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被诬强奸女当事人3年后洗刷罪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10:49:50
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金研

  时隔3年,李民(化名)终于洗刷掉“强奸”一词给他带来的耻辱。2008年12月29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宣判:以诬告陷害罪,判处翁霞(化名)、苏伟明(化名)有期徒刑各两年。

  3年前,李民是郑州市某派出所一名民警,处理一起纠纷时惹出麻烦,被人指控强奸一名女当事人。之后,这名女当事人的一名异性朋友在天涯、商都BBS、大河网等论坛上发帖(多数帖已被删除)。2008年6月,这个状告“民警强奸女当事人”的帖子,引起公安部重视。同时,被迫脱掉警服的李民也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强帖”

  称民警强奸女当事人

  2008年6月,天涯等各大网站的论坛上,一个帖子引起网民关注。帖子称,郑州某派出所一民警办案时,与女当事人发生性关系。女当事人自称遭到了强奸,事后,民警被辞退。但当地警方认为民警只是违纪,不构成强奸,没追究当事民警的刑事责任。

  事件的女主角翁霞今年40岁,是郑州市一家幼儿园的教师。翁霞在帖子中称,2005年11月7日晚,她在一起纠纷事件中手指被咬破,郑州市某派出所民警李民是处理此案的民警之一。

  2005年11月17日下午2点左右,李民打电话叫翁霞去,但地点不在派出所,而是在李民哥哥的出租房内。“我心里蹊跷,但心想不会有事,李民说下来就去派出所。”翁霞说,一进出租房内,她就遭到了强奸。翁霞随后给朋友苏伟明打了电话。

  帖子惊动公安部

  在一份《呈请撤销李民强奸案件报告书》中,记者看到,2005年12月2日,郑州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对李民涉嫌强奸一案做出不予批捕决定。而当时李民所在的区公安分局一位负责人曾表示,当时22岁的李民没有社会经验,也是个受害者,“据我们了解,是翁霞引诱了李民,但没有扎实的证据”。

  翁霞和朋友苏伟明对这个结果非常不满意。苏伟明把翁霞被民警“强奸”的整个过程写下来,发在国内多个有影响力的论坛上。由于内容非常“轰动”,该帖曾被多个论坛转载。2008年5月,此事引起公安部重视,公安部亲自督办此案。

  应对

  3年后当事“民警”开始维权

  2008年6月,距离李民脱下警服已经整整2年半。李民出生在洛阳一个普通家庭,2003年毕业于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之后通过招警考试,穿上了梦寐以求的警服。一时的冲动让李民脱下了心爱的警服,更让他措手不及的是,翁霞和苏伟明并没有就此放过他。

  2008年6月,李民终于鼓起勇气,报警称网上的帖子不是事实,翁霞和苏伟明是在诬告陷害他。“2005年11月,我处理过一起纠纷,当事人有5个,翁霞和苏伟明是其中两个。”李民向警方回忆说,在纬二路上李民哥哥的一出租房内,是翁霞主动抱他、亲吻他,然后两人顺势发生了关系,中间翁霞没有一点反抗。从租房处出来后十几分钟,李民就接到了派出所指导员的电话,回到派出所后,郑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的民警已经在等他了。

  真相

  女当事人称是自愿发生关系

  2008年6月27日李民报案后,6月28日,翁霞和苏伟明被郑州警方抓获。“我与李民发生关系是自愿的。”翁霞供述说这一切都和苏伟明有关。

  据翁霞说,2005年11月17日上午,她到派出所找李民询问纠纷的处理结果,李民不在,她从李民同事处拿到了李民的电话。中午,翁霞接到李民电话,约她下午在紫荆山公园见面。

  翁霞接电话时,苏伟明一直就在她身边,苏还给律师朋友打电话,询问在派出所以外的地方谈案情是不是违规。得到律师朋友的肯定回答后,苏伟明就让翁霞在她和李民见面的地方留下一件自己的东西当证据。

  翁霞说在出租房内是李民主动亲吻她的,而她没有反抗。

  曾被派出所不公正对待

  既然是自愿,为何又要向省公安厅告状,说是被强奸呢?“因为苏伟明报案时说的是强奸,所以我就控告李民强奸。”从出租房出来后,翁霞给苏伟明打电话,告诉他“两个人那个啥了”,苏伟明听后让翁霞在原地待着别动。十多分钟后,苏伟明和郑州市公安局的民警就赶到了现场。

  根据苏伟明的供述,翁霞和李民见面没几分钟,苏伟明就打电话到省公安厅督察队报案了。“我报警的起因是民警处理纠纷(指2005年11月7日的纠纷)时,李民是办案民警之一,我在他们派出所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苏伟明说,他这样做就是让警方继续追究李民的刑事责任。而李民也清楚地记得,2005年11月7日他们处理纠纷时,苏伟明曾扬言“这事你们看着办吧,弄不好我叫你们脱衣服”。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金研

  时隔3年,李民(化名)终于洗刷掉“强奸”一词给他带来的耻辱。2008年12月29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宣判:以诬告陷害罪,判处翁霞(化名)、苏伟明(化名)有期徒刑各两年。

  3年前,李民是郑州市某派出所一名民警,处理一起纠纷时惹出麻烦,被人指控强奸一名女当事人。之后,这名女当事人的一名异性朋友在天涯、商都BBS、大河网等论坛上发帖(多数帖已被删除)。2008年6月,这个状告“民警强奸女当事人”的帖子,引起公安部重视。同时,被迫脱掉警服的李民也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强帖”

  称民警强奸女当事人

  2008年6月,天涯等各大网站的论坛上,一个帖子引起网民关注。帖子称,郑州某派出所一民警办案时,与女当事人发生性关系。女当事人自称遭到了强奸,事后,民警被辞退。但当地警方认为民警只是违纪,不构成强奸,没追究当事民警的刑事责任。

  事件的女主角翁霞今年40岁,是郑州市一家幼儿园的教师。翁霞在帖子中称,2005年11月7日晚,她在一起纠纷事件中手指被咬破,郑州市某派出所民警李民是处理此案的民警之一。

  2005年11月17日下午2点左右,李民打电话叫翁霞去,但地点不在派出所,而是在李民哥哥的出租房内。“我心里蹊跷,但心想不会有事,李民说下来就去派出所。”翁霞说,一进出租房内,她就遭到了强奸。翁霞随后给朋友苏伟明打了电话。

  帖子惊动公安部

  在一份《呈请撤销李民强奸案件报告书》中,记者看到,2005年12月2日,郑州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对李民涉嫌强奸一案做出不予批捕决定。而当时李民所在的区公安分局一位负责人曾表示,当时22岁的李民没有社会经验,也是个受害者,“据我们了解,是翁霞引诱了李民,但没有扎实的证据”。

  翁霞和朋友苏伟明对这个结果非常不满意。苏伟明把翁霞被民警“强奸”的整个过程写下来,发在国内多个有影响力的论坛上。由于内容非常“轰动”,该帖曾被多个论坛转载。2008年5月,此事引起公安部重视,公安部亲自督办此案。

  应对

  3年后当事“民警”开始维权

  2008年6月,距离李民脱下警服已经整整2年半。李民出生在洛阳一个普通家庭,2003年毕业于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之后通过招警考试,穿上了梦寐以求的警服。一时的冲动让李民脱下了心爱的警服,更让他措手不及的是,翁霞和苏伟明并没有就此放过他。

  2008年6月,李民终于鼓起勇气,报警称网上的帖子不是事实,翁霞和苏伟明是在诬告陷害他。“2005年11月,我处理过一起纠纷,当事人有5个,翁霞和苏伟明是其中两个。”李民向警方回忆说,在纬二路上李民哥哥的一出租房内,是翁霞主动抱他、亲吻他,然后两人顺势发生了关系,中间翁霞没有一点反抗。从租房处出来后十几分钟,李民就接到了派出所指导员的电话,回到派出所后,郑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的民警已经在等他了。

  真相

  女当事人称是自愿发生关系

  2008年6月27日李民报案后,6月28日,翁霞和苏伟明被郑州警方抓获。“我与李民发生关系是自愿的。”翁霞供述说这一切都和苏伟明有关。

  据翁霞说,2005年11月17日上午,她到派出所找李民询问纠纷的处理结果,李民不在,她从李民同事处拿到了李民的电话。中午,翁霞接到李民电话,约她下午在紫荆山公园见面。

  翁霞接电话时,苏伟明一直就在她身边,苏还给律师朋友打电话,询问在派出所以外的地方谈案情是不是违规。得到律师朋友的肯定回答后,苏伟明就让翁霞在她和李民见面的地方留下一件自己的东西当证据。

  翁霞说在出租房内是李民主动亲吻她的,而她没有反抗。

  曾被派出所不公正对待

  既然是自愿,为何又要向省公安厅告状,说是被强奸呢?“因为苏伟明报案时说的是强奸,所以我就控告李民强奸。”从出租房出来后,翁霞给苏伟明打电话,告诉他“两个人那个啥了”,苏伟明听后让翁霞在原地待着别动。十多分钟后,苏伟明和郑州市公安局的民警就赶到了现场。

  根据苏伟明的供述,翁霞和李民见面没几分钟,苏伟明就打电话到省公安厅督察队报案了。“我报警的起因是民警处理纠纷(指2005年11月7日的纠纷)时,李民是办案民警之一,我在他们派出所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苏伟明说,他这样做就是让警方继续追究李民的刑事责任。而李民也清楚地记得,2005年11月7日他们处理纠纷时,苏伟明曾扬言“这事你们看着办吧,弄不好我叫你们脱衣服”。
强奸是诬告的,但你作为警务人员明知对方是案件当事人还与其做出出格的事本身就该受到纪律严惩!
明明是40的女当事人强奸了22的民警:D
:( 抵抗不住诱惑啊```
李民向警方回忆说,在纬二路上李民哥哥的一出租房内,是翁霞主动抱他、亲吻他,然后两人顺势发生了关系,中间翁霞没有一点反抗。

————这个“势”顺得可不错啊。 [:a9:]
熟女对年轻人的杀伤力很大;P
凶猛啊!;P :D :L
商都和大河论坛合并了。这个帖子在大河相当的火。
御姐控啊,话说回来,这40岁的谁谁肯3年之后翻案,看来那民警花了不少功夫啊
男人管不住二哥能干成什么事情
40岁的大妈如此有诱惑力:D ?
原帖由 东风强劲 于 2009-1-6 14:38 发表
强奸是诬告的,但你作为警务人员明知对方是案件当事人还与其做出出格的事本身就该受到纪律严惩!

[:a1:] 是啊。所以这三年他也有咎由自取的成分。身为公职人员,一定要注意言行,恪守执法人员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