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房产接盘莲花河畔未倒楼房建设 10日内支付退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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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31 20:33作者:王晓庆 薛骁翔来源:新民网http://biz.xinmin.cn/rehouse/2009/07/31/2320148.html

 【新民网·独家报道】31日,梅都房地产公司通过闵行新闻办对外宣布,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托管莲花河畔景苑楼盘建设。

  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表示,确保在2010年5月31日前按预售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将会同梅都公司处理未倒楼盘的三项方案。

  其中,根据方案三(第三方收购)的操作细则,如果未倒楼房购房者欲退房,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根据“【购房人已付房价款(含自付房价款及贷款)+市场差价】— 本公司已向购房人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实际偿付的贷款本息”的公式,在解除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人的“应得款项”。

  其中,“市场差价”=该房屋2009年6月27日时点评估的市场总价-该房屋《预售合同》约定总价。

  此外,按照细则内容,未倒楼房购房者应在8月15日前对梅都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三个方案作出选择。 (新民网记者 王晓庆 薛骁翔)

 “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楼房倒覆事故最新进展情况

  (7月31日晚19:30 第十三次新闻发布)

  根据7月12日闵行区政府牵头召开的“莲花河畔景苑”未倒覆楼业主沟通会达成的意向,在闵行区政府的协调和督促下,开发商律师于今天按时出台了《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操作细则》及《第三方托管莲花河畔景苑楼盘通告》。现将具体内容附后。

闵行区政府新闻办

2009年7月31日

  附件1:

  《关于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操作细则》

  为便于购房人了解《关于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下称《方案》)中三种方案的具体操作步骤,在购房人选择方案后有序办理相关手续,特制定本操作细则(下称《操作细则》),以保证《方案》有效实施。

  一、方案选择

  1.2009年7月31日,我公司将以邮寄方式,向购房人送达《操作细则》。

  2.购房人在收到《操作细则》后,请慎重考虑后选定方案,并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填妥的《方案选定表》挂号邮寄至上海市罗阳路599号“莲花河畔景苑”售楼处(邮编:201100)。

  二、方案一(预售合同继续履行,适当让利,特定担保)的操作细则

  1.《方案选定表》签署后,我公司将与选择方案一的购房人协商并签署《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就《预售合同》的继续履行,补充约定以下事项:

  (1)基于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我公司给予适当让利,即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总房价的5%给予折让,折让款应于《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至购房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我公司承诺继续按《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履行义务。

  (3)若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无法交付,购房人有权按照《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解决预售合同解除事宜。

(4)若出现以上第(3)项情形,购房人依据《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有权获得相关损失赔偿或违约赔偿金的,则我公司将该损失赔偿或违约赔偿金,扣除已实际支付的5%折让款后,将余款支付给购房人。

  (5)因购房人选择和执行《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涉及房屋市场价评估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定评估机构。

  2.《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签署同时,由我公司引进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下称“万科公司”),向选择方案一并签署《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购房人出具《承诺书》,保证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无法交付,导致购房人选择执行《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对于购房人在特定期间(自2009年6月27日至相关《贷款合同》解除之日)实际已向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偿还的贷款本息,若我公司无能力偿还的,由万科公司保证偿还。

  三、方案二(有条件解除预售合同,退本返息)的操作细则

  1.《方案选定表》签署后,我公司即与选择方案二的购房人,会同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协商《预售合同》、《贷款合同》的解除事宜。

  2.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我公司将与购房人签署《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另与购房人、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共同签署《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

  3.《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签署后,我公司将按《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确认的购房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直接将款项付至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

  4.自《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贷款合同》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将以下“应得款项”,付至购房人在《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应得款项”= 【购房人已付房价款(含自付房价款及贷款)本金+已付房价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已向购房人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实际偿付的贷款本息

  四、方案三(第三方收购)的操作细则

  1.《方案选定表》签署后,政府有关部门将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在2009年8月15日前已选定方案三的购房人所购房屋,依照2009年6月27日时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上述评估报告出具后,我公司即与选择方案三的购房人,会同万科公司协商购房人所退房屋退款事宜,另会同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协商《预售合同》、《贷款合同》的解除事宜。

  3.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我公司将与购房人、万科公司就退款事宜签署《三方协议》,与购房人签署《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另与购房人、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共同签署《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

  4.《三方协议》、《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签署后,万科公司确保将按《三方协议》、《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确认的购房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直接付至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

  5.《三方协议》、《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签署后,自下列条件已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万科公司确保将购房人 “应得款项”,付至购房人在《三方协议》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购房人、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如有)已配合我公司办理完毕《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贷款合同》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6.前款所述“应得款项”=【购房人已付房价款(含自付房价款及贷款)+市场差价】-本公司已向购房人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实际偿付的贷款本息。

  7.前款所述“市场差价”=该房屋2009年6月27日时点评估的市场总价-该房屋《预售合同》约定总价

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2:

  《通 告》

  致:尊敬的莲花河畔景苑未倒覆楼购房者

  应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梅都公司”)邀请,我公司作为第三方托管莲花河畔景苑楼盘建设。现通报如下:

  1、我公司作为行业知名企业,将秉承我公司的一贯理念----“客户是我们永远的伙伴”,积极为社会服务,为客户服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将组建得力团队,以最大的努力和技术投入来确保莲花河畔景苑的后续建设。

  2、莲花河畔景苑楼盘地段优越,环境良好,我公司有信心、有能力通过我们的托管,使该楼盘的环境质量、建筑品质得到改善和提升,不辜负广大客户对万科楼盘品质标准的期望。

  3、我公司确保在2010年5月31日前按预售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4、我公司将会同梅都公司妥善处理有关预售合同履行的《关于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操作细则》的相关事宜。

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2009-07-31 20:33作者:王晓庆 薛骁翔来源:新民网http://biz.xinmin.cn/rehouse/2009/07/31/2320148.html

 【新民网·独家报道】31日,梅都房地产公司通过闵行新闻办对外宣布,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托管莲花河畔景苑楼盘建设。

  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表示,确保在2010年5月31日前按预售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将会同梅都公司处理未倒楼盘的三项方案。

  其中,根据方案三(第三方收购)的操作细则,如果未倒楼房购房者欲退房,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根据“【购房人已付房价款(含自付房价款及贷款)+市场差价】— 本公司已向购房人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实际偿付的贷款本息”的公式,在解除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购房人的“应得款项”。

  其中,“市场差价”=该房屋2009年6月27日时点评估的市场总价-该房屋《预售合同》约定总价。

  此外,按照细则内容,未倒楼房购房者应在8月15日前对梅都房地产公司提出的三个方案作出选择。 (新民网记者 王晓庆 薛骁翔)

 “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楼房倒覆事故最新进展情况

  (7月31日晚19:30 第十三次新闻发布)

  根据7月12日闵行区政府牵头召开的“莲花河畔景苑”未倒覆楼业主沟通会达成的意向,在闵行区政府的协调和督促下,开发商律师于今天按时出台了《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操作细则》及《第三方托管莲花河畔景苑楼盘通告》。现将具体内容附后。

闵行区政府新闻办

2009年7月31日

  附件1:

  《关于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操作细则》

  为便于购房人了解《关于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下称《方案》)中三种方案的具体操作步骤,在购房人选择方案后有序办理相关手续,特制定本操作细则(下称《操作细则》),以保证《方案》有效实施。

  一、方案选择

  1.2009年7月31日,我公司将以邮寄方式,向购房人送达《操作细则》。

  2.购房人在收到《操作细则》后,请慎重考虑后选定方案,并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填妥的《方案选定表》挂号邮寄至上海市罗阳路599号“莲花河畔景苑”售楼处(邮编:201100)。

  二、方案一(预售合同继续履行,适当让利,特定担保)的操作细则

  1.《方案选定表》签署后,我公司将与选择方案一的购房人协商并签署《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就《预售合同》的继续履行,补充约定以下事项:

  (1)基于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我公司给予适当让利,即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总房价的5%给予折让,折让款应于《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至购房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我公司承诺继续按《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履行义务。

  (3)若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无法交付,购房人有权按照《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解决预售合同解除事宜。

(4)若出现以上第(3)项情形,购房人依据《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有权获得相关损失赔偿或违约赔偿金的,则我公司将该损失赔偿或违约赔偿金,扣除已实际支付的5%折让款后,将余款支付给购房人。

  (5)因购房人选择和执行《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涉及房屋市场价评估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指定评估机构。

  2.《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签署同时,由我公司引进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下称“万科公司”),向选择方案一并签署《预售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购房人出具《承诺书》,保证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无法交付,导致购房人选择执行《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件解决方案》及其《操作细则》,对于购房人在特定期间(自2009年6月27日至相关《贷款合同》解除之日)实际已向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偿还的贷款本息,若我公司无能力偿还的,由万科公司保证偿还。

  三、方案二(有条件解除预售合同,退本返息)的操作细则

  1.《方案选定表》签署后,我公司即与选择方案二的购房人,会同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协商《预售合同》、《贷款合同》的解除事宜。

  2.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我公司将与购房人签署《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另与购房人、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共同签署《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

  3.《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签署后,我公司将按《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确认的购房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直接将款项付至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

  4.自《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贷款合同》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将以下“应得款项”,付至购房人在《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应得款项”= 【购房人已付房价款(含自付房价款及贷款)本金+已付房价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已向购房人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实际偿付的贷款本息

  四、方案三(第三方收购)的操作细则

  1.《方案选定表》签署后,政府有关部门将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在2009年8月15日前已选定方案三的购房人所购房屋,依照2009年6月27日时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上述评估报告出具后,我公司即与选择方案三的购房人,会同万科公司协商购房人所退房屋退款事宜,另会同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协商《预售合同》、《贷款合同》的解除事宜。

  3.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我公司将与购房人、万科公司就退款事宜签署《三方协议》,与购房人签署《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另与购房人、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如有)共同签署《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

  4.《三方协议》、《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签署后,万科公司确保将按《三方协议》、《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确认的购房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直接付至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账户。

  5.《三方协议》、《解除预售合同协议书》、《解除贷款合同协议书》签署后,自下列条件已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万科公司确保将购房人 “应得款项”,付至购房人在《三方协议》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购房人、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如有)已配合我公司办理完毕《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贷款合同》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6.前款所述“应得款项”=【购房人已付房价款(含自付房价款及贷款)+市场差价】-本公司已向购房人贷款银行和/或公积金中心实际偿付的贷款本息。

  7.前款所述“市场差价”=该房屋2009年6月27日时点评估的市场总价-该房屋《预售合同》约定总价

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2:

  《通 告》

  致:尊敬的莲花河畔景苑未倒覆楼购房者

  应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梅都公司”)邀请,我公司作为第三方托管莲花河畔景苑楼盘建设。现通报如下:

  1、我公司作为行业知名企业,将秉承我公司的一贯理念----“客户是我们永远的伙伴”,积极为社会服务,为客户服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将组建得力团队,以最大的努力和技术投入来确保莲花河畔景苑的后续建设。

  2、莲花河畔景苑楼盘地段优越,环境良好,我公司有信心、有能力通过我们的托管,使该楼盘的环境质量、建筑品质得到改善和提升,不辜负广大客户对万科楼盘品质标准的期望。

  3、我公司确保在2010年5月31日前按预售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4、我公司将会同梅都公司妥善处理有关预售合同履行的《关于未倒覆楼预售合同后续履行的框架性方案操作细则》的相关事宜。

上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引入品牌开发商来为政府平息事态。地方政府这招儿不错。
那些没倒的能卖出去吗? 再便宜住着不心跳?
绝对卖的出去。很多方法补救的。
便宜就可以了。估计会比周围的低20~30%就很有竞争力了。而倒掉的那栋,干脆不建,开辟为花园。
楼的结构质量其实不差, 看倒地後还那麽完整就知道. 出问题是因为地基被挖掉.;P
而倒掉的那栋,干脆不建,开辟为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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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里面那座由楼景变花园景加上河景.:D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09-8-1 15:30

价格再涨上30%
对,倒的楼也不用拆,上面堆土弄个坟头,立块碑,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