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杭州撞人案说起,骂一句刑法交通肇事罪的荒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8:13:55
杭州飙车杀人事件宣判,当事者以三年徒刑了事,又有人来说什么交通肇事罪如何如何,要依法办事。。。
恶心,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中国法律的耻辱,这种恶法早就该改了!还恬不知耻的拿出来招摇过市。
大约20年前,我家的亲戚们,是正宗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在一起闲聊时就抱怨交通肇事量刑太轻,简直是怂恿司机违章。
现在20年过去了,当时谈话的人,有的都作古了,可是交通肇事罪呢??依然故我,三年上限,仅仅是加重了肇事逃逸的量刑。
与之相呼应,现在中国的交通安全已经严峻到了什么程度?我查了查数字,震惊无比。
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
2008年,2008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73484人。
仅仅今年上半年,据公安机关统计,就有29866人死于交通事故。
可以说,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之大,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毒品。
二十年前就知道有问题,二十年过去了,面对着如此严峻的形势,每年数万条人命,我们的上层法律工作者们,却始终能够巍然不动,坚持捍卫交通肇事的轻判原则。
别跟我扯什么法律的稳定性,在这二十年里,宪法已经三次修正,刑法已经更新了一版。
宪法可以当作卫生纸一样揉来揉去,反而一条交通肇事,却始终稳如泰山。
这二十年里,上百万条人命都换不来一条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变更!!
这是中国法律的奇耻大辱,立法者罪在不赦。杭州飙车杀人事件宣判,当事者以三年徒刑了事,又有人来说什么交通肇事罪如何如何,要依法办事。。。
恶心,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中国法律的耻辱,这种恶法早就该改了!还恬不知耻的拿出来招摇过市。
大约20年前,我家的亲戚们,是正宗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在一起闲聊时就抱怨交通肇事量刑太轻,简直是怂恿司机违章。
现在20年过去了,当时谈话的人,有的都作古了,可是交通肇事罪呢??依然故我,三年上限,仅仅是加重了肇事逃逸的量刑。
与之相呼应,现在中国的交通安全已经严峻到了什么程度?我查了查数字,震惊无比。
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
2008年,2008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73484人。
仅仅今年上半年,据公安机关统计,就有29866人死于交通事故。
可以说,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之大,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毒品。
二十年前就知道有问题,二十年过去了,面对着如此严峻的形势,每年数万条人命,我们的上层法律工作者们,却始终能够巍然不动,坚持捍卫交通肇事的轻判原则。
别跟我扯什么法律的稳定性,在这二十年里,宪法已经三次修正,刑法已经更新了一版。
宪法可以当作卫生纸一样揉来揉去,反而一条交通肇事,却始终稳如泰山。
这二十年里,上百万条人命都换不来一条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变更!!
这是中国法律的奇耻大辱,立法者罪在不赦。
恶心,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中国法律的耻辱,这种恶法早就该改了!还恬不知耻的拿出来招摇过市。
大约20年前,我家的亲戚们,是正宗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在一起闲聊时就抱怨交通肇事量刑太轻,简直是怂恿司机违章。
现在20年过去了,当时谈话的人,有的都作古了,可是交通肇事罪呢??依然故我,三年上限,仅仅是加重了肇事逃逸的量刑。
与之相呼应,现在中国的交通安全已经严峻到了什么程度?我查了查数字,震惊无比。
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
2008年,2008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73484人。
仅仅今年上半年,据公安机关统计,就有29866人死于交通事故。
可以说,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之大,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毒品。
二十年前就知道有问题,二十年过去了,面对着如此严峻的形势,每年数万条人命,我们的上层法律工作者们,却始终能够巍然不动,坚持捍卫交通肇事的轻判原则。
别跟我扯什么法律的稳定性,在这二十年里,宪法已经三次修正,刑法已经更新了一版。
宪法可以当作卫生纸一样揉来揉去,反而一条交通肇事,却始终稳如泰山。
这二十年里,上百万条人命都换不来一条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变更!!
这是中国法律的奇耻大辱,立法者罪在不赦。杭州飙车杀人事件宣判,当事者以三年徒刑了事,又有人来说什么交通肇事罪如何如何,要依法办事。。。
恶心,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中国法律的耻辱,这种恶法早就该改了!还恬不知耻的拿出来招摇过市。
大约20年前,我家的亲戚们,是正宗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在一起闲聊时就抱怨交通肇事量刑太轻,简直是怂恿司机违章。
现在20年过去了,当时谈话的人,有的都作古了,可是交通肇事罪呢??依然故我,三年上限,仅仅是加重了肇事逃逸的量刑。
与之相呼应,现在中国的交通安全已经严峻到了什么程度?我查了查数字,震惊无比。
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
2008年,2008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73484人。
仅仅今年上半年,据公安机关统计,就有29866人死于交通事故。
可以说,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之大,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毒品。
二十年前就知道有问题,二十年过去了,面对着如此严峻的形势,每年数万条人命,我们的上层法律工作者们,却始终能够巍然不动,坚持捍卫交通肇事的轻判原则。
别跟我扯什么法律的稳定性,在这二十年里,宪法已经三次修正,刑法已经更新了一版。
宪法可以当作卫生纸一样揉来揉去,反而一条交通肇事,却始终稳如泰山。
这二十年里,上百万条人命都换不来一条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变更!!
这是中国法律的奇耻大辱,立法者罪在不赦。
其实人治 比法制更能满足 群众的愤怒需要 …… 只是长期效果差
法制反过来……
法制反过来……
梅卡瓦四 发表于 2009-7-24 23:24
我提出的恰恰是法制要求,修改立法,而不是不顾法律条文,胡乱判决,比如外国人撞死人逃逸,来个礼送出境。
另,中国的贩毒,在80年代的刑法里量刑也非常轻,情节严重的才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来不停的出补充,现在是什么量刑标准?
我看不出为什么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就不能修改。
我提出的恰恰是法制要求,修改立法,而不是不顾法律条文,胡乱判决,比如外国人撞死人逃逸,来个礼送出境。
另,中国的贩毒,在80年代的刑法里量刑也非常轻,情节严重的才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来不停的出补充,现在是什么量刑标准?
我看不出为什么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就不能修改。
就以中国目前的交通安全状况,交通肇事早就应该把上限提高至死刑。
让我说,最好就是单列“危险驾驶罪”,采用危险形式驾驶车辆,致人死亡者,上限死刑。
“危险驾驶”行为包括酒后驾车、严重超载、严重超速等。
让我说,最好就是单列“危险驾驶罪”,采用危险形式驾驶车辆,致人死亡者,上限死刑。
“危险驾驶”行为包括酒后驾车、严重超载、严重超速等。
应该采用人民陪审团制度,让陪审团来决定罪名。
理论上我也支持
不过你贩毒这个例子 比喻太不恰当…… 恩…… 贩毒能和开车比吗……
不过你贩毒这个例子 比喻太不恰当…… 恩…… 贩毒能和开车比吗……
biermann 发表于 2009-7-24 23:31
…… 你要知道…… 贩毒的杀了大家叫好……
红字部分 我和你在网上热血一下可以…… 真正实行起来“人民老百姓”可就不高兴了……
…… 你要知道…… 贩毒的杀了大家叫好……
红字部分 我和你在网上热血一下可以…… 真正实行起来“人民老百姓”可就不高兴了……
梅卡瓦四 发表于 2009-7-24 23:33
中国每年死于毒品的人,比死于车轮的少多了
中国每年死于毒品的人,比死于车轮的少多了
梅卡瓦四 发表于 2009-7-24 23:35
就是要让老百姓改掉一些坏毛病。
要改变就会有代价,别以为有了钱,什么也不做,老百姓自然就文明,自然就知道不能酒后驾车,不能闯红灯。。。
恰恰相反,仅仅一个吊销驾照,就让酒后驾车行为大大减少,无数人以开车为由拒绝饮酒。
就是要让老百姓改掉一些坏毛病。
要改变就会有代价,别以为有了钱,什么也不做,老百姓自然就文明,自然就知道不能酒后驾车,不能闯红灯。。。
恰恰相反,仅仅一个吊销驾照,就让酒后驾车行为大大减少,无数人以开车为由拒绝饮酒。
biermann 发表于 2009-7-24 23:36
死于吸烟酗酒的也不少
死在床上的最多。。。
立法禁烟+大家打地铺吧....
死于吸烟酗酒的也不少
死在床上的最多。。。
立法禁烟+大家打地铺吧....
biermann 发表于 2009-7-24 23:36
{:3_84:} 大叔 南宁刚刚发生个三姐妹案
每年死于这种 严重谋杀的人 比街上被偷东西的少多了……于是能证明 偷东西 比杀三人碎石更罪大恶极么……
{:3_84:} 大叔 南宁刚刚发生个三姐妹案
每年死于这种 严重谋杀的人 比街上被偷东西的少多了……于是能证明 偷东西 比杀三人碎石更罪大恶极么……
biermann 发表于 2009-7-24 23:39
道义上我是支持 但我再举个例子 城管抓小贩 “人民大众”也不满意……
警察被打 不敢还手 上了网 大家都说现在警察太软弱了
知道现实里 警察推人一下什么结果不? 比如汶川那个警察打人事件 其实就是一群大男人打一个女警察……
我想说的是 喊起来严刑 我们一起在网上喊太容易了
只不过到了下面“人民大众” 对自己就要人治 对别人就要法制……
道义上我是支持 但我再举个例子 城管抓小贩 “人民大众”也不满意……
警察被打 不敢还手 上了网 大家都说现在警察太软弱了
知道现实里 警察推人一下什么结果不? 比如汶川那个警察打人事件 其实就是一群大男人打一个女警察……
我想说的是 喊起来严刑 我们一起在网上喊太容易了
只不过到了下面“人民大众” 对自己就要人治 对别人就要法制……
看不懂你的逻辑,盗窃罪比故意杀人量刑低,是因为他侵害的是财产,而不是人身,与数量多寡何干?
{:3_84:} 大叔 南宁刚刚发生个三姐妹案
每年死于这种 严重谋杀的人 比街上被偷东西的少多了……于是能证明 偷东西 比杀三人碎石更罪大恶极么……
梅卡瓦四 发表于 2009-7-24 23:40
看不懂你的逻辑,盗窃罪比故意杀人量刑低,是因为他侵害的是财产,而不是人身,与数量多寡何干?
中国是法律利己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共同盛行的地方~
我有事了就把法律按对我有利的方向去理解~
法律对我有利我就守法~
要是法律对我不利老子就把法律当狗屁~
我有事了就把法律按对我有利的方向去理解~
法律对我有利我就守法~
要是法律对我不利老子就把法律当狗屁~
梅卡瓦四 发表于 2009-7-24 23:43
胡斌要是被杀了头,你看看老百姓是什么态度?
别混淆事实,我说的是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最高可判处死刑,可不是酒后驾车就判处死刑。
胡斌要是被杀了头,你看看老百姓是什么态度?
别混淆事实,我说的是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最高可判处死刑,可不是酒后驾车就判处死刑。
biermann 发表于 2009-7-24 23:46
好吧 那拿三姐妹这种谋杀 来和车祸 和吸毒比吧……
好吧 那拿三姐妹这种谋杀 来和车祸 和吸毒比吧……
梅卡瓦四 发表于 2009-7-24 23:50
你能不能把逻辑解释清楚一些?
我不明白故意杀人上限死刑和把交通肇事上限上调到死刑有什么矛盾
你能不能把逻辑解释清楚一些?
我不明白故意杀人上限死刑和把交通肇事上限上调到死刑有什么矛盾
严格的从法理来说,仅仅贩卖毒品,就量刑那么重,这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吸大多是主动行为。
无非是因为毒品社会危害性大,只能从这一头下手提高量刑来打击毒品。
世界各国都是这么做的,中国刑法中贩毒条款的变迁也恰恰体现了这一条。
那么为什么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也非常巨大,死亡人数甚至远远超过毒品,量刑却不能提升?
无非是因为毒品社会危害性大,只能从这一头下手提高量刑来打击毒品。
世界各国都是这么做的,中国刑法中贩毒条款的变迁也恰恰体现了这一条。
那么为什么交通肇事的社会危害性也非常巨大,死亡人数甚至远远超过毒品,量刑却不能提升?
biermann 发表于 2009-7-24 23:54
……意思是你只看到一个事件 以及一些网民在网络上的 “热血”罢了
很多西方国家 判刑远比我们轻得多 你要怎么理解呢?
满清十大酷刑 直接上 当然好 “人民老百姓”看到胡斌被满清十大酷刑 肯定高兴
但过5年 你看各位“人民老百姓”还高兴不高兴得起来
……意思是你只看到一个事件 以及一些网民在网络上的 “热血”罢了
很多西方国家 判刑远比我们轻得多 你要怎么理解呢?
满清十大酷刑 直接上 当然好 “人民老百姓”看到胡斌被满清十大酷刑 肯定高兴
但过5年 你看各位“人民老百姓”还高兴不高兴得起来
这里都很匪夷所思,是教育失败吗?
这里有些年轻人,居然是机械法治论或法治虚空论者,居然不以人民的满足与否作为法制是良法还是恶法的试金石?所以说,中国的青年,还是喜欢少数人制定出来的法制,然后高喊我们要法治,不要人治,让大多数人去忍受让他们不高兴的,感到不公和愤怒的法治,还要被扣上暴民,洪水猛兽这样的字眼。
法律,手里的天平意味着公平,眼睛上蒙的布是代表着不歧视,不是盲目!
这里有些年轻人,居然是机械法治论或法治虚空论者,居然不以人民的满足与否作为法制是良法还是恶法的试金石?所以说,中国的青年,还是喜欢少数人制定出来的法制,然后高喊我们要法治,不要人治,让大多数人去忍受让他们不高兴的,感到不公和愤怒的法治,还要被扣上暴民,洪水猛兽这样的字眼。
法律,手里的天平意味着公平,眼睛上蒙的布是代表着不歧视,不是盲目!
貌似楼主不是很懂法律吧……起码是个初学者。不说别的,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谦抑性,说白了就是刑法是最后动用的手段,必须用尽整个社会范围内救济手段的时候才能发动——因为刑法剥夺的是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必须限制其使用的范围。这恰恰是限制国家权力的表现。楼主总不想生活在犯个错就被关起来的警察国家吧。
交通肇事行为本身性质在法律上定义为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均小于故意犯罪,是轻罪。这不是中国特色,是世界通例。具体点说,交通肇事和开车故意撞人是有天壤之别的——虽然都可能发生死人的结果,但明显二者的恶性是不一样的。所以自然不能把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提并论。
不能仅仅依据说撞死人了就要判决死刑,酷刑解决不了问题,这个80年代严打的教训已经能充分说明问题了。
说到底,交通肇事死人不少,是该整治,但不是楼主说的,修改下法律就能办到的,退一万步讲光修刑法多杀人更是没有用的。具体法理比较繁琐,有兴趣可自己发掘。法律的调节能力是有限的,与其投入人力物力修改法律,不如投入人力物力去抓酒后驾车,更实惠,见效更快。
最后告诫楼主一下:别发生什么事就愤,还乱喷。多看看你喷的方向对不对
交通肇事行为本身性质在法律上定义为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均小于故意犯罪,是轻罪。这不是中国特色,是世界通例。具体点说,交通肇事和开车故意撞人是有天壤之别的——虽然都可能发生死人的结果,但明显二者的恶性是不一样的。所以自然不能把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提并论。
不能仅仅依据说撞死人了就要判决死刑,酷刑解决不了问题,这个80年代严打的教训已经能充分说明问题了。
说到底,交通肇事死人不少,是该整治,但不是楼主说的,修改下法律就能办到的,退一万步讲光修刑法多杀人更是没有用的。具体法理比较繁琐,有兴趣可自己发掘。法律的调节能力是有限的,与其投入人力物力修改法律,不如投入人力物力去抓酒后驾车,更实惠,见效更快。
最后告诫楼主一下:别发生什么事就愤,还乱喷。多看看你喷的方向对不对
他们会对秦始皇的法治很满意的。
问一下,行人,骑电瓶车的闯红灯是否也要关几年呢?
国内法律对于驾驶员还有惩罚,但对行人好像一点都没有~
国内法律对于驾驶员还有惩罚,但对行人好像一点都没有~
造汽 发表于 2009-7-25 00:05
还青年。。。
请看清楚我在一楼中的话,说得很清楚,不是我最先说什么什么,实际上早在二十年前,一些中下层的资深法律工作者就知道交通肇事罪有问题了。。。
只不过嘛,有权有势有地位者不屑于此而已,死几个屁民管他们何事?实际上现在已经不光是屁民,自治区主席被撞死,副总理被撞伤。。。官僚机器的惰性真是令人佩服。
还青年。。。
请看清楚我在一楼中的话,说得很清楚,不是我最先说什么什么,实际上早在二十年前,一些中下层的资深法律工作者就知道交通肇事罪有问题了。。。
只不过嘛,有权有势有地位者不屑于此而已,死几个屁民管他们何事?实际上现在已经不光是屁民,自治区主席被撞死,副总理被撞伤。。。官僚机器的惰性真是令人佩服。
chrisxun 发表于 2009-7-24 23:47
这位兄台很纯洁哎~试问全球哪个国家不是这样。法律本来就是用来保护利益的,当违法带来的利益远高于风险,法律就是个P,马克思不早说了。
而法庭就是争夺利益的场所,律师更加赤裸裸。谁给钱就帮谁说话,被告还是原告无所谓。正反都能说出花。杀人犯只要有一线生机,也不会乖乖认罪。
所以在谈法律的时候,千万别神圣化,宗教化。一切都是为了利益而已。
这位兄台很纯洁哎~试问全球哪个国家不是这样。法律本来就是用来保护利益的,当违法带来的利益远高于风险,法律就是个P,马克思不早说了。
而法庭就是争夺利益的场所,律师更加赤裸裸。谁给钱就帮谁说话,被告还是原告无所谓。正反都能说出花。杀人犯只要有一线生机,也不会乖乖认罪。
所以在谈法律的时候,千万别神圣化,宗教化。一切都是为了利益而已。
我很纯洁?
真是太感谢你了~
终于说了公道话~
我向来认为自己跟小白兔一样纯洁的~
真是太感谢你了~
终于说了公道话~
我向来认为自己跟小白兔一样纯洁的~
sbt851119 发表于 2009-7-25 00:07
那我问你一句,贩毒为什么判那么重?实际上贩毒算什么?毒品危害再大?那也是人主动吸食的,为什么贩毒者就比卖敌敌畏的量刑重?
而且,你扯壹千条一万条,也解释不了一点,为什么中国的贩毒能从6年上升至死刑,而且是大范围适用。
按你的解释,那当年定刑法的和今天定刑法的,肯定有一方对法理的理解有问题。
实际上谁也没错,定刑法的老学究没想到毒品危害上升那么快,仅此而已。
再请问
交通肇事,跑不跑为什么量刑如此悬殊?而且为什么开始没有这一条,后来又加上了,请问是哪一方对法理的理解错了?
谁也没错,无非是逃逸太多,民愤巨大,被迫上调而已。
最后,正告一句,你所说的法律,是人间法,不是上帝制定的,不能凌驾于社会需要之上。
法律只是对社会的规则进行规范化,而不是反之,他凌驾于社会规则之上。
学法律的人,也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工程师,你的客户就是社会大众,客户不需要懂专业,客户有意见,你就应该考虑修改,而不是牛鼻红红的教育客户去学某某专业。
那我问你一句,贩毒为什么判那么重?实际上贩毒算什么?毒品危害再大?那也是人主动吸食的,为什么贩毒者就比卖敌敌畏的量刑重?
而且,你扯壹千条一万条,也解释不了一点,为什么中国的贩毒能从6年上升至死刑,而且是大范围适用。
按你的解释,那当年定刑法的和今天定刑法的,肯定有一方对法理的理解有问题。
实际上谁也没错,定刑法的老学究没想到毒品危害上升那么快,仅此而已。
再请问
交通肇事,跑不跑为什么量刑如此悬殊?而且为什么开始没有这一条,后来又加上了,请问是哪一方对法理的理解错了?
谁也没错,无非是逃逸太多,民愤巨大,被迫上调而已。
最后,正告一句,你所说的法律,是人间法,不是上帝制定的,不能凌驾于社会需要之上。
法律只是对社会的规则进行规范化,而不是反之,他凌驾于社会规则之上。
学法律的人,也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工程师,你的客户就是社会大众,客户不需要懂专业,客户有意见,你就应该考虑修改,而不是牛鼻红红的教育客户去学某某专业。
chrisxun 发表于 2009-7-25 00:25
你的纯洁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的认知上。
法律是人定的 会随时改动 不是上帝写的天条
你的纯洁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的认知上。
法律是人定的 会随时改动 不是上帝写的天条
非法改装车性能被改变,安全性严重降低,简直就是不知何时爆炸的定时炸弹,这点玩车的人谁不知道?汽车业发达的国家哪个不是严厉禁止的?非法改装车在闹市区非法超速飚车,这与在闹市区直接扔颗炸弹有何区别?不是用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是什么?居然还套用普通的交通法规来处理,先用一个本就没有重刑的罪名,从重判了,就可以说量刑够重的了,真是滑稽。{:3_90:}
呃~
这种判断看来是因为缺乏了解的关系~
因为屁股决定脑袋~
所以我对规则是有偏执的爱好与追捧的~
这种判断看来是因为缺乏了解的关系~
因为屁股决定脑袋~
所以我对规则是有偏执的爱好与追捧的~
biermann 发表于 2009-7-25 00:25
……你要知道毒品有上瘾一说 你先理解 瘾能带来的影响再来比么……
……你要知道毒品有上瘾一说 你先理解 瘾能带来的影响再来比么……
biermann 发表于 2009-7-25 00:25
……你还是没能搞清楚……胡斌案 让“客户”们“不能承受了”么?
走出网络 走出自己这个收入的生活圈子…… 世界很大的……
……你还是没能搞清楚……胡斌案 让“客户”们“不能承受了”么?
走出网络 走出自己这个收入的生活圈子…… 世界很大的……
四面盾 发表于 2009-7-25 00:33
我也想了解下 外国改装车 撞人什么罪? 死刑吗……
我也想了解下 外国改装车 撞人什么罪? 死刑吗……
不知道有多少人注意到,真正有较多机会与非法改装车、违章车打交道的并不是普通的行人,而恰恰是合规驾驶的有车一族,他们才是最大可能被非法改装车、违章车伤害的人群!
四面盾 发表于 2009-7-25 00:48
……
你这么一说 我想起 南宁公交车案子…… 死者脑浆都被撞出来了 和胡斌案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啊~
但是南宁的公交车 出租车都这个 素质 都有潜在危险……
怎么办呢……
……
你这么一说 我想起 南宁公交车案子…… 死者脑浆都被撞出来了 和胡斌案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啊~
但是南宁的公交车 出租车都这个 素质 都有潜在危险……
怎么办呢……
还有 这个也蛮惨的 怎么就没人关注下? 公交车撞人也是撞啊……
chrisxun 发表于 2009-7-25 00:34
那你应该对多次违法的飙车少爷恨之入骨
目前的判罚在法律条文内 没有任何问题。
那你应该对多次违法的飙车少爷恨之入骨
目前的判罚在法律条文内 没有任何问题。
多次违法是另一回事~
至少在本案上我是比较满意的~
至少在本案上我是比较满意的~
中國欢迎你 发表于 2009-7-25 00:52
这个涉及的范围更广了…… 你看 我们这里的出租 公交司机也经常违规的……
这个涉及的范围更广了…… 你看 我们这里的出租 公交司机也经常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