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衡的“零口供”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0:59:33
早就对这个“零口供”规则有想法了,今天有时间,写点自己的想法出来与各位讨论。下面是网上摘录的关于“零口供”的资料。

实行"零口供规则"的意义
1、"零口供规则"可以为将来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指控犯罪提供经验,做好准备。

2、"零口供规则"有利于保护人权。它的最大意义在于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即尊重犯罪嫌疑人说话的自由。

3、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口供具有虚假性和易变性特点。如果审查起诉时,主要依据口供,那么在审理时被告人往往翻供。这时其它证据也往往出现漏洞,因诉讼时限制约,容易出现冤假错案。"零口供原则"可以淡化口供的作用,避免口供对公诉人的错误诱导,可以提高公诉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的真实性。

4、可以有效遏制当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促使侦查人员积极收集证据,提高侦查人员的水平。

5、可以解决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问题,侦查阶段办案人阻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大多因为正处于逼取口供的施压时期,怕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不供或怕律师代替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控告刑讯逼供,揭发刑讯逼供现象。

"零口供规则"是沉默权与现实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折衷表现形式,现在"零口供规则"已被抚顺市、沈阳市、大连市金州区等司法公安部门引用,并被评价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历史进步"。随着"零口供规则"的推广,沉默权将成为一种立法趋向,我想沉默权如果被写进法律,那将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革命”。

来源: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406112111184.html

作为时代的背景来讲,现在是提倡,或者我认为更准确地说是不讲人的责任,强制推行人的权利的时代,好像人的权利极大的丰富起来后,人们就可以进入极乐的世界了。
这样的关于权利的论说是不是忽悠?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可以排除责任的因素吗?

就“零口供规则”来说,一个最终被定罪的罪犯可以得到减刑、保释、假释、诉辨交易等种种好处(权利)——照现在的趋势以后的好处可能还会更多——而付出的代价(责任)却由守法的人们来承担。

我想,对于某一个“零口供”定罪的罪犯,为什么要无条件的给予其减刑、保释、假释的权利,反而去实行恶心人的诉辨交易呢?
(诉辨交易见: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2445523.html?si=1

“零口供规则”之不平衡,在于给予了罪犯最多的权利,对应的,却要守法公民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权利的分类中,有一类权利称为claim rights(查不到中文应翻作什么,就暂且翻作“索取权”吧,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Claim_rights_and_liberty_rights),意思是其他方(当事人)必然对权利持有人(the right-holder)负有责任。早就对这个“零口供”规则有想法了,今天有时间,写点自己的想法出来与各位讨论。下面是网上摘录的关于“零口供”的资料。

实行"零口供规则"的意义
1、"零口供规则"可以为将来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指控犯罪提供经验,做好准备。

2、"零口供规则"有利于保护人权。它的最大意义在于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即尊重犯罪嫌疑人说话的自由。

3、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口供具有虚假性和易变性特点。如果审查起诉时,主要依据口供,那么在审理时被告人往往翻供。这时其它证据也往往出现漏洞,因诉讼时限制约,容易出现冤假错案。"零口供原则"可以淡化口供的作用,避免口供对公诉人的错误诱导,可以提高公诉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的真实性。

4、可以有效遏制当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促使侦查人员积极收集证据,提高侦查人员的水平。

5、可以解决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问题,侦查阶段办案人阻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大多因为正处于逼取口供的施压时期,怕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不供或怕律师代替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控告刑讯逼供,揭发刑讯逼供现象。

"零口供规则"是沉默权与现实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折衷表现形式,现在"零口供规则"已被抚顺市、沈阳市、大连市金州区等司法公安部门引用,并被评价为"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历史进步"。随着"零口供规则"的推广,沉默权将成为一种立法趋向,我想沉默权如果被写进法律,那将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革命”。

来源: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406112111184.html

作为时代的背景来讲,现在是提倡,或者我认为更准确地说是不讲人的责任,强制推行人的权利的时代,好像人的权利极大的丰富起来后,人们就可以进入极乐的世界了。
这样的关于权利的论说是不是忽悠?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可以排除责任的因素吗?

就“零口供规则”来说,一个最终被定罪的罪犯可以得到减刑、保释、假释、诉辨交易等种种好处(权利)——照现在的趋势以后的好处可能还会更多——而付出的代价(责任)却由守法的人们来承担。

我想,对于某一个“零口供”定罪的罪犯,为什么要无条件的给予其减刑、保释、假释的权利,反而去实行恶心人的诉辨交易呢?
(诉辨交易见: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2445523.html?si=1)

“零口供规则”之不平衡,在于给予了罪犯最多的权利,对应的,却要守法公民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权利的分类中,有一类权利称为claim rights(查不到中文应翻作什么,就暂且翻作“索取权”吧,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Claim_rights_and_liberty_rights),意思是其他方(当事人)必然对权利持有人(the right-holder)负有责任。
        刑法理论,其实也包括其他法理,一万年也说不清
        不参与,爱谁谁
这些法律条文应该是最早属于英美法系的,这个法律体系有个很大问题就是对罪犯方面保护太多,当然从另一方面说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发生,所以法律这个东西没有十全十美的。
对于某一个“零口供”定罪的罪犯,为什么要无条件的给予其减刑、保释、假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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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情都不是法律层面的,而是人情交往层面导致的。

如果楼主研究一下公检法的办案程序,就会知道零口供导致的几乎无限期羁押有多可怕了。
原帖由 worker2006 于 2009-3-29 10:12 发表
这些法律条文应该是最早属于英美法系的,这个法律体系有个很大问题就是对罪犯方面保护太多,当然从另一方面说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发生,所以法律这个东西没有十全十美的。

对“不可自证其罪”的“沉默权”规则无异议,这样在理论上可以最大程序地防止冤假错案,但是,在实行“零口供”规则的同时,一个罪犯还可以得到减刑、保释、假释等种种好处(权利),可是为什么罪犯能无条件享有这些好处?为什么又由于司法成本被推高,又引入进一步向罪犯让步的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

没有十全十美?假定这就是真实的社会法律状况,那么有什么理由认定“宁可错杀一百,也不放过一个”是极端,而“宁可放过一百,也不错杀一个”就不是极端?这放过的一百犯罪嫌疑人造成的守法公民的伤亡就不计入社会付出的代价里面了?“不放过,也不错认”,我认为这样才应该是司法的理想目标,不能从一个极端发展到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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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还有一个缺陷就是诉讼成本高,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消耗的财力也是相当可观的,所以也只能是富裕国家搞这个。拿香港来说,用的就是这套东西,以前总有人说香港法制如何好,我就想不明白既然香港这么好,怎么还有这么多的黑社会组织存在?当然回归以后这个好多了,可是80-90年代一段时间那里三合会可是闹得非常凶!
另外就是当官司要花钱,问题是普通老百姓花得起高昂的律师费吗,比如龚如心和她公公打官司花了2亿港币,一般人负担的起吗?
我想这取决于法律制度的设计。英美人忽悠人的本事是一等的。
我只想知道赖昌星这个人渣死了没有
法律本身就是个烂苹果
交通法让司机碾压受伤者
强奸罪让罪犯杀死受害者
提倡人权让罪犯逍遥法外
剥夺人权让老百姓蒙冤屈
认真审理成本过高
简单审理又问题多多
法律本身只保障制定者的权利,维护平衡的本身又破坏了平衡
法律以道德为基础,却又高于道德,破坏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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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是一堆问题
人弄的玩意比自然界差远了
人又解决不了自己弄出来的玩意
有能力解决的人我估计我是看不到的了
原帖由 山野老狗 于 2009-3-29 20:55 发表
法律本身就是个烂苹果
交通法让司机碾压受伤者
强奸罪让罪犯杀死受害者
提倡人权让罪犯逍遥法外
剥夺人权让老百姓蒙冤屈
认真审理成本过高
简单审理又问题多多
法律本身只保障制定者的权利,维护平衡的本身又 ...

山野老兄总是有些独到的见解 :handshake
制定法律其实说到底不是一个如何惩罚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宽恕的问题。
不然直接都血族复仇制,什么都简单了。
就“零口供规则”来说,一个最终被定罪的罪犯可以得到减刑、保释、假释、诉辨交易等种种好处(权利)——照现在的趋势以后的好处可能还会更多——而付出的代价(责任)却由守法的人们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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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不知道是怎么推论出来的。减刑、保释、假释、诉讼交易(中国暂无此制度)的实施都是有条件的,零口供规则跟这些有什么关系?
零口供规则不过是对中国程序正义被长期无视的一种纠正,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并无不妥。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孰轻孰重是个永远争论不清的话题,但不客气的说,就中国的司法现状,还没有资格讨论这个问题——先把基本的程序正义落实了再说吧。
另外,楼主有个观念是错误的,不是给了罪犯最多的权利,而是给了所有人最多的权利,罪犯不过是沾光而已。程序正义至上的潜台词其实是,相对于对绝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导致对个别罪犯无法绳之于法的成本,是可以忍受的。
如果你是某次冤假错案的当事人,你就了解了
原帖由 秦国大将猛舔 于 2009-3-30 03:43 发表
制定法律其实说到底不是一个如何惩罚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宽恕的问题。
不然直接都血族复仇制,什么都简单了。

如果罪犯男的送去当和尚,女的送去当尼姑,最终能感化他(她)们的话,我倒十分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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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oo7yjg 于 2009-3-30 08:20 发表
另外,楼主有个观念是错误的,不是给了罪犯最多的权利,而是给了所有人最多的权利,罪犯不过是沾光而已。程序正义至上的潜台词其实是,相对于对绝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导致对个别罪犯无法绳之于法的成本,是可以忍受 ...

是啊,我没理解错,如果一个社会的发展目标就给所有人更多的权利,让所有人承担最小的责任,那么这样的情况就是罪犯也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也免除了更多的惩罚。

“宁可放过一百,也不错杀一个”,在你的理解中“一百”等于“个别”,这样的算术我可做不来 [:a1:]
原帖由 l852963 于 2009-3-30 09:39 发表
如果你是某次冤假错案的当事人,你就了解了

请看清楚我说了些什么 [:a1:]
原帖由 windowsXO 于 2009-3-28 23:28 发表
早就对这个“零口供”规则有想法了,今天有时间,写点自己的想法出来与各位讨论。下面是网上摘录的关于“零口供”的资料。


来源: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406112111184.html

作为时代的背景来讲, ...

:L 之前有个著名的案例,在农村,一个父亲多次强暴了女儿并致使其怀孕,后父亲担心外传,将其女儿杀死于田边。后父亲对罪行供认不讳,受害者母亲也提供了旁证...但由于案发现场环境特殊,找不到有效的物证,最后只能无罪释放:L
实质上“零口供”只是一种法理上的折中?
原帖由 liii007 于 2009-3-30 11:27 发表

:L 之前有个著名的案例,在农村,一个父亲多次强暴了女儿并致使其怀孕,后父亲担心外传,将其女儿杀死于田边。后父亲对罪行供认不讳,受害者母亲也提供了旁证...但由于案发现场环境特殊,找不到有效的物证,最后只 ...

证据法
  证据法是指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目前,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

http://baike.baidu.com/view/657209.htm
埋尸地点和深度都是可以印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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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上次有个官员说反贪法出台难度很大,比如赠与和受贿的难度就很难区别,俺偏就想不出这算啥难度?
难度不小.
比如某官员的儿子拿到国外某大学的奖学金OFFER, 你觉得这算行贿还是正常行为.很多大学并没有对入学成绩的硬性规定,但国内的司法部门不可能到国外去审查别人的大学教授.
再比如我送给某官员一个瓷碗. 它可能只值20元,也可能值200万.司法部门不可能每个人都是文物专家,也不可能对每个官员收到的赠品都来个文物鉴定......
原帖由 tk190478 于 2009-3-29 17:58 发表
我只想知道赖昌星这个人渣死了没有

没有,已经有了打工的许可,享有保障
比较赞同台湾地区实行的制度!
录口供时,必须要同时进行视频录像!如果没有视频录像,书面口供不能作为证据!
这样可以大幅减少屈打成招的案子!虽然成本会有所增加,但这可以有效推进司法公正,减少刑讯逼供!
你的"零口供",并非现在倡导的防止刑讯逼供的"零口供".
:D
根本不是一码事.......:D
这些法律条文应该是最早属于英美法系的,这个法律体系有个很大问题就是对罪犯方面保护太多,当然从另一方面说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发生,所以法律这个东西没有十全十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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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在英美, 无钱请律师第一时间到场的试试零口供. 有那个国家的犯罪调查可以不靠查间嫌疑人的倒想见识下.
比较赞同台湾地区实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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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录象是不是硬性规定的 ? 在香港反而是嫌疑人有权拒绝. 有律师在场很多不愿在开动录象机下受盘问.
再比如我送给某官员一个瓷碗. 它可能只值20元,也可能值200万.司法部门不可能每个人都是文物专家,也不可能对每个官员收到的赠品都来个文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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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值有疑问, 官员最稳当的做法就是上报. 如果真的当不值钱, 索性上交省了以後的麻烦. 如果知道值钱, 那就是收了个炸弹, 爆破时间未知.
个人与组织发生冲突时,就资源和力量而言,应该偏向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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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人家其实是个享有豁免权的别国外交官呢?
原帖由 windowsXO 于 2009-3-31 10:43 发表
万一人家其实是个享有豁免权的别国外交官呢?

这个就要他提供身份证明了吧,没有身份证明,就素渣
原帖由 windowsXO 于 2009-3-31 10:43 发表
万一人家其实是个享有豁免权的别国外交官呢?

如果真是这样,他和他所在国政府立马会把相关身份证明递交中国司法机关,一般无须我们操心,呵呵~~~~~~~~~~~~~~~~~~
零口供情况下被判决有罪的,不应获得因为坦白交待和弥补损失而获得的从轻判处。

如果是服刑期间有其他可以获得减免刑罚的情由,则应同等对待。
在中国,刑讯逼供应该是非常普遍,零口供,打死你,看你说不说。电视里放的,跟现实里的可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当然,如果你有钱或者有权那是另外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