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帖曝法院不知作案时间情况下判定强奸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4:02:46
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第一,犯罪的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最基本的作案时间都不清楚;

  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

  第三,起诉定性是“轮奸”,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被告却被判5年,是“量刑畸轻”了。

  起诉书

  判决书

  文/本报记者欧阳晨

  连日来,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帖子,在各大论坛转帖。

帖子指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竟然判定徐文胜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强奸罪。

  根据帖子的陈述,发帖者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不久前,他收到了别人寄来的一封邮件。邮件中,是东至县人民法院对于一起强奸案的判决材料。发帖人称,看完材料,他十分怀疑当案法官、检察官的法律水平,并认为这样的审判真的赶得上《红楼梦》里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了。

  找人介绍嫖宿变强奸

  根据帖子所述(发帖者表示,案件事实依据于法院的判决书)。在2008年二三月的一天,东至县查道友、许再进、张林军等三名男子商议嫖娼。随后,由查道友打电话给“妈咪”占冉梦,让其介绍女人过来嫖宿。占冉梦于是带着女子沈某于晚上11时赶到当地友谊宾馆。随后,徐文胜因寻找查道友,也来到了友谊宾馆。

  2008年6月24日,也就是事隔四个月后,沈某因觉得自己分钱少、吃亏了而“报案”。到2009年6月5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其中,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占冉梦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另案以“强奸罪”判处查道友、许再进、徐文胜各5年有期徒刑。判决理由则为,三名被告人趁沈某酒醉之机和其发生性关系,构成了强奸罪。

  两被告否认发生过性关系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发帖者——广州律师刘先生。

  刘先生带上一堆材料与记者见了面。他表示,仅仅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来看,这个案件就错漏百出,是一起重大的错案。第一,犯罪的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第三,起诉中对该案的定性是“轮奸”,而轮奸罪,三名被告人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可在法院判决中,三名被告人却又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是“量刑畸轻”了。实际上,按《刑事诉讼法》要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都应由基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起诉。

  刘先生说,他发现除了查道友承认当晚和沈某发生了性关系外,另外两名被告人许再进、徐文胜均多次明确否认与沈某发生了性行为。

  在接受采访时,被告人徐文胜的哥哥徐满黄告诉记者,弟弟徐文胜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与沈某发生关系。在派出所时,办案民警跟徐文胜说,只要他认了,交五千元就可以走人;但如果不认,就通知他家人带三万元来领人。徐文胜担心名声不好,当时只能按民警的意思来说。而在一审审判时,徐文胜就为此专门提出抗辩,但却没有得到法官的采纳。对于弟弟的案件,徐满黄大呼冤枉,并认为,这是当地公安机关为了出成绩办下的错案。

  法院承认事实未查清

  东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的傆主任在接受采访时则默认了帖子的存在。他说,“二三月份的一天”这样的表示,以前也有类似的。当然,严格从法律来讲,是不恰当的。至于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出现这样的表述?傆主任解释到,这是因为公安局没有查清楚,就只能这样表述了。而该案的审判长,东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高贵伟则不愿意对案件多谈,只是表示,“这个案件已经上诉,当事人有不同意见在庭审时可以提出。”

  法律专家:

  基层司法生态令人忧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案发时间这一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刑事审判程序根本不应启动。这宗“强奸”案,公安机关居然能够移送起诉、检察院居然照样起诉、法院居然照样判决,这不能不令人担忧我国基层地区的司法生态。 http://news.sohu.com/20090714/n265192455.shtml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第一,犯罪的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最基本的作案时间都不清楚;

  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

  第三,起诉定性是“轮奸”,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被告却被判5年,是“量刑畸轻”了。

  起诉书

  判决书

  文/本报记者欧阳晨

  连日来,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帖子,在各大论坛转帖。

帖子指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竟然判定徐文胜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强奸罪。

  根据帖子的陈述,发帖者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不久前,他收到了别人寄来的一封邮件。邮件中,是东至县人民法院对于一起强奸案的判决材料。发帖人称,看完材料,他十分怀疑当案法官、检察官的法律水平,并认为这样的审判真的赶得上《红楼梦》里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了。

  找人介绍嫖宿变强奸

  根据帖子所述(发帖者表示,案件事实依据于法院的判决书)。在2008年二三月的一天,东至县查道友、许再进、张林军等三名男子商议嫖娼。随后,由查道友打电话给“妈咪”占冉梦,让其介绍女人过来嫖宿。占冉梦于是带着女子沈某于晚上11时赶到当地友谊宾馆。随后,徐文胜因寻找查道友,也来到了友谊宾馆。

  2008年6月24日,也就是事隔四个月后,沈某因觉得自己分钱少、吃亏了而“报案”。到2009年6月5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其中,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占冉梦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另案以“强奸罪”判处查道友、许再进、徐文胜各5年有期徒刑。判决理由则为,三名被告人趁沈某酒醉之机和其发生性关系,构成了强奸罪。

  两被告否认发生过性关系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发帖者——广州律师刘先生。

  刘先生带上一堆材料与记者见了面。他表示,仅仅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来看,这个案件就错漏百出,是一起重大的错案。第一,犯罪的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第三,起诉中对该案的定性是“轮奸”,而轮奸罪,三名被告人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可在法院判决中,三名被告人却又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是“量刑畸轻”了。实际上,按《刑事诉讼法》要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都应由基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起诉。

  刘先生说,他发现除了查道友承认当晚和沈某发生了性关系外,另外两名被告人许再进、徐文胜均多次明确否认与沈某发生了性行为。

  在接受采访时,被告人徐文胜的哥哥徐满黄告诉记者,弟弟徐文胜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与沈某发生关系。在派出所时,办案民警跟徐文胜说,只要他认了,交五千元就可以走人;但如果不认,就通知他家人带三万元来领人。徐文胜担心名声不好,当时只能按民警的意思来说。而在一审审判时,徐文胜就为此专门提出抗辩,但却没有得到法官的采纳。对于弟弟的案件,徐满黄大呼冤枉,并认为,这是当地公安机关为了出成绩办下的错案。

  法院承认事实未查清

  东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的傆主任在接受采访时则默认了帖子的存在。他说,“二三月份的一天”这样的表示,以前也有类似的。当然,严格从法律来讲,是不恰当的。至于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出现这样的表述?傆主任解释到,这是因为公安局没有查清楚,就只能这样表述了。而该案的审判长,东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高贵伟则不愿意对案件多谈,只是表示,“这个案件已经上诉,当事人有不同意见在庭审时可以提出。”

  法律专家:

  基层司法生态令人忧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案发时间这一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刑事审判程序根本不应启动。这宗“强奸”案,公安机关居然能够移送起诉、检察院居然照样起诉、法院居然照样判决,这不能不令人担忧我国基层地区的司法生态。 http://news.sohu.com/20090714/n265192455.shtml
和谐,要和谐
只要违背妇女本人意愿,强奸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
有时候时间一久,连强奸与被强奸者都忘了具体时间,但能说没有强奸事实发生吗?

比如说今天是几月几号,在座的未必能一下反应过来。
也许本案有问题,但如果以不知道具体作案时间来做抗辩理由,那就不允分了。
舰船之剑啸黄沙 发表于 2009-7-14 11:22

连具体的时间都说不清了,又凭什么来证明当时强奸而不是通奸呢?请你来证明一下强奸这个事实怎么发生的好吗?难道是不是强奸就凭女的一张嘴就可以了?

另外今天几月几号一下反应不过来很正常,如果去查了日历之后还反映不过来正常吗??
非常和谐啊

也许本案有问题,但如果以不知道具体作案时间来做抗辩理由,那就不允分了。
舰船之剑啸黄沙 发表于 2009-7-14 11:23


我觉得很充分,如果连案发时间都不能确定,你让嫌疑人怎么辩解??这个警察是破的什么案?
而且女的是四个月之后报案。公安是如何查证,有什么关键的证据能给定性为强奸?
也许本案有问题,但如果以不知道具体作案时间来做抗辩理由,那就不允分了。
舰船之剑啸黄沙 发表于 2009-7-14 11:23


我觉得很充分,如果连案发时间都不能确定,你让嫌疑人怎么辩解??这个警察是破的什么案?
而且女的是四个月之后报案。公安是如何查证,有什么关键的证据能给定性为强奸?
我生活在这么神奇伟大的国度啊

真心的赞美
我还是这句话:这是完全的按口供来判决的啊,都没有旁证,完全的口供证据链最容易出现逼供诱供之类的问题!
不明真相
基层法院 真的是一堆浆糊  法官不懂法
强的!
有嫌疑,但证据不足,不敢放,放了,如果真是罪犯怎么办

天朝的公安侦查部门经常办些没头没尾的案子

疑罪从无的精神,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贯彻的
其实基层公检法的水有多深大家都知道
时间不明确太正常了,很多盗窃案件由于干的太多小偷都不记着是哪一天偷的,总不能不记着哪一天就判吧,那岂不骂的人更多
泥巴人 发表于 2009-7-14 18:24


盗窃案小偷记不住,可以从赃物等证据上进行论证。而且你知道小偷偷的太多,那么只要证明其中的某几起就可以判。你要是说小偷偷了很多次,但是连一次的相关证据都拿不出来,你能判他是小偷??
我的意思是就算记不住时间,主要证据够充分,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能够指向同一个时间段,完全可以判决。

我说时间记不住,你说连一次相关证据都拿不出来,这个貌似两者不是同一的概念
这事一定要和谐
泥巴人 发表于 2009-7-14 18:37

某个女人勾引你,你上床了,四个月后这个女的告你强奸,你自己也承认在四个月前发生了性关系.

这时候这个强奸罪就成立了?
这个实在是笔糊涂帐,估计最终还是得放人.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7-14 21:54

我只是说确定不了犯罪的确切日期,倒不影响定罪判刑。现实中这种情况不少。

单这个案子,报道的那么简单,当然没法确定是否是错案,但仅从不能确定时间就说这个是错案,肯定不行。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发帖者——广州律师刘先生。

  刘先生带上一堆材料与记者见了面。他表示,仅仅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来看,这个案件就错漏百出,是一起重大的错案。第一,犯罪的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第三,起诉中对该案的定性是“轮奸”,而轮奸罪,三名被告人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可在法院判决中,三名被告人却又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是“量刑畸轻”了。实际上,按《刑事诉讼法》要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都应由基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起诉。
.............................

我倒不是说法院判决正确,报道太简单。但这个什么律师简直是胡说八道。
第一,犯罪时间不确定不影响定罪判决,这样的案子不少。

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

这个没有问题,嫖娼的时候,妓女不同意,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按这个狗屁律师的逻辑妓女就是可以随便上的,只要一日为妓女,无论什么时候见到她不管她愿意不愿意先搞定,再扔几十块钱就什么事没有了

第三,起诉中对该案的定性是“轮奸”,而轮奸罪,三名被告人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可在法院判决中,三名被告人却又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是“量刑畸轻”了。

明显的玩文字。公诉时的罪名,在判决时被法院改变定性多了去了。公诉时检察机关认为是“轮奸”,法院就一定要认定为“轮奸”??这句话只提到公诉时的定性,为什么不提判决时的定性,明显在混淆两者的概念。如果法院认定是“轮奸”,判处5年,才能基本确认“量刑畸轻”。这个最关键的为什么省略了。

第四,实际上,按《刑事诉讼法》要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都应由基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起诉。

这个案子只是一般的强奸案,从那里能看出来可能判处无期或者死刑,有什么必要中级法院审?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发帖者——广州律师刘先生。

  刘先生带上一堆材料与记者见了面。他表示,仅仅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来看,这个案件就错漏百出,是一起重大的错案。第一,犯罪的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第三,起诉中对该案的定性是“轮奸”,而轮奸罪,三名被告人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可在法院判决中,三名被告人却又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是“量刑畸轻”了。实际上,按《刑事诉讼法》要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都应由基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起诉。
.............................

我倒不是说法院判决正确,报道太简单。但这个什么律师简直是胡说八道。
第一,犯罪时间不确定不影响定罪判决,这样的案子不少。

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

这个没有问题,嫖娼的时候,妓女不同意,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按这个狗屁律师的逻辑妓女就是可以随便上的,只要一日为妓女,无论什么时候见到她不管她愿意不愿意先搞定,再扔几十块钱就什么事没有了

第三,起诉中对该案的定性是“轮奸”,而轮奸罪,三名被告人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可在法院判决中,三名被告人却又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是“量刑畸轻”了。

明显的玩文字。公诉时的罪名,在判决时被法院改变定性多了去了。公诉时检察机关认为是“轮奸”,法院就一定要认定为“轮奸”??这句话只提到公诉时的定性,为什么不提判决时的定性,明显在混淆两者的概念。如果法院认定是“轮奸”,判处5年,才能基本确认“量刑畸轻”。这个最关键的为什么省略了。

第四,实际上,按《刑事诉讼法》要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都应由基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起诉。

这个案子只是一般的强奸案,从那里能看出来可能判处无期或者死刑,有什么必要中级法院审?
神奇的国度
21# 泥巴人


1,犯罪时间不确定??如果能确定当时一定是他在犯罪??这样的判决不少,但是不是代表这样的判决是对的。明白吗??


2,如果妓女不同意,那么介绍卖淫罪又是如何成立的??你不觉得你自己的话相互矛盾吗??

3,那么你先说说这个案子里法院是用什么罪名判的这三个人好吗??是分别犯强奸罪对吗
砰砰! 发表于 2009-7-14 14:26


========根据利益原则,无罪。


1,犯罪时间不确定??如果能确定当时一定是他在犯罪??这样的判决不少,但是不是代表这样的判决是对的。明白吗??


============={:3_98:} 有个法律名词叫犯罪事实,时间只是定罪的一个要件,只要是刑事案件,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在没有过诉讼期的情况下,而其犯罪时间准不准确并不重要。

1,犯罪时间不确定??如果能确定当时一定是他在犯罪??这样的判决不少,但是不是代表这样的判决是对的。明白吗??


============={:3_98:} 有个法律名词叫犯罪事实,时间只是定罪的一个要件,只要是刑事案件,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在没有过诉讼期的情况下,而其犯罪时间准不准确并不重要。
连具体的时间都说不清了,又凭什么来证明当时强奸而不是通奸呢?请你来证明一下强奸这个事实怎么发生的好吗?难道是不是强奸就凭女的一张嘴就可以了?


====我如果是犯罪分子,把一MM关起来达9个月之久,多次实施XX,
那无论是我还是她,能说得清具体的时间吗?

21# 泥巴人


1,犯罪时间不确定??如果能确定当时一定是他在犯罪??这样的判决不少,但是不是代表这样的判决是对的。明白吗??


2,如果妓女不同意,那么介绍卖淫罪又是如何成立的??你不觉得你自己的 ...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7-16 23:39



1、这个25楼已经解答了。其实非常非常多(一半应该有吧)的受贿案件都是确定不了日期的,受贿人收礼太多了,记不清哪一天收得。行贿人也忘了,很正常很普遍的事情。你要说这类案件都是判错了,不应该起诉。恐怕很多人都是不同意的。

2、妓女在性交易时不同意和老鸨介绍卖淫有关联吗,老鸨介绍后妓女不同意不可以吗?这个老鸨手下只有这一个妓女吗,他不能还有介绍其他妓女的犯罪事实吗?这两个罪名绝对不矛盾

3、案情不清楚,不好评论。只是说公诉时定性为“轮奸”,判决时没有按“轮奸”定性判十年以上是“量刑畸轻”。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不排除法院定性错误。但说法院不按照检察院起诉时定性就是错案,这个肯定是错的。
21# 泥巴人


1,犯罪时间不确定??如果能确定当时一定是他在犯罪??这样的判决不少,但是不是代表这样的判决是对的。明白吗??


2,如果妓女不同意,那么介绍卖淫罪又是如何成立的??你不觉得你自己的 ...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7-16 23:39



1、这个25楼已经解答了。其实非常非常多(一半应该有吧)的受贿案件都是确定不了日期的,受贿人收礼太多了,记不清哪一天收得。行贿人也忘了,很正常很普遍的事情。你要说这类案件都是判错了,不应该起诉。恐怕很多人都是不同意的。

2、妓女在性交易时不同意和老鸨介绍卖淫有关联吗,老鸨介绍后妓女不同意不可以吗?这个老鸨手下只有这一个妓女吗,他不能还有介绍其他妓女的犯罪事实吗?这两个罪名绝对不矛盾

3、案情不清楚,不好评论。只是说公诉时定性为“轮奸”,判决时没有按“轮奸”定性判十年以上是“量刑畸轻”。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不排除法院定性错误。但说法院不按照检察院起诉时定性就是错案,这个肯定是错的。
26# 舰船之剑啸黄沙


好久不见,你的思维逻辑怎么混乱到如此地步了。

这个案子存在XX多次的问题吗??而且文章中说的也很清楚了,是四个月之后沈某觉得分钱少吃亏报案。这里面存在囚禁她多少天的问题吗??
27# 泥巴人


1,你的逻辑非常的混乱,行贿人与受贿人,他们是有共同利益在内的,他们是一条战线的,而这个案子的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你明白吗??如果是行贿人报案说某人是受贿人,说自己行贿了,那么就要拿出相关的具体证据,否则就凭你一句话,对方就变成受贿人了??

2,如果妓女不同意,妓女与嫖客之间就没有形成交易,那么老鸨介绍卖淫就不存在。明白吗??你所谓的介绍其他妓女卖淫,请问那与这个强奸案有什么关联吗??为什么要放在一起宣判??你不怕被笑掉大牙吗?

3,天那,这时候你就不了解案情了,三个男人,在相同的时间相同的地点依次强奸了同一个女人,这不是轮奸,而是分别强奸对吗??如果不按轮奸来定罪??请问法院是定的什么罪呢??是分别定的强奸罪??哈哈哈,你太幽默了


1,你的逻辑非常的混乱,行贿人与受贿人,他们是有共同利益在内的,他们是一条战线的,而这个案子的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你明白吗??如果是行贿人报案说某人是受贿人,说自己行贿了,那么就要拿出相关的具体证据,否则就凭你一句话,对方就变成受贿人了??


===============不明白你所说的这些关案件时间准不准确什么事,就你上面这些话这个已经是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了。

1,你的逻辑非常的混乱,行贿人与受贿人,他们是有共同利益在内的,他们是一条战线的,而这个案子的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原告与被告的关系,你明白吗??如果是行贿人报案说某人是受贿人,说自己行贿了,那么就要拿出相关的具体证据,否则就凭你一句话,对方就变成受贿人了??


===============不明白你所说的这些关案件时间准不准确什么事,就你上面这些话这个已经是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了。
30# 175799023


时间过了四个月,具体时间都弄不清楚了,请问你是如何来认定当时是强奸这个事实的

30# 175799023


时间过了四个月,具体时间都弄不清楚了,请问你是如何来认定当时是强奸这个事实的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7-17 21:11



============要这么说的话,那某人杀了某人但不知道是那一天,请问我们是不是无法给他定罪。从法理上说的通吗???

你为什么无视犯罪事实呢!!!
30# 175799023


时间过了四个月,具体时间都弄不清楚了,请问你是如何来认定当时是强奸这个事实的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7-17 21:11



============要这么说的话,那某人杀了某人但不知道是那一天,请问我们是不是无法给他定罪。从法理上说的通吗???

你为什么无视犯罪事实呢!!!
175799023 发表于 2009-7-17 21:15


到底是谁无视事实??从头到尾你都没有说清楚,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当时是强奸而不是通奸??难道哪天发现了一具尸体随便找个人过来就可以当成杀人犯?难道不需要相关的证据了??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7-17 21:36



=========你只要回答我在犯罪事实认定的情况下,时间不确定是不是就无法定罪就行了。少在那些扯什么犯罪事实认定的问题。
你只要回答我在犯罪事实认定的情况下,时间不确定是不是就无法定罪就行了。少在那些扯什么犯罪事实认定的问题
175799023 发表于 2009-7-17 21:56

少在这里扯什么犯罪事实认定了,连做案时间都不认定,你如何来认定犯罪事实??原来是不是犯罪就凭你一张嘴?
要这么说的话,那某人杀了某人但不知道是那一天,请问我们是不是无法给他定罪。从法理上说的通吗???

你为什么无视犯罪事实呢!!!
37# 175799023


什么叫犯罪事实??如果你想证明这个人杀了人,就要有杀人动机,杀人凶器,杀人时间,杀人地点,杀人方法还有目击证人等等都要查清楚,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判定是不是这个人杀人了。警察与到凶杀案,第一就是要确认死亡时间,难道这个你不懂??连死者的死亡时间你都确定不了,你如何来确定是谁杀了人??

37# 175799023


什么叫犯罪事实??如果你想证明这个人杀了人,就要有杀人动机,杀人凶器,杀人时间,杀人地点,杀人方法还有目击证人等等都要查清楚,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判定是不是这个人杀人了。警察 ...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7-17 22:07



==============杀人的时间一个要件不确定是不是就代表其他犯罪要件是不成立的。法律有关于时间要件不确而其他要条确定,但因此某人的杀人事实不成立的规定,还是有法律解释,你是自己给法律规定吗??{:3_77:}
37# 175799023


什么叫犯罪事实??如果你想证明这个人杀了人,就要有杀人动机,杀人凶器,杀人时间,杀人地点,杀人方法还有目击证人等等都要查清楚,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判定是不是这个人杀人了。警察 ...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7-17 22:07



==============杀人的时间一个要件不确定是不是就代表其他犯罪要件是不成立的。法律有关于时间要件不确而其他要条确定,但因此某人的杀人事实不成立的规定,还是有法律解释,你是自己给法律规定吗??{:3_77:}
这是因为公安局没有查清楚,就只能这样表述了。而该案的审判长,东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高贵伟则不愿意对案件多谈,只是表示,“这个案件已经上诉,当事人有不同意见在庭审时可以提出。”
======================================
睁开你自己眼睛看清楚,公安机关没查清楚。一个连公安机关没查清楚的案子都能给判决。还有你这种为党说话的人支持。不知道是法律的悲哀,还是国人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