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明律例为蓝本制定大中华律例势在必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6 09:12:37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过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 “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全国官吏军民诵习。
        当然到了21世纪,当年的大明律例有许多条款已经过时,但是其有关道德风俗教化部分如今仍有实际意义。现在国内道德与法律实际上的割裂造成道德沦丧,官风民风日下,个人认为是时候制定一部新的法典从法律层面来维护传统道德及收拢华人社会的人心了!!《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过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 “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全国官吏军民诵习。
        当然到了21世纪,当年的大明律例有许多条款已经过时,但是其有关道德风俗教化部分如今仍有实际意义。现在国内道德与法律实际上的割裂造成道德沦丧,官风民风日下,个人认为是时候制定一部新的法典从法律层面来维护传统道德及收拢华人社会的人心了!!
wwww130 发表于 2009-7-19 15:24

谁导致的?
LZ倒是深得太祖破而后立的精髓
结果明朝堪称中国历史上官场最为腐败的朝代……
只要把官员伤风败俗问题解决了,整个社会就太平了。。。。。

主要是法律在当官的哪里连擦屁股纸都不如,因此不要说大明律,什么律都不管用!

不把监督的权力给人民,其他的都是扯淡!
中国的主要问题不是立法,是有法不依,是人治。
:')嚎啕!为什么大家都不相信法律了乜!!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律太多了,而且非常混乱,没有体系。

中国缺的不是什么法律,缺的是执法不严。在司法系统不可能完全独立的情况下,当前条件上,应该考虑把司法体系(法院和检察院,不包括公安)实行省管(即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无权再管司法系统),或者实施国家垂直管理。

至于执法体系(公安),可以照旧。地方政府还是要有点专政力量的。
wwww130 发表于 2009-7-19 15:41


============因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规本身不是很完善。而且受各种外因的影响很大。
远谋 发表于 2009-7-19 15:45

这样的话,不还是司法家丁化!

再说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行政不能干预司法,也是3权分立的核心。其他的都可以行使监督的权利。比如:舆论。否则,公检法的腐败还得了。
退散了吧,
扒皮实草不是闹着玩的。
wwww130 发表于 2009-7-19 15:41

LZ应该高兴才对。
土鳖虽然从来说不明白什么是社会主义,但老百姓通过切身体会明白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就这一点,素质就比水深火热的西方世界不明真相群众高得不是一点半点。
土鳖长期以造反者革命者自居对拢聚人心不利,搞个大中华律例还是有利于天下华人归心的,至少表明我老鳖继承大统了嘛!
正统 发表于 2009-7-19 16:08
哈哈哈 这个贴说的水平很高。 +100
远谋 发表于 2009-7-19 15:45

不是法律太多,是有一种权力凌驾在司法体系之上.
所谓和谐,本身在实施方面就体现了一定的有法不依!
zetaplus 发表于 2009-7-19 15:34
:D 好像不能那么说吧?大明朝的文官制度算是比较完善开明的,百官可以公开批皇帝,抓个贪污犯大书特书,结果就造成鸟流传下来的负面消息比较多罢了!
“徒法不足以自行”


:D明朝是被腐败给OVER的

明朝也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内阁制,比英国早几百年

:D明朝是被腐败给OVER的

明朝也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内阁制,比英国早几百年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依哪个法?)
违法必究(谁来究?)
执法必严(对谁严?)
nvhua 发表于 2009-7-19 21:19

明朝其实是被土地兼并给OVER的,地主,巨商的财富超过了国家的国库.而穷人饿到死.国家又没钱振灾,地主,巨商又不肯出钱.国家又没理由拿地主,巨商的钱.
可以说是腐败问题,也可以说是制度问题.是国家制度先出了问题,然后腐败的官僚体系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肯修改制度,导致整体崩溃.
明朝的税赋来自农耕,但是明朝的财富已经都流到商人,手工作坊主,大农场主那里去了.而恰恰这些人在明朝是不是主要的纳税人.在这种穷人纳税,富人从事的行当不纳税的畸形社会体系下.国家因为政府破产而崩溃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这个情况的出现关键是政府官僚不作为,当明朝后期经济结构转变的时候,这些官僚极其利益集团,因为是这个体系的受益者所以不愿意变法.
先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吧
红头文件 最大!
有法可依(谁的法?)
有法必依(依谁法?)
违法必究(谁来究?)
执法必严(对谁严?)
律法再严有个屁用
关键看能不能执行
果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转贴
。。。
山西奴工事件定刑(大明律 2007-08-03作者: 璇儿 联系作者   拐骗民工者:
  依大明律: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者,斩。
  你说民工是自愿的?你只是给人贩子帮忙的?
  好,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
  另外,报道中出现了八嵗童工,这就非常严重了: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对于用工者:
  你再次买过童工吗?
  大明律: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
  没有?
  好,即便你待他很好,依律: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什么?你只是买了,还没来得及用工?
  可以,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
  什么?你不知情?你真的不知道自己在参与拐卖人口??
  好,即便如此,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
  后来的报道据説还有拐卖女工的,那一并参考:
  是犯罪团伙吗?
  大明律:强盗杀伤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刼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伤人,俱随即奏请审决,枭首示众。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
  团伙没那么大是吗?不是主谋是吗?
  兇徒聚众,执持兇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奸□□□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发边卫,永远充军。
  出过人命吗?
  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对妇女犯罪了吗?
  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者,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强 J者,绞。
  未遂?
  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居然説是自愿的?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要自首减刑?也太无耻了吧!
  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
  什么?法不责众?
  凡犯十恶□□□,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party、及谗言左使□□□、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
  -------
  官员:
  大明律条例:文职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赃犯奸,并一应行止有亏,便发为民。(其罪具论)
  明律法已纷繁复杂著称,这个议那个核,谁都不是司法机关但是谁都有机会插手,搞的法出多门莫衷一是,很多规定沦为花架子,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不靠谱、执行力最差、最糊涂的律法,别的不学学这个,呵呵,太有意思了。
远谋 发表于 2009-7-19 15:45

深有同感。就是中央集权,下面三权分立。
还要以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是吧?:D
nvhua 发表于 2009-7-19 21:19
這個比較搞笑,繼續。。。{:3_83:}
nvhua 发表于 2009-7-19 21:19
中国还是世界上第一个创造共和制的呢,在西周时期
简直黑色幽默
DATIGER 发表于 2009-7-26 21:29

那中央腐败谁管?
怎么这年头,抽风的人这么多啊。
法制啊法治。。。
秦帝国 发表于 2009-7-27 00:55
革命党管。:D
围观楼主
吃饱了撑的
ytgk9999 发表于 2009-7-26 20:18 [/quote]

:D 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明律例的执行程度应该说要好得多!!
我觉得中国政治的结点在:现代政府意识(讲求职业道德)跟GCD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TG不倒,中国政治没现代化的可能。
总结楼上应该是这个意思:宪政原则与一党专政是不可调和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