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进男厕所摔伤致残被判赔3万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07:54:34
核心提示:07年4月罗小姐在广州某招待所会议中心参加培训,因招待所上女厕所的人多而选择去男厕所,却不幸在厕所内摔伤致残。一审法院认为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咎由自取,而终审法院则认为招待所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28000多元。

  信息时报5月15日 因为招待所排队上女厕所的人多而选择去隔壁男厕所方便,却不幸在厕所内摔伤致残,提供服务的招待所应对此负责吗?在广州某医院工作的罗小姐正遇上了这样的事。一审法院认为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咎由自取,而终审法院则认为在没有法律禁止女性不能进男厕的前提下,广州某招待所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赔钱28000多元。
  一审:未经批准擅入不赔
  2007年4月5日下午3时许,罗小姐在广州某招待所2号楼的会议中心参加培训学习,其间到该会议中心洗手间方便。因为当时女厕人太多,等不及的罗小姐就进了男厕。谁知却因那里洗手间地面湿滑,罗小姐摔倒在地面受伤。
  此后,她被送往广州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鼻梁骨骨折,并留有长约5.5厘米可见斜形明显线状疤痕,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她认为广州某招待所负有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湿滑,造成身体受伤致残,给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8万多元。该案在越秀区法院一审时,法院认为罗小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过错在先,不应获得赔偿,驳回了罗小姐全部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无禁止获赔3万
  罗小姐对此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并提出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说,进入男厕要必须先经过批准的,她基于人体的生理要求进入男厕所方便,是符合人道主义和生活常理。本案中,男性还是女性的区别,并不是造成滑倒致伤的条件,地面湿滑才是造成滑倒的原因条件,故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广州中院日前审理后认为,根据目前的我国法律规定,并有禁止女性进入男厕所方便的相关条文,罗小姐在当时状况下到男洗手间方便,虽不符合男女区分使用洗手间的习惯,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据此支持罗小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招待所赔偿28026元。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李朝涛 魏徽徽 穗法宣)核心提示:07年4月罗小姐在广州某招待所会议中心参加培训,因招待所上女厕所的人多而选择去男厕所,却不幸在厕所内摔伤致残。一审法院认为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咎由自取,而终审法院则认为招待所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28000多元。

  信息时报5月15日 因为招待所排队上女厕所的人多而选择去隔壁男厕所方便,却不幸在厕所内摔伤致残,提供服务的招待所应对此负责吗?在广州某医院工作的罗小姐正遇上了这样的事。一审法院认为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咎由自取,而终审法院则认为在没有法律禁止女性不能进男厕的前提下,广州某招待所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赔钱28000多元。
  一审:未经批准擅入不赔
  2007年4月5日下午3时许,罗小姐在广州某招待所2号楼的会议中心参加培训学习,其间到该会议中心洗手间方便。因为当时女厕人太多,等不及的罗小姐就进了男厕。谁知却因那里洗手间地面湿滑,罗小姐摔倒在地面受伤。
  此后,她被送往广州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鼻梁骨骨折,并留有长约5.5厘米可见斜形明显线状疤痕,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她认为广州某招待所负有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未能及时清理地面湿滑,造成身体受伤致残,给她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8万多元。该案在越秀区法院一审时,法院认为罗小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男厕,过错在先,不应获得赔偿,驳回了罗小姐全部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无禁止获赔3万
  罗小姐对此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并提出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说,进入男厕要必须先经过批准的,她基于人体的生理要求进入男厕所方便,是符合人道主义和生活常理。本案中,男性还是女性的区别,并不是造成滑倒致伤的条件,地面湿滑才是造成滑倒的原因条件,故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广州中院日前审理后认为,根据目前的我国法律规定,并有禁止女性进入男厕所方便的相关条文,罗小姐在当时状况下到男洗手间方便,虽不符合男女区分使用洗手间的习惯,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据此支持罗小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招待所赔偿28026元。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李朝涛 魏徽徽 穗法宣)
我呸!下贱!真的看了很气愤,中国女性也太嚣张了吧!没把中国男性放眼里,想进就进?!
哈哈哈
震惊!!
不过,二审判决没有问题。
相比而言,男性进女厕所方便会被直接pia飞
有点让人哭笑不得
{:3_85:}
很黄很暴力。
>>一审法院认为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咎由自取,而终审法院则认为招待所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28000多元。

一审法官脑子有问题吧. 女人进男厕需要谁批准?难道要法院批准?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09-5-15 18:03
:D 那下次你进女厕看看?
男人进女厕就不一样啦.

一般都认为男人看女人犯法, 女人看男人无罪.:D
屠狗英雄 发表于 2009-5-15 18:15
男女不平等啊
有写NV QUAN主义者就是在遇到责任的时候高喊绅士风度,
在遇到权利的时候高喊女士优先
我们离法制社会还有多远?
人家也是急的忍无可忍没办法。
这个感觉就是只有男强奸女,没有女强奸男一样的强势
根据目前的我国法律规定,有没有禁止男性进入女厕所方便的相关条文?
没有
这个世界上是有常识这个东西的,难道所有东西都用法律定义下?你当是数学的公理能推出所有的定理的啊
男女不平等啊...
女公厕理论上需要更多
暂不考虑,但是顶一下,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