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华硕笔记本的维修时注意了,小心把你抓进看守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9:40:39
女大学生维权被关10月冤狱 将获国家赔偿
来 源:网易新闻 评论:8         时间:2008-10-27         投稿
  核心提示:2006年,北京某大学一大三女学生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该女生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女生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近日,她终因“冤狱”获得了国家赔偿认定书。

  黄静

  昨晚,黄静的4位代理人聚在一起,商讨如何起诉华硕。周民 摄
  京华时报10月27日报道 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为大三学生黄静换来了10个月的“牢狱之灾”。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近日,黄静终因“冤狱”获得了国家赔偿认定书。昨天,黄静及其律师决定对华硕提出名誉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诬告陷害三项诉讼。
  发现问题CPU
  “刚进去时,我对自己充满了自信。”2006年4月14日,年仅22岁的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进了看守所。回忆最初的日子,黄静说:“我根本没有敲诈,我没错,我觉得自己很快就能出去。”
  当时,黄静最怕睡觉,看守所里的通铺人挤着人,整晚只能侧着身睡。黄静很难入睡,更痛苦的是,一旦合上双眼,与华硕的纠葛便一幕幕地出现在她眼前……
  被关之前两个月,黄静还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大三学生。改变她命运的,是那台价值2万余元的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
  2006年2月9日,黄静在华硕代理商北京新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这台V6800V笔记本电脑。买回的当天下午,该电脑便在运行时出现了蓝屏死机,及强行关机后再不能开机的情况。随后,几经修理,该电脑仍存在问题。最后一次修理时,华硕工程师告诉黄静,“由于等待时间过长,免费将2.0GHz的CPU升级到2.13GHz”。
  此后,黄静发现“新”电脑问题更大,开机不到一小时,机身的温度就把写字台的木头表层烫坏了。黄静通过软件检测发现,该电脑内安装的CPU是英特尔公司的工程样品处理器,即测试版CPU。经证实,这种CPU性能稳定性差,是英特尔公司明令禁止在市场销售的。
  随后,黄静带着疑问与代理人周成宇一起,来到了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询问。记者近日通过当时的录像得知,该工程师承认该CPU由华硕公司更换,并且可以得到华硕公司保修。
  维权反遭逮捕
  得到证据的黄静决定向华硕讨个说法。为了保护自己,她用母亲的姓氏,给自己化名“龙思思”。2006年2月15日,黄静拿着录像资料,与周成宇一起找到了华硕电脑中国业务事业群总经理许佑嘉,就工程样品CPU一事进行了初次交谈。
  在谈判期间,黄静提出,按照华硕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之后,该赔偿用于成立反欺诈基金会。
  3月1日,在多次协商未果后,黄静向华硕公司宣布终止和解谈判,并准备提起诉讼。3月7日上午,当黄静与周成宇再次来到华硕公司时,海淀警方出现,将两人带走,原因是华硕报案称遭敲诈勒索。黄静后来从律师处得知,华硕报案时,隐瞒了CPU曾经更换的情况。随后,黄静和周成宇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直至批准逮捕,并被送到海淀看守所羁押。
  2006年4月11日,本报报道了此事后,华硕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日,周成宇、‘龙思思’两人借华硕公司在维修过程中使用测试版CPU为由,向华硕电脑敲诈勒索500万美元,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我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狱中曾欲轻生
  在看守所的日子一天天过去,恐惧慢慢填充了黄静回忆的空间。“那里没有人相信我,都认为我是敲诈华硕的人,甚至劝我认罪。”慢慢的,黄静意识到,自己可能要在看守所,甚至监狱待上很长一段时间。
  黄静说,那段日子,她每天都在发呆。她很想给妈妈写信,可是在看守所中,给家人的信里只能有要钱和衣物的内容,其它一概不能提及。曾经,黄静想选择轻生,但当她想到一定要给自己一个说法时,便放弃了这个念头。“我出去一定要告他们。”靠着这个信念,黄静走了过来。
  黄静的另一个支柱是母亲。10月22日,记者来到石家庄,见到了黄静的母亲龙女士。这位曾经的军人,自始至终都表现出一份坚定。龙女士告诉记者,2006年3月7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工作的她,突然发现女儿失踪。直到听说女儿因涉嫌敲诈华硕被警方抓了后,她的心才平静了下来。“当时黄静的学校、朋友都没有了女儿的消息,我每天都怕她会出事。收到公安机关送来的逮捕证后,我反而心里踏实了,至少我知道我的女儿还活着。”
  始终坚信女儿不会犯罪的龙女士,为黄静聘请了律师,并且在每周固定的时间为女儿送去营养品。“女儿从小没受过什么苦,我当时每天都怕她会出事……”说到这里,一贯冷静的母亲眼睛中泛出泪光。
  之后的10个月里,黄静的律师多次与此案的承办人交流意见,提出了黄静并非诈骗,最多只是维权过当的观点。而在海淀检察院的细致侦查中,此事也逐渐出现了转机。
  2006年12月26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黄静取保候审。在苦苦等候了10个月后,黄静终于和妈妈相见。
  终获无罪认定
  “当时女儿每天都不愿出门,不和任何朋友联系,经常一个人坐着发呆。”回忆黄静刚刚离开看守所的日子时,龙女士说,那段时间黄静几乎天天晚上做噩梦,每时每刻都不能离开家人,只好在家长期休学。
  2007年11月9日,黄静等来了案件的“结果”: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检察院认为海淀公安分局认定的黄静的犯罪(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黄静不起诉。
  看到决定书后,黄静一家虽然松了一口气,但并没有“沉冤得雪”的感觉。他们认为,黄静并非“不能认定有罪”,而是根本无罪。
  将获国家赔偿
  2008年6月5日,黄静的代理律师张平向海淀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内容为:“申请人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羁押,从2006年3月7日至2006年12月26日已经被羁押295天,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46855.62元(295天×158.8326元/天)。”
  很快,在6月16日,海淀检察院发给黄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通知书中写道,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该方式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占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目前,检察院正在核定具体的国家赔偿金额。
  决定起诉华硕
  虽然得到了上述结果,但黄静一家仍然认为这只是阶段性的胜利。此后,他们开始着手对华硕提起诉讼,并开通了针对此事的维权网站:www.asus315.com
  昨天晚上7点,黄静代理人组成的律师团进行最后商议,决定在一周内对华硕提起诉讼,首先要求华硕停止侵权并道歉,其次起诉华硕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最后是起诉华硕诬告陷害。

  


  黄静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10月22日晚,记者在石家庄见到了黄静的母亲龙女士。起初龙女士拒绝接受采访,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她讲述了女儿近期的情况。她说黄静目前仍在休学,而且因为身体原因无法按计划出国留学。10月23日早晨,记者通过努力得到和黄静沟通的机会。黄静表示愿意接受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
  记者:发现电脑CPU问题后,想过事情会闹这么大吗?
  黄静:我最生气的就是他们私自给我换了CPU,我觉得应该让华硕有个教训。
  记者:在看守所中的10个月你是怎么坚持的?
  黄静:我特别想妈妈,不坚持也没办法。
  记者:你现在平常都做什么?
  黄静:多数时间在家看看书。
  记者:一般看什么书?
  黄静:只敢看一些内容美好虚幻的小说,其他的看了就受不了。
  记者:有没有什么很难面对的事情?
  黄静:还是华硕。妈妈陪我逛街的时候,我看见华硕的广告就会躲着走。后来,妈妈也躲着走。现在,我们俩看到华硕的广告就会一起跑着离开。
  记者:今后准备怎么做,回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黄静:不准备回去了,原来的同学都认为我是敲诈500万的罪人。
  记者:什么使你能一直坚持?
  黄静:我看了四川地震的报道,我觉得和那些人比的话,我更应该有勇气去坚持了。
  记者:为什么坚持继续诉讼?
  黄静:我就是要犯了错误的人站出来承认。
  事件回放
  2006年2月9日,黄静购买了华硕的笔记本电脑。
  2006年2月15日,黄静向华硕提出赔偿要求。
  2006年4月14日,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6年12月26日,检察院向黄静发出取保候审通知。
  2007年11月9日,检察院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6月5日,黄静的代理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08年6月16日,检察院做出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2008年10月26日,黄静决定起诉华硕。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女大学生维权被关10月冤狱 将获国家赔偿
来 源:网易新闻 评论:8         时间:2008-10-27         投稿
  核心提示:2006年,北京某大学一大三女学生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该女生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女生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近日,她终因“冤狱”获得了国家赔偿认定书。

  黄静

  昨晚,黄静的4位代理人聚在一起,商讨如何起诉华硕。周民 摄
  京华时报10月27日报道 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为大三学生黄静换来了10个月的“牢狱之灾”。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近日,黄静终因“冤狱”获得了国家赔偿认定书。昨天,黄静及其律师决定对华硕提出名誉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诬告陷害三项诉讼。
  发现问题CPU
  “刚进去时,我对自己充满了自信。”2006年4月14日,年仅22岁的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进了看守所。回忆最初的日子,黄静说:“我根本没有敲诈,我没错,我觉得自己很快就能出去。”
  当时,黄静最怕睡觉,看守所里的通铺人挤着人,整晚只能侧着身睡。黄静很难入睡,更痛苦的是,一旦合上双眼,与华硕的纠葛便一幕幕地出现在她眼前……
  被关之前两个月,黄静还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大三学生。改变她命运的,是那台价值2万余元的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
  2006年2月9日,黄静在华硕代理商北京新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这台V6800V笔记本电脑。买回的当天下午,该电脑便在运行时出现了蓝屏死机,及强行关机后再不能开机的情况。随后,几经修理,该电脑仍存在问题。最后一次修理时,华硕工程师告诉黄静,“由于等待时间过长,免费将2.0GHz的CPU升级到2.13GHz”。
  此后,黄静发现“新”电脑问题更大,开机不到一小时,机身的温度就把写字台的木头表层烫坏了。黄静通过软件检测发现,该电脑内安装的CPU是英特尔公司的工程样品处理器,即测试版CPU。经证实,这种CPU性能稳定性差,是英特尔公司明令禁止在市场销售的。
  随后,黄静带着疑问与代理人周成宇一起,来到了华硕北京产品服务中心询问。记者近日通过当时的录像得知,该工程师承认该CPU由华硕公司更换,并且可以得到华硕公司保修。
  维权反遭逮捕
  得到证据的黄静决定向华硕讨个说法。为了保护自己,她用母亲的姓氏,给自己化名“龙思思”。2006年2月15日,黄静拿着录像资料,与周成宇一起找到了华硕电脑中国业务事业群总经理许佑嘉,就工程样品CPU一事进行了初次交谈。
  在谈判期间,黄静提出,按照华硕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之后,该赔偿用于成立反欺诈基金会。
  3月1日,在多次协商未果后,黄静向华硕公司宣布终止和解谈判,并准备提起诉讼。3月7日上午,当黄静与周成宇再次来到华硕公司时,海淀警方出现,将两人带走,原因是华硕报案称遭敲诈勒索。黄静后来从律师处得知,华硕报案时,隐瞒了CPU曾经更换的情况。随后,黄静和周成宇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直至批准逮捕,并被送到海淀看守所羁押。
  2006年4月11日,本报报道了此事后,华硕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日,周成宇、‘龙思思’两人借华硕公司在维修过程中使用测试版CPU为由,向华硕电脑敲诈勒索500万美元,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我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狱中曾欲轻生
  在看守所的日子一天天过去,恐惧慢慢填充了黄静回忆的空间。“那里没有人相信我,都认为我是敲诈华硕的人,甚至劝我认罪。”慢慢的,黄静意识到,自己可能要在看守所,甚至监狱待上很长一段时间。
  黄静说,那段日子,她每天都在发呆。她很想给妈妈写信,可是在看守所中,给家人的信里只能有要钱和衣物的内容,其它一概不能提及。曾经,黄静想选择轻生,但当她想到一定要给自己一个说法时,便放弃了这个念头。“我出去一定要告他们。”靠着这个信念,黄静走了过来。
  黄静的另一个支柱是母亲。10月22日,记者来到石家庄,见到了黄静的母亲龙女士。这位曾经的军人,自始至终都表现出一份坚定。龙女士告诉记者,2006年3月7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工作的她,突然发现女儿失踪。直到听说女儿因涉嫌敲诈华硕被警方抓了后,她的心才平静了下来。“当时黄静的学校、朋友都没有了女儿的消息,我每天都怕她会出事。收到公安机关送来的逮捕证后,我反而心里踏实了,至少我知道我的女儿还活着。”
  始终坚信女儿不会犯罪的龙女士,为黄静聘请了律师,并且在每周固定的时间为女儿送去营养品。“女儿从小没受过什么苦,我当时每天都怕她会出事……”说到这里,一贯冷静的母亲眼睛中泛出泪光。
  之后的10个月里,黄静的律师多次与此案的承办人交流意见,提出了黄静并非诈骗,最多只是维权过当的观点。而在海淀检察院的细致侦查中,此事也逐渐出现了转机。
  2006年12月26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黄静取保候审。在苦苦等候了10个月后,黄静终于和妈妈相见。
  终获无罪认定
  “当时女儿每天都不愿出门,不和任何朋友联系,经常一个人坐着发呆。”回忆黄静刚刚离开看守所的日子时,龙女士说,那段时间黄静几乎天天晚上做噩梦,每时每刻都不能离开家人,只好在家长期休学。
  2007年11月9日,黄静等来了案件的“结果”: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检察院认为海淀公安分局认定的黄静的犯罪(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黄静不起诉。
  看到决定书后,黄静一家虽然松了一口气,但并没有“沉冤得雪”的感觉。他们认为,黄静并非“不能认定有罪”,而是根本无罪。
  将获国家赔偿
  2008年6月5日,黄静的代理律师张平向海淀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内容为:“申请人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羁押,从2006年3月7日至2006年12月26日已经被羁押295天,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46855.62元(295天×158.8326元/天)。”
  很快,在6月16日,海淀检察院发给黄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通知书中写道,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该方式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占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目前,检察院正在核定具体的国家赔偿金额。
  决定起诉华硕
  虽然得到了上述结果,但黄静一家仍然认为这只是阶段性的胜利。此后,他们开始着手对华硕提起诉讼,并开通了针对此事的维权网站:www.asus315.com。
  昨天晚上7点,黄静代理人组成的律师团进行最后商议,决定在一周内对华硕提起诉讼,首先要求华硕停止侵权并道歉,其次起诉华硕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最后是起诉华硕诬告陷害。

  


  黄静的刑事赔偿决定书
  10月22日晚,记者在石家庄见到了黄静的母亲龙女士。起初龙女士拒绝接受采访,在记者的再三要求下,她讲述了女儿近期的情况。她说黄静目前仍在休学,而且因为身体原因无法按计划出国留学。10月23日早晨,记者通过努力得到和黄静沟通的机会。黄静表示愿意接受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
  记者:发现电脑CPU问题后,想过事情会闹这么大吗?
  黄静:我最生气的就是他们私自给我换了CPU,我觉得应该让华硕有个教训。
  记者:在看守所中的10个月你是怎么坚持的?
  黄静:我特别想妈妈,不坚持也没办法。
  记者:你现在平常都做什么?
  黄静:多数时间在家看看书。
  记者:一般看什么书?
  黄静:只敢看一些内容美好虚幻的小说,其他的看了就受不了。
  记者:有没有什么很难面对的事情?
  黄静:还是华硕。妈妈陪我逛街的时候,我看见华硕的广告就会躲着走。后来,妈妈也躲着走。现在,我们俩看到华硕的广告就会一起跑着离开。
  记者:今后准备怎么做,回学校继续完成学业?
  黄静:不准备回去了,原来的同学都认为我是敲诈500万的罪人。
  记者:什么使你能一直坚持?
  黄静:我看了四川地震的报道,我觉得和那些人比的话,我更应该有勇气去坚持了。
  记者:为什么坚持继续诉讼?
  黄静:我就是要犯了错误的人站出来承认。
  事件回放
  2006年2月9日,黄静购买了华硕的笔记本电脑。
  2006年2月15日,黄静向华硕提出赔偿要求。
  2006年4月14日,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6年12月26日,检察院向黄静发出取保候审通知。
  2007年11月9日,检察院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6月5日,黄静的代理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08年6月16日,检察院做出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2008年10月26日,黄静决定起诉华硕。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
资本来到人间,每个毛孔........
幸亏华硕不干房地产,不然医院,看守所就没空位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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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台企的一贯手段。
前年富士康面对媒体争议报导时,也是通过司法手段导致相关记者个人财产被查封。用夸张的司法诉求对民事争议进行阻吓,不是一次两次了,在大陆屡试不爽。大家一旦遇到类似纠纷时,一定要悠着点。[:a7:]
去年买华硕出现问题,亏了两千多坚决退货,换了联想
华硕的整个销售环节非常差劲
我两不相帮,一个买2W多的NB,一个起诉消费者。都是BC!
和一个惯犯合作逆名向人家要500万美刀,这样的维权真的很容易被误会[:a9:]
代理人周成宇很有意思
这脸庞有点水啊!
  根据我对维修行业的了解。
  这种面对面维修asus是采取授权维修的模式,那些工程师属于华硕授权的维修机构,对外服务使用华硕的名义。
  从案情看他购买的是北木核心的2.0cpu,原装应该是移动版的即P4M(或者C4M)。而被更换后的2.13非常奇怪,是台式机使用的P核心的赛扬。后者发热极大,即使台机使用也要加非常大的散热片,这一点和案情描述之“机身的温度就把……木头表层烫坏了”非常吻合。在我印象中这款cpu从来没有被使用到笔记本上,即使神舟都不曾如此。更勿论是ES版(测试版)的问题了。
  按照一般情况,2月9日出售2月15日之前维修,asus总部不可能没有备件。把2.0更换为2.13属于升级,本来应该是收费的,“免费”属于异常情况。
  我倾向于认为,更换CPU源于asus中某个不负责任的工程师的个人行为,asus应当为此负责,而不是偏听偏信,更不应该采取极端手段、滥用保护权。
公益诉讼
何谓“公益诉讼”?

“公地悲剧”是经济学界熟知的一个现象,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实。在外国,有人做过一个有趣的实验,取一块草地,草地被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社会学者们发现,一年下来,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正如如果另一个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赔偿一样,但是,公共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随着社会公共领域延伸及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我们国家的法律正面临着如是问题。

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

1公益诉讼内涵的界定

在国外有“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这种诉讼活动,可以意译为“公益诉讼”。在我国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虽然通常人们把本文第一章中介绍的案件都归入公益诉讼的范畴,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1国内法学界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变迁

据可查的资料显示,国外的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知识最迟在1990年已经被介绍到国内, 在美国的环境法中有一种公民诉讼制度,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形式。在九十年代,我国理论界首先出现的是经济公益诉讼概念,论者认为经济公益诉讼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将经济公益诉讼看作经济法领域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工具,为此主张建立专门的经济诉讼程序以有利于经济公益诉讼的进行。

也有论者认为,公益诉讼实际上是行政诉讼的一种。公益诉讼的提法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独有见解,域外均未见有阐释者。公益诉讼是我国学者在谈论行政公诉时制造的“概念”。英国讲越权之诉,美国讲司法审查的范围,大陆法系一般按照法院的管辖权进行分类,诸国均未发现以诉讼标的为基准命名的公益诉讼。

还有论者认为公益诉讼就是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有论者认为公益诉讼覆盖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三大领域,目前我国只有刑事诉讼是公益诉讼,还应当建立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不等于公诉,它既可以由国家授权的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又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以国家授权机关的名义或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有论者认为,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2公益诉讼的定义

对于公益诉讼是什么,现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内部和相互之间尚未达成共识。实务部门推动公益诉讼的主要是检察机关,它们大多主张的是民事公益公诉(或称为民事公诉)。在理论界,诉讼法学者分别从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个方面进行着独立的研究,分别给出了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不过也有论者对公益诉讼下了较为完整的定义,但是在具体的论述中往往只是针对公益诉讼的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展开讨论。

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 。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 梁慧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所谓“没有直接损害”一语,在这里要作狭义的解释,只是指没有“直接损害。当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是要损害个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天然的联系。

大多数观点认为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一般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值得探讨的是具备什么条件的个人和团体才是正当当事人,或者才是当事人适格。从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性质看,似乎不应该施加过严格的限制,但是出于对滥讼的担心,要求对当事人以一定的标准做适当的防范控制。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且个人在诉讼中承担相关诉讼负担的能力有限,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相对较弱,而组织,特别是公益性组织对于推动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公益性组织是以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赢利性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协会、少年儿童保护组织、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公益性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公益性组织是为了推动和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此它们对相关公共利益更为关注,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积极推动者。 因此,符合法定条件并符合本身章程目的的团体,应当具有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

不过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般公众和社会团体,是不是所提起的诉讼必须是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才算是公益诉讼这一点上,各种观点之间有一定分歧。换句话说,如果这个诉讼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进行的,但是诉讼本身的意义超出当事人自己私利的范围,具有社会的普遍性,诉讼的结果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划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观论,一种客观论。客观论认为诉讼的提起只要结果客观上促进公共利益的增进,这样的诉讼就应当被看作是公益诉讼;主观论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主观上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起诉的,虽然客观上对其他人也有利,不能认为是公益诉讼,必须主观上是为了公众利益起诉的才是公益诉讼。事实上,从前面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讨论中我们知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往往相互交织,有些时候对诉讼的性质的判断完全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判断不是最恰当的,只要诉讼活动的结果具有公益性质,应当视为公益诉讼。实际上,现在社会公众比较一致的观念都承认那种“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诉讼是公益诉讼,在第一章中所介绍的公民个人提起的部分诉讼案例就是证明。因此,在公益诉讼的定义中对利害关系的强调要有适度的节制,即要允许无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也认可有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

本文对公共利益及其保护机制的分析,实际上已经暗含了笔者对公益诉讼内涵的理解。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不过,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法律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潜在的损害可能,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原告作为国家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体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是维护个体利益。如果一个诉讼是出于维护公益的的目的而提起的,既实现了公共利益,同时也满足了当事人的愿望,这样的诉讼也应该属于公益诉讼范畴。
要看代理人有没有律师资格。
本案看,似乎是个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的样子。

所谓“惩罚性”,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公益赔偿”。
即某个受害者提出诉讼,获得赔偿后其他受害者可以据此获得等同赔偿。
提出诉讼的受害者(或者诉讼人)有权从向其他受害者支付的赔偿金里头提取款项摊薄诉讼费用。


7月15日的《京华时报》同时报道了两例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一是全国关注的法学博士状告牙防组认证欺诈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李刚的起诉;二是第7次提起个人公益维权诉讼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郝劲松起诉地铁公司要求退还5毛钱如厕费案,被北京市一中院以诉复八线厕所违法收费的理由不足为由终审驳回。

上述两个公益诉讼案件均以败诉而告终,再次凸显了我国公益诉讼的步履维艰。事实上,此前发生的许多公益诉讼案件,除了为数不多的几起个人公益维权诉讼获胜之外,多数诉讼案件尤其是以公权力和强势部门为被告的公益诉讼,多以败诉或原告撤诉而告终。如同样引起全国关注的“进津费
本案代理人周成宇履历复杂,名声不好。
http://it.sohu.com/20070604/n250386848.shtml
笔记本电脑处理器与约定不符 戴尔被起诉2007年06月04日10: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黄懿清)张先生向戴尔公司购买手提电脑,核心部件处理器却不是双方约定的那一款,于是他将戴尔公司告进法院,要求退一赔一。近日,卢湾区法院判令戴尔公司退货。
  去年6月,张先生向戴尔公司订购一台手提电脑,几天后戴尔公司送货上门,并交付了出货单,确认该手提电脑的处理器为英特尔(R)酷睿(TM)双核处理器T2300。
但事后张先生发现,这台手提电脑中的处理器其实是英特尔(R)酷睿(TM)双核处理器T2300E,两者的区别是T2300支持虚拟化技术,T2300E不支持虚拟化技术。为此,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戴尔公司退一赔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戴尔公司实际提供的电脑处理器为T2300E,并非戴尔公司与张先生约定的T2300处理器,故戴尔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张先生未证明戴尔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故意欺诈并造成张先生合法权益损失的事实,故不支持“赔一”的请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中国遭遇“换芯门”  
  TOM科技讯 8月9日,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北京、上海、深圳、重庆、广西、河北、山东、福建等地19名戴尔用户昨天正式在厦门集体起诉戴尔商业欺诈。
  事件起因是,今年6月中旬一位购买戴尔Inspiron 640M笔记本电脑的消费者在一个笔记本交流论坛中发帖子,表示自己发现CPU背面的产品型号并不是当初下订单时的T2300,而是T2300E。据悉,intel酷睿T2300比intel酷睿T2300E处理器多了一个虚拟技术的功能,而且两者之间的价格相差30美元左右。
从“换芯门”看外商的双重标准  
时间:2006年07月03日09:46
http://it.sohu.com/20060703/n244062829.shtml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冯玉国】  
  报价单上的处理器明确标明是T2300,却被更换成了T2300E。T2300与T2300E处理器不仅性能上不同,价格上还相差32美元,T2300的报价为241美元,而T2300E的报价为209美元(《信息时报》6月28日)。

戴尔电脑“换芯门”事件由此而起。此款电脑不仅芯片被换,而且存在严重的漏电问题。据《北京青年报》7月2日报道,截止到7月1日下午,已经有近30名用户准备联合起诉戴尔公司。

  从T2300到T2300E,这种偷梁换柱行为是 否属于欺诈暂且不提,它起码涉嫌合同违约,因为戴尔未按照订单中双方事先约定的内容履约。但是,广东消费者王先生发现,同类型笔记本电脑在美国戴尔网站上清楚显示着正确的配置T2300E。他认为,戴尔对中国和美国的消费者采用了双重标准(《每日经济新闻》6月30日)。

  其实,不仅戴尔“换芯门”事件,在许多相关侵权案中,一些外商总是在重复着令中国消费者深恶痛绝的双重标准。为什么这些对外国消费者向来良善、口碑甚好的外商,一到中国就桔生淮南,以一种狰狞的面目出现在中国的消费者面前?

  双重标准在中国大行其道,乃是其依赖的土壤肥沃所致。在“换芯门”事件中,上海的陆先生已经投诉达两个月之久,各种办法使尽,戴尔仍然没有妥善解决,甚至连道歉都没有(《每日经济新闻》6月30日)。6月28日,戴尔就“换芯门”事件首度作出回应,称戴尔公司不会考虑对消费者进行价格补差(《信息时报》6月29日)。

  以上报道,从一个侧面揭出了双重标准所赖以生存的土壤:首先,在中国,个人维权极为艰难,难以撼动外商。一个消费者投诉两个月,使尽各种办法,什么也得不到,这本身不就说明了中国消费者身处的尴尬环境吗?维权成本过高,而维权得到的最终赔偿过低,最终使得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面对这样的消费群体,莫说戴尔,即便换了别的外商,他们又怎么可能对中国消费者以礼相待?

  其次,维权渠道的梗塞。我国消费者遭到侵权以后,常常面临投诉无门的困境。而在国外,从政府职能机构、行业组织、民间组织到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组织,投诉渠道不仅多而且畅通。在美国,各级政府中设有30多个保护消费者的机构。其中,像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直接帮助消费者进行取证并向法院起诉,消费者只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即可。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最畅通的渠道。而当我国的消费者投诉无门的时候,周围却是一片沉默,中国的消费者常常是孤军奋战。

  另外,就是侵权代价的问题。在中国,侵犯消费者权益赔偿金额低,即使消法第四十九条的一倍赔偿,在很多时候也根本无法触痛侵权者。而且,我国还没有建立起集体诉讼机制,遇到“换芯门”这样的大面积侵权事件,戴尔也不必担心付出多大成本。

  侵权成本过低,侵权收益很大;维权成本很大,而赔偿金额很低,共同构成了双重标准赖以生存的土壤。如果我们不改变这种维权环境,一味对外商的不法行为隐忍退让,就别指望双重标准会从中国自动退出。
又一个受害者。。。还坚如磐石呢。
华硕电脑谁买谁倒霉!
一个修过十几会的飘过。
周成宇


http://gumeng.techweb.com.cn/archives/2006/2006412154714.shtml
最近几天,华硕公司遭500万美金欺诈一事闹得沸沸扬扬,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此案的主角是我去年写的《大陆互联网卷包第一人》的主角周成宇。因为此文,周成宇以损害其名誉给其造成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损失为由,向我以及各大媒体发出律师函,搞得鸡犬不宁,但是不知为何后来不见踪影。
没想到再次听到周成宇名字的时候,他已经从“诈骗”嫌疑人变成了“敲诈”嫌疑人。根据周成宇的说话,79年生人的他,18岁大学毕业进入金山,后来又去了联想成为联想最年轻的部门经理,再之后还在IBM做过,然后自主创业,在二手笔记本电脑市场打出一片天下,为何一个有很好履历的年轻人能做到屡骗屡败,屡败屡骗,坚持不懈呢?这引起了我很大的兴趣。
希望能有个机会能采访一下他,听他讲讲真实的周成宇。


http://tech.163.com/06/0412/14/2EH13P0J000915BF.html
早报北京专稿 殷玉生

2005年7月15日下午,当曹夏看到周成宇的时候,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作为中华网笔记本频道总监的周成宇,自从5月8日人间蒸发,曹夏等曾经在中华网笔记本频道(http://notebook.china.com)工作的同事几乎想尽了各种办法寻找,但一直没有半点消息。没想到周成宇竟堂而皇之地代表21CN公司来到“天天在线”参加SP会议了。



曹夏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真想不通周成宇敢这么快出现,而且还在IT业内,“他又想骗谁呢?”

曹夏目前正是宽带门户网站“天天在线”的员工,他马上找到另外两位前中华网笔记本频道的同事一起守候在楼下。周成宇失踪前,尚欠他们两三个月的工资呢。

周成宇失踪

那是今年5月8日上午,中华网笔记本频道的员工们来到单位所在的北京长远大厦B1座1601室上班的时候,却发现单位里乱糟糟的,一群陌生人在找频道总监周成宇,声称是追债的。员工们试图联系周成宇,却发现已经联系不上了。

部分员工有些着慌,因为周成宇普遍拖欠员工两三个月工资。但也有员工不太相信周成宇会就此逃走,且不说之前毫无迹象,而且按周成宇平日表现出来的强烈事业心和自信的魅力,绝对不像是一个骗子。

但事实是残酷的。

到5月13日,中华网笔记本频道的员工们终于接受了“周成宇失踪”的现实,开始分别寻找新的工作。但是,多位员工都否认曾经拿走公司内值钱物品、设备以抵工资,因为当周成宇失踪后,多家债主堵门,其中有投资人、有向中华网笔记本频道预付广告费的IT公司,还有向中华网笔记本频道提供设备的合作方,他们的损失更大。

“公司里值点钱的也就是一些二手笔记本电脑,但有位李先生带了几个人守着,说是他的,谁也不准动。”一位员工告诉记者,据说这位李先生损失约有五六万元。

记者获悉一位姓刘的投资人损失近20万,但他以“心情不好”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据不完全统计,周成宇失踪时,拖欠近30位员工工资总计约20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约30万元,另有相关合作方的设备投入和业务款若干。

这里,还没有计算因为笔记本频道突然瘫痪而给中华网带来的损失。

风光两个月

周成宇失踪后,作为首家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概念互联网公司,中华网(http://www.china.com)马上将原先中华网笔记本频道服务器上的所有数据全部删除掉,甚至笔记本频道员工的邮箱也关闭了。

7月19日,中华网科技频道的吴女士郑重向记者声明:“中华网笔记本频道只是中华网与其他公司的一个商业合作栏目,该栏目的运作在经济上和组织上完全独立于中华网,中华网笔记本频道目前的事件与中华网无任何关系。”

吴女士口中的“其他公司”,指的是爱极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3月1日,周成宇就是以此公司老总的身份成为中华网笔记本频道总监的。

回想在中华网笔记本频道上线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华网副总裁王岳龙踌躇满志:“中华网笔记本频道拥有目前阵容最强大的内容和运营团队,并由中国笔记本电脑行业著名人士周成宇先生亲自管理。中华网笔记本频道将立足时尚科技最前沿,领航国内笔记本消费理念,成为中国互联网上以门户网站为支点的首家线上直销平台的最新展示。今天,中华网笔记本频道的开通将预示着电子商务一个新时代的到来。”

而周成宇也表现了自己的口才并展望了中华网笔记本频道的未来:“中华网旨在打造互联网上最受用户喜爱的笔记本产品内容资讯平台,同时还将推出中国第一个以门户网站名义经营面对最终消费者的直销线上商城,这会为中国互联网行业带来全新的经营理念与服务模式。”

已经有前科

但不到两个月,中华网笔记本频道就以总监失踪的方式收场,令业内大感错愕。

与周成宇同样经营电脑产品销售的威克顿公司总经理吕健对记者说,建立网络销售模式、构建网站作为销售平台,将是包括笔记本电脑在内的IT产品的经营方向,周成宇的中华网笔记本频道即使失败,也不应该这么快,“仅仅两个月啊。”

同样感到不解的还有中华网笔记本频道的员工,7月15日同时在“天天在线”楼下守候周成宇的几位员工也有不同的意见,曹夏就认为周成宇纯粹是个骗子,骗投资人、骗合作伙伴、骗员工,而有员工则认为周成宇经营不善,“他要做成国内最大的笔记本在线销售平台,业务开展太快,基础资金跟不上”,最后迫不得已“跑路”。

不管怎样,现在周成宇还是以“大陆互联网卷包第一人”而闻名业内。

不过,当周成宇看到三位以前的手下,并没有很惊慌,他表示,目前没有钱,但“我欠你们的钱,一定会还”。

周成宇失踪后,前中华网笔记本频道的员工在QQ上成立了一个“群”,相互约定不管谁发现周成宇就一起向他讨要拖欠的工资。所以,当曹夏发现周成宇后,马上与前同事联系,到晚上9点左右,已经有近十位前中华网笔记本频道员工赶到。

报案后,双方先是在北京市西城区丰盛派出所接受讯问,后以经济纠纷转到北京市海淀经济侦察大队。谁知道警方一调查,周成宇在任中华网笔记本频道总监前就已经处于取保候审状态,那是他在顶尖移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任职时就被人以经济诈骗起诉。周成宇当即被警方留置。

“我们都已经向警方提供了证据和证言。虽然我觉得希望不是很大,但我们还是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索回被周成宇卷走的工资。”曹夏说。
http://www.fsou.com/html/text/fnl/1175296/117529608.html

周成宇票据诈骗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227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成宇(曾用名:周宇杰),男,28岁(1979年5月13日出生),出生地重庆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三峡二村九段2号5-1。199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0X},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成宇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成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04年12月,被告人周成宇成立了北京爱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极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1月24日,被告人周成宇伪造其公司与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公司”)签订的网站频道合作协议(日期为2005年1月15日),向被害人夏军显示其公司实力,以借款为名,在本市海淀区骗取夏军人民币2万元。同年4月30日,在夏军催要钱款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成宇给夏军签发了金额为2万元的空头支票。同年7月15日,被告人周成宇被抓获,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06年3月7日被再次羁押。
  
  另查明,2005年4月,被告人周成宇向高少山累计借款人民币4.2万元,并向高少山签发金额为4.2万元的空头支票,告知高少山账上没钱。同年5月,高少山得知爱极公司账上仍然没钱后,向周成宇索要欠款,周成宇便抵押给高少山3台未开封的笔记本电脑。2005年4月,周成宇向王金海借款人民币3万元,写了收据,并抵押给王金海2台笔记本电脑,同时签发一张金额为3.5万元的空头支票,告知王金海5月10日后钱款到帐。但该支票一直未能兑付。上述2笔欠款,被告人周成宇一直未还。后高少山将抵押的笔记本电脑变卖得款人民币1.2万元,王金海将抵押的笔记本电脑变卖得款人民币8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成宇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证明:2002年1月其注册成立了顶尖移动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11月更名为爱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是法定代表人。其出资30万元,让余微作股东,有10%的股份,实际上余微没有出资。其欠了公司里约20个员工的工资,还欠夏军、高少山、王金海的借款。其欠刘晓力共10万元,但这钱已经作为他对公司的出资,不是欠款。2003年其曾与中华网(华网公司)的高剑梅签订合作合同,并且已支付60万元,后由于2004年1月其涉嫌收购赃物被南京公安局拘留,到11月份没被起诉才被释放,整个合同被耽误了。后其碰到中华网的副总裁王岳龙,他表示可以延续合同,但资金上会有更改。2004年12月,其与南京容庄集团谈网站合作问题时,因为当时与中华网的正式合同还没签,容庄集团就怀疑其公司的资质,没谈成。2005年1月,刘晓力知道后,提议弄一份假的合同来证明公司资质,等到真合同签了再用真的。于是其打印了一份标的120万元的合同(当时具体价格没谈,但中华网的标准报价是120万),是刘晓力找人刻了假的公章盖的,高剑梅的签名是余微签的。后来夏军的公司想与其合作,让其把这份协议给他看一下,其就给他传真了一份,借钱时并没有利用这份合同。2005年1月时,其欠刘晓力2万元,后来其又跟他借钱给员工发工资,刘称借钱不如入股,后来就签了股份转让合同,刘分4次给了其8万元,前三次是余微收的,最后一次是其收的,钱都发了工资了。其以前欠高少山1.2万,后来又借了3万,其让公司员工给了高一张4.2万的支票,告诉高公司账上没钱,让高过些日子再兑现。后来高去兑现,说账上没钱,就把支票退给其了,其没有写借条,又让员工给高送了3台未开封的笔记本电脑。其曾向夏军借了5万元,还了3万,后来刘晓力好像给夏开了张2万元的支票,因为账上没钱,也没有兑成。由于急着给公司员工发工资,其向刘易鑫介绍的王金海借了3万,加上5000元利息,一共3.5万,还抵给王2台清华紫光笔记本电脑,写了份收据,写着“购买王金海电脑5台,欠3.5万元”,并开了张支票,也是延期的。其公司于2005年5月11日停止经营了,欠了员工部分工资。2005年7月15日下午,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楼停车场,其公司的员工余微、刘晓力等人拦住其讨要工资,其就报警了,后被带到派出所。
  
  2、被害人夏军的陈述证明:2005年1月,周成宇向其借5万元,声称与中华网合作,资金周转困难,并给其传真了一份他公司与中华网签订的120万元的合同。其觉得周有这个能力就借给了周,当时周还拿走2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说他买下了,共欠其6万元。到4月,周还了3万。4月30日,刘晓力给了其一张2万元的支票,当时周说账上肯定有钱,但又说过完“五·一”再取。5月8日其到银行,得知支票上没有密码,其再找周,周说账上没钱,让再等等。后来就找不到周了,电话也打不通。其没有和周谈过合作项目。
 3、被害人高少山的陈述证明:周成宇曾欠其1.2万元。2005年4月,周让其公司员工刘晓力、于辉找其再借3万,并开了张4.2万的支票,让其把原来周写的1.2万的字条还给他,其就把字条撕了。当时周打电话说账上没钱,让其过两天再去兑。4月底又给其打电话,让其再等几天。过完“五·一”节就找不到周了,银行账上还是没有钱。5月8日,周让他公司的员工给其3台紫光S200型笔记本电脑(为2004年12月的机器,每台价值5 000元),说是当作抵押。后来,其就找不到周了。其把电脑就都卖了,共卖了1.2万。
  
  4、被害人王金海的陈述证明:2005年4月刘易鑫找到其,说他一个叫周成宇的朋友要借5万元。当晚其找到周成宇,周说借3万就够了,并给了其5000元好处费,一共借款3.5万。当时周给了其2台笔记本电脑,并写了张欠条。周还说如果写成欠条就是经济纠纷,写成购货款就是诈骗,还开了张3.5万元的支票,跟其说5月10钱才到帐。因为支票书写错误,前后换了4次支票。5月10日其取钱,发现银行账上没钱。后来其又找周,周说去找钱了。从5月11日开始就找不到周了。其把周给其的2台笔记本电脑卖了,一共卖了8 500元。其没有封周的公司,没有拿周公司的东西。
  
  5、证人刘晓非(华网公司销售总监)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与爱极公司签订过中华网笔记本频道运营合作合同,是2005年初其公司高剑梅和爱极公司签订的。编号为京合〔05012132〕的频道运营合作合同是假合同,因为假合同标的是120万元,也不应该由高剑梅签字。真合同在公司行政部门有存档,标的应少的多。
  
  6、证人高剑梅(华网公司销售经理)的证言证明:2003年其公司和中介公司签了合作合同,中介公司再和周成宇签。当时合同标的60万元,但周只支付了15万元。后来因为周被拘留,合同未履行。2004年11月其碰到周,问周是否继续合作。周考虑了一段时间后表示继续合作,双方在2005年1月正式签订了合同,标的58万,周已支付15万,剩余的逐月支付。后来到4月,周没有履行合同,并给了其一张支票,过了“五·一”发现入不了帐,是空头支票。后来其听说周跑了。后来刘晓力拿着一份标的120万元的合同到其公司核实,其确认刘的合同是假合同。其公司规定,谈合同的销售人员不签合同,合同由刘颖专门负责。
  
  7、证人余微的证言证明:2004年12月,周成宇聘其为他公司的助理,并借其身份证作股东注册了爱极公司,名义上其出资3万元,占10%股份,实际上其没出资。2005年年初,周说要去找刘晓力拿钱,带了一份中华网笔记本频道运营合作合同。找到刘后,周让刘给他8万,加上以前欠的2万,算刘入股公司,周给刘6%的股份,周占94%。周还让其把中华网的合同给刘看。周去卫生间时,刘问其合同上周交给中华网120万是真的吗、周有没有那么多钱,其说不清楚。后来刘分几次给了周8万,有几次是其收的钱。其是4月27日离开公司的,周欠了其工资4 000元。5月11日,刘给其打电话,说中华网笔记本频道运营合作合同是假的,还说很多人找周要帐,找不到周了。

 8、合同复印件证明:编号为京合〔05012132〕的《中华网笔记本频道运营合作合同》由爱极公司(甲方)与华网公司(乙方)于2005年1月15日签订,合同由周成宇和高健梅签字,合作费用为人民币120万元(已支付)。另一份网站频道合作协议由爱极公司(甲方)与华网公司(乙方)于2005年1月28日签订(华网公司于同年1月21日签字),由双方代表周成宇、刘颖签字,合作费用为人民币58万元,其中甲方已通过中介公司缴纳服务费15万。
  
  9、文检鉴定书证明:编号为京合〔05012132〕的《中华网笔记本频道运营合作合同》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印文系伪造的,甲方“周成宇”签名为周成宇所写,乙方“高健梅”签名为余微所写;署名“余微代周成宇取”的收条3张为余微所写;署名“周成宇”的收条1张(内容为其收到刘晓力人民币3万元,落款日期为2005年3月8日)、字条1张(内容为“购买王金海电脑5台,欠3.5万元,以爱极公司支票支付”,落款日期为2005年4月30日)为周成宇所写。
  
  10、转帐支票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周成宇曾签发盖有爱极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转帐支票3张,编号为ⅩⅡ51403185的支票金额为2万元,出票日期2005年5月8日,收款人为北京成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害人夏军提供)。编号为ⅩⅡ51403192的支票金额为3.5万元,出票日期为2005年5月9日,收款人为北京金兆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ⅩⅡ51403189的支票金额为4.2万元,出票日期及收款人栏空白(被害人高少山提供)。
  
  11、到案经过证明:2006年2月9日,龙思思(黄静)在北京新人伟业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购机后电脑发生故障,维修了3次。同年2月14日、15日、18日及3月1日龙思思伙同周成宇以华硕公司在给龙思思购买的电脑维修中使用了测试版CPU为由,敲诈勒索华硕公司500万美金。同年3月7日,民警在海淀区太平洋大厦一层将被告人周成宇抓获。
  
  12、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周成宇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合同夸大其还款能力,骗取被害人夏军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周成宇并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其与高少山、王金海之间为民事借贷关系,对该二起事实不予认定为犯罪。被告人周成宇伪造合同骗取他人借款后,其诈骗行为已经完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已经达到,其后来签空头支票的行为只是一种拖延还款的手段,而并非票据诈骗罪所要求的获取对方财物的手段。因此,周成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周成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成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周成宇退赔人民币2万元,发还被害人夏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成宇所提上诉理由及辩解是,其向夏军借款之前并没有向夏军提供过伪造的合同书,在其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偿还夏军2万元后,夏军将其价值28 000余元的音响拿走作抵押,其与夏军之间是民事借贷关系,其没有实施诈骗夏军的行为。周成宇的辩护人{张0X}所提主要辩护意见是:周成宇向夏军借款在前,向夏军提供其公司与中华网进行合作的合同在后,且提供的是没有签字盖章的草稿版,不是伪造版,周成宇还曾拿出价值28 500元的音响给夏军作抵押,故该事实性质应属民事借贷,一审法院认定周成宇实施诈骗行为与事实不符。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法院判决书所列的证据,经查,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应予确认。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成宇所提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张0X}所提上述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经查证属实的被害人夏军的陈述及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成宇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明,周成宇通过向夏军提供其伪造的与华网公司的120万元的合作协议,夸大自己的能力,骗取了夏军的借款,之后又以签发空头支票并保证账户有钱的方式拖延还款时间,最后销声匿迹,证明周成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他人钱款的行为。上诉人周成宇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合同夸大自己的能力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夏军的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上诉人周成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周成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一审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成宇的另二起指控不予认定亦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很像阿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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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绝对不买华硕的东西了,那主板差点没把我气死
  11、到案经过证明:2006年2月9日,龙思思(黄静)在北京新人伟业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购机后电脑发生故障,维修了3次。同年2月14日、15日、18日及3月1日龙思思伙同周成宇以华硕公司在给龙思思购买的电脑维修中使用了测试版CPU为由,敲诈勒索华硕公司500万美金。同年3月7日,民警在海淀区太平洋大厦一层将被告人周成宇抓获。

从此项看,属于“另案处理”项目。
该案和判决案属于并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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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是省油的灯,即使华硕涉嫌欺诈,那也应该是工商执法部门进行罚款,你索要500万美金搞什么“反欺诈基金会”,谁有去监督你。充其量赔偿你一台新电脑,附带赔偿你的额外损失够了!
ASUS这货,当年还去培训了3天,把散热性能吹的天花乱坠!
花2万买华硕笔记本:L :L
维权就应该通过司法机关! 国外的维权案例是通过律师向法院起诉,走得是正规途径,那美国老太婆也不是直接到肯德基总部去要钱吧?

对于本案例,自己拿着偷拍的影像资料,还拉着个臭名昭著的代理人,使用化名,然后直接上别人公司要“500万”维权基金,别人不以为是敲诈才怪。
看看华硕搞的Eee PC,那么低的配置卖那么搞的价钱,真把自己当成苹果呀?
原帖由 林青豪 于 2008-10-27 22:23 发表
  根据我对维修行业的了解。
  这种面对面维修asus是采取授权维修的模式,那些工程师属于华硕授权的维修机构,对外服务使用华硕的名义。
  从案情看他购买的是北木核心的2.0cpu,原装应该是移动版的即P4M(或 ...

socket 478能插到本子里?:Q ;funk ;funk
都不是好鸟啊!
要500万美元,确实很容易被认为是敲诈,要是要个新的,好的,说不定就没这回事了。
很有意思,10个月也就是先后两次延长拘押,第二次可是要省公安厅批准的,一般都是非常慎重的,不是重要罪犯而且收集证据只差这一点时间是不会允许的。原告方肯定是动过手段了,而且还是明知道无法胜诉的情况下才动的这个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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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x139 于 2008-10-28 00:56 发表
华硕自产的东西质量不行,台企里宏基好一些。索赔数目只是只是一个对商家的提醒不是能拿来的立案的,他也不可能拿到手500W,维权行为并不够成客观胁迫怎么叫敲诈,也反映司法机关媚强势个体。如果她掌握华硕税务或经 ...

       这里面没有写,但是很容易知道,黄静肯定说过类似“如果不赔偿就向新闻媒体曝光”之类的话(没说过才叫做不正常)。是不是敲诈勒索,界定起来不是那么清晰的。
原帖由 xbill 于 2008-10-28 01:09 发表

       这里面没有写,但是很容易知道,黄静肯定说过类似“如果不赔偿就向新闻媒体曝光”之类的话(没说过才叫做不正常)。是不是敲诈勒索,界定起来不是那么清晰的。

你的逻辑思考能力会被美国的烟草公司BS的!
这两个区别太大了。人命是很难估价的东西,美国烟草公司的诉讼案就是拿着这个无法计量的损失漫天要价的结果。你不能说人家要得太多了,是勒索,因为你没有办法证明人家的损失远比索赔金额小,更何况人家一开始就没有把保守秘密作为交换条件提出。
        这个案子就不一样了,损失很容易算出来,笔记本价格(这个是赔偿上限了)+误工费+律师费,怎么都跟500万美元差若干个数量级。大言不惭地说一句“建立基金帮助更多的人”,这个有点太没有技术含量了,貌似绑票的也经常说“我这是劫富济贫”或者为了“用这些钱做善事为你积点德”之类的。
关键是损失可以计算,不能漫天药价。

但是台巴子和官府勾结构陷消费者属于特色范畴。

台巴子奸商很坏,大陆官府更坏,两者结合就要创造人间奇迹了。
在谈判期间,黄静提出,按照华硕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之后,该赔偿用于成立反欺诈基金会。

个体是个体的利益,大家才是大家的力量。当时就没想到315吗?
就没有人关心下同案的周成宇是个什么玩意?
怎么办?;funk 怎么办?:L 我的是华硕[:a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