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是胡斌服刑的视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9 03:52:29
贴出来大家看看吧
是从新闻里面抓出来的
希望不会被斑竹当转帖....
[WARNING! WARNING!] http://v.hangzhou.com.cn/play/sIXR3FzFeAQ.swf贴出来大家看看吧
是从新闻里面抓出来的
希望不会被斑竹当转帖....
[WARNING! WARNING!] http://v.hangzhou.com.cn/play/sIXR3FzFeAQ.swf
http://news.sina.com.cn/c/2009-07-31/193518339938.shtml
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hangzhoubiaoche/

现在还想说啥,难道这个替身是奥斯卡团队合作吗,最佳演技,最佳化妆,最佳剧本?
真相党永远不缺乏证据。。。。。。。
真理永远在真相党手中。。。。。。。
好吧,看到凤凰网上的评论了
大家认为老师拿了黑钱,录像不是直接证据:L
看这个比的架势倒差不多,应该是撞人的那个。
可能上次的照片是角度问题
威慑于我真相党的威力,ZF终于不得不把真凶偷偷掉包关进去了!

这是我党的又一次重大胜利!
胡斌吧的无下限行为在继续


胡说,明明是个大阴毛:D
这些人是群众演员:D

胡说,明明是个大阴毛:D
这些人是群众演员:D
没事了~TG干得漂亮!剩下的哪些质疑者继续胡闹,其公信力将会转回TG这边!
恩 确实我现在觉得TG越来越有公信力了……
TG喜欢用别人的失误(错误)来得分
LZ重贴,没视频。另外已有人贴了。
  哦耶!真相党再一次被狠狠的抽了一嘴巴子。
biermann 发表于 2009-7-31 21:29

难道biermann你真的信了什么替身说?早几年以为你只是立场问题,没想到真的也有智商问题啊:D
话说“真理”编一编总会有新借口的:D
begripfury 发表于 2009-7-31 22:26

  他们会说,这个是真的,是因为事情闹大了怕出事,所以把胡斌从韩国接回来了!
ytgk9999 发表于 2009-7-31 22:34
小二你错了,现在人家认为视频也是假的呢
一支穿云箭  真相党速速来相见;P
去了一下胡斌吧,真长见识啊{:3_91:}
怎么这个帖子不见了党组织?


反正胡斌家能量大到一切都能收买

所以我不信.这肯定也是假的.

所有能证明胡斌没有使用替身的证据都是假的.

就算没有证据能证明胡斌使用了替身.那也是真的.
他家肯定用了替身.
确定.一定.以及肯定.

呵呵

反正胡斌家能量大到一切都能收买

所以我不信.这肯定也是假的.

所有能证明胡斌没有使用替身的证据都是假的.

就算没有证据能证明胡斌使用了替身.那也是真的.
他家肯定用了替身.
确定.一定.以及肯定.

呵呵
:DTG学聪明了啊  这一巴掌打的真是响
以胡斌家的富有,买通火星人都可能,何况一个小视频呢,请胡戈做不就行了,还是本家,能打五折呢。
看了这个水平,我万分相信神舟七号的视频是造假的了

你说有这么高级的技术,ZXB咋不改行干好莱坞呢?
这才是替身门的真相------
真相党集体消失了{:2_63:}
当初网络上网民民意调查九成以上认为上庭的是替身,真相党动不动就用这个做依据,那么多人认为他是假的还能是真的吗?事实说明了群众的眼睛不一定是雪亮的,要说犯混时也真够混的。
为什么这样重磅的新闻在论坛没前几天真相党的东西火
真相党,唉,夏虫不可以语冰,单细胞生物不可以理喻。
打得好,改打
真相党呢,怎么不出来了
一群无脑贱民的狂欢罢了~

要是民主化就是让这群贱民上台那还是永远专制下去的好~
有米好事者来收集下CD真相党大全,让偶等小民瞻仰瞻仰
刘逸明依旧紧持到底坚称替身演技拙劣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09-8-2 12:19

FQ们已经分流了,只有少数还在坚持替身论,比较滑头的已经转进。比如下面这个,虽然已经转进了,但不小心就把自己的法盲面目暴露了出来。



百度贴吧 > 胡斌吧 > 浏览贴子 吧主:

1 愤怒的是“3年”,不是“真假之争”!  
RT  

  
作者:antiFQ19792009-8-2 13:25 回复此发言   

--------------------------------------------------------------------------------




6 回复:愤怒的是“3年”,不是“真假之争”!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作者:怀念过去0210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怀念过去0210





法盲被打脸之后继续转进。


11 回复:愤怒的是“3年”,不是“真假之争”!  
如果说这个法律是不公平的,怀念过去0210你是不是剥夺我们愤怒的权利?  

  
作者:antiFQ1979
闹了半天,原来FQ不是为胡斌案愤怒,是在为中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不合理而愤怒?
12楼的!
法律上没有规定什么地方不让发泄愤怒!
如果每个地方都跟你一样“你们来错地方了”,那会是什么结果?
你既然不是这个吧的吧主!那么你也没有这个权力禁止!你不愿意看可以不看,你认为公正那也是你自己的自由,但是你没有剥夺别人愤怒的权力  

  
作者:antiFQ1979


=================通过这一言论,可以看到什么叫打着反FQ的旗号在干FQ的勾当。不少FQ其实就是那些嘴里“FQ 五毛”不断,自诩客观正义不止的人。
同学 发表于 2009-8-1 20:07
看杀头公告的总是比看辟谣公告的多
cy122222 发表于 2009-8-2 13:54
这叫找台阶下。。。

话说对法律条文的探讨确实应该是本案最应该做出贡献的地方,但广大劣根性的屁民不顾正事、只顾着NC的娱乐,硬是把最重要的主题给彻底掩盖了
歼击机07 发表于 2009-8-2 14:09

现行法律条文确实有不少值得商讨的地方,可惜现在只是被某些人拿来作为下驴的坡而已。要是当真关心法律的公正性,那么早在事端发生之前,或者是此前的其他事端发生之后,就应该开始出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