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法律问题:关于失踪后宣布死亡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2:43:19
是关于大学同学的朋友的事:本来有个和睦的家庭,其LP网恋进而跟一跑销售的外地人私奔了,走前留了封分手信,走后第三天报的案,寻找了两年了无果在他们所在城市,他们念大学的城市,狗男所在省的一些城市及其它女的可能去的城市都登了寻人启事,而且女方的娘家也没有得到任何消息。据说男的已经启动法律程序要求宣布女方死亡。不知道法律上是如何约定的!两家是世交,这下闹得很不愉快,女方家里想阻止,但是好像又感觉理亏,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所以无从阻止。
如果通过法律程序宣告了女的死亡,而N年后女方又出现了,那又该怎么办?还有法律程序宣告死亡后,女方身份证在和使用身份证有关地方能否会提示有问题( 身份证注销无效)?!是关于大学同学的朋友的事:本来有个和睦的家庭,其LP网恋进而跟一跑销售的外地人私奔了,走前留了封分手信,走后第三天报的案,寻找了两年了无果在他们所在城市,他们念大学的城市,狗男所在省的一些城市及其它女的可能去的城市都登了寻人启事,而且女方的娘家也没有得到任何消息。据说男的已经启动法律程序要求宣布女方死亡。不知道法律上是如何约定的!两家是世交,这下闹得很不愉快,女方家里想阻止,但是好像又感觉理亏,也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所以无从阻止。
如果通过法律程序宣告了女的死亡,而N年后女方又出现了,那又该怎么办?还有法律程序宣告死亡后,女方身份证在和使用身份证有关地方能否会提示有问题( 身份证注销无效)?!
  我的印象是:失踪两年可申请法律认定死亡。分居两年也可法律认定婚姻关系解除。其他的请法律专业人士解读。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这个不用宣布死亡,可以依法离婚的。
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重新出现,另一方已经结婚,婚姻关系不自动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