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6•28”交通事故肇事交警被刑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8:57:46


曾俊杰颅脑损伤严重,已于6月29日晚抢救无效身亡。南方都市报记者纪许光摄
羊城晚报7月2日报道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今天(7月2日)向媒体通报,6月28日黄埔交警大队一名民警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肇事民警昨天已被刑事拘留,并将按公安部“五条禁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报称,经过警方调查取证,证实6月28日凌晨发生在黄埔区石化路的交通事故,是黄埔交警大队民警范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由曾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曾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公安机关领导高度重视,广州警方迅速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从120急救中心记录了解到,6月28日凌晨2时30分事故发生后,范某于2时37分拨打120请求救护车到场,随后救护车将伤者接走。通过调取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黄埔院区的视频监控图像显示,3时05分,范某在医院为伤者交纳有关抢救费用。
在接到该起交通事故的报警后,黄埔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于凌晨3时05分赶到事故现场,由于现场只有肇事的机动车和无牌电动车,无法确认机动车的驾驶人。在获悉伤者已被送到医院救治后,民警即赶到医院了解伤者的伤情,并向医院开具《抢救通知书》。
广州警方指出,在处理这宗交通事故过程中,黄埔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已决定对其停止执行职务,正在接受调查。为依法公正处理事故,公安机关将商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也已派出工作组,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范某的血液进行酒精测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48.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对于范某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属于醉酒状态,警方将请专门检测机构进行科学鉴定。(王普 龚宣) (本文来源:羊城晚报 ) http://news.163.com/09/0702/14/5D7MP6AC0001124J.html

曾俊杰颅脑损伤严重,已于6月29日晚抢救无效身亡。南方都市报记者纪许光摄羊城晚报7月2日报道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今天(7月2日)向媒体通报,6月28日黄埔交警大队一名民警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肇事民警昨天已被刑事拘留,并将按公安部“五条禁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报称,经过警方调查取证,证实6月28日凌晨发生在黄埔区石化路的交通事故,是黄埔交警大队民警范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由曾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曾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公安机关领导高度重视,广州警方迅速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从120急救中心记录了解到,6月28日凌晨2时30分事故发生后,范某于2时37分拨打120请求救护车到场,随后救护车将伤者接走。通过调取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黄埔院区的视频监控图像显示,3时05分,范某在医院为伤者交纳有关抢救费用。
在接到该起交通事故的报警后,黄埔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于凌晨3时05分赶到事故现场,由于现场只有肇事的机动车和无牌电动车,无法确认机动车的驾驶人。在获悉伤者已被送到医院救治后,民警即赶到医院了解伤者的伤情,并向医院开具《抢救通知书》。
广州警方指出,在处理这宗交通事故过程中,黄埔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已决定对其停止执行职务,正在接受调查。为依法公正处理事故,公安机关将商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也已派出工作组,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范某的血液进行酒精测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48.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对于范某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属于醉酒状态,警方将请专门检测机构进行科学鉴定。(王普 龚宣) (本文来源:羊城晚报 ) http://news.163.com/09/0702/14/5D7MP6AC0001124J.html
又是喝酒
都是自家人,科学罚站一下就了了.
这事没那么容易了解的...这家伙撞的不是时候啊...
f22 发表于 2009-7-2 15:23


二二,冷嘲热讽也要基于事实,这个肇事的已经按司法程序予以刑拘,下一步将提交检察院公诉,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您老这个讽刺毫无道理。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09-7-2 18:11

老虎头,也先别急着说好话,等判决结果出来你再帮忙掰也不迟
小事一桩
大侠随风飘 发表于 2009-7-2 18:20
大虾,你又来逢ZF就反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