这个........

在美国拥枪自卫的话,在自卫射击时,火力尺度上该如何把握?或有什么法规限制?

具体来说,就是如果我在自卫射击时,用的是 2枪连击+1枪脑门 这种特种部队用的,明显是存心要人命的打法的话,会不会因此而吃官司?

如果确有此类法规限制,那我自卫射击时,该如何打才算合法?
[:a2:]羡慕啊!
哎,Glock的做工还是不错的啊,看上去真舒服啊!双筒兄还有啥好宝贝再拿出来让我们开开眼啊,老兄可以买把M3 Super 90在家防身啊,KAC的PDW也不错啊!
papop 发表于 2009-8-8 18:50

只要是被法律允许的自卫射击,打死还是打伤是没有区别的。而且打死比打伤好。这样具体发生什么事就只有看你的一面之词了。你说的1枪脑门如果是在对方还站着的时候打中就没事,如果是在对方倒地以后再打的,那就绝对的不合法。

只要是被法律允许的自卫射击,打死还是打伤是没有区别的。而且打死比打伤好。这样具体发生什么事就只有看你的一面之词了。你说的1枪脑门如果是在对方还站着的时候打中就没事,如果是在对方倒地以后再打的,那就绝 ...
xuansu 发表于 2009-8-8 23:09

那。。。要是打中过后那人挂在什么东西或者靠墙上了,能打吗?或者倒下后能打非致命部位,如小腿;或者打致命部位没死,犯法吗?
只要是被法律允许的自卫射击,打死还是打伤是没有区别的。而且打死比打伤好。这样具体发生什么事就只有看你的一面之词了。你说的1枪脑门如果是在对方还站着的时候打中就没事,如果是在对方倒地以后再打的,那就绝 ...
xuansu 发表于 2009-8-8 23:09

那。。。要是打中过后那人挂在什么东西或者靠墙上了,能打吗?或者倒下后能打非致命部位,如小腿;或者打致命部位没死,犯法吗?

你说的1枪脑门如果是在对方还站着的时候打中就没事,如果是在对方倒地以后再打的,那就绝对的不合法 ...
xuansu 发表于 2009-8-8 23:09


这个站着还是倒下恐怕就不好说了,因为这是一套连贯动作,一瞬间就要做完的事(具体来说就是每个目标连打3枪,前2枪连击目标上身,确保一定打中先,然后立即跟进朝脑门1枪,确保目标彻底被放倒。)对养成这样打习惯的人恐怕来不及观察思考就3枪打完。
你说的1枪脑门如果是在对方还站着的时候打中就没事,如果是在对方倒地以后再打的,那就绝对的不合法 ...
xuansu 发表于 2009-8-8 23:09


这个站着还是倒下恐怕就不好说了,因为这是一套连贯动作,一瞬间就要做完的事(具体来说就是每个目标连打3枪,前2枪连击目标上身,确保一定打中先,然后立即跟进朝脑门1枪,确保目标彻底被放倒。)对养成这样打习惯的人恐怕来不及观察思考就3枪打完。
xuansu兄说的没错,主要是看开枪本身是不是合法,当事人(开枪那人)是不是真的在合理和谨慎的前提下,可以被认为其生命安全正受到危害,无论这危害本身最后发现是否真实,这大概是和大陆有区别的地方。 小偷从窗户进入住户了,如果小偷有刀,砍了他/她脑袋是正当防卫;没刀,砍了在大陆算防卫过当。 问题是让事主把脑袋凑过去给小偷砍一下然后再防卫,是不合理的。。。

至于说打死比打伤好,并不是真是非要打死人才算完。 开枪的目的一定要说是停止侵害,而不是杀人。 如果开枪的人瞄准的是对方大腿,法官可能会认为,你认为对方对你并不构成生命危害,开枪只是为了残害对方,那开枪本身就不合法了。 因为打腿是不能停止对方(用手,如果拿着枪或刀的话)对你生命的危害的,瞄准大腿比躯干更困难。 你都能有选择性的开枪,你可能根本不需要开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