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规定被捕后无罪可获国家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1:56:20
新京报6月23日报道 昨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继续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程序合法也需赔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草案修改后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草案同时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轻微犯罪不适用

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还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修改,草案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加强了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草案亮点

被羁押人丧失行为能力

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首次审议稿曾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对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羁押机关也应对自己的行为与该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财产遭遇违法征收征用

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针对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应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此外,“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本文来源:新京报 )  


http://news.163.com/09/0623/02/5CF97PBJ0001124J.html新京报6月23日报道 昨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继续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程序合法也需赔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草案修改后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草案同时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轻微犯罪不适用

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还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修改,草案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加强了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草案亮点

被羁押人丧失行为能力

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

首次审议稿曾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对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羁押机关也应对自己的行为与该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财产遭遇违法征收征用

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针对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应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此外,“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本文来源:新京报 )  


http://news.163.com/09/0623/02/5CF97PBJ0001124J.html
国家赔偿?谁的过错谁赔~~干别人鸟事!
会不会出现职业假犯罪人士
关押数月后取保候审,一年后取消取保候审的呢?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随便按个小罪名然后不予处罚放出来就能避过赔偿了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随便按个小罪名然后不予处罚放出来就能避过赔偿了
国家赔偿?拿我们纳税人的钱去抚慰受害者,那么肇事者就不受处分?
zeus 发表于 2009-6-23 15:43

肇事者处分不处分两说着。首先要明确由肇事者进行民事赔偿。不要把纳税人当冤大头,忽悠纳税人的银子。
提高就赔偿标准把,现在的标准实在是太低了
呵呵,公权力运用失误,赔不赔都招骂。:D
程序合法也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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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以後不会轻易撒诉. 怎样也得搞个罪名. 刑事程序在发达国家都玩了几百年, 就不要闭门再发明轮子了吧.;funk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09-6-23 16:01

西方的那套不适合中国国情。;P
那是不是 会有人钻孔了
赔偿是应该的,只是觉得我们纳税人花钱请人做事,做错了然后还要我们再花钱赔偿,感觉有点不舒服.
会不会冒出专业骗赔户来?
又是"纳税人",我笑,港台电影的毒害不轻
西方的那套不适合中国国情。
=================
中国很多法律基本上就是盗版货. :D


呵呵,走极端了.[:a9:]
估计是对国赔意见太多,只好需晃一枪,转移视线罢了.:D

呵呵,走极端了.[:a9:]
估计是对国赔意见太多,只好需晃一枪,转移视线罢了.: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