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原副市长刘志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1:24:17
2008年10月28日02:32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于杰)记者从刘志华辩护律师莫少平处获悉,不满法院一审判决,刘志华昨天亲笔书写了上诉书,并通过秦城监狱,正式向衡水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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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0月22日,莫少平来到秦城监狱和刘志华一同确定上诉事实和理由,双方初拟了3点意见后,刘志华提出,暂不提出上诉,由其在监狱中再考虑一下。


昨天,莫少平再次到秦城监狱会见刘志华,双方确定了最终的上诉内容后,按照规定程序将上诉书原件寄出。此后,应刘志华本人的请求,秦城监狱当即电告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志华正式提出上诉”。


莫少平称,刘志华亲笔书写了上述三份上诉书,一份交由秦城监狱上交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交给律师保存,另外一份则由刘自己保存。其间,应刘志华的要求,上诉意见还扩充了一点:“在证据认定方面,一审判决重口供不重事实。”


据莫少平律师介绍,刘志华在狱中情绪稳定,主要通过看书打发时间。在被羁押在秦城监狱后,刘志华曾要求律师带一些书籍给他,并点名要了一些佛教书籍和《资治通鉴》。


记者截稿时还获悉,上周四,因伙同刘志华受贿600万元左右,刘志华情妇王建瑞被衡水中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


刘志华主要上诉理由


一、“主要犯罪事实有误”

一审判决认定:2000年11月至2006年初,刘志华伙同王建瑞向中融公司董事长回铁勇索要现金400万元、价值40.90万元的别克轿车一辆;2006年1月,刘志华向首创集团总经理刘晓光索要“梵谷水郡”一套价值99.61万元的住房。


刘志华认为,400万元是当时中融公司投入到鹏森公司(刘志华情妇王建瑞任董事长)的资本金,是中融公司的长期投资,不是他索要的个人回扣;别克轿车,是当初置换烂尾楼“三义大厦”成功后,宣武区政府承诺给王建瑞个人的奖励;至于“梵谷水郡”住房一事,刘称他从未向刘晓光索要住房,该房是刘晓光和王建瑞“换房居住”,不应构成其索贿内容。


二、“未考虑立功等情节”

刘志华认为,一审判决未考虑其自首、工作中的一贯表现和立功情节。


他称,案发时他任奥运工程建设总指挥。在被双规和羁押后,他多次将自己掌握的奥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建设应该注意的问题,写成文字上报给相关部门,为奥运建设做出了贡献,应算“立功”。


三、“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不妥”


一审判决没收刘志华个人全部财产,约为20万左右个人存款和个人住房一套。


刘志华认为,这没考虑他儿子、妻子以后的生计,而且他的这些存款和住房均为其个人合法收入,不应没收。2008年10月28日02:32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于杰)记者从刘志华辩护律师莫少平处获悉,不满法院一审判决,刘志华昨天亲笔书写了上诉书,并通过秦城监狱,正式向衡水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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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0月22日,莫少平来到秦城监狱和刘志华一同确定上诉事实和理由,双方初拟了3点意见后,刘志华提出,暂不提出上诉,由其在监狱中再考虑一下。


昨天,莫少平再次到秦城监狱会见刘志华,双方确定了最终的上诉内容后,按照规定程序将上诉书原件寄出。此后,应刘志华本人的请求,秦城监狱当即电告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志华正式提出上诉”。


莫少平称,刘志华亲笔书写了上述三份上诉书,一份交由秦城监狱上交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交给律师保存,另外一份则由刘自己保存。其间,应刘志华的要求,上诉意见还扩充了一点:“在证据认定方面,一审判决重口供不重事实。”


据莫少平律师介绍,刘志华在狱中情绪稳定,主要通过看书打发时间。在被羁押在秦城监狱后,刘志华曾要求律师带一些书籍给他,并点名要了一些佛教书籍和《资治通鉴》。


记者截稿时还获悉,上周四,因伙同刘志华受贿600万元左右,刘志华情妇王建瑞被衡水中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


刘志华主要上诉理由


一、“主要犯罪事实有误”

一审判决认定:2000年11月至2006年初,刘志华伙同王建瑞向中融公司董事长回铁勇索要现金400万元、价值40.90万元的别克轿车一辆;2006年1月,刘志华向首创集团总经理刘晓光索要“梵谷水郡”一套价值99.61万元的住房。


刘志华认为,400万元是当时中融公司投入到鹏森公司(刘志华情妇王建瑞任董事长)的资本金,是中融公司的长期投资,不是他索要的个人回扣;别克轿车,是当初置换烂尾楼“三义大厦”成功后,宣武区政府承诺给王建瑞个人的奖励;至于“梵谷水郡”住房一事,刘称他从未向刘晓光索要住房,该房是刘晓光和王建瑞“换房居住”,不应构成其索贿内容。


二、“未考虑立功等情节”

刘志华认为,一审判决未考虑其自首、工作中的一贯表现和立功情节。


他称,案发时他任奥运工程建设总指挥。在被双规和羁押后,他多次将自己掌握的奥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建设应该注意的问题,写成文字上报给相关部门,为奥运建设做出了贡献,应算“立功”。


三、“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不妥”


一审判决没收刘志华个人全部财产,约为20万左右个人存款和个人住房一套。


刘志华认为,这没考虑他儿子、妻子以后的生计,而且他的这些存款和住房均为其个人合法收入,不应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