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参加一虎一席谈辩论飙车案:法学家的“理性”无权凌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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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孙伟铭案谈法学家的“理性”无权凌驾于公众的“感情”之上
——参加一虎一席谈辩论孙伟铭案的几点感想
王小东/文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原本并不关心官司方面的事,孙伟铭案这么大的事,原本我只是模模糊糊知道他因醉酒驾车伤害多条人命而被判了死刑,而很多律师和法学家们又出来为他辩护,说不该判死刑。但“孙伟铭”这个名字我也没记住。但我多多少少也算个“公众人物”了,所以,就会有人来找我谈,一虎一席谈就找上了我,请我谈这个案子。
坦率地说,我这个人绝不像有些人妖魔化,或误解的那样,是什么“感情冲动”的人,我一般在做这种会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电视节目的时候,都是非常认真的,都会很好的去做功课——了解情况,认真学习、思考。如果话题超出了我所能够负责地谈论的范围,我一般是拒绝去做的,所以我在这之前刚刚拒绝了一虎一席谈邀我谈南海问题,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的军事方面,确实是由军事专家去谈更合适,它的政治方面,则我还没有想好,可时间又不等人了。我觉得自己对于法律问题有了点心得,想好了,才有信心地去做孙伟铭案这个节目。于是,昨天晚上(7月29日)我去了,觉得这个节目还不错。但是,给我的时间非常之少,有些话我没有时间说出来,今天写在这个博客里。
一、 法律不能违背公众出于最朴实的感情对于争议的认知,具体判案也也不能不考虑这样的认知,所谓法学专家的“理性”无权凌驾于公众的“感情”之上
孙伟铭被判死刑后,一般公众多数都持赞成态度,这在一虎一席谈的现场也看得出来,一些非常朴实的老大爷,老大妈,非常激动,坚决要求处死这个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杀害多条人命的罪犯,以至于真的让人很担心他们上了岁数的身体。而法学家们又出来了,一如既往,他们又说这是“感情用事”、“不理性”的表现,并且说这是“中国人的劣根性”。他们要在那里拼命表现自己的“理性”,自己的“人道主义”,以显示他们与“文明”的“外国”比我们离得更近,以博得与他们一样装蒜的同行的赞誉。
我的回答是,法律的源头是什么?法律的源头恰恰和所谓的“理性”无关,法律的源头只能是绝大多数公众对于道德伦理、对于是非对错、对于正义,出于最朴素的感情的认知。这在古今中外、无论是专制还是民主,莫不如此。这些专家把公众的“感情”贬得一文不值,把自己所谓的“理性”抬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最专制、最暴政的想法。
具体到一个案子的判断,则稍有区别。公众有可能不了解完整的信息,也有可能情绪波动,而断案需要尽可能完整的信息,法律需要相对的恒定,所以,具体断案确实不能完全被公众情绪所左右,但也不能完全脱离公众对于正义最朴实的认知。我记得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副院长曾经说过:对于那些民愤极大,国人皆曰可杀的罪犯,我们不判死刑是不行的。很多法学专家都诟病这句话,其实这句话恰恰反映了那位副院长比这些法学专家还是强多了。
二、 这些专家动不动就是“外国如何如何”,然而,第一,外国根本就不是他们说的那样;第二,就算外国是那样,我们中国也可以不那样
这些专家,动不动就是“外国如何如何”,在这次一虎一席谈上也不例外,动不动就是中国人如何如何“感情用事”,如何如糟糕。然而,在他们最为崇拜的美国,设置大陪审团制度本身,就是要让那些没有任何专业法学知识,甚至没有多少文化的老百姓,凭他们对于正义最朴实的认知,凭他们最朴实的感情,来判断一个人有罪还是没罪,犯了什么罪。所有看过美国庭审记录,或者只是美国打官司的电影的人都会知道,美国的法庭辩论是世界上最煽情的场所,它绝对是诉诸公众的感性的。所以,英美法系恰恰是通过制度设置了让公众对于正义的认知,公众最朴实的感情极大干预司法的通道。当然,这些国家,也包括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法律也好,判例也好,本身更是公众对于正义的认知的反映,而绝不是什么法学家们的“理性”。欧洲国家废除死刑,那是他们的公众最朴实的感情的反映,而中国公众最朴实的感情是死刑绝不能废除,那中国的法律就决不能废除死刑。
具体到交通肇事上,根据一虎一席谈现场呈现的资料,日本的最高刑期达二十年,而我们只有七年;美国对于酒后驾车伤害人命者,可按非预谋的二级谋杀罪判断——这些专家那么崇拜美国,那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学习一下美国,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恶性醉酒驾车伤害人命案件呢?
说了半天,这些专家也不是真的学什么外国,只不过就是“我是专家我‘理性’,人命生死,我说了算,你们老百姓都是感情用事的白痴,你们没有权利对司法说三道四”。我在一虎一席谈的回答是:我信不过你们,凭什么你们说了算?就凭你们念了四年法律?凭什么你们就是“理性”的,我们就是“感情”的?更何况,凭什么“理性”就可以凌驾于“感情”之上?你可以用“理性”推断出来“理性”就应该凌驾于“感情”之上吗?其实,所谓“理性高于感情”的论断本身就是非理性,它是一种假设,是无法用理性推导出来的。
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法学专家无权垄断司法,一般老百姓有权干预。关于这一点,有些老百姓也认识不清,现场就有观众认识不清。我们千万不要被那些法学专家忽悠,上四年或八年法学院决不能成为他们在法律问题上凌驾于我们之上的理由。英美法系有老百姓干预司法的长期以来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设置,我们这方面的制度设置有所欠缺,网络民意至少在现阶段是一个补充。当然,最好是把制度设置彻底补上。
三、 没有任何可靠的数据证明重刑震慑不了恶性犯罪,更何况,重刑的意义不仅仅在于震慑犯罪
我参加过多次谈话节目的录制。现场总有几个非常“专家”、非常“学术”的观众,他们绝不愿意自己的观点混同于一般老百姓。我想,他们坐在观众席上很郁闷,尤其是看到我这个他们认为没有一点学者风度的人站在一般只有学者、精英才能占据的嘉宾席上,就更郁闷了。于是就有这么几位非常“专家”、非常“学术”的观众,他们提出了种种理由,说重刑震慑不了恶性犯罪,甚至有可能促发恶性犯罪,说得法学专家频频点头。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误导公众的作用。一般老百姓在这个问题上确实不掌握信息,没有办法回击。一直等到我上台,才对这种胡言乱语进行了回击。
我说:没有任何可靠的数据证明重刑震慑不了犯罪。我听到过一个所谓证明了轻罚或不罚比重罚更能减少犯罪的“实证研究”,是德国学者做的。但是这个由中国人心目中最“严谨”的德国人做的这个所谓“实证研究”被我在一秒钟之内就听出了破绽,最后这位德国教授在我的质问下十分尴尬。我在一虎一席谈没有时间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这里可以做一下。那是一次国际学术交流会,一位德国教授说:实证研究表明,未被判入狱的少年犯的重新犯罪率比被判入狱的要低。我当即指出:你的这组统计数据也许只说明了犯轻罪的少年犯比犯重罪的重新犯罪率低,根本就不说明不判入狱能够减少他们的重新犯罪率。德国教授被我搞了个大红脸,他显然没有想到这个问题,但还想强辩。我说,你就不要强辩了,罪轻罪重的这个变量,由于司法的严肃性和道德伦理,不是一个你能够控制得住的变量。我的那些研究犯罪的同事们事后都说:我的质疑绝对是成立的,那个变量不可能控制,所以,这位德国教授的研究结论没有任何意义。
其实,倒是有无数证据证明,严刑峻法确实能够震慑犯罪。就拿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严打”来说,它就确实大大减少了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我在这里并不是提倡“严打”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是有它的另一个方面的严重问题的,那就是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它的代价太大,我不提倡。但它确实说明了严刑峻法可以震慑犯罪。如果我们能够避免冤假错案,那么,用严刑峻法来遏制恶性刑事犯罪,未尝不是一种选择。
另外,对于犯下恶性案件的罪犯严惩,不仅仅是为了震慑罪犯,它至少还有两个作用:第一是抚慰被害人即被害人的家属,第二是让一般公众感到正义得到了伸张,感到有一种安全感。我在一虎一席谈上说:不判这样的人死刑,我走在路上都没有安全感。那位法学专家反驳道,不根据法律乱判,我们一样没有安全感。我回答说:当然,就拿交通肇事来说,如果一个人的确是因为一个小小的过失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判死刑,那我们也会没有安全感,但像孙伟铭这样,无证驾车、醉酒驾车、肇事逃逸,连伤数命,绝不是一个小小的过失就能解释的,即使根据美国的法律,醉酒驾车即可判定为主观故意,我们也可以判定他是主观故意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选择法律条文中最重的适用于他,不属于不根据法律乱判,没有什么不对。
顺便说一句,欧洲国家——美国跟它们还不完全一样——的这种刑罚越来越轻的趋势,固然是反映了他们的民意,我们无权干涉但也可以评论。我的看法是,这根本不是文明的方向,而是一条邪路,他们正在邪路上走,如果他们不及时幡然悔悟,则他们一定会走向一切人杀一切人的人间地狱。
四、 孙伟铭及其家属,在未判死刑前态度冷漠,判死刑后态度却“好”得感人
一方面说是不应该煽情,但另一方面一虎一席谈却煽情煽到了可怕的地步,他们把孙伟铭的爸爸请到了现场。这位干瘦的老人不断地在那里哭,声称愿意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住到桥洞去,赔偿被害人家属,以取得谅解,饶他的儿子一命。说实在的,要不是后来发生的事,我都几乎被他感动了。在这之后,节目也请上了被孙伟铭杀害了双亲的那个小伙子。那个小伙子很文质彬彬,非常温良恭俭让,但他还是说出了一个事实——被害者的律师在此之前也说了同样的事实,但由被害者家属说出来让人的印象更深刻些:在事情发生后长达七个月的时间里,被害者家属主动提出民事谅解,这本来可以成为减刑的因素,而孙伟铭的父亲,就是之前上场的那个现在变得这么可怜的老人,一直拒绝接触,而死刑判决一下,他们又说愿意赔偿了,这是为什么?小伙子非常厚道,问了几次为什么,就是不说出答案——他心里当然有答案。
是啊,为什么?那位法律专家说是当地的司法机关没有尽到让双方沟通的责任。把事情推到官僚们身上,也许很得人心,但还有另一种可能:在死刑判决之前,被告及其家属都预期交通肇事会判得很轻,所以不想赔太多的钱,及至死刑判决一下,才慌了神,愿意赔了。实际上,孙伟铭在知道了撞死人之后的第一句话就是死者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这是令人发指的,他在伤害了这么多人命之后,首先关心的是要赔多少钱!他的父亲也是一样!孙伟铭是醉着酒送他父母到家后继续开车上路杀人的。胡一虎问那个老人,当时你们老两口为什么不制止他?老人的回答是他们不懂。难道一个“不懂”即可为自己开脱了吗?要是这样,我愿意做一个什么都不懂的人,我就可以随意杀人了。在节目的最后,胡一虎拿来了孙伟铭在狱中写给被害者家属的信,他没有念,但拿来这封信并向大家展示就已经太煽情太煽情了。我认为在最高法院裁定之前,这样做有失公正
孙伟铭及其家属,在未判死刑前态度冷漠,判死刑后态度却“好”得这么感人,仅就这一过程,我的感想是两点:第一,我们不应该轻易就被这种“好”态度所感动;第二,被判重刑的前景绝对可以震慑罪犯,至少使他们的态度变“好”。
我在这里顺便说一下我对于孙伟铭案具体量刑的看法。我认为,不判他死刑,判他无期徒刑甚至二十年,不得减刑,不得保释,我也是接受的。但按普通交通肇事罪,最高只判七年,则我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另外,其他人判得轻,决不是给他减刑的理由。我记得一本香港的带卡通画的普法小册子里面就说:其他人犯同样的罪而逃脱了法律制裁,绝不可能成为你不受法律制裁的理由。
五、 修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势在必行
在我国,一方面,交通肇事一年杀人十万左右,骇人听闻。另一方面,交通肇事杀人所受刑罚畸轻。特别是外国人,一般交通肇事杀人之后,不受任何刑罚,赔点钱回国了事,如武汉就有外国人无证驾车致人死命,只赔了八万元回国了事的案子,这是中国的耻辱:中国人的命在这些官僚手里,在外国人眼里,太贱了。谁能说交通肇事杀人无算与判罚畸轻之间没有关系?交通肇事判罚畸轻对公共安全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确实已经到了让人忍无可忍的地步了,所以,修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势在必行。交通肇事罪的刑期至少应该提高到二十年,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应该像美国那样,按谋杀罪判。孙伟铭案只是个起点。有人说他冤,是过去判得太轻了,并不是他判得重了。但凡事总要有个起点。这个起点并不完善:它是在现有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去找能够从重量刑的条文,一部分法学专家认为这也是合法的,但最根本的方法是修改法律。这一点连对立面的一位律师都承认:现行法律与公众对于正义的认知相距太远,确实需要修改。在一虎一席谈上,被害人家属的律师认为:不一定要修改法律,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即可。当然,这也可以,但最好是还是修改法律,以免今后关于此类案子争议过多,量刑差别太大。来自王小东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a7ac510100e6z8.html
就孙伟铭案谈法学家的“理性”无权凌驾于公众的“感情”之上
——参加一虎一席谈辩论孙伟铭案的几点感想
王小东/文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原本并不关心官司方面的事,孙伟铭案这么大的事,原本我只是模模糊糊知道他因醉酒驾车伤害多条人命而被判了死刑,而很多律师和法学家们又出来为他辩护,说不该判死刑。但“孙伟铭”这个名字我也没记住。但我多多少少也算个“公众人物”了,所以,就会有人来找我谈,一虎一席谈就找上了我,请我谈这个案子。
坦率地说,我这个人绝不像有些人妖魔化,或误解的那样,是什么“感情冲动”的人,我一般在做这种会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电视节目的时候,都是非常认真的,都会很好的去做功课——了解情况,认真学习、思考。如果话题超出了我所能够负责地谈论的范围,我一般是拒绝去做的,所以我在这之前刚刚拒绝了一虎一席谈邀我谈南海问题,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的军事方面,确实是由军事专家去谈更合适,它的政治方面,则我还没有想好,可时间又不等人了。我觉得自己对于法律问题有了点心得,想好了,才有信心地去做孙伟铭案这个节目。于是,昨天晚上(7月29日)我去了,觉得这个节目还不错。但是,给我的时间非常之少,有些话我没有时间说出来,今天写在这个博客里。
一、 法律不能违背公众出于最朴实的感情对于争议的认知,具体判案也也不能不考虑这样的认知,所谓法学专家的“理性”无权凌驾于公众的“感情”之上
孙伟铭被判死刑后,一般公众多数都持赞成态度,这在一虎一席谈的现场也看得出来,一些非常朴实的老大爷,老大妈,非常激动,坚决要求处死这个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杀害多条人命的罪犯,以至于真的让人很担心他们上了岁数的身体。而法学家们又出来了,一如既往,他们又说这是“感情用事”、“不理性”的表现,并且说这是“中国人的劣根性”。他们要在那里拼命表现自己的“理性”,自己的“人道主义”,以显示他们与“文明”的“外国”比我们离得更近,以博得与他们一样装蒜的同行的赞誉。
我的回答是,法律的源头是什么?法律的源头恰恰和所谓的“理性”无关,法律的源头只能是绝大多数公众对于道德伦理、对于是非对错、对于正义,出于最朴素的感情的认知。这在古今中外、无论是专制还是民主,莫不如此。这些专家把公众的“感情”贬得一文不值,把自己所谓的“理性”抬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最专制、最暴政的想法。
具体到一个案子的判断,则稍有区别。公众有可能不了解完整的信息,也有可能情绪波动,而断案需要尽可能完整的信息,法律需要相对的恒定,所以,具体断案确实不能完全被公众情绪所左右,但也不能完全脱离公众对于正义最朴实的认知。我记得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副院长曾经说过:对于那些民愤极大,国人皆曰可杀的罪犯,我们不判死刑是不行的。很多法学专家都诟病这句话,其实这句话恰恰反映了那位副院长比这些法学专家还是强多了。
二、 这些专家动不动就是“外国如何如何”,然而,第一,外国根本就不是他们说的那样;第二,就算外国是那样,我们中国也可以不那样
这些专家,动不动就是“外国如何如何”,在这次一虎一席谈上也不例外,动不动就是中国人如何如何“感情用事”,如何如糟糕。然而,在他们最为崇拜的美国,设置大陪审团制度本身,就是要让那些没有任何专业法学知识,甚至没有多少文化的老百姓,凭他们对于正义最朴实的认知,凭他们最朴实的感情,来判断一个人有罪还是没罪,犯了什么罪。所有看过美国庭审记录,或者只是美国打官司的电影的人都会知道,美国的法庭辩论是世界上最煽情的场所,它绝对是诉诸公众的感性的。所以,英美法系恰恰是通过制度设置了让公众对于正义的认知,公众最朴实的感情极大干预司法的通道。当然,这些国家,也包括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法律也好,判例也好,本身更是公众对于正义的认知的反映,而绝不是什么法学家们的“理性”。欧洲国家废除死刑,那是他们的公众最朴实的感情的反映,而中国公众最朴实的感情是死刑绝不能废除,那中国的法律就决不能废除死刑。
具体到交通肇事上,根据一虎一席谈现场呈现的资料,日本的最高刑期达二十年,而我们只有七年;美国对于酒后驾车伤害人命者,可按非预谋的二级谋杀罪判断——这些专家那么崇拜美国,那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学习一下美国,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恶性醉酒驾车伤害人命案件呢?
说了半天,这些专家也不是真的学什么外国,只不过就是“我是专家我‘理性’,人命生死,我说了算,你们老百姓都是感情用事的白痴,你们没有权利对司法说三道四”。我在一虎一席谈的回答是:我信不过你们,凭什么你们说了算?就凭你们念了四年法律?凭什么你们就是“理性”的,我们就是“感情”的?更何况,凭什么“理性”就可以凌驾于“感情”之上?你可以用“理性”推断出来“理性”就应该凌驾于“感情”之上吗?其实,所谓“理性高于感情”的论断本身就是非理性,它是一种假设,是无法用理性推导出来的。
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法学专家无权垄断司法,一般老百姓有权干预。关于这一点,有些老百姓也认识不清,现场就有观众认识不清。我们千万不要被那些法学专家忽悠,上四年或八年法学院决不能成为他们在法律问题上凌驾于我们之上的理由。英美法系有老百姓干预司法的长期以来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设置,我们这方面的制度设置有所欠缺,网络民意至少在现阶段是一个补充。当然,最好是把制度设置彻底补上。
三、 没有任何可靠的数据证明重刑震慑不了恶性犯罪,更何况,重刑的意义不仅仅在于震慑犯罪
我参加过多次谈话节目的录制。现场总有几个非常“专家”、非常“学术”的观众,他们绝不愿意自己的观点混同于一般老百姓。我想,他们坐在观众席上很郁闷,尤其是看到我这个他们认为没有一点学者风度的人站在一般只有学者、精英才能占据的嘉宾席上,就更郁闷了。于是就有这么几位非常“专家”、非常“学术”的观众,他们提出了种种理由,说重刑震慑不了恶性犯罪,甚至有可能促发恶性犯罪,说得法学专家频频点头。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误导公众的作用。一般老百姓在这个问题上确实不掌握信息,没有办法回击。一直等到我上台,才对这种胡言乱语进行了回击。
我说:没有任何可靠的数据证明重刑震慑不了犯罪。我听到过一个所谓证明了轻罚或不罚比重罚更能减少犯罪的“实证研究”,是德国学者做的。但是这个由中国人心目中最“严谨”的德国人做的这个所谓“实证研究”被我在一秒钟之内就听出了破绽,最后这位德国教授在我的质问下十分尴尬。我在一虎一席谈没有时间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这里可以做一下。那是一次国际学术交流会,一位德国教授说:实证研究表明,未被判入狱的少年犯的重新犯罪率比被判入狱的要低。我当即指出:你的这组统计数据也许只说明了犯轻罪的少年犯比犯重罪的重新犯罪率低,根本就不说明不判入狱能够减少他们的重新犯罪率。德国教授被我搞了个大红脸,他显然没有想到这个问题,但还想强辩。我说,你就不要强辩了,罪轻罪重的这个变量,由于司法的严肃性和道德伦理,不是一个你能够控制得住的变量。我的那些研究犯罪的同事们事后都说:我的质疑绝对是成立的,那个变量不可能控制,所以,这位德国教授的研究结论没有任何意义。
其实,倒是有无数证据证明,严刑峻法确实能够震慑犯罪。就拿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严打”来说,它就确实大大减少了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我在这里并不是提倡“严打”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是有它的另一个方面的严重问题的,那就是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它的代价太大,我不提倡。但它确实说明了严刑峻法可以震慑犯罪。如果我们能够避免冤假错案,那么,用严刑峻法来遏制恶性刑事犯罪,未尝不是一种选择。
另外,对于犯下恶性案件的罪犯严惩,不仅仅是为了震慑罪犯,它至少还有两个作用:第一是抚慰被害人即被害人的家属,第二是让一般公众感到正义得到了伸张,感到有一种安全感。我在一虎一席谈上说:不判这样的人死刑,我走在路上都没有安全感。那位法学专家反驳道,不根据法律乱判,我们一样没有安全感。我回答说:当然,就拿交通肇事来说,如果一个人的确是因为一个小小的过失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判死刑,那我们也会没有安全感,但像孙伟铭这样,无证驾车、醉酒驾车、肇事逃逸,连伤数命,绝不是一个小小的过失就能解释的,即使根据美国的法律,醉酒驾车即可判定为主观故意,我们也可以判定他是主观故意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选择法律条文中最重的适用于他,不属于不根据法律乱判,没有什么不对。
顺便说一句,欧洲国家——美国跟它们还不完全一样——的这种刑罚越来越轻的趋势,固然是反映了他们的民意,我们无权干涉但也可以评论。我的看法是,这根本不是文明的方向,而是一条邪路,他们正在邪路上走,如果他们不及时幡然悔悟,则他们一定会走向一切人杀一切人的人间地狱。
四、 孙伟铭及其家属,在未判死刑前态度冷漠,判死刑后态度却“好”得感人
一方面说是不应该煽情,但另一方面一虎一席谈却煽情煽到了可怕的地步,他们把孙伟铭的爸爸请到了现场。这位干瘦的老人不断地在那里哭,声称愿意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住到桥洞去,赔偿被害人家属,以取得谅解,饶他的儿子一命。说实在的,要不是后来发生的事,我都几乎被他感动了。在这之后,节目也请上了被孙伟铭杀害了双亲的那个小伙子。那个小伙子很文质彬彬,非常温良恭俭让,但他还是说出了一个事实——被害者的律师在此之前也说了同样的事实,但由被害者家属说出来让人的印象更深刻些:在事情发生后长达七个月的时间里,被害者家属主动提出民事谅解,这本来可以成为减刑的因素,而孙伟铭的父亲,就是之前上场的那个现在变得这么可怜的老人,一直拒绝接触,而死刑判决一下,他们又说愿意赔偿了,这是为什么?小伙子非常厚道,问了几次为什么,就是不说出答案——他心里当然有答案。
是啊,为什么?那位法律专家说是当地的司法机关没有尽到让双方沟通的责任。把事情推到官僚们身上,也许很得人心,但还有另一种可能:在死刑判决之前,被告及其家属都预期交通肇事会判得很轻,所以不想赔太多的钱,及至死刑判决一下,才慌了神,愿意赔了。实际上,孙伟铭在知道了撞死人之后的第一句话就是死者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这是令人发指的,他在伤害了这么多人命之后,首先关心的是要赔多少钱!他的父亲也是一样!孙伟铭是醉着酒送他父母到家后继续开车上路杀人的。胡一虎问那个老人,当时你们老两口为什么不制止他?老人的回答是他们不懂。难道一个“不懂”即可为自己开脱了吗?要是这样,我愿意做一个什么都不懂的人,我就可以随意杀人了。在节目的最后,胡一虎拿来了孙伟铭在狱中写给被害者家属的信,他没有念,但拿来这封信并向大家展示就已经太煽情太煽情了。我认为在最高法院裁定之前,这样做有失公正
孙伟铭及其家属,在未判死刑前态度冷漠,判死刑后态度却“好”得这么感人,仅就这一过程,我的感想是两点:第一,我们不应该轻易就被这种“好”态度所感动;第二,被判重刑的前景绝对可以震慑罪犯,至少使他们的态度变“好”。
我在这里顺便说一下我对于孙伟铭案具体量刑的看法。我认为,不判他死刑,判他无期徒刑甚至二十年,不得减刑,不得保释,我也是接受的。但按普通交通肇事罪,最高只判七年,则我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另外,其他人判得轻,决不是给他减刑的理由。我记得一本香港的带卡通画的普法小册子里面就说:其他人犯同样的罪而逃脱了法律制裁,绝不可能成为你不受法律制裁的理由。
五、 修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势在必行
在我国,一方面,交通肇事一年杀人十万左右,骇人听闻。另一方面,交通肇事杀人所受刑罚畸轻。特别是外国人,一般交通肇事杀人之后,不受任何刑罚,赔点钱回国了事,如武汉就有外国人无证驾车致人死命,只赔了八万元回国了事的案子,这是中国的耻辱:中国人的命在这些官僚手里,在外国人眼里,太贱了。谁能说交通肇事杀人无算与判罚畸轻之间没有关系?交通肇事判罚畸轻对公共安全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确实已经到了让人忍无可忍的地步了,所以,修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势在必行。交通肇事罪的刑期至少应该提高到二十年,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应该像美国那样,按谋杀罪判。孙伟铭案只是个起点。有人说他冤,是过去判得太轻了,并不是他判得重了。但凡事总要有个起点。这个起点并不完善:它是在现有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去找能够从重量刑的条文,一部分法学专家认为这也是合法的,但最根本的方法是修改法律。这一点连对立面的一位律师都承认:现行法律与公众对于正义的认知相距太远,确实需要修改。在一虎一席谈上,被害人家属的律师认为:不一定要修改法律,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即可。当然,这也可以,但最好是还是修改法律,以免今后关于此类案子争议过多,量刑差别太大。
就孙伟铭案谈法学家的“理性”无权凌驾于公众的“感情”之上
——参加一虎一席谈辩论孙伟铭案的几点感想
王小东/文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原本并不关心官司方面的事,孙伟铭案这么大的事,原本我只是模模糊糊知道他因醉酒驾车伤害多条人命而被判了死刑,而很多律师和法学家们又出来为他辩护,说不该判死刑。但“孙伟铭”这个名字我也没记住。但我多多少少也算个“公众人物”了,所以,就会有人来找我谈,一虎一席谈就找上了我,请我谈这个案子。
坦率地说,我这个人绝不像有些人妖魔化,或误解的那样,是什么“感情冲动”的人,我一般在做这种会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电视节目的时候,都是非常认真的,都会很好的去做功课——了解情况,认真学习、思考。如果话题超出了我所能够负责地谈论的范围,我一般是拒绝去做的,所以我在这之前刚刚拒绝了一虎一席谈邀我谈南海问题,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的军事方面,确实是由军事专家去谈更合适,它的政治方面,则我还没有想好,可时间又不等人了。我觉得自己对于法律问题有了点心得,想好了,才有信心地去做孙伟铭案这个节目。于是,昨天晚上(7月29日)我去了,觉得这个节目还不错。但是,给我的时间非常之少,有些话我没有时间说出来,今天写在这个博客里。
一、 法律不能违背公众出于最朴实的感情对于争议的认知,具体判案也也不能不考虑这样的认知,所谓法学专家的“理性”无权凌驾于公众的“感情”之上
孙伟铭被判死刑后,一般公众多数都持赞成态度,这在一虎一席谈的现场也看得出来,一些非常朴实的老大爷,老大妈,非常激动,坚决要求处死这个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杀害多条人命的罪犯,以至于真的让人很担心他们上了岁数的身体。而法学家们又出来了,一如既往,他们又说这是“感情用事”、“不理性”的表现,并且说这是“中国人的劣根性”。他们要在那里拼命表现自己的“理性”,自己的“人道主义”,以显示他们与“文明”的“外国”比我们离得更近,以博得与他们一样装蒜的同行的赞誉。
我的回答是,法律的源头是什么?法律的源头恰恰和所谓的“理性”无关,法律的源头只能是绝大多数公众对于道德伦理、对于是非对错、对于正义,出于最朴素的感情的认知。这在古今中外、无论是专制还是民主,莫不如此。这些专家把公众的“感情”贬得一文不值,把自己所谓的“理性”抬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最专制、最暴政的想法。
具体到一个案子的判断,则稍有区别。公众有可能不了解完整的信息,也有可能情绪波动,而断案需要尽可能完整的信息,法律需要相对的恒定,所以,具体断案确实不能完全被公众情绪所左右,但也不能完全脱离公众对于正义最朴实的认知。我记得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副院长曾经说过:对于那些民愤极大,国人皆曰可杀的罪犯,我们不判死刑是不行的。很多法学专家都诟病这句话,其实这句话恰恰反映了那位副院长比这些法学专家还是强多了。
二、 这些专家动不动就是“外国如何如何”,然而,第一,外国根本就不是他们说的那样;第二,就算外国是那样,我们中国也可以不那样
这些专家,动不动就是“外国如何如何”,在这次一虎一席谈上也不例外,动不动就是中国人如何如何“感情用事”,如何如糟糕。然而,在他们最为崇拜的美国,设置大陪审团制度本身,就是要让那些没有任何专业法学知识,甚至没有多少文化的老百姓,凭他们对于正义最朴实的认知,凭他们最朴实的感情,来判断一个人有罪还是没罪,犯了什么罪。所有看过美国庭审记录,或者只是美国打官司的电影的人都会知道,美国的法庭辩论是世界上最煽情的场所,它绝对是诉诸公众的感性的。所以,英美法系恰恰是通过制度设置了让公众对于正义的认知,公众最朴实的感情极大干预司法的通道。当然,这些国家,也包括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法律也好,判例也好,本身更是公众对于正义的认知的反映,而绝不是什么法学家们的“理性”。欧洲国家废除死刑,那是他们的公众最朴实的感情的反映,而中国公众最朴实的感情是死刑绝不能废除,那中国的法律就决不能废除死刑。
具体到交通肇事上,根据一虎一席谈现场呈现的资料,日本的最高刑期达二十年,而我们只有七年;美国对于酒后驾车伤害人命者,可按非预谋的二级谋杀罪判断——这些专家那么崇拜美国,那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学习一下美国,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恶性醉酒驾车伤害人命案件呢?
说了半天,这些专家也不是真的学什么外国,只不过就是“我是专家我‘理性’,人命生死,我说了算,你们老百姓都是感情用事的白痴,你们没有权利对司法说三道四”。我在一虎一席谈的回答是:我信不过你们,凭什么你们说了算?就凭你们念了四年法律?凭什么你们就是“理性”的,我们就是“感情”的?更何况,凭什么“理性”就可以凌驾于“感情”之上?你可以用“理性”推断出来“理性”就应该凌驾于“感情”之上吗?其实,所谓“理性高于感情”的论断本身就是非理性,它是一种假设,是无法用理性推导出来的。
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法学专家无权垄断司法,一般老百姓有权干预。关于这一点,有些老百姓也认识不清,现场就有观众认识不清。我们千万不要被那些法学专家忽悠,上四年或八年法学院决不能成为他们在法律问题上凌驾于我们之上的理由。英美法系有老百姓干预司法的长期以来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设置,我们这方面的制度设置有所欠缺,网络民意至少在现阶段是一个补充。当然,最好是把制度设置彻底补上。
三、 没有任何可靠的数据证明重刑震慑不了恶性犯罪,更何况,重刑的意义不仅仅在于震慑犯罪
我参加过多次谈话节目的录制。现场总有几个非常“专家”、非常“学术”的观众,他们绝不愿意自己的观点混同于一般老百姓。我想,他们坐在观众席上很郁闷,尤其是看到我这个他们认为没有一点学者风度的人站在一般只有学者、精英才能占据的嘉宾席上,就更郁闷了。于是就有这么几位非常“专家”、非常“学术”的观众,他们提出了种种理由,说重刑震慑不了恶性犯罪,甚至有可能促发恶性犯罪,说得法学专家频频点头。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误导公众的作用。一般老百姓在这个问题上确实不掌握信息,没有办法回击。一直等到我上台,才对这种胡言乱语进行了回击。
我说:没有任何可靠的数据证明重刑震慑不了犯罪。我听到过一个所谓证明了轻罚或不罚比重罚更能减少犯罪的“实证研究”,是德国学者做的。但是这个由中国人心目中最“严谨”的德国人做的这个所谓“实证研究”被我在一秒钟之内就听出了破绽,最后这位德国教授在我的质问下十分尴尬。我在一虎一席谈没有时间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这里可以做一下。那是一次国际学术交流会,一位德国教授说:实证研究表明,未被判入狱的少年犯的重新犯罪率比被判入狱的要低。我当即指出:你的这组统计数据也许只说明了犯轻罪的少年犯比犯重罪的重新犯罪率低,根本就不说明不判入狱能够减少他们的重新犯罪率。德国教授被我搞了个大红脸,他显然没有想到这个问题,但还想强辩。我说,你就不要强辩了,罪轻罪重的这个变量,由于司法的严肃性和道德伦理,不是一个你能够控制得住的变量。我的那些研究犯罪的同事们事后都说:我的质疑绝对是成立的,那个变量不可能控制,所以,这位德国教授的研究结论没有任何意义。
其实,倒是有无数证据证明,严刑峻法确实能够震慑犯罪。就拿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严打”来说,它就确实大大减少了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我在这里并不是提倡“严打”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是有它的另一个方面的严重问题的,那就是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它的代价太大,我不提倡。但它确实说明了严刑峻法可以震慑犯罪。如果我们能够避免冤假错案,那么,用严刑峻法来遏制恶性刑事犯罪,未尝不是一种选择。
另外,对于犯下恶性案件的罪犯严惩,不仅仅是为了震慑罪犯,它至少还有两个作用:第一是抚慰被害人即被害人的家属,第二是让一般公众感到正义得到了伸张,感到有一种安全感。我在一虎一席谈上说:不判这样的人死刑,我走在路上都没有安全感。那位法学专家反驳道,不根据法律乱判,我们一样没有安全感。我回答说:当然,就拿交通肇事来说,如果一个人的确是因为一个小小的过失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判死刑,那我们也会没有安全感,但像孙伟铭这样,无证驾车、醉酒驾车、肇事逃逸,连伤数命,绝不是一个小小的过失就能解释的,即使根据美国的法律,醉酒驾车即可判定为主观故意,我们也可以判定他是主观故意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选择法律条文中最重的适用于他,不属于不根据法律乱判,没有什么不对。
顺便说一句,欧洲国家——美国跟它们还不完全一样——的这种刑罚越来越轻的趋势,固然是反映了他们的民意,我们无权干涉但也可以评论。我的看法是,这根本不是文明的方向,而是一条邪路,他们正在邪路上走,如果他们不及时幡然悔悟,则他们一定会走向一切人杀一切人的人间地狱。
四、 孙伟铭及其家属,在未判死刑前态度冷漠,判死刑后态度却“好”得感人
一方面说是不应该煽情,但另一方面一虎一席谈却煽情煽到了可怕的地步,他们把孙伟铭的爸爸请到了现场。这位干瘦的老人不断地在那里哭,声称愿意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住到桥洞去,赔偿被害人家属,以取得谅解,饶他的儿子一命。说实在的,要不是后来发生的事,我都几乎被他感动了。在这之后,节目也请上了被孙伟铭杀害了双亲的那个小伙子。那个小伙子很文质彬彬,非常温良恭俭让,但他还是说出了一个事实——被害者的律师在此之前也说了同样的事实,但由被害者家属说出来让人的印象更深刻些:在事情发生后长达七个月的时间里,被害者家属主动提出民事谅解,这本来可以成为减刑的因素,而孙伟铭的父亲,就是之前上场的那个现在变得这么可怜的老人,一直拒绝接触,而死刑判决一下,他们又说愿意赔偿了,这是为什么?小伙子非常厚道,问了几次为什么,就是不说出答案——他心里当然有答案。
是啊,为什么?那位法律专家说是当地的司法机关没有尽到让双方沟通的责任。把事情推到官僚们身上,也许很得人心,但还有另一种可能:在死刑判决之前,被告及其家属都预期交通肇事会判得很轻,所以不想赔太多的钱,及至死刑判决一下,才慌了神,愿意赔了。实际上,孙伟铭在知道了撞死人之后的第一句话就是死者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这是令人发指的,他在伤害了这么多人命之后,首先关心的是要赔多少钱!他的父亲也是一样!孙伟铭是醉着酒送他父母到家后继续开车上路杀人的。胡一虎问那个老人,当时你们老两口为什么不制止他?老人的回答是他们不懂。难道一个“不懂”即可为自己开脱了吗?要是这样,我愿意做一个什么都不懂的人,我就可以随意杀人了。在节目的最后,胡一虎拿来了孙伟铭在狱中写给被害者家属的信,他没有念,但拿来这封信并向大家展示就已经太煽情太煽情了。我认为在最高法院裁定之前,这样做有失公正
孙伟铭及其家属,在未判死刑前态度冷漠,判死刑后态度却“好”得这么感人,仅就这一过程,我的感想是两点:第一,我们不应该轻易就被这种“好”态度所感动;第二,被判重刑的前景绝对可以震慑罪犯,至少使他们的态度变“好”。
我在这里顺便说一下我对于孙伟铭案具体量刑的看法。我认为,不判他死刑,判他无期徒刑甚至二十年,不得减刑,不得保释,我也是接受的。但按普通交通肇事罪,最高只判七年,则我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另外,其他人判得轻,决不是给他减刑的理由。我记得一本香港的带卡通画的普法小册子里面就说:其他人犯同样的罪而逃脱了法律制裁,绝不可能成为你不受法律制裁的理由。
五、 修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势在必行
在我国,一方面,交通肇事一年杀人十万左右,骇人听闻。另一方面,交通肇事杀人所受刑罚畸轻。特别是外国人,一般交通肇事杀人之后,不受任何刑罚,赔点钱回国了事,如武汉就有外国人无证驾车致人死命,只赔了八万元回国了事的案子,这是中国的耻辱:中国人的命在这些官僚手里,在外国人眼里,太贱了。谁能说交通肇事杀人无算与判罚畸轻之间没有关系?交通肇事判罚畸轻对公共安全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确实已经到了让人忍无可忍的地步了,所以,修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势在必行。交通肇事罪的刑期至少应该提高到二十年,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应该像美国那样,按谋杀罪判。孙伟铭案只是个起点。有人说他冤,是过去判得太轻了,并不是他判得重了。但凡事总要有个起点。这个起点并不完善:它是在现有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去找能够从重量刑的条文,一部分法学专家认为这也是合法的,但最根本的方法是修改法律。这一点连对立面的一位律师都承认:现行法律与公众对于正义的认知相距太远,确实需要修改。在一虎一席谈上,被害人家属的律师认为:不一定要修改法律,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即可。当然,这也可以,但最好是还是修改法律,以免今后关于此类案子争议过多,量刑差别太大。来自王小东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a7ac510100e6z8.html
就孙伟铭案谈法学家的“理性”无权凌驾于公众的“感情”之上
——参加一虎一席谈辩论孙伟铭案的几点感想
王小东/文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原本并不关心官司方面的事,孙伟铭案这么大的事,原本我只是模模糊糊知道他因醉酒驾车伤害多条人命而被判了死刑,而很多律师和法学家们又出来为他辩护,说不该判死刑。但“孙伟铭”这个名字我也没记住。但我多多少少也算个“公众人物”了,所以,就会有人来找我谈,一虎一席谈就找上了我,请我谈这个案子。
坦率地说,我这个人绝不像有些人妖魔化,或误解的那样,是什么“感情冲动”的人,我一般在做这种会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电视节目的时候,都是非常认真的,都会很好的去做功课——了解情况,认真学习、思考。如果话题超出了我所能够负责地谈论的范围,我一般是拒绝去做的,所以我在这之前刚刚拒绝了一虎一席谈邀我谈南海问题,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的军事方面,确实是由军事专家去谈更合适,它的政治方面,则我还没有想好,可时间又不等人了。我觉得自己对于法律问题有了点心得,想好了,才有信心地去做孙伟铭案这个节目。于是,昨天晚上(7月29日)我去了,觉得这个节目还不错。但是,给我的时间非常之少,有些话我没有时间说出来,今天写在这个博客里。
一、 法律不能违背公众出于最朴实的感情对于争议的认知,具体判案也也不能不考虑这样的认知,所谓法学专家的“理性”无权凌驾于公众的“感情”之上
孙伟铭被判死刑后,一般公众多数都持赞成态度,这在一虎一席谈的现场也看得出来,一些非常朴实的老大爷,老大妈,非常激动,坚决要求处死这个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逃逸、杀害多条人命的罪犯,以至于真的让人很担心他们上了岁数的身体。而法学家们又出来了,一如既往,他们又说这是“感情用事”、“不理性”的表现,并且说这是“中国人的劣根性”。他们要在那里拼命表现自己的“理性”,自己的“人道主义”,以显示他们与“文明”的“外国”比我们离得更近,以博得与他们一样装蒜的同行的赞誉。
我的回答是,法律的源头是什么?法律的源头恰恰和所谓的“理性”无关,法律的源头只能是绝大多数公众对于道德伦理、对于是非对错、对于正义,出于最朴素的感情的认知。这在古今中外、无论是专制还是民主,莫不如此。这些专家把公众的“感情”贬得一文不值,把自己所谓的“理性”抬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最专制、最暴政的想法。
具体到一个案子的判断,则稍有区别。公众有可能不了解完整的信息,也有可能情绪波动,而断案需要尽可能完整的信息,法律需要相对的恒定,所以,具体断案确实不能完全被公众情绪所左右,但也不能完全脱离公众对于正义最朴实的认知。我记得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副院长曾经说过:对于那些民愤极大,国人皆曰可杀的罪犯,我们不判死刑是不行的。很多法学专家都诟病这句话,其实这句话恰恰反映了那位副院长比这些法学专家还是强多了。
二、 这些专家动不动就是“外国如何如何”,然而,第一,外国根本就不是他们说的那样;第二,就算外国是那样,我们中国也可以不那样
这些专家,动不动就是“外国如何如何”,在这次一虎一席谈上也不例外,动不动就是中国人如何如何“感情用事”,如何如糟糕。然而,在他们最为崇拜的美国,设置大陪审团制度本身,就是要让那些没有任何专业法学知识,甚至没有多少文化的老百姓,凭他们对于正义最朴实的认知,凭他们最朴实的感情,来判断一个人有罪还是没罪,犯了什么罪。所有看过美国庭审记录,或者只是美国打官司的电影的人都会知道,美国的法庭辩论是世界上最煽情的场所,它绝对是诉诸公众的感性的。所以,英美法系恰恰是通过制度设置了让公众对于正义的认知,公众最朴实的感情极大干预司法的通道。当然,这些国家,也包括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的法律也好,判例也好,本身更是公众对于正义的认知的反映,而绝不是什么法学家们的“理性”。欧洲国家废除死刑,那是他们的公众最朴实的感情的反映,而中国公众最朴实的感情是死刑绝不能废除,那中国的法律就决不能废除死刑。
具体到交通肇事上,根据一虎一席谈现场呈现的资料,日本的最高刑期达二十年,而我们只有七年;美国对于酒后驾车伤害人命者,可按非预谋的二级谋杀罪判断——这些专家那么崇拜美国,那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学习一下美国,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恶性醉酒驾车伤害人命案件呢?
说了半天,这些专家也不是真的学什么外国,只不过就是“我是专家我‘理性’,人命生死,我说了算,你们老百姓都是感情用事的白痴,你们没有权利对司法说三道四”。我在一虎一席谈的回答是:我信不过你们,凭什么你们说了算?就凭你们念了四年法律?凭什么你们就是“理性”的,我们就是“感情”的?更何况,凭什么“理性”就可以凌驾于“感情”之上?你可以用“理性”推断出来“理性”就应该凌驾于“感情”之上吗?其实,所谓“理性高于感情”的论断本身就是非理性,它是一种假设,是无法用理性推导出来的。
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法学专家无权垄断司法,一般老百姓有权干预。关于这一点,有些老百姓也认识不清,现场就有观众认识不清。我们千万不要被那些法学专家忽悠,上四年或八年法学院决不能成为他们在法律问题上凌驾于我们之上的理由。英美法系有老百姓干预司法的长期以来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设置,我们这方面的制度设置有所欠缺,网络民意至少在现阶段是一个补充。当然,最好是把制度设置彻底补上。
三、 没有任何可靠的数据证明重刑震慑不了恶性犯罪,更何况,重刑的意义不仅仅在于震慑犯罪
我参加过多次谈话节目的录制。现场总有几个非常“专家”、非常“学术”的观众,他们绝不愿意自己的观点混同于一般老百姓。我想,他们坐在观众席上很郁闷,尤其是看到我这个他们认为没有一点学者风度的人站在一般只有学者、精英才能占据的嘉宾席上,就更郁闷了。于是就有这么几位非常“专家”、非常“学术”的观众,他们提出了种种理由,说重刑震慑不了恶性犯罪,甚至有可能促发恶性犯罪,说得法学专家频频点头。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确实起到了一定的误导公众的作用。一般老百姓在这个问题上确实不掌握信息,没有办法回击。一直等到我上台,才对这种胡言乱语进行了回击。
我说:没有任何可靠的数据证明重刑震慑不了犯罪。我听到过一个所谓证明了轻罚或不罚比重罚更能减少犯罪的“实证研究”,是德国学者做的。但是这个由中国人心目中最“严谨”的德国人做的这个所谓“实证研究”被我在一秒钟之内就听出了破绽,最后这位德国教授在我的质问下十分尴尬。我在一虎一席谈没有时间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这里可以做一下。那是一次国际学术交流会,一位德国教授说:实证研究表明,未被判入狱的少年犯的重新犯罪率比被判入狱的要低。我当即指出:你的这组统计数据也许只说明了犯轻罪的少年犯比犯重罪的重新犯罪率低,根本就不说明不判入狱能够减少他们的重新犯罪率。德国教授被我搞了个大红脸,他显然没有想到这个问题,但还想强辩。我说,你就不要强辩了,罪轻罪重的这个变量,由于司法的严肃性和道德伦理,不是一个你能够控制得住的变量。我的那些研究犯罪的同事们事后都说:我的质疑绝对是成立的,那个变量不可能控制,所以,这位德国教授的研究结论没有任何意义。
其实,倒是有无数证据证明,严刑峻法确实能够震慑犯罪。就拿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严打”来说,它就确实大大减少了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我在这里并不是提倡“严打”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是有它的另一个方面的严重问题的,那就是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它的代价太大,我不提倡。但它确实说明了严刑峻法可以震慑犯罪。如果我们能够避免冤假错案,那么,用严刑峻法来遏制恶性刑事犯罪,未尝不是一种选择。
另外,对于犯下恶性案件的罪犯严惩,不仅仅是为了震慑罪犯,它至少还有两个作用:第一是抚慰被害人即被害人的家属,第二是让一般公众感到正义得到了伸张,感到有一种安全感。我在一虎一席谈上说:不判这样的人死刑,我走在路上都没有安全感。那位法学专家反驳道,不根据法律乱判,我们一样没有安全感。我回答说:当然,就拿交通肇事来说,如果一个人的确是因为一个小小的过失而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判死刑,那我们也会没有安全感,但像孙伟铭这样,无证驾车、醉酒驾车、肇事逃逸,连伤数命,绝不是一个小小的过失就能解释的,即使根据美国的法律,醉酒驾车即可判定为主观故意,我们也可以判定他是主观故意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选择法律条文中最重的适用于他,不属于不根据法律乱判,没有什么不对。
顺便说一句,欧洲国家——美国跟它们还不完全一样——的这种刑罚越来越轻的趋势,固然是反映了他们的民意,我们无权干涉但也可以评论。我的看法是,这根本不是文明的方向,而是一条邪路,他们正在邪路上走,如果他们不及时幡然悔悟,则他们一定会走向一切人杀一切人的人间地狱。
四、 孙伟铭及其家属,在未判死刑前态度冷漠,判死刑后态度却“好”得感人
一方面说是不应该煽情,但另一方面一虎一席谈却煽情煽到了可怕的地步,他们把孙伟铭的爸爸请到了现场。这位干瘦的老人不断地在那里哭,声称愿意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住到桥洞去,赔偿被害人家属,以取得谅解,饶他的儿子一命。说实在的,要不是后来发生的事,我都几乎被他感动了。在这之后,节目也请上了被孙伟铭杀害了双亲的那个小伙子。那个小伙子很文质彬彬,非常温良恭俭让,但他还是说出了一个事实——被害者的律师在此之前也说了同样的事实,但由被害者家属说出来让人的印象更深刻些:在事情发生后长达七个月的时间里,被害者家属主动提出民事谅解,这本来可以成为减刑的因素,而孙伟铭的父亲,就是之前上场的那个现在变得这么可怜的老人,一直拒绝接触,而死刑判决一下,他们又说愿意赔偿了,这是为什么?小伙子非常厚道,问了几次为什么,就是不说出答案——他心里当然有答案。
是啊,为什么?那位法律专家说是当地的司法机关没有尽到让双方沟通的责任。把事情推到官僚们身上,也许很得人心,但还有另一种可能:在死刑判决之前,被告及其家属都预期交通肇事会判得很轻,所以不想赔太多的钱,及至死刑判决一下,才慌了神,愿意赔了。实际上,孙伟铭在知道了撞死人之后的第一句话就是死者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这是令人发指的,他在伤害了这么多人命之后,首先关心的是要赔多少钱!他的父亲也是一样!孙伟铭是醉着酒送他父母到家后继续开车上路杀人的。胡一虎问那个老人,当时你们老两口为什么不制止他?老人的回答是他们不懂。难道一个“不懂”即可为自己开脱了吗?要是这样,我愿意做一个什么都不懂的人,我就可以随意杀人了。在节目的最后,胡一虎拿来了孙伟铭在狱中写给被害者家属的信,他没有念,但拿来这封信并向大家展示就已经太煽情太煽情了。我认为在最高法院裁定之前,这样做有失公正
孙伟铭及其家属,在未判死刑前态度冷漠,判死刑后态度却“好”得这么感人,仅就这一过程,我的感想是两点:第一,我们不应该轻易就被这种“好”态度所感动;第二,被判重刑的前景绝对可以震慑罪犯,至少使他们的态度变“好”。
我在这里顺便说一下我对于孙伟铭案具体量刑的看法。我认为,不判他死刑,判他无期徒刑甚至二十年,不得减刑,不得保释,我也是接受的。但按普通交通肇事罪,最高只判七年,则我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另外,其他人判得轻,决不是给他减刑的理由。我记得一本香港的带卡通画的普法小册子里面就说:其他人犯同样的罪而逃脱了法律制裁,绝不可能成为你不受法律制裁的理由。
五、 修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势在必行
在我国,一方面,交通肇事一年杀人十万左右,骇人听闻。另一方面,交通肇事杀人所受刑罚畸轻。特别是外国人,一般交通肇事杀人之后,不受任何刑罚,赔点钱回国了事,如武汉就有外国人无证驾车致人死命,只赔了八万元回国了事的案子,这是中国的耻辱:中国人的命在这些官僚手里,在外国人眼里,太贱了。谁能说交通肇事杀人无算与判罚畸轻之间没有关系?交通肇事判罚畸轻对公共安全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确实已经到了让人忍无可忍的地步了,所以,修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势在必行。交通肇事罪的刑期至少应该提高到二十年,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应该像美国那样,按谋杀罪判。孙伟铭案只是个起点。有人说他冤,是过去判得太轻了,并不是他判得重了。但凡事总要有个起点。这个起点并不完善:它是在现有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去找能够从重量刑的条文,一部分法学专家认为这也是合法的,但最根本的方法是修改法律。这一点连对立面的一位律师都承认:现行法律与公众对于正义的认知相距太远,确实需要修改。在一虎一席谈上,被害人家属的律师认为:不一定要修改法律,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即可。当然,这也可以,但最好是还是修改法律,以免今后关于此类案子争议过多,量刑差别太大。
一看标题就知道,作者和王首席一个观点。
只知哗众取宠,外行领导内行。——中国特色。
只知哗众取宠,外行领导内行。——中国特色。
最后一段可以看出
作者是个彻头彻尾的法盲
此人已经判处死刑了
本文作者再闹就是无理取闹了
作者是个彻头彻尾的法盲
此人已经判处死刑了
本文作者再闹就是无理取闹了
法治二字又被人弄丢了...
好了,那把法庭取消,用公众感情去判决吧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6 01:24
扣帽子很爽,请说清楚原因。
只见结论,你的论证过程呢
扣帽子很爽,请说清楚原因。
只见结论,你的论证过程呢
说了半天,这些专家也不是真的学什么外国,只不过就是“我是专家我‘理性’,人命生死,我说了算,你们老百姓都是感情用事的白痴,你们没有权利对司法说三道四”。我在一虎一席谈的回答是:我信不过你们,凭什么你们说了算?就凭你们念了四年法律?
。。。
这句话说得很好,没有监督的行政是危险的;那么没有监督的立法、司法,他们就不是危险的?这些人读了4年法律,就变成了公正、智慧的同义词?
。。。
这句话说得很好,没有监督的行政是危险的;那么没有监督的立法、司法,他们就不是危险的?这些人读了4年法律,就变成了公正、智慧的同义词?
http://news.sohu.com/20090724/n265441371.shtml
这个好象是对那个外国人交通肇事案件的报道。
这个好象是对那个外国人交通肇事案件的报道。
孙伟铭及其家属,在未判死刑前态度冷漠,判死刑后态度却“好”得感人
。。。
严刑峻罚有没有用?这不已经很清楚了?
。。。
严刑峻罚有没有用?这不已经很清楚了?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6 01:30
很简单,什么叫公众感情?其中,公众的范围如何确定?由谁去收集公众的感情?
是全民投票看案子怎么判吗?是不是公众说——你该死,就该死?且不要说这里的“公众”很容易被人为的利用,即使是真的“公众”,如果违背了法律,凭公众感情去定罪量刑,那也是多数人的暴政!
文革时群众倒是发动了,公众感情去定罪了,红卫兵扎堆的,法律被踩脚底了。现在的人还不吸取教训。
很简单,什么叫公众感情?其中,公众的范围如何确定?由谁去收集公众的感情?
是全民投票看案子怎么判吗?是不是公众说——你该死,就该死?且不要说这里的“公众”很容易被人为的利用,即使是真的“公众”,如果违背了法律,凭公众感情去定罪量刑,那也是多数人的暴政!
文革时群众倒是发动了,公众感情去定罪了,红卫兵扎堆的,法律被踩脚底了。现在的人还不吸取教训。
法律不能违背公众出于最朴实的感情对于争议的认知,具体判案也也不能不考虑这样的认知,所谓法学专家的“理性”无权凌驾于公众的“感情”之上
。。
这也说得很对,西方社会否定死刑,恰恰是感情因素,而且宗教成分很大。
法律其实仅仅是把现实社会中的普遍价值观进行规范和整理,便于操作。
但中国这些法律工作者,他们想搞的是什么?就是他们设计出一套规则,然后老百姓必须遵守。
说穿了,他们是把自己看作祭司,把法律条文看作神谕,所以才能够如此高高在上。
。。
这也说得很对,西方社会否定死刑,恰恰是感情因素,而且宗教成分很大。
法律其实仅仅是把现实社会中的普遍价值观进行规范和整理,便于操作。
但中国这些法律工作者,他们想搞的是什么?就是他们设计出一套规则,然后老百姓必须遵守。
说穿了,他们是把自己看作祭司,把法律条文看作神谕,所以才能够如此高高在上。
如果一个案子依法判决而大多数公众不满意,是不是该考虑修改一下立法呢?
重剑无锋 发表于 2009-8-6 01:29
干预就是取消??你这是怎么理解的?而且他提出的建议恰恰都是走法制途径,修改法律,或者出司法解释。
修改法律需要门槛,目的是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但不是说法律不能够修改。
干预就是取消??你这是怎么理解的?而且他提出的建议恰恰都是走法制途径,修改法律,或者出司法解释。
修改法律需要门槛,目的是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但不是说法律不能够修改。
“顺便说一句,欧洲国家——美国跟它们还不完全一样——的这种刑罚越来越轻的趋势,固然是反映了他们的民意,我们无权干涉但也可以评论。我的看法是,这根本不是文明的方向,而是一条邪路,他们正在邪路上走,如果他们不及时幡然悔悟,则他们一定会走向一切人杀一切人的人间地狱。”
这个王小东……欧美走的都是邪路,不文明的方向……跟朝鲜的某些说法很类似。让我想起一个寓言,一个正常人到一个山村,该村的人因为喝山泉水,导致脖子粗大,这个旅行者就对村民说,你们脖子粗是病,需要治疗,村民都笑他,你脖子细才是病呢。
这个王小东……欧美走的都是邪路,不文明的方向……跟朝鲜的某些说法很类似。让我想起一个寓言,一个正常人到一个山村,该村的人因为喝山泉水,导致脖子粗大,这个旅行者就对村民说,你们脖子粗是病,需要治疗,村民都笑他,你脖子细才是病呢。
何谓法律: 蒙上双眼 一手持剑 一手持天平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6 01:41
请看王小东的第一段“一、 法律不能违背公众出于最朴实的感情对于争议的认知,具体判案也也不能不考虑这样的认知,”
他都说了具体判案也不能不考虑这种认知了,这还叫法治途径?法官要的就是独立办案,有行政干预什么的已经很不应该了,现在再来个舆论干预,这案子还怎么办?美国的大陪审团,在选定陪审员后,陪审员们在到作出决定时都是半封闭的,不得看报纸、网络等任何媒体关于该案件的报道,为的是什么?不就是怕“公众感情”的干预吗?
请看王小东的第一段“一、 法律不能违背公众出于最朴实的感情对于争议的认知,具体判案也也不能不考虑这样的认知,”
他都说了具体判案也不能不考虑这种认知了,这还叫法治途径?法官要的就是独立办案,有行政干预什么的已经很不应该了,现在再来个舆论干预,这案子还怎么办?美国的大陪审团,在选定陪审员后,陪审员们在到作出决定时都是半封闭的,不得看报纸、网络等任何媒体关于该案件的报道,为的是什么?不就是怕“公众感情”的干预吗?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6 01:42
重法对,还是轻罚对,这可以讨论,我不认为哪一派就一定正确,事实上两者各有利弊,怎么到了你这里就成了一方必然健康另一方必然有病?
更重要的是,这根本不是王小东谈话的主要内容,人家的主要内容很清楚,法学家的“理性”无权凌驾于公众的“感情”,你不谈这个,扯这些细节干什么?
重法对,还是轻罚对,这可以讨论,我不认为哪一派就一定正确,事实上两者各有利弊,怎么到了你这里就成了一方必然健康另一方必然有病?
更重要的是,这根本不是王小东谈话的主要内容,人家的主要内容很清楚,法学家的“理性”无权凌驾于公众的“感情”,你不谈这个,扯这些细节干什么?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6 01:36
如果“公众感情”能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法官一样会作为办案的依据。
但在它没有成为法律之前,请让开。
如果“公众感情”能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法官一样会作为办案的依据。
但在它没有成为法律之前,请让开。
冰刃 发表于 2009-8-6 01:44
天平是谁给的?这就是问题的关键了。
法律不是神谕。(神谕也不是去政法大学蹲了四年就明白的)
天平具体怎么做可以由法律专家来完成,但是天平的技术指标、合格与否,必须由社会公众来决定。
天平是谁给的?这就是问题的关键了。
法律不是神谕。(神谕也不是去政法大学蹲了四年就明白的)
天平具体怎么做可以由法律专家来完成,但是天平的技术指标、合格与否,必须由社会公众来决定。
重法对,还是轻罚对,这可以讨论,我不认为哪一派就一定正确,事实上两者各有利弊,怎么到了你这里就成了一方必然健康另一方必然有病?
更重要的是,这根本不是王小东谈话的主要内容,人家的主要内容很清楚,法学 ...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6 01:46
国内和西方国家的现实差距已经证明了谁健康,谁有病。
从法治程度和法治环境上来讲,咱们落后于西方不是一点点。民怨之源头也在于此。
重法对,还是轻罚对,这可以讨论,我不认为哪一派就一定正确,事实上两者各有利弊,怎么到了你这里就成了一方必然健康另一方必然有病?
更重要的是,这根本不是王小东谈话的主要内容,人家的主要内容很清楚,法学 ...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6 01:46
国内和西方国家的现实差距已经证明了谁健康,谁有病。
从法治程度和法治环境上来讲,咱们落后于西方不是一点点。民怨之源头也在于此。
其实依法办理,我们这些外人说的很轻松,当然也确实该这么说,但有时候对于死者家属也确实有些残忍。。。当然也不可能就按照死者家属的意愿去办。有时候来说,这个东西很矛盾。。。。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6 01:46
转移话题,避重就轻。
人家举陪审团的例子,说明老百姓应该有权力,也完全有足够的能力参与司法判决,你不回答这个问题,不回答老百姓有没有权力参与司法,却去抠什么舆论影响,这算怎么回事?那些措施是为了保证公众代表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个人量裁,维护的是独立量裁,可不是拒绝社会的干预,而是把社会干预规范化的一个手段。
转移话题,避重就轻。
人家举陪审团的例子,说明老百姓应该有权力,也完全有足够的能力参与司法判决,你不回答这个问题,不回答老百姓有没有权力参与司法,却去抠什么舆论影响,这算怎么回事?那些措施是为了保证公众代表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个人量裁,维护的是独立量裁,可不是拒绝社会的干预,而是把社会干预规范化的一个手段。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6 01:50
胡说八道的来劲了,请问巴西呢?墨西哥呢?他们是轻罚还是重法?
胡说八道的来劲了,请问巴西呢?墨西哥呢?他们是轻罚还是重法?
和超女。快男似的~~~受害者家属、当事人进行才艺表演。哪方煽情哪方获胜....
场外短信投票,现场家属团鼓劲.....
恩~~想法不错.....
场外短信投票,现场家属团鼓劲.....
恩~~想法不错.....
怎么上升?我说法律应该修改,你说我不懂法律,不配谈这个,那毫无疑问,除了你们政法大学毕业的,社会上所有的人都不配提出修改法律的要求。
我说你们就想做祭司,说错了吗?
而且王小东说得很清楚,高院司法解释或者修改交通肇事罪,这个渠道不合法制吗?
如果“公众感情”能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法官一样会作为办案的依据。
但在它没有成为法律之前,请让开。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6 01:48
怎么上升?我说法律应该修改,你说我不懂法律,不配谈这个,那毫无疑问,除了你们政法大学毕业的,社会上所有的人都不配提出修改法律的要求。
我说你们就想做祭司,说错了吗?
而且王小东说得很清楚,高院司法解释或者修改交通肇事罪,这个渠道不合法制吗?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6 01:36
西方的法制和法治传统已经持续了近千年
这是契约精神的衍生
而后来的统治阶层更是把这种传统写进了宪法中
中国没有这个传统
现代的中国宪法和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参照了西方
尤其是大陆法系(如有误请指正)
而不是法律工作者拍脑袋想出来的
而中国民众的整体法律意识更是淡薄
因此表现得非常极端
对于异类(尤其是富人)
抓住了一点过失恨不能除之而后快
这是不考虑后果的行为
鼓吹动辄施以严刑峻法的人很可能就是下一个牺牲品
这样的人(恐怕不在少数)不加以现代文明的引导
还将他们的嗜血的诉求替代神圣的法律真是一种返租现象
西方的法制和法治传统已经持续了近千年
这是契约精神的衍生
而后来的统治阶层更是把这种传统写进了宪法中
中国没有这个传统
现代的中国宪法和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参照了西方
尤其是大陆法系(如有误请指正)
而不是法律工作者拍脑袋想出来的
而中国民众的整体法律意识更是淡薄
因此表现得非常极端
对于异类(尤其是富人)
抓住了一点过失恨不能除之而后快
这是不考虑后果的行为
鼓吹动辄施以严刑峻法的人很可能就是下一个牺牲品
这样的人(恐怕不在少数)不加以现代文明的引导
还将他们的嗜血的诉求替代神圣的法律真是一种返租现象
转移话题,避重就轻。
人家举陪审团的例子,说明老百姓应该有权力,也完全有足够的能力参与司法判决,你不回答这个问题,不回答老百姓有没有权力参与司法,却去抠什么舆论影响,这算怎么回事?那些措施是为了保证 ...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6 01:54
感情陪审团是你说的那样的呀.....
想说什么吧,先去查查资料,看明白你要说的东西是个什么玩意以后,你再发表高论行不?
PS:乃不知道中国的法庭一角也有个位置叫:人民陪审员....
人家可是直接在合议庭里可以发表意见的~~不可小觑的角儿啊~~~:D
转移话题,避重就轻。
人家举陪审团的例子,说明老百姓应该有权力,也完全有足够的能力参与司法判决,你不回答这个问题,不回答老百姓有没有权力参与司法,却去抠什么舆论影响,这算怎么回事?那些措施是为了保证 ...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6 01:54
感情陪审团是你说的那样的呀.....
想说什么吧,先去查查资料,看明白你要说的东西是个什么玩意以后,你再发表高论行不?
PS:乃不知道中国的法庭一角也有个位置叫:人民陪审员....
人家可是直接在合议庭里可以发表意见的~~不可小觑的角儿啊~~~:D
APM179 发表于 2009-8-6 01:51
赞同。从情绪上说,交通肇事里死的是人命,其家人的悲痛是可以想象的。
但到判决的时候,只能依法判决。
许多香港、西方的影视剧里都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坏人在法庭上,有好律师,毁灭证据和证人,最终嚣张的笑着无罪释放走出法庭。观众对这一幕总会义愤填膺。但大家可以想一想,这毕竟是影视剧,编剧就象是上帝,洞察剧本中人物的一切,谁好,谁坏,而现实中是没有编剧没有上帝的,谁就知道站在法庭上的那就一定是坏人呢?那人就一定该死呢?所以只能依照证据,依照法律,这样才能尽可能的不冤枉一个好人。
法治是什么?在刑事上就是,宁愿放过1000,不可杀错1个。
赞同。从情绪上说,交通肇事里死的是人命,其家人的悲痛是可以想象的。
但到判决的时候,只能依法判决。
许多香港、西方的影视剧里都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坏人在法庭上,有好律师,毁灭证据和证人,最终嚣张的笑着无罪释放走出法庭。观众对这一幕总会义愤填膺。但大家可以想一想,这毕竟是影视剧,编剧就象是上帝,洞察剧本中人物的一切,谁好,谁坏,而现实中是没有编剧没有上帝的,谁就知道站在法庭上的那就一定是坏人呢?那人就一定该死呢?所以只能依照证据,依照法律,这样才能尽可能的不冤枉一个好人。
法治是什么?在刑事上就是,宁愿放过1000,不可杀错1个。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6 01:58
他说的渠道是可行的。但他说判案也要考虑到公众感情的认知,就幼稚可笑了。太显得迫不及待。
他说的渠道是可行的。但他说判案也要考虑到公众感情的认知,就幼稚可笑了。太显得迫不及待。
万字军骑士 发表于 2009-8-6 01:58
你知道契约的重要起点是什么吗?圣经。
永远记住一条,法学家不是祭司,不是他们要怎样,社会就怎样。
再说了,真有祭司,也轮不到他们。
还参照西方?那好,为什么交通肇事就不参照美国日本了?
你知道契约的重要起点是什么吗?圣经。
永远记住一条,法学家不是祭司,不是他们要怎样,社会就怎样。
再说了,真有祭司,也轮不到他们。
还参照西方?那好,为什么交通肇事就不参照美国日本了?
这样说吧。中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重的。典型的就是死刑是世界上设置适用罪名最多的。
以下是我查到的数据:
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中,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近10个国家在近二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实际上已废除),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一半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即死刑只针对强奸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执行死刑国家主要采用砍头、枪毙、吊死、注射、电椅和乱石砸死等方式。
2008年,全球25个国家共执行了2390例死刑,其中伊朗至少执行了346例死刑,沙特至少102例,巴基斯坦至少36例,美国至少34例,还有其余一些国家至少一例。而中国在2008年里至少执行了1718例死刑,超过其他所有国家执行死刑数量的总合。
美国是保留死刑的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之一(因州而异,新墨西哥州最近也刚刚废除死刑),在六十年代发生过一次死刑冤案而引起举国哗然,从此以后,对死刑的判决变得“艰难”了,从罪犯审判到执行死刑的时间平均达九年,这主要是给予罪犯充分的申辩和相关机构对犯罪进行更为详细、完整的调查,以减少冤案的发生,这也体现了对死刑的谨慎。
其实我个人还是赞成保留死刑的,但只是想告诉大家,咱们国家的刑罚的确是很重了。
胡说八道的来劲了,请问巴西呢?墨西哥呢?他们是轻罚还是重法?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6 01:55
这样说吧。中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重的。典型的就是死刑是世界上设置适用罪名最多的。
以下是我查到的数据:
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中,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近10个国家在近二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实际上已废除),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一半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即死刑只针对强奸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执行死刑国家主要采用砍头、枪毙、吊死、注射、电椅和乱石砸死等方式。
2008年,全球25个国家共执行了2390例死刑,其中伊朗至少执行了346例死刑,沙特至少102例,巴基斯坦至少36例,美国至少34例,还有其余一些国家至少一例。而中国在2008年里至少执行了1718例死刑,超过其他所有国家执行死刑数量的总合。
美国是保留死刑的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之一(因州而异,新墨西哥州最近也刚刚废除死刑),在六十年代发生过一次死刑冤案而引起举国哗然,从此以后,对死刑的判决变得“艰难”了,从罪犯审判到执行死刑的时间平均达九年,这主要是给予罪犯充分的申辩和相关机构对犯罪进行更为详细、完整的调查,以减少冤案的发生,这也体现了对死刑的谨慎。
其实我个人还是赞成保留死刑的,但只是想告诉大家,咱们国家的刑罚的确是很重了。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6 02:01
又是避重就轻,我问你怎么上升?我们这些人不懂法律,不配谈,这是你说的话,而且不止一个搞法律的说过。
那么请请问都不配谈了,还怎么上升
又是避重就轻,我问你怎么上升?我们这些人不懂法律,不配谈,这是你说的话,而且不止一个搞法律的说过。
那么请请问都不配谈了,还怎么上升
神圣的法律真是一种返租现象
==================
又把法律神圣化了 看你头像ID还真是个哈欧美份子
美帝为什么无视神圣的国际法侵略伊拉克?
二战前欧洲的殖民者以及各国之间爆发战争什么时候把法律放到过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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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把法律神圣化了 看你头像ID还真是个哈欧美份子
美帝为什么无视神圣的国际法侵略伊拉克?
二战前欧洲的殖民者以及各国之间爆发战争什么时候把法律放到过眼里?
这样说吧。中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重的。典型的就是死刑是世界上设置适用罪名最多的。
以下是我查到的数据:
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中,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近10个国家在近二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 ...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6 02:05
你刚才说的是轻刑先进,好,社会犯罪更少,秩序更好;所以我问你巴西墨西哥如何?
那么巴西墨西哥显然也是轻罚了,他们的犯罪状况如何,秩序如何?
这样说吧。中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重的。典型的就是死刑是世界上设置适用罪名最多的。
以下是我查到的数据:
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中,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近10个国家在近二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 ...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6 02:05
你刚才说的是轻刑先进,好,社会犯罪更少,秩序更好;所以我问你巴西墨西哥如何?
那么巴西墨西哥显然也是轻罚了,他们的犯罪状况如何,秩序如何?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6 02:06
人大代表可以提议案提请修改相关法律,相关程序在〈立法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人大代表可以提议案提请修改相关法律,相关程序在〈立法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6 02:07
他们的状况秩序如何我不了解。但中国的我了解,中国的刑罚很重了,那中国的犯罪状况如何?秩序如何?是一个杀字可以解决问题吗?
他们的状况秩序如何我不了解。但中国的我了解,中国的刑罚很重了,那中国的犯罪状况如何?秩序如何?是一个杀字可以解决问题吗?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6 02:10
你说了,我们不懂法律,不配提出修法要求,那么人大代表,除非他也是政法大学毕业的,否则也不懂法律,那按你的意思,他自然也不配提这个要求。
你说了,我们不懂法律,不配提出修法要求,那么人大代表,除非他也是政法大学毕业的,否则也不懂法律,那按你的意思,他自然也不配提这个要求。
80年代初的时候严打过。看看相关反思的文章吧。
偏激的情绪是猛兽,很难控制得住,一旦脱缰,就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所以最好从一开始就减少这种偏激。
偏激的情绪是猛兽,很难控制得住,一旦脱缰,就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所以最好从一开始就减少这种偏激。
biermann 发表于 2009-8-6 02:13
请将我的相关帖子截图,证明你说的“你说了,我们不懂法律,不配提出修法要求”
请将我的相关帖子截图,证明你说的“你说了,我们不懂法律,不配提出修法要求”
20多岁的小老头 发表于 2009-8-6 02:13
巴西周二毫无悬念地获得了2014年世界杯赛主办权。不过根据国际足联的考察报告,目前巴西没有一座体育场符合世界杯比赛标准,更令人担忧的是巴西居高不下的犯罪率,这将给筹备工作蒙上一层阴影。
根据伊比利亚美洲组织的统计,巴西是目前世界谋杀犯罪率第四高的国家,每年有45000人遭谋杀,平均每天有120多人死于谋杀。谋杀犯罪率仅次于哥伦比亚、俄罗斯和委内瑞拉。
。。。
当然,对这个统计的排名,我个人有疑义,南非犯罪率显然就比巴西高。
。。。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凶杀案比中国多多了。
巴西周二毫无悬念地获得了2014年世界杯赛主办权。不过根据国际足联的考察报告,目前巴西没有一座体育场符合世界杯比赛标准,更令人担忧的是巴西居高不下的犯罪率,这将给筹备工作蒙上一层阴影。
根据伊比利亚美洲组织的统计,巴西是目前世界谋杀犯罪率第四高的国家,每年有45000人遭谋杀,平均每天有120多人死于谋杀。谋杀犯罪率仅次于哥伦比亚、俄罗斯和委内瑞拉。
。。。
当然,对这个统计的排名,我个人有疑义,南非犯罪率显然就比巴西高。
。。。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凶杀案比中国多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