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规定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算工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6:27:24
- 中国拟规定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算工伤
2009年07月24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公开征意见(全文)
中国拟简化工伤认定等程序 最多可缩减30%左右
中国拟提高工亡待遇标准 设计两种补助金方案 中新网7月2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点考虑: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征求意见稿还缩小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据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7-24/17897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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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24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公开征意见(全文)
中国拟简化工伤认定等程序 最多可缩减30%左右
中国拟提高工亡待遇标准 设计两种补助金方案 中新网7月24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1.4亿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点考虑:
第一,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征求意见稿还缩小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据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障,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bx@chinalaw.gov.cn。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7-24/1789710.shtml
真是倒退。。。。。。。。。。。
倒退了……正常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和上下班有关系。
这个修改体现了大资本家大官僚家的利益,所以估计能通过的
很多都是倒退的。。
像新劳动法关于年假的规定,没年假的私企啥的一般不会鸟你,有年假的外企国企一般都不止这几天,这下好了,没有的还是没有,有的朝最低标准靠拢了。
像新劳动法关于年假的规定,没年假的私企啥的一般不会鸟你,有年假的外企国企一般都不止这几天,这下好了,没有的还是没有,有的朝最低标准靠拢了。
一个同事开车上班时被一个无牌开黑车的穷鬼撞了,只好自己全包费用,还好算工伤,现在还瘫在床上,提前5年退休.这事如果发生在以后那真是冤死了.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算工伤也说得过去。
NC呀。。。。
俺觉得到达工作地点,例如企业所在地后,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安排加班期间才算工作时间。出差则全程算工作时间。
PS:俺也打工的,别把俺划到为老板说话的那一类去
PS:俺也打工的,别把俺划到为老板说话的那一类去
国际上啥标准?
极乐鸟 发表于 2009-7-24 19:50
同意。
同意。
主要是赔偿难度
猪要宰大的
如果企业为全员购买伤害保险就简单多了
猪要宰大的
如果企业为全员购买伤害保险就简单多了
红色近卫军 发表于 2009-7-24 20:42
国际上有的话,就是中国特色——不算。国际上都没有那好办——与国际接轨。
国际上有的话,就是中国特色——不算。国际上都没有那好办——与国际接轨。
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都算工伤,不能给无良雇主以可乘之机。
工伤补偿在意外伤害赔偿之后计算。
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都算工伤,不能给无良雇主以可乘之机。
工伤补偿在意外伤害赔偿之后计算。
已经在网站上提交反对意见了,www.chinalaw.gov.cn。
也发了邮件了,不知道管用与否。
也发了邮件了,不知道管用与否。
中国特色。
以后都签死生协议就OK了.
恩,以后只要工作了都由雇主包办得了。因为回家吃饭、休息、生息等都是为了工作,SO,在家里的床上睡觉XX死掉了也可以算工伤。。。
专家评"上下班遇车祸拟不算工伤" 避免一事两赔 2009年07月25日 来源:北京日报 上下班途中遇车祸拟不再算工伤。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15日前,通过网站、信函、邮件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删去了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此,国务院法制办的考虑是:
2004年条例制定时,交强险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交强险实施后,职工可以从交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另外,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即使删除此项规定,也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
总之,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据了解,此修改如果最后成行,必将影响各地方对工伤赔偿的认定。去年5月,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做了细致规定。如果致伤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可认定为工伤,但职工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专家点评
修改将避免“一事两赔”
截至记者发稿时已有700余人对此意见稿发表看法。劳动保护方面的专家左祥琦律师在记者采访时对这一政策作出了点评。他说:“这一措施平衡了各方利益,更具合理性。”
一般的职业伤害,如机器致伤,往往没有第三人侵权的行为。而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却牵扯到第三方。按照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事人在得到了第三方的民事赔偿后,还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等于在一场事故中,享受了两次赔偿。这种合法行为显然缺乏合理性。
取消这项赔偿,缩小了工伤赔偿范围,有利于提升赔偿额度。可以说是把好钢用在刀刃上,使严重的工伤补偿待遇,有了提升的空间。RB022
相关链接
打架、违章驾驶也可定工伤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据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亡补偿标准提至60个月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该征求意见稿删去了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此,国务院法制办的考虑是:
2004年条例制定时,交强险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交强险实施后,职工可以从交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另外,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
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即使删除此项规定,也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仅限于单位提供的班车。
总之,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据了解,此修改如果最后成行,必将影响各地方对工伤赔偿的认定。去年5月,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做了细致规定。如果致伤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可认定为工伤,但职工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专家点评
修改将避免“一事两赔”
截至记者发稿时已有700余人对此意见稿发表看法。劳动保护方面的专家左祥琦律师在记者采访时对这一政策作出了点评。他说:“这一措施平衡了各方利益,更具合理性。”
一般的职业伤害,如机器致伤,往往没有第三人侵权的行为。而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却牵扯到第三方。按照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事人在得到了第三方的民事赔偿后,还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等于在一场事故中,享受了两次赔偿。这种合法行为显然缺乏合理性。
取消这项赔偿,缩小了工伤赔偿范围,有利于提升赔偿额度。可以说是把好钢用在刀刃上,使严重的工伤补偿待遇,有了提升的空间。RB022
相关链接
打架、违章驾驶也可定工伤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据此,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亡补偿标准提至60个月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第一,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我真的是越来越无语了
就这水平还河蟹?
河蟹你妈逼
就这水平还河蟹?
河蟹你妈逼
没看出啥问题啊,难道你在家门口打算上班的时候被撞死也是工伤?
3# 新侨联委员
人家说了,有些刁民下班途中去给儿子买玩具,从商场出来以后和机动车亲密接触了,也要算工伤!!!还说了有的是非机动车亲密接触后也要算工伤。搞的有关衙门心神不宁。这不一阉割,看还怎么办!看样子是要把这类事故划拉到交警队那里了。包袱甩给保险公司,这样不又省下一笔,年成不好,省下的就是赚下的啊!
人家说了,有些刁民下班途中去给儿子买玩具,从商场出来以后和机动车亲密接触了,也要算工伤!!!还说了有的是非机动车亲密接触后也要算工伤。搞的有关衙门心神不宁。这不一阉割,看还怎么办!看样子是要把这类事故划拉到交警队那里了。包袱甩给保险公司,这样不又省下一笔,年成不好,省下的就是赚下的啊!
马甲1号 发表于 2009-7-25 14:05
哈哈,,我发现我越来越欣赏马甲了
骂得好,,过瘾,,彪悍,,通透,,痛快
哈哈,,我发现我越来越欣赏马甲了
骂得好,,过瘾,,彪悍,,通透,,痛快
马甲骂的好
看看平时那些个挂着专家名的人说话的水平就知道了。
这又是一些专家想出来的事。
我操!!!
这又是一些专家想出来的事。
我操!!!
www.chinalaw.gov.cn上可以提意见
无语。为谁说话的问题。
扬子晚报:“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可能是倒退 2009年07月26日 来源:扬子晚报 由于涉及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国务院法制办24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2004年该条例实行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修改,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一项制度出台并实施后,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之后根据暴露出的问题逐渐修改、完善,从而让制度更加科学、进步和人性。然而,“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并没有让我们感到暖意,最让人感到不快的就是废除“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征求意见期过后,该项条文如果真的被废除了,那么对于我们的保障制度来说就是一种倒退。
不妨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一下“上下班途中”的存废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和中国综合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政府和企业已经有足够的条件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这方面来说,不能因为“上下班途中”的鉴定存在麻烦就将之废止。相反,政府层面应该认真加以研究,找到“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的突破口,让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再者,工薪阶层在中国仍旧有很大成分,且收入普遍较低。如果废除了“上下班途中”这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就成了为少数人服务,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政府层面应该认清“上下班途中”不是简单的工伤问题,更是代表广大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的问题。当前,虽然很多车辆都办理了“交强险”,但漏网之鱼不在少数。如果有些车辆属于“黑户”,撞人之后又逃逸了,那么这些受伤职工的利益谁来保障?再者,“上下班途中”操作复杂,那么正常上班期间外出办事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就容易鉴定了?如果是加班时间呢?
笔者还注意到另外一种现象: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尽管保留了此项规定,但采用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简单化表述。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上下班途中”不好操作,责任应该在法制部门,为什么一立法就模棱两可?是法制部门自己给自己设置了操作障碍,所以不能因为目前暴露出的问题就废止该项条文。
对此,有人列出了国外“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还有人指出很容易造成“一事两赔”。这些都与实际情况脱节,中国国情和制度决定,我们的保障应该比国外更人性、更完善。另一方面,从当前的工伤制度执行情况来看,并非完全有力,现在又层层剥茧,职工的利益就更得不到切实维护了。至于“一事两赔”,交强险和民事赔偿亦没有冲突。试想,“上下班途中”都无法确定,交强险就好确定了?如果两方都不能给予保障,那么受伤者就会被悬空,工薪阶层的利益就很难得以保障。
保障制度只能越来越健全,保障越来越有力。惟其如此,才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如果遇到了障碍就绕过,甚至绞尽脑汁想一些逃避的借口,无疑,这是制度的一种倒退。(山东 王文武)
一项制度出台并实施后,需要一定时间的磨合,之后根据暴露出的问题逐渐修改、完善,从而让制度更加科学、进步和人性。然而,“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并没有让我们感到暖意,最让人感到不快的就是废除“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征求意见期过后,该项条文如果真的被废除了,那么对于我们的保障制度来说就是一种倒退。
不妨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一下“上下班途中”的存废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和中国综合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政府和企业已经有足够的条件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这方面来说,不能因为“上下班途中”的鉴定存在麻烦就将之废止。相反,政府层面应该认真加以研究,找到“操作复杂和公平性质疑”的突破口,让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再者,工薪阶层在中国仍旧有很大成分,且收入普遍较低。如果废除了“上下班途中”这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就成了为少数人服务,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政府层面应该认清“上下班途中”不是简单的工伤问题,更是代表广大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的问题。当前,虽然很多车辆都办理了“交强险”,但漏网之鱼不在少数。如果有些车辆属于“黑户”,撞人之后又逃逸了,那么这些受伤职工的利益谁来保障?再者,“上下班途中”操作复杂,那么正常上班期间外出办事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就容易鉴定了?如果是加班时间呢?
笔者还注意到另外一种现象: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2004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尽管保留了此项规定,但采用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简单化表述。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说“上下班途中”不好操作,责任应该在法制部门,为什么一立法就模棱两可?是法制部门自己给自己设置了操作障碍,所以不能因为目前暴露出的问题就废止该项条文。
对此,有人列出了国外“上下班途中”不算工伤,还有人指出很容易造成“一事两赔”。这些都与实际情况脱节,中国国情和制度决定,我们的保障应该比国外更人性、更完善。另一方面,从当前的工伤制度执行情况来看,并非完全有力,现在又层层剥茧,职工的利益就更得不到切实维护了。至于“一事两赔”,交强险和民事赔偿亦没有冲突。试想,“上下班途中”都无法确定,交强险就好确定了?如果两方都不能给予保障,那么受伤者就会被悬空,工薪阶层的利益就很难得以保障。
保障制度只能越来越健全,保障越来越有力。惟其如此,才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如果遇到了障碍就绕过,甚至绞尽脑汁想一些逃避的借口,无疑,这是制度的一种倒退。(山东 王文武)
广州日报:工伤险不妨作交强险的补充 2009年07月26日 来源:广州日报 工伤保险和交强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就像车主在购买了交强险之后,还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险。有了交强险,为什么就不能再有工伤保险?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同时公布的,还有之所以做此删改的五点原因。
有关方面公布的五项理由确有一定道理,但就中国社会保障和工人权益维护的现实来看,这五点理由还未充分到必须删除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的规定。
如公布的理由认为,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因此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但就目前而言,这一立法理由仍未消失。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确实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也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但更应看到, 2008年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2.2万元人民币,在现实生活中,交强险并不都能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保障。民事求偿之路又往往山高水长,受害人还要面临中国司法的老大难——“执行难”这一关。如果工伤保险能够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对于职工权益保护当是大有裨益的。工伤保险和交强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就像车主在购买了交强险之后,还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险。有了交强险,为什么就不能再有工伤保险?
公布的第二点理由在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但是,从网上的舆情反映来看,也有“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对删除这一规定。没有相应的数据和事实支撑,这种笼统的“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难免会让公众觉得他们又“被代表”了。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公开,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不同意见得以表达,相关部门理应认真做好民意和舆论的搜集、统计与分析,以具体而客观的数据来说服公众。此外,非机动车事故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确存在政策上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如何“平衡”,可以再讨论。鉴于非机动车事故的发生实则并不多见,即便有这样的个案,也不一定需要由工伤保险来转移风险、均摊损失,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将非机动车事故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至于其他三项理由,均不具有实质意义。比如认为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情形提供保障,而上下班途中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事实上,连立法者也承认,上下班途中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而“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也可以通过完善相应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克服困难。不能因为稍有困难,就一删了之。最后一项从国外经验来引证“删除说”,而在《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立法者也正是以同样的理由来支持“列入说”的。
以此看来,“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范围的缩小,在理据上还难称“充分”,尤其是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亟须更广泛的辩论。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份“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同时公布的,还有之所以做此删改的五点原因。
有关方面公布的五项理由确有一定道理,但就中国社会保障和工人权益维护的现实来看,这五点理由还未充分到必须删除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范围的规定。
如公布的理由认为,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因此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但就目前而言,这一立法理由仍未消失。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确实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也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但更应看到, 2008年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2.2万元人民币,在现实生活中,交强险并不都能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保障。民事求偿之路又往往山高水长,受害人还要面临中国司法的老大难——“执行难”这一关。如果工伤保险能够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对于职工权益保护当是大有裨益的。工伤保险和交强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就像车主在购买了交强险之后,还可以购买商业第三者险。有了交强险,为什么就不能再有工伤保险?
公布的第二点理由在于: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但是,从网上的舆情反映来看,也有“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对删除这一规定。没有相应的数据和事实支撑,这种笼统的“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难免会让公众觉得他们又“被代表”了。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公开,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不同意见得以表达,相关部门理应认真做好民意和舆论的搜集、统计与分析,以具体而客观的数据来说服公众。此外,非机动车事故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确存在政策上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如何“平衡”,可以再讨论。鉴于非机动车事故的发生实则并不多见,即便有这样的个案,也不一定需要由工伤保险来转移风险、均摊损失,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将非机动车事故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至于其他三项理由,均不具有实质意义。比如认为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的情形提供保障,而上下班途中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事实上,连立法者也承认,上下班途中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而“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也可以通过完善相应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克服困难。不能因为稍有困难,就一删了之。最后一项从国外经验来引证“删除说”,而在《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立法者也正是以同样的理由来支持“列入说”的。
以此看来,“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范围的缩小,在理据上还难称“充分”,尤其是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亟须更广泛的辩论。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钱江晚报:工伤新规,有点伤人 2009年07月26日 来源:钱江晚报 -取消职工上下班出车祸的工伤待遇,职工不一定能在别处找到安慰,却在这里遭到冷漠。
-工伤待遇是就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愈发展就应该愈增补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减损之。
以前人们在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不仅国家机关的公仆们,而且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有指望从单位获得工伤补助。今后普通职工会不会彻底断了这个想头,而只有公仆们继续享受另一种工伤——“公伤”待遇,就很难说了。
昨天《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全文公布,其中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删掉这一条,比较拿得上台面的理由有这样几条:现在机动车开始交强制保险了,受伤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机动车事故算工伤而非机动车事故不算,这种政策不够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要求修改;“上下班途中”这种情形难以界定;许多别的国家也这么干,有的虽然不这样干,但对“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做了严格限定。
其实,最不能理解的是这样一条删除理由:新的做法将更为简便、可行。为了图方便,就将公民获得权益救济的一种方式用笔轻轻勾掉,动作何其潇洒,又何其让人心寒。同样,前面几条理由,条条都是黑色幽默,能让人笑出泪来。
没有错,自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的职工可能从强制保险中获得补偿。注意,仅仅是“可能”,而不是模棱两可的“可以”,更没人敢打包票说“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是因为本人违反交通规则,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主的责任,这样一来职工从受理机动车主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得不到什么赔偿。而职工原先享受的这一项工伤待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大都是按照无过错责任来进行赔偿,即只要认定为工伤同时职工又不是存心寻死觅活,用人单位无论有无过错都要进行赔偿。因此,取消职工上下班出车祸的工伤待遇,职工不一定能在别处找到安慰,却在这里遭到冷漠。
其他理由也实在不够强悍。界定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和场所,不会比拟定按级别发放车补的车改方案难吧?再说,只要坚持这一项待遇不取消的总原则,规定离单位多远、多长时间算“上下班途中”,还不是上面一规定职工就服从的事?
还有一个解不开的疑问:为什么以前算的工伤以后不算了?工伤待遇是就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愈发展就应该愈增补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减损之。
-工伤待遇是就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愈发展就应该愈增补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减损之。
以前人们在上下班途中遇到车祸,不仅国家机关的公仆们,而且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有指望从单位获得工伤补助。今后普通职工会不会彻底断了这个想头,而只有公仆们继续享受另一种工伤——“公伤”待遇,就很难说了。
昨天《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全文公布,其中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删掉这一条,比较拿得上台面的理由有这样几条:现在机动车开始交强制保险了,受伤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机动车事故算工伤而非机动车事故不算,这种政策不够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要求修改;“上下班途中”这种情形难以界定;许多别的国家也这么干,有的虽然不这样干,但对“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做了严格限定。
其实,最不能理解的是这样一条删除理由:新的做法将更为简便、可行。为了图方便,就将公民获得权益救济的一种方式用笔轻轻勾掉,动作何其潇洒,又何其让人心寒。同样,前面几条理由,条条都是黑色幽默,能让人笑出泪来。
没有错,自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的职工可能从强制保险中获得补偿。注意,仅仅是“可能”,而不是模棱两可的“可以”,更没人敢打包票说“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是因为本人违反交通规则,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主的责任,这样一来职工从受理机动车主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得不到什么赔偿。而职工原先享受的这一项工伤待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大都是按照无过错责任来进行赔偿,即只要认定为工伤同时职工又不是存心寻死觅活,用人单位无论有无过错都要进行赔偿。因此,取消职工上下班出车祸的工伤待遇,职工不一定能在别处找到安慰,却在这里遭到冷漠。
其他理由也实在不够强悍。界定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和场所,不会比拟定按级别发放车补的车改方案难吧?再说,只要坚持这一项待遇不取消的总原则,规定离单位多远、多长时间算“上下班途中”,还不是上面一规定职工就服从的事?
还有一个解不开的疑问:为什么以前算的工伤以后不算了?工伤待遇是就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愈发展就应该愈增补公民的权益而不是减损之。
劳动社保专家:上下班车祸算工伤不宜简单删除 2009年07月26日 来源:羊城晚报 广东劳动社保专家:可考虑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基金“代位求偿权”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该不该删除?国家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一公布,马上受到广泛关注。今早,广东一些知名劳动社保专家建议,该规定不宜简单删除,可考虑保留的同时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基金“代位求偿权”;如果删除,相应配套措施也应跟上。
算不算工伤,待遇差别有多大?广东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大法学院副教授周贤日分析,如果认定为工伤,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工伤待遇的医疗费、工亡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承担(参加了工伤保险,则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不再认定为工伤,则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就要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来决定。
周贤日认为,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交通事故虽有交强险,但其补偿标准较低,往往不足以保障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职工,并可能存在肇事逃逸等无法获赔的情况。其他民事索偿,也存在难度大、执行难问题。上下班不能说与用人单位完全无关,如没有相应机制,保障责任推向了社会,职工权益反而难保障。
“其实要平衡双方权益,完全可以在保留有关规定基础上,对《条例》进行完善。”周贤日说,目前上下班车祸赔偿中,存在双重赔付,即受伤职工除获得工伤补偿外,有时还得到责任方的赔偿,这也不完全合理。可考虑借鉴国外经验,保留“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同时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或工伤基金赔付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事故责任方追讨赔偿。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也不赞成简单删除。他认为,由于“上下班途中”的边缘性,有争议是正常的,但讨论必须有基本方向,否则难有明确结论。总的来说,经济社会越发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应越宽广,这也应是工伤保险改革的方向。从这个角度看,取消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实际收窄了保障范围。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步林则认为,取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也有一定道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很难控制,如完全按工伤处理,确实已超越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合理范围。但考虑到目前交强险保障水平不足够、可能存在肇事逃逸等情况,如果《条例》按此修改,相应配套措施应跟上,如:提高交强险赔付金额、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等。(记者马汉青)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该不该删除?国家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一公布,马上受到广泛关注。今早,广东一些知名劳动社保专家建议,该规定不宜简单删除,可考虑保留的同时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基金“代位求偿权”;如果删除,相应配套措施也应跟上。
算不算工伤,待遇差别有多大?广东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大法学院副教授周贤日分析,如果认定为工伤,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工伤待遇的医疗费、工亡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承担(参加了工伤保险,则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不再认定为工伤,则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就要按照事故双方责任来决定。
周贤日认为,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交通事故虽有交强险,但其补偿标准较低,往往不足以保障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职工,并可能存在肇事逃逸等无法获赔的情况。其他民事索偿,也存在难度大、执行难问题。上下班不能说与用人单位完全无关,如没有相应机制,保障责任推向了社会,职工权益反而难保障。
“其实要平衡双方权益,完全可以在保留有关规定基础上,对《条例》进行完善。”周贤日说,目前上下班车祸赔偿中,存在双重赔付,即受伤职工除获得工伤补偿外,有时还得到责任方的赔偿,这也不完全合理。可考虑借鉴国外经验,保留“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同时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或工伤基金赔付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可向事故责任方追讨赔偿。
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也不赞成简单删除。他认为,由于“上下班途中”的边缘性,有争议是正常的,但讨论必须有基本方向,否则难有明确结论。总的来说,经济社会越发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应越宽广,这也应是工伤保险改革的方向。从这个角度看,取消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实际收窄了保障范围。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步林则认为,取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也有一定道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很难控制,如完全按工伤处理,确实已超越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合理范围。但考虑到目前交强险保障水平不足够、可能存在肇事逃逸等情况,如果《条例》按此修改,相应配套措施应跟上,如:提高交强险赔付金额、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等。(记者马汉青)
骂的好: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