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4.7亿元被判无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0:44:16
提起王洪生,举报人曾于一(化名)的说法是:“无冤无仇,只是看不惯他的腐败行径。”2009年5月11日,在多次相约后,曾于一终于答应接受记者采访。

  一米八的大高个儿,略微发福的身材。王洪生留给所有人的印象是帅气,处事干练,胆大心细,有魄力。

  王洪生,1955年生,洪洞县人。1999年4月,已是太原市计委工业处处长的他出任太原市经投公司总经理。此后,其先后成立“中威”“中盛”“中创联”“创新信用担保”“大正担保”等十多家公司。

  “太原市经投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太原市政府的投资融资平台。”一次偶然的机会,熟悉金融业务的曾于一发现,该公司账上,一笔500万元的巨款,莫名失踪,追踪发现,这笔钱转往了山西中威绿色电力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威)。这500万元,可是太原市集中供热改造的资金啊。进一步调查,端倪初现——

  山西中威是个根本没有能力实施锅炉改造项目的皮包公司,总经理加出纳,再加一个外聘的“钟点会计”,“实际上只有两个半人。”曾于一说。

  掌握充分的证据后,曾于一带着相关资料,来到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2007年6月7日,王洪生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日,被依法逮捕。

  100万元变身始末

  之后,警方对王洪生的经济问题展开全面调查。2007年11月,太原市检察院介入侦查,很快,涉案值达4.7亿元之巨的贪腐大案浮出水面,一笔笔巨款在王洪生的操控下或变身或蒸发。

  先看看那500万元中的一部分是怎样魔术般成为王洪生私产的。

  2000年,太原市经投公司将500万元打入山西中威后,王洪生安排“中威”公司经理刘建平,让他将其中的100万元付给太原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美其名曰用于“中盛”公司和该开发公司的一个房地产项目。

  事实上,这个项目根本子虚乌有。太原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用两套房子和10万元现金,抵顶“中威”支付的100万元。两套房屋到了“中盛”名下,钥匙被刘建平直接拿走。

  2006年3月,刘建平找到时任“中盛”公司经理的王智,要他配合处理这两套房屋,王智请示“中盛”实际操控人王洪生。王洪生明确指示,让王智“按照刘建平的意思办”。

  接下来的几天,刘建平拿着“中盛”公司的购房合同、收据,虚拟他儿子刘某和王洪生的儿子王某各购买“中盛”的房屋一套,并让王智帮着办理了虚假购房手续。

  2006年6月,一切准备好后,王洪生、刘建平分别委托他人,将“中盛”公司起诉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要求“中盛”给付他们所谓定购的房子。有合同、有交款收据,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责令“中盛”公司给付王某、刘某房屋各一套。

  关于这一段,当时曾亲手办理王某、刘某的所谓购房合同的“中盛”公司职员黄女士在接受检察部门调查时说:“我没有代表‘中盛’对外签订过购房合同。王某、刘某的所谓合同,是2006年我刚来公司不久,经理王智让我办的。当时,刘建平也在场,我听说刘是‘中盛’的股东,又有王智的指令,便给刘办了假合同。”

  500万元中的100万元,堂而皇之地变成一家公司的合作款,又变成两套房屋,最终成了王洪生和刘建平的私产。

  276万元红利靠人情

  在中国银行滨河支行营业部副主任李军增的眼中,王洪生是一位“乐于助人”的人,“但他出手帮助你后,不忘在适当的时候向你索取”。

  2002年9月,山西昭德公司法人代表刘乃锁通过李军增找到王洪生,托他设法帮助贷款500万元。王洪生满口答应,并很快帮他办好。

  这件事后,王洪生没有忘记让李军增“报答”他。2002年底,山西有色金属公司要在代县投资一个铁矿项目,并准备引进两家民营企业入股。李军增得知此事后,立即将这一信息告诉连襟于某某和亲戚刘乃锁。

  几经商谈,刘乃锁以他的另一公司昌铭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众人凑来的300万元入股到代县那家矿业公司,占股20%。这300万元,被李军增、刘乃锁等分成五股,每股60万元,以便将来好计算收益。

  2003年4月,李军增来到王洪生办公室,无意中谈起投资入股的事。谁知王洪生听了,坚持要以妻子的名义,投资这家铁矿。在王的一再要求下,2003年4月7日,李军增不得不将他们筹措的60万元,代王的妻子韩姬玲入股铁矿。此后,矿上资金紧张,几个股东再次各出钱40万,李军增也又一次代韩加付40万元。

  2005年6月,铁矿的收益见效,李军增等每人分得376万元。同年11月,王洪生无意中不知通过什么办法,得知铁矿分红,便叫来李军增了解情况。李军增看到无法掩饰,只好说,“是分红了,每股376万元”。王洪生便主动提出,归还李军增代他妻子入股的100万元。但这100万元所见的利,他得领。至此,王洪生一个子儿没有出,却领回376万元的红利,其中的100万元,王洪生“信守承诺”,归还给李军增。

  当然,李军增、刘乃锁等也不做赔本“生意”。2004年7月,刘乃锁的公司由太原市经投公司担保,贷款680万元。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李军增经王洪生同意后,多次从太原市经投公司下属的中创联公司借款800万元,打入李自己注册的公司。

  4.7亿元换来无期徒刑

  太原市天隆仓公司,原本的大厦名称,已经被更改为某大酒店。5月27日,记者致电该酒店,服务员称,原来负责与王洪生联系的工作人员已不在此就职。

  2004年4月30日,王洪生安排太原市经投公司财务人员将500万元转入太原市中创联公司,并将其中的200万元无息借给天隆仓公司。2004年6月,天隆仓又通过王洪生的私人关系,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2000万元。

  直至案发,天隆仓公司还欠该房地产公司1039万元。太原市经投公司借给该公司的500万元无息款,未能收回。

  2009年5月10日上午11点,太原市香巴拉大酒店门前已停下不少车辆。一些没有被占去的车位,则被店内的保安挡上不准停车标志。大厅内,迎着记者走上来的大堂副理说,他们的酒店,最近多被包用,有结婚的,有给孩子过生日的,“已经排到一个月以后”。

  酒店的招牌还是原来的,里面的布局也没有更换,生意一如以往地红火。但很少人知道,这儿曾是王洪生暗入股份的地方之一。“该餐饮店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股东是3名,实际股东却是7名,包括因是公职人员不能公开身份的王洪生。”一位知情人在接受检方调查时说。

  帮助他人和公司贷款、借款,给自己和家人谋福利……经过近一年时间侦查,2008年10月9日,太原市检察院对王洪生一案提起公诉。

  2009年4月27日,经认真审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洪生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涉案总价值4.7亿元,依此,分别判处王洪生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6年,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些是我应得的利益,我觉得我付出了,就应该有回报。’这是王洪生在公安、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时常挂在嘴边的话,正是这种贪腐意识,让他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渎职局一位曾参与此案调查的检察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提起王洪生,举报人曾于一(化名)的说法是:“无冤无仇,只是看不惯他的腐败行径。”2009年5月11日,在多次相约后,曾于一终于答应接受记者采访。

  一米八的大高个儿,略微发福的身材。王洪生留给所有人的印象是帅气,处事干练,胆大心细,有魄力。

  王洪生,1955年生,洪洞县人。1999年4月,已是太原市计委工业处处长的他出任太原市经投公司总经理。此后,其先后成立“中威”“中盛”“中创联”“创新信用担保”“大正担保”等十多家公司。

  “太原市经投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太原市政府的投资融资平台。”一次偶然的机会,熟悉金融业务的曾于一发现,该公司账上,一笔500万元的巨款,莫名失踪,追踪发现,这笔钱转往了山西中威绿色电力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中威)。这500万元,可是太原市集中供热改造的资金啊。进一步调查,端倪初现——

  山西中威是个根本没有能力实施锅炉改造项目的皮包公司,总经理加出纳,再加一个外聘的“钟点会计”,“实际上只有两个半人。”曾于一说。

  掌握充分的证据后,曾于一带着相关资料,来到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2007年6月7日,王洪生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日,被依法逮捕。

  100万元变身始末

  之后,警方对王洪生的经济问题展开全面调查。2007年11月,太原市检察院介入侦查,很快,涉案值达4.7亿元之巨的贪腐大案浮出水面,一笔笔巨款在王洪生的操控下或变身或蒸发。

  先看看那500万元中的一部分是怎样魔术般成为王洪生私产的。

  2000年,太原市经投公司将500万元打入山西中威后,王洪生安排“中威”公司经理刘建平,让他将其中的100万元付给太原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美其名曰用于“中盛”公司和该开发公司的一个房地产项目。

  事实上,这个项目根本子虚乌有。太原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用两套房子和10万元现金,抵顶“中威”支付的100万元。两套房屋到了“中盛”名下,钥匙被刘建平直接拿走。

  2006年3月,刘建平找到时任“中盛”公司经理的王智,要他配合处理这两套房屋,王智请示“中盛”实际操控人王洪生。王洪生明确指示,让王智“按照刘建平的意思办”。

  接下来的几天,刘建平拿着“中盛”公司的购房合同、收据,虚拟他儿子刘某和王洪生的儿子王某各购买“中盛”的房屋一套,并让王智帮着办理了虚假购房手续。

  2006年6月,一切准备好后,王洪生、刘建平分别委托他人,将“中盛”公司起诉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要求“中盛”给付他们所谓定购的房子。有合同、有交款收据,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责令“中盛”公司给付王某、刘某房屋各一套。

  关于这一段,当时曾亲手办理王某、刘某的所谓购房合同的“中盛”公司职员黄女士在接受检察部门调查时说:“我没有代表‘中盛’对外签订过购房合同。王某、刘某的所谓合同,是2006年我刚来公司不久,经理王智让我办的。当时,刘建平也在场,我听说刘是‘中盛’的股东,又有王智的指令,便给刘办了假合同。”

  500万元中的100万元,堂而皇之地变成一家公司的合作款,又变成两套房屋,最终成了王洪生和刘建平的私产。

  276万元红利靠人情

  在中国银行滨河支行营业部副主任李军增的眼中,王洪生是一位“乐于助人”的人,“但他出手帮助你后,不忘在适当的时候向你索取”。

  2002年9月,山西昭德公司法人代表刘乃锁通过李军增找到王洪生,托他设法帮助贷款500万元。王洪生满口答应,并很快帮他办好。

  这件事后,王洪生没有忘记让李军增“报答”他。2002年底,山西有色金属公司要在代县投资一个铁矿项目,并准备引进两家民营企业入股。李军增得知此事后,立即将这一信息告诉连襟于某某和亲戚刘乃锁。

  几经商谈,刘乃锁以他的另一公司昌铭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众人凑来的300万元入股到代县那家矿业公司,占股20%。这300万元,被李军增、刘乃锁等分成五股,每股60万元,以便将来好计算收益。

  2003年4月,李军增来到王洪生办公室,无意中谈起投资入股的事。谁知王洪生听了,坚持要以妻子的名义,投资这家铁矿。在王的一再要求下,2003年4月7日,李军增不得不将他们筹措的60万元,代王的妻子韩姬玲入股铁矿。此后,矿上资金紧张,几个股东再次各出钱40万,李军增也又一次代韩加付40万元。

  2005年6月,铁矿的收益见效,李军增等每人分得376万元。同年11月,王洪生无意中不知通过什么办法,得知铁矿分红,便叫来李军增了解情况。李军增看到无法掩饰,只好说,“是分红了,每股376万元”。王洪生便主动提出,归还李军增代他妻子入股的100万元。但这100万元所见的利,他得领。至此,王洪生一个子儿没有出,却领回376万元的红利,其中的100万元,王洪生“信守承诺”,归还给李军增。

  当然,李军增、刘乃锁等也不做赔本“生意”。2004年7月,刘乃锁的公司由太原市经投公司担保,贷款680万元。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李军增经王洪生同意后,多次从太原市经投公司下属的中创联公司借款800万元,打入李自己注册的公司。

  4.7亿元换来无期徒刑

  太原市天隆仓公司,原本的大厦名称,已经被更改为某大酒店。5月27日,记者致电该酒店,服务员称,原来负责与王洪生联系的工作人员已不在此就职。

  2004年4月30日,王洪生安排太原市经投公司财务人员将500万元转入太原市中创联公司,并将其中的200万元无息借给天隆仓公司。2004年6月,天隆仓又通过王洪生的私人关系,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2000万元。

  直至案发,天隆仓公司还欠该房地产公司1039万元。太原市经投公司借给该公司的500万元无息款,未能收回。

  2009年5月10日上午11点,太原市香巴拉大酒店门前已停下不少车辆。一些没有被占去的车位,则被店内的保安挡上不准停车标志。大厅内,迎着记者走上来的大堂副理说,他们的酒店,最近多被包用,有结婚的,有给孩子过生日的,“已经排到一个月以后”。

  酒店的招牌还是原来的,里面的布局也没有更换,生意一如以往地红火。但很少人知道,这儿曾是王洪生暗入股份的地方之一。“该餐饮店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股东是3名,实际股东却是7名,包括因是公职人员不能公开身份的王洪生。”一位知情人在接受检方调查时说。

  帮助他人和公司贷款、借款,给自己和家人谋福利……经过近一年时间侦查,2008年10月9日,太原市检察院对王洪生一案提起公诉。

  2009年4月27日,经认真审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洪生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涉案总价值4.7亿元,依此,分别判处王洪生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6年,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些是我应得的利益,我觉得我付出了,就应该有回报。’这是王洪生在公安、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时常挂在嘴边的话,正是这种贪腐意识,让他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渎职局一位曾参与此案调查的检察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好象现在贪污怎么也定不了死罪了
我靠!4.7亿,破纪录了没有?
洪洞县出来的,不是神亦是圣,这案能办下来,算是不错啦!
判得太重了,人家是贪污受贿的,又不是捡的。


要搁在我等草民头上,因为银行自己操作失误导致储户多取了钱的别说4.7亿,就算后头再减几个0怕是都给直接毙了了事。当党国的狗还是很有好处的,起码只要没站错对,你再怎么无法无天干啥都不用担心会丢了性命。

想想那个可怜的被判了无期的某储户,银行自己的干的破事,就好比是往大街上丢了17万,只不过被他凑巧拣到了,银行什么责任没有,到是把他给一审判了个无期。

中国的法律?狗屁,不过是权贵的护身符,草民的枷锁。

要搁在我等草民头上,因为银行自己操作失误导致储户多取了钱的别说4.7亿,就算后头再减几个0怕是都给直接毙了了事。当党国的狗还是很有好处的,起码只要没站错对,你再怎么无法无天干啥都不用担心会丢了性命。

想想那个可怜的被判了无期的某储户,银行自己的干的破事,就好比是往大街上丢了17万,只不过被他凑巧拣到了,银行什么责任没有,到是把他给一审判了个无期。

中国的法律?狗屁,不过是权贵的护身符,草民的枷锁。
没有亿以上的贪污新闻,建议大家别看。
没有以几百公斤以上的百元大钞的贪污新闻,建议大家别看。

为什么呢,因为已经洪水一片泛滥了,打击小浪花是做给大家看的,大浪花才是真正的大蛀虫。
贪污少了小贪就要枪毙
贪污多了大贪没有死罪
我觉得以后法律新闻还是强制性地要求一同写出相应的法律条款,以供网络法官有法可依
党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楼主可知道:D
这人大开完没多久,关于贪官量刑的问题就被仍一边了唉[:a5:]
啊原来 人 大居然是审核的字眼呀。下次注意了。
4.7亿rmb折合新台币有多少啊?
判的比较合理
这么多不可能是他一个人拿了。
又创新高了……这都不死,没王法了……
莫谈国是 发表于 2009-6-4 09:59
乘以5就可以了
门槛又降低了啊?
涉案总价值4.7亿元

具体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多少怎么没有报道阿
5月5日据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原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洪生因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犯罪所得将继续追缴,以上缴国库。

  王洪生在1999年至2005年担任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527万元;收受他人贿赂276万元;逃避财务监管,挪用公款16082.815929万元,造成7902.684929万元的经济损失;滥用职权,造成经建投公司23044.88万元重大经济损失。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

  贪污罪

  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为国有独资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洪生。1999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王洪生担任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经建投公司)总经理。2000年5月24日,经建投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城建支行(以下简称城建支行)以锅炉改造名义向经建投公司参股的山西中威绿色电力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发放地市预算基建贷款500万元。王洪生安排中威公司经理刘建平(已判刑)将其中100万元付给太原市综合开发公司拟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又指示中威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经建投公司参股的山西中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中盛公司)。2002年8月,由于该项目未能进行,综合开发公司与中盛公司签订协议,由综合开发公司将10万元人民币和永乐苑小区名园9-2-1和9-2-2两套总计价值132万元的住房作为前期付100万元的补偿,并将该两套房产过户到中盛公司。2006年6月,王洪生与刘建平经预谋,由刘建平具体承办,分别伪造了王洪生之子王鹏、刘建平之子刘欣然向中盛公司购买商品房的购销合同和交纳房款收据,以中盛公司逾期不交房违约为由,向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通过虚假诉讼的手段,将上述两套住房分别过户至王鹏和刘欣然名下,被王洪生、刘建平据为己有。

  2004年9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工作人员刘亚玲找到被告人王洪生,让其帮助完成存款任务。后刘亚玲根据王洪生的要求,以刘亚玲亲戚李晓东的名义在浦发银行太原分行开设了个人账户,王洪生控制该账户资金的进出。2004年9月,王洪生指示山西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经理赵鹏,将借经建投公司的100万元现金交给刘亚玲存到浦发银行李晓东账户上,同时,四海公司财务做了还款平帐。王洪生给刘亚玲完成存款任务后,从李晓东账户将该100万元提现借给董森滨个人使用,后董森滨将该款还给王洪生。王洪生将该款隐匿后予以侵吞。

  2000年4月,经建投公司以下属的经投物资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太原鼓楼支行贷款1000万元作为该公司的业务资金。2001年7月,由被告人王洪生提议,并经经建投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将经建投公司控股的太原市经投物资公司交由山西四海公司经理赵鹏经营。同年7月、10月,王洪生指示赵鹏将经投物资公司上述贷款中的195万元作为王洪生个人投资款,转到山西香巴拉美食娱乐公司据为己有。案发后该款未追回。

  受贿罪

  1999年至2005年,王洪生在担任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期间,2003年4月,王洪生得知山西昌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铭公司)拟参股投资代县洪剑铁矿,便与中国银行滨河支行营业部的李军增说,他想以其妻子韩姬玲的名义入股,并让李军增为其垫付股金,李军增表示同意,后王洪生将韩姬玲的身份证交给李军增。2003年4月7日,李军增以韩姬玲的名义将为王洪生垫付的股金60万元现金缴到昌铭公司投资洪剑铁矿,2004年8月27日又将每股追加的投资款40万元交到昌铭公司。昌铭公司将共计500万元股金投资到洪剑铁矿。2005年6月27日昌铭公司以2000万元将洪剑铁矿的股份转让后,李军增将韩姬玲名下分到的股份款376万元转到其亲属开办的山西和方公司帐户。同年6月28日,山西和方公司委托经建投公司下属的中创联公司将山西和方公司借给中创联公司340万元中的276万元转付给李晓东代收。同年11月1日,中创联公司将64万元还给山西和方公司,其余276万元由中创联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12月16日全部转到王洪生个人控制的李晓东账户上提现,据为己有。

  另查明,2002年9月,山西昭德公司法人刘乃锁通过李军增找被告人王洪生帮助,由王洪生任法人的经建投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后,山西昭德公司向建行钢城支行贷款500万元。2004年7月,刘乃锁任法人的山西昌铭公司,由王洪生任法人的经建投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后,山西昌铭公司向银行贷款680万元。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期间,李军增的山西和方公司多次经王洪生同意,向经建投公司下属的中创联公司借款共计800多万元。

  挪用公款罪

  逃避财务监管,擅自决定对外借款

  1999年至2003年,王洪生在担任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单位公款11090.951万元无息借给多个民营公司使用,除陆续归还的款项以外,尚有4410.82万元未能收回,给经建投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王洪生为了掩盖其将公款私自出借的事实,安排相关银行出具虚假的银行利息单和银行进账单在单位财务上显示隐匿公款的真实流向。

  挪用公款,擅自决定为民营公司贷款提供保证金

  2004年3月至12月期间,王洪生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决定将经建投公司的公款3500万元为东民集团贷款提供免费质押担保,造成经建投公司3491.864929万元的经济损失。2005年12月,王洪生为逃避财务监管,掩盖经建投公司3491.864929万元质押担保金被银行划扣的事实,经建投公司与东民集团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债务转让合同,又与山西中盛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债权转让投资合同,将经建投公司被银行划扣的3491.864929万元债权作为投资款虚假转让到山西中盛房地产公司。

  挪用公款为个人注册公司

  2005年3月23日,王洪生以刘乃锁的名义与他人注册成立了私人性质的山西大正担保有限公司,为验资需要,王洪生私自决定并安排经建投公司财务人员将经建投公司的1500万元打入刘乃锁的山西殊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同日,山西殊力公司以股东刘乃锁的名义将该1500万元打入山西大正担保有限公司的验资账户,用于该公司的注册验资经营活动。2005年3月30日,山西大正担保有限公司将该1500万元打入山西殊力公司的账户,同日,山西殊力公司将该1500万元打回经建投公司账户。

  挪用公款归还个人借款

  2000年8月,王洪生以朋友急需用款为由,从太原汇华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法人靳俊起借款100万元,靳俊起将该100万元转帐支票交给王洪生。太原汉森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崔晓林安排公司会计刘钢从王洪生处取走该100万元支票,并转到太原汉森建材有限公司在交行并州支行的账户。当汇华公司向王洪生催要借款时,王洪生又找山西鼎兴实业公司法人张俊借了100万元归还了汇华公司。2001年7月,王洪生指示经建投公司下属的山西东昌动力燃气公司与山西中创机动车置换有限公司(法人为张俊)签定了虚假的借款协议。7月26日,东昌动力燃气公司将经建投公司下拨给该公司的贷款100万元,通过中行山西分行转到太原鼎兴公司还了张俊100万元借款。案发后至今,山西东昌动力燃气公司的该笔100万元贷款未归还给经建投公司。

  滥用职权罪

  王洪生在担任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期间, 违反相关规定及程序,在公司其他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经建投公司名义,为太原恒昌顺公司、山西黄金公司、山西汇鼎公司、太原东方铝业公司、太原铝厂、山西东民集团公司、山西东民物资公司、山西迪尔康公司、山西同泰公司、山西同心公司、山西恒康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因被担保的公司到期没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上述公司及经建投公司被相关银行起诉。经建投公司作为担保单位,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案发时已进入执行程序和已被执行的款项共计23044.88万元。给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审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洪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和交叉转账而隐匿公司财物,非法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4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逃避财务监管,擅自决定将经建投公司公款共计16182.815929万元借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或挪作他用,数额巨大且给经建投公司造成8002.684929万元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逾越职权,擅自决定经建投公司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给经建投公司造成23044.88万元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2009年4月2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洪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洪生犯罪所得,上缴国库。(郭亚婷)(据山西新闻网)

  (来源:今日山西网)
刑法中滥用职权罪量刑太低,应最高量死刑,挪用公款最高也应加重到死刑。
气人
为啥不毙了啊
判得太重了。人家辛辛苦苦帮党国消费,挣当先富,带头富裕,带头拉动内需,是党国大大的功臣啊,怎么就给判了呢,让举国的公仆们心寒啊。。。。只好卷包投奔罪恶的资本主义了:D
又要钱又要命是不可想象的。:D
死缓是为党员准备的。其实就是不死。
liaohaizhi1 发表于 2009-6-5 13:21
下回你死缓了,就去自杀吧。;P
不奇怪,按照现在的发展路线,焦玉录要是还活着,他也保不准是个与王红生一样的主,没办法,窃钩与窃国的区别.
破纪录了没有?
没死的话,,在里面比我们还活得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