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起草人:明星连带责任倾家荡产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6:53:59
2009年03月19日10:29   南方新闻网  张英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当时,有的专家说,让明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条是不是太严了。”3月1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李援在他的办公室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时说,“和外国的法律相比,我们对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已经够轻了,国外还有行政处罚和刑事介入呢。
在2月28日的人大会议上,历时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
将于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第五十五条,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引起众明星委员和代表的激烈争论,“明星代言广告是否有连带责任”的辩论从庙堂延续到民间。
李援说,第55条规定,其实是在三鹿奶粉出事后增加的。
政府发文推荐产品是完全禁止的
南方周末:您怎么看冯小刚、濮存昕等文艺界名人对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反对,他们认为太严了?
李援:食品广告因为涉及到食品安全,涉及到人的生命,所以它一旦出问题,危害很大。美国的规定是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和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直接重罚。你没有使用,你去向人家说,等于你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很严重的。咱们这里只是承担赔偿责任。
应该说,这个规定不光是针对这些名人、明星代言人的,其实包括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都有责任。和以前的广告法相比,这一条就多了“个人”两个字。食品安全法对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行业消费者协会要求更严格:不得以食品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这就是说,不管你食品是好是坏,广告不行,现在很多产品的推介会、报告会、电影、电视剧的贴片广告,还有政府发文件去推荐某个产品,这些行为都是完全禁止的。出了问题,要承担的不完全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有行政处罚。产品有没有问题,你只要推荐了就有责任。
南方周末:比如说,中华医学会推荐一个药品,牙防组推荐一个牙膏,这样的广告以后就是违法的?
李援:对,这样的行为都在禁止范围。因为你实际上是拿着社会团体的公共形象去推荐获得利益。之所以规定监管部门不能以广告或其他形式推荐,主要是防止利益的关系。如果得到报酬,将来你处于监管、维权的位置的时候,就不能公正地处理。
对推荐食品和对人体含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的广告,法律上要有限制。现在这两个新增加的规定在广告法里头并没有做规定,但是广告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日程,将来在广告法的修改中和这两个内容要相衔接。
连带责任就是要明星“倾家荡产”来赔偿
南方周末:什么是连带责任?冯小刚认为名人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李援:连带责任就是对食品广告的严格的限制。在审议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是不是一定要给予一个这么严格的连带责任的限制?这是人命关天,如果你觉得不能承担这个责任的话就可以不做这个广告。
现在名人代言的食品广告比较多,而现在的广告法对名人代言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各方面意见对这个都比较强烈,所以我们又把“个人”的连带责任写进去了,目的是使名人在食品广告中本着对消费者负责任的原则来做食品广告,你一定要特别谨慎,因为你后边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在大家的争论是,我承担一部分责任就行了,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就是和广告主、食品生产经营者同等责任。同等责任呢,就得以你的身家性命、你的全部财产作为赔偿,那么必然就倾家荡产,这个责任是很重的。
这个法律为什么这样严格?人命关天,就得从严。你代言这个食品广告之前,要履行一定的责任。比方说你是食用过的,按现在的广告法来讲,你要确认它不是虚假广告。这个虚假广告既包括食品的不合格,也包括广告主本身的虚假。
在审查产品以后,看他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查阅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机构对广告中的有关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你和产品制造商之间要签书面合同,明确责任。
如果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就是说涉及到安全的广告,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如果没有经过审批就去代言,那他承担的责任将来就大了。
三鹿案件当事人不适用新法
南方周末:名人和明星在这个书面合同里可以就彼此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
李援:广告法本身有规定,说得很严格: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形象代言人可以直接和广告主、生产经营者约定:一旦出了什么事儿,要先告你,你赔不起了我再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像三鹿奶粉,尤其又是民事赔偿优先的情况下,三鹿把它的全部家当全都赔进去之后,若还是存在缺口,那么所有的电视台、广告公司加上明星代言人,就要一起把余下的责任承担了。
南方周末:它是不是缘于三鹿事件的紧急处理措施?这种立法与“严打”是不是相似?你是如何看待这条法规的出台?
李援:三鹿事件是在食品安全法三审过程中出现的,这个条款是针对三鹿奶粉事件出现的漏洞、问题而增加的。怎么能够确保食品安全呢?我们还把保健食品、农业投入品等都纳入到监管范围,把所有的漏洞能够解决的都解决。
南方周末:什么叫做“可以认定为符合食品安全标注的食品”?
李援:将来这个法实施以后都是标准化管理,国家要颁布一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个标准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很多项内容的,对食品各方面都有相应的要求。
南方周末:电视台播出食品制造商的广告行为,是不是也是属于“推荐”之列?
李援:关键看你播的是不是虚假广告,媒体有没有按照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它提供的各种证明,它到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的报告,它来判定是不是符合安全标准。有问题无论是执法部门还是消费者,都得拿来检验。
南方周末:在立法上我们借鉴国外的哪些规定?
李援:国外的立法在这方面很严,不光是从简单的广告效应、从广告主的经济利益考虑,还要在社会责任上管。他们的法规比我们还要细致,比如食品、药片对婴儿、对老人跟一般人的要求是不同的,比如说婴幼儿产品广告,国外不许小孩子做广告,因为小孩儿就会攀比:你看他吃了,我也要吃。那么效果就大了。如果一旦出损害,危害也大。
南方周末:三鹿的受害者能够引用这个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吗?
李援:不能,这个法律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发生的事故只能按照现有法律解决。
记者 张英 实习生 余舒虹 发自北京2009年03月19日10:29   南方新闻网  张英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当时,有的专家说,让明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条是不是太严了。”3月1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李援在他的办公室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时说,“和外国的法律相比,我们对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已经够轻了,国外还有行政处罚和刑事介入呢。
在2月28日的人大会议上,历时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
将于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第五十五条,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引起众明星委员和代表的激烈争论,“明星代言广告是否有连带责任”的辩论从庙堂延续到民间。
李援说,第55条规定,其实是在三鹿奶粉出事后增加的。
政府发文推荐产品是完全禁止的
南方周末:您怎么看冯小刚、濮存昕等文艺界名人对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反对,他们认为太严了?
李援:食品广告因为涉及到食品安全,涉及到人的生命,所以它一旦出问题,危害很大。美国的规定是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和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直接重罚。你没有使用,你去向人家说,等于你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很严重的。咱们这里只是承担赔偿责任。
应该说,这个规定不光是针对这些名人、明星代言人的,其实包括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都有责任。和以前的广告法相比,这一条就多了“个人”两个字。食品安全法对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行业消费者协会要求更严格:不得以食品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这就是说,不管你食品是好是坏,广告不行,现在很多产品的推介会、报告会、电影、电视剧的贴片广告,还有政府发文件去推荐某个产品,这些行为都是完全禁止的。出了问题,要承担的不完全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有行政处罚。产品有没有问题,你只要推荐了就有责任。
南方周末:比如说,中华医学会推荐一个药品,牙防组推荐一个牙膏,这样的广告以后就是违法的?
李援:对,这样的行为都在禁止范围。因为你实际上是拿着社会团体的公共形象去推荐获得利益。之所以规定监管部门不能以广告或其他形式推荐,主要是防止利益的关系。如果得到报酬,将来你处于监管、维权的位置的时候,就不能公正地处理。
对推荐食品和对人体含有安全隐患的产品的广告,法律上要有限制。现在这两个新增加的规定在广告法里头并没有做规定,但是广告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日程,将来在广告法的修改中和这两个内容要相衔接。
连带责任就是要明星“倾家荡产”来赔偿
南方周末:什么是连带责任?冯小刚认为名人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李援:连带责任就是对食品广告的严格的限制。在审议过程中有不同的意见,是不是一定要给予一个这么严格的连带责任的限制?这是人命关天,如果你觉得不能承担这个责任的话就可以不做这个广告。
现在名人代言的食品广告比较多,而现在的广告法对名人代言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各方面意见对这个都比较强烈,所以我们又把“个人”的连带责任写进去了,目的是使名人在食品广告中本着对消费者负责任的原则来做食品广告,你一定要特别谨慎,因为你后边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在大家的争论是,我承担一部分责任就行了,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就是和广告主、食品生产经营者同等责任。同等责任呢,就得以你的身家性命、你的全部财产作为赔偿,那么必然就倾家荡产,这个责任是很重的。
这个法律为什么这样严格?人命关天,就得从严。你代言这个食品广告之前,要履行一定的责任。比方说你是食用过的,按现在的广告法来讲,你要确认它不是虚假广告。这个虚假广告既包括食品的不合格,也包括广告主本身的虚假。
在审查产品以后,看他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查阅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机构对广告中的有关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你和产品制造商之间要签书面合同,明确责任。
如果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就是说涉及到安全的广告,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如果没有经过审批就去代言,那他承担的责任将来就大了。
三鹿案件当事人不适用新法
南方周末:名人和明星在这个书面合同里可以就彼此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
李援:广告法本身有规定,说得很严格: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形象代言人可以直接和广告主、生产经营者约定:一旦出了什么事儿,要先告你,你赔不起了我再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像三鹿奶粉,尤其又是民事赔偿优先的情况下,三鹿把它的全部家当全都赔进去之后,若还是存在缺口,那么所有的电视台、广告公司加上明星代言人,就要一起把余下的责任承担了。
南方周末:它是不是缘于三鹿事件的紧急处理措施?这种立法与“严打”是不是相似?你是如何看待这条法规的出台?
李援:三鹿事件是在食品安全法三审过程中出现的,这个条款是针对三鹿奶粉事件出现的漏洞、问题而增加的。怎么能够确保食品安全呢?我们还把保健食品、农业投入品等都纳入到监管范围,把所有的漏洞能够解决的都解决。
南方周末:什么叫做“可以认定为符合食品安全标注的食品”?
李援:将来这个法实施以后都是标准化管理,国家要颁布一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个标准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很多项内容的,对食品各方面都有相应的要求。
南方周末:电视台播出食品制造商的广告行为,是不是也是属于“推荐”之列?
李援:关键看你播的是不是虚假广告,媒体有没有按照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它提供的各种证明,它到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的报告,它来判定是不是符合安全标准。有问题无论是执法部门还是消费者,都得拿来检验。
南方周末:在立法上我们借鉴国外的哪些规定?
李援:国外的立法在这方面很严,不光是从简单的广告效应、从广告主的经济利益考虑,还要在社会责任上管。他们的法规比我们还要细致,比如食品、药片对婴儿、对老人跟一般人的要求是不同的,比如说婴幼儿产品广告,国外不许小孩子做广告,因为小孩儿就会攀比:你看他吃了,我也要吃。那么效果就大了。如果一旦出损害,危害也大。
南方周末:三鹿的受害者能够引用这个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吗?
李援:不能,这个法律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发生的事故只能按照现有法律解决。
记者 张英 实习生 余舒虹 发自北京
他这个前提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的判定是关键。
如果明星说,三鹿不含三局秦干,这当然叫虚假广告。
如果明星只说,三鹿真好喝,那么这叫不叫虚假广告?
医学会推荐药品,关食品什么事。还有牙膏,李援这么说纯属误导。
如果食品安全法的内容可以推广到药品上,那么也可以推广到其他产品。
不反对代言明星负连带责任,但发布广告电视台呢?他们是不是也负连带责任。央视可是没少放三鹿的广告。《食品安全法》是不是也该明确规定发布广告的媒体一并连带?
明星都负连带责任了,那质检总局呢?他都检验合格了甚至还是免检都还出问题,他们的问题去哪儿负?当初三鹿的事还没闹大时就有人在质检总局的网上反应了,但回复是找卫生部门。这种责任怎么算?
明星在广告里明知是假的还做,或者以什么患者、亲身使用者的身份出现,这种情况确实是作假,应该负责任,但象三鹿里的三氯氰氨这类,质检总局都没查出来之前,明星们哪儿懂这个?
明星们是有责任,但更大的责任在质检部门、在那些办公室里的管理者们。
发布广告的媒体、质检、还有广告的相关管理部门都有责任,怎么板子就打到名星身上。
呵呵
事实证明
凡是以打倒某个坏人为目的的立法
多半不会起什么实质的效果
星星们,月亮们,上嘴皮一碰下嘴皮就能肆无忌惮的搂钱的机会越来越少了
质检的责任咋没人提呢,明星虽然也不是无辜的,但相对这些权利机关,反倒是弱势的了。
其实明星真的不适合代言药品。而且药品确实也不适合打广告。
药品不能做广告,,出问题边带责任,,这个可以立法...
就拿三鹿来说——
明星代言应连带,
电视台播这些广告也应连带,
工商局批给这类企业营业执照也应连带,
税务局收这些企业的税也应连带。
原帖由 飘缈神龙 于 2009-3-20 09:03 发表
其实明星真的不适合代言药品。而且药品确实也不适合打广告。

好像在美帝那边,药品不可以在公众媒体上做任何广告。
原帖由 jiandingzhe 于 2009-3-19 19:31 发表

好像在美帝那边,药品不可以在公众媒体上做任何广告。


谁说的?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网页哪都有。只有烈酒(啤酒除外,公关太厉害了),香烟不能在广播,电视上做广告。
好像没有媒体什么事嘛,现在电视台、电台里明目张胆的播放虚假、山寨的广告比比皆是,他们的责任呢,难道他们就可以正义凛然的赚这个钱?还大言不惭说明星应该负怎样的责任,这种失衡的法规出来也是个摆设。
能让娱乐明星少挣点钱,也是好的。
谁说的?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网页哪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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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说疗效.:D
早就赚够了。
怎么样才算是明星?
是不是所有上镜的都负连带责任?
没任何可执行性.
很多人没明白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别。
其实,在广告法中,对你们质疑的早就有规定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很显然,广告法中,对广告的发布者责任以及推荐者的责任早已有规定。而《食品安全法》只是在食品广告领域,将连带责任扩展到个人,而且并非专门针对明星,是指任何个人。
明星怎么判断一个食品是否安全? 还不是要看ZF的报告.
支持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