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次核试验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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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次核试验纪录 



# 测试编号和日期 产生当量 类型 方法 注释 
( #45) 
1996 年7月29 日 1-5 kT 地下 -- 新近试验 

( #44) 
1996 年6月8 日 20-80 kT 地下 -- 双弹头试爆 

( #43) 
1995 年8月17 日 60-80 kT 地下 -- -- 

( #42) 
1995 年5月15 日 95 kT 地下 -- -- 

( #41) 
1994 年10月7 日 40-50 kT 地下 -- -- 

( #40) 
1994 年6月10 日 40-50 kT 地下 -- -- 

( #39) 
1993 年10月5 日 40-80 kT 地下 -- -- 

( #38) 
1992 年9月25 日 1-20 kT( 8 kT) 地下 -- -- 

( #37) 
1992 年5月21 日 660 kT - 1 MT( 650 kT) 地下 -- 地下测试 

( #36) 
1990 年8月16 日 50-200 kT( 189 kT) 地下 -- -- 

( #35) 
1990 年5月26 日 15-65 kT( 11.5 kT) 地下 -- -- 

( #34) 
1988 年9月29 日 1-20 kT( 2.5 kT) 地下 -- 增强型1-5 kT 辐射武器(中子弹) 测试 

( #33) 
1987 年6月5 日 250 kT 地下 -- -- 

( #32) 
1984 年12月19 日 5-50 kT( 1.3 kT) 地下 -- -- 

( #31) 
1984 年10月3 日 15-70 kT( 9.1 kT) 地下 -- -- 

( #30) 
1983 年10月6 日 20-100 kT( 14.9 kT) 地下 -- -- 

( #29) 
1983 年5月4 日 约1 kT 地下 -- -- 

( #28) 
1982 年10月5 日 3-15 kT 地下 -- -- 

( #27) 
1980 年10月16 日 200 kT - 1 MT 大气 -- 最后一次大气核爆炸 

( #26) 
1979 年9月13 日 微量 地下 -- -- 

( #25) 
1978 年12月14 日 在20 kT 以下 大气 -- 裂变 

( #24) 
1978 年10月14 日 在20 kT( 3.4 kT) 以下 地下 杆轴方法 首次杆轴爆炸 

( #23) 
1978 年3月15 日 6-20 kT 大气 -- 裂变 

( #22) 
1977 年9月17 日 在20 kT 以下 大气 -- 裂变 

( #21) 
1976 年11月17 日 4-5 m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热核; 最大当量试验 

( #20) 
1976 年10月17 日 10-20 kT( 2.6 kT) 地下 -- 裂变 

( #19) 
1976 年9月26 日 200 kT 大气 -- 裂变; 局部熔解:“特殊核弹” 

( #18) 
1976 年1月23 日 在20 kT 以下 大气 -- 裂变 

( #17) 
1975 年10月27 日 在10 kT( 2.5 kT) 以下 地下 -- 裂变 

( #16) 
1974 年6月17 日 200 kT - 1 MT 大气 -- 热核 

( #15) 
1973 年6月27 日 2-3 m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热核 

( #14) 
1972 年3月18 日 100-200 k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包含激发设备和Pu,热核弹头 

( #13) 
1972 年1月7 日 8-20 kT 大气 空气( Q-5 轰炸机) 裂变; 
包含Pu 

( #12) 
1971 年11月18 日 15-20 kT 大气 地面( 塔安装) 裂变; 
包含Pu 

( #11) 
1970 年10月14 日 3-3.4 M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热核 

( #10) 
1969 年9月29 日 约3 M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热核 

( #9) 
1969 年9月23 日 20-25 kT( 19.2 kT) 地下 隧道方法 裂变; 
第一次地下测试 

( #8) 
1968 年12月27 日 3 m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高热原子核反应设备; 
第一次使用钚( U235,带有一定Pu)的热核试验 

( #7) 
1967 年12月24 日 15-25 k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裂变( U235, U238,和 Lithium - 6) 

( #6) 
1967 年6月17 日 3-3.3 M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第一次完整产出多级式的高热原子核反应测试( U235) 

( #5) 
1966 年12月28 日 122 kT / 300-500 kT 大气 地面( 塔安装) 推进裂变( U235); 测试过去确认设计的一台二级设备的原理 

( #4) 
1966 年10月27 日 12-30 kT 大气 DF - 2( CSS - 1) MRBM 裂变( U235) 

( #3) 
1966 年5月9 日 200-300 k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推进裂变( U235); 
推进的裂变设备( 使用锂6) 的第一次试验 

( #2) 
1965 年5月14 日 20-40 k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裂变( U235); 
第一此由飞机空投试爆 

( #1) 
1964 年10月16 日 20-22 kT 大气 地面( 塔安装) 裂变( U235); 

1959 年6月苏联拒绝提供原型设备后,我国的第一个核爆炸,命名“596计划”以代表此事件
 

 中国历次核试验纪录 



# 测试编号和日期 产生当量 类型 方法 注释 
( #45) 
1996 年7月29 日 1-5 kT 地下 -- 新近试验 

( #44) 
1996 年6月8 日 20-80 kT 地下 -- 双弹头试爆 

( #43) 
1995 年8月17 日 60-80 kT 地下 -- -- 

( #42) 
1995 年5月15 日 95 kT 地下 -- -- 

( #41) 
1994 年10月7 日 40-50 kT 地下 -- -- 

( #40) 
1994 年6月10 日 40-50 kT 地下 -- -- 

( #39) 
1993 年10月5 日 40-80 kT 地下 -- -- 

( #38) 
1992 年9月25 日 1-20 kT( 8 kT) 地下 -- -- 

( #37) 
1992 年5月21 日 660 kT - 1 MT( 650 kT) 地下 -- 地下测试 

( #36) 
1990 年8月16 日 50-200 kT( 189 kT) 地下 -- -- 

( #35) 
1990 年5月26 日 15-65 kT( 11.5 kT) 地下 -- -- 

( #34) 
1988 年9月29 日 1-20 kT( 2.5 kT) 地下 -- 增强型1-5 kT 辐射武器(中子弹) 测试 

( #33) 
1987 年6月5 日 250 kT 地下 -- -- 

( #32) 
1984 年12月19 日 5-50 kT( 1.3 kT) 地下 -- -- 

( #31) 
1984 年10月3 日 15-70 kT( 9.1 kT) 地下 -- -- 

( #30) 
1983 年10月6 日 20-100 kT( 14.9 kT) 地下 -- -- 

( #29) 
1983 年5月4 日 约1 kT 地下 -- -- 

( #28) 
1982 年10月5 日 3-15 kT 地下 -- -- 

( #27) 
1980 年10月16 日 200 kT - 1 MT 大气 -- 最后一次大气核爆炸 

( #26) 
1979 年9月13 日 微量 地下 -- -- 

( #25) 
1978 年12月14 日 在20 kT 以下 大气 -- 裂变 

( #24) 
1978 年10月14 日 在20 kT( 3.4 kT) 以下 地下 杆轴方法 首次杆轴爆炸 

( #23) 
1978 年3月15 日 6-20 kT 大气 -- 裂变 

( #22) 
1977 年9月17 日 在20 kT 以下 大气 -- 裂变 

( #21) 
1976 年11月17 日 4-5 m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热核; 最大当量试验 

( #20) 
1976 年10月17 日 10-20 kT( 2.6 kT) 地下 -- 裂变 

( #19) 
1976 年9月26 日 200 kT 大气 -- 裂变; 局部熔解:“特殊核弹” 

( #18) 
1976 年1月23 日 在20 kT 以下 大气 -- 裂变 

( #17) 
1975 年10月27 日 在10 kT( 2.5 kT) 以下 地下 -- 裂变 

( #16) 
1974 年6月17 日 200 kT - 1 MT 大气 -- 热核 

( #15) 
1973 年6月27 日 2-3 m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热核 

( #14) 
1972 年3月18 日 100-200 k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包含激发设备和Pu,热核弹头 

( #13) 
1972 年1月7 日 8-20 kT 大气 空气( Q-5 轰炸机) 裂变; 
包含Pu 

( #12) 
1971 年11月18 日 15-20 kT 大气 地面( 塔安装) 裂变; 
包含Pu 

( #11) 
1970 年10月14 日 3-3.4 M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热核 

( #10) 
1969 年9月29 日 约3 M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热核 

( #9) 
1969 年9月23 日 20-25 kT( 19.2 kT) 地下 隧道方法 裂变; 
第一次地下测试 

( #8) 
1968 年12月27 日 3 m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高热原子核反应设备; 
第一次使用钚( U235,带有一定Pu)的热核试验 

( #7) 
1967 年12月24 日 15-25 k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裂变( U235, U238,和 Lithium - 6) 

( #6) 
1967 年6月17 日 3-3.3 M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第一次完整产出多级式的高热原子核反应测试( U235) 

( #5) 
1966 年12月28 日 122 kT / 300-500 kT 大气 地面( 塔安装) 推进裂变( U235); 测试过去确认设计的一台二级设备的原理 

( #4) 
1966 年10月27 日 12-30 kT 大气 DF - 2( CSS - 1) MRBM 裂变( U235) 

( #3) 
1966 年5月9 日 200-300 k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推进裂变( U235); 
推进的裂变设备( 使用锂6) 的第一次试验 

( #2) 
1965 年5月14 日 20-40 k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裂变( U235); 
第一此由飞机空投试爆 

( #1) 
1964 年10月16 日 20-22 kT 大气 地面( 塔安装) 裂变( U235); 

1959 年6月苏联拒绝提供原型设备后,我国的第一个核爆炸,命名“596计划”以代表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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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保密的情况下,有空讲一下吧。

有一个远方亲戚,酒泉工作了半辈子。问他很多时期,他都不说。说那是国家机密。:L
原帖由 bbbullet 于 2008-9-30 20:28 发表
在不违反保密的情况下,有空讲一下吧。

有一个远方亲戚,酒泉工作了半辈子。问他很多时期,他都不说。说那是国家机密。:L



说了你那亲戚早就进去了
打死也不说:b :lol
新疆马兰基地
  马兰,中国核武器的摇篮,曾经在地图上无法找到地方,曾经让无数中国人感到骄傲的地方,一个神秘的地方。中国停止了核试验后以后,这里已经开始逐步揭开他神秘的棉纱。
  车辆从乌鲁木齐出发,经过312国道进入314国道,穿过寸草不生的干沟后,就来到了一个叫乌什塔拉的地方,这个小乡镇也因马兰基地的存在而比较繁荣。
  1964年10月,随着罗布泊上空一声巨响,中国第一颗原子弹试验成功。这颗来自马兰的核武器令中国人兴奋不已,而马兰也成了条件艰苦的代名词。当时由于戈壁滩上风很大,刚支好的帐篷常常倒下,其艰苦程度可见一斑。
  马兰基地生活区的面积大概约有7平方公里,如今的马兰基地已经俨然是一座微型城市。各种生活设施一应俱全。经过四十多年的建设,现在的马兰已脱胎换骨般变了摸样。进入马兰基地后的第一个感觉就是这里充满了绿色,路途中的灰暗色彩一扫而空,有如进入陶渊明笔下的世外桃源。生活区内的景色也非常漂亮,有一个文化广场和一个公园。广场里有获得吉尼斯世界纪录的大沙盘,还有一个人工湖,公园里有一面刻有《孙子兵法》全文的长墙,字体优美,笔力遒劲。如果不是向远处望可以看见天山的话,很难相信这里会是新疆。 一条笔直而宽阔的柏油马路横贯基地,两旁种着参天的白杨树,棵棵都是挺拔而且高大,路两边还有许多人物的介绍,他们都曾经是中国核武器的功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将马兰基地列入了“红色旅游”景点,让各地的游人有机会去体味一种被称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马兰精神。因为像马兰这样的地方,即使物质条件再不错,毕竟身处戈壁,出了马兰很远才有人烟,而选择在这里工作的军人一呆就是十几年,甚至在这里成家立业,把终身献给了国家。
  .
新疆马兰基地
  马兰,中国核武器的摇篮,曾经在地图上无法找到地方,曾经让无数中国人感到骄傲的地方,一个神秘的地方。中国停止了核试验后以后,这里已经开始逐步揭开他神秘的棉纱。
  车辆从乌鲁木齐出发,经过312国道进入314国道,穿过寸草不生的干沟后,就来到了一个叫乌什塔拉的地方,这个小乡镇也因马兰基地的存在而比较繁荣。
  1964年10月,随着罗布泊上空一声巨响,中国第一颗原子弹试验成功。这颗来自马兰的核武器令中国人兴奋不已,而马兰也成了条件艰苦的代名词。当时由于戈壁滩上风很大,刚支好的帐篷常常倒下,其艰苦程度可见一斑。
  马兰基地生活区的面积大概约有7平方公里,如今的马兰基地已经俨然是一座微型城市。各种生活设施一应俱全。经过四十多年的建设,现在的马兰已脱胎换骨般变了摸样。进入马兰基地后的第一个感觉就是这里充满了绿色,路途中的灰暗色彩一扫而空,有如进入陶渊明笔下的世外桃源。生活区内的景色也非常漂亮,有一个文化广场和一个公园。广场里有获得吉尼斯世界纪录的大沙盘,还有一个人工湖,公园里有一面刻有《孙子兵法》全文的长墙,字体优美,笔力遒劲。如果不是向远处望可以看见天山的话,很难相信这里会是新疆。 一条笔直而宽阔的柏油马路横贯基地,两旁种着参天的白杨树,棵棵都是挺拔而且高大,路两边还有许多人物的介绍,他们都曾经是中国核武器的功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将马兰基地列入了“红色旅游”景点,让各地的游人有机会去体味一种被称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马兰精神。因为像马兰这样的地方,即使物质条件再不错,毕竟身处戈壁,出了马兰很远才有人烟,而选择在这里工作的军人一呆就是十几年,甚至在这里成家立业,把终身献给了国家。
  .
先到库尔勒北山路客运站,然后进售票厅买从库尔勒至乌什塔拉的票(23.5左右),然后按规定时间乘车,大概是两小时车程到乌什塔拉,然后从乌什塔拉打的士给司机说到马兰北门(的费是5元),一切OK!
我是马兰的一名普通战士,我没有后悔我所为马兰流的每一滴汗水,在马兰的辛辛酸酸,只有在马兰战斗过的战士才能体会得到
献给核试验早亡参试人员
——庄志腾,蔡永勤,陆康槽,韦银生,王仲民,王创红

1
你们已经倒下,
已不再起来,
她是否记得你们曾经火热的革命情怀?

我还没有倒下,
我还能起来,
她是否记得我曾经火热的革命情怀?
献给核试验早亡参试人员
——庄志腾,蔡永勤,陆康槽,韦银生,王仲民,王创红

1
你们已经倒下,
已不再起来,
她是否记得你们曾经火热的革命情怀?

我还没有倒下,
我还能起来,
她是否记得我曾经火热的革命情怀?

也许早已遗忘,
也许早已淡漠,
不过,请她放心:
无私奉献早已是我们永久的革命本色,
永久的革命本色。
改革开放一百年,
也绝不动摇,
绝不动摇!

2
你们曾经鲜活,
你们曾经清晰,
罗布泊有你们永久的高尚丰碑。

我也曾经鲜活,
我今依然存活,
罗布泊同样有我不朽的永恒留念。

也许早已遗忘,
也许早已淡漠,
不过,请她放心:
无私奉献早已是我们永久的革命本色,
永久的革命本色。
改革开放一千年,
也绝不动摇,
绝不动摇!


3
你们曾经伟大,
你们依然伟大,
你们永久伟大。

我也曾经共鸣,
如今依然共鸣,
我们永久共鸣。

也许早已遗忘,
也许早已淡漠,
不过,请她放心:
无私奉献早已是我们永久的革命本色,
永久的革命本色。
改革开放一万年,
也绝不动摇,
也绝不动摇!
志腾,作者服役时第一任指导员,团副政委,转业沈阳。
蔡永勤,第二任连长,复员洛阳一拖。
陆康槽,第二任指导员,转业西安市回收公司。
韦银生,作者任排长前的同连排长,同乡,同期入伍,转业陕西澄合矿务局。
王仲民,作者任班长时同班战士,复员陕西澄城地方煤矿轮换工,同乡,同期入伍。
王创红,作者任班长时同排战士,同乡,同期入伍,转业某核工厂,从事最危险的核原料集
炼加工。
以上6位全已早亡,其他知名早亡者很多,恕不列举,望有能力者建立核参试早亡人员名录。

作者雷金成
解决部分复转退军人集访问题之探索与建议
作者:黎廷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的主要任务之一。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应当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只有社会稳定国家才能加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人民群众的生活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小康。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国企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各种矛盾日益显现,社会不安定因素也日益增多,给党和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形成极大的压力。在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中,抗美援朝复员军人、企业军转干部和曾经从事过特殊工作的退伍军人集访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仅就60年代在西北从事核爆炸试验的原8023部队退伍军人要求解决生活医疗问题的频繁集访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四十多年前,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指示,在号称“死亡之海”的新疆罗布泊浩翰戈壁深处,活跃着一支由科研人员和军人组成的神秘而庞大的特种兵部队。这支部队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训练基地(对外番号8023部队,以下简称“8023”),承担着我国自行研制的原子弹、氢弹的试爆工作。在茫茫大漠里,在漫天黄沙下,在与世隔绝的环境中,“8023”军人为建设强大的国防默默地奉献着青春和热血。斗转星移,四十多年过去了,当年生龙活虎的年轻战士,已成白发苍苍的老人,然而他们曾经为共和国的“两弹”事业付出的艰辛和代价毋容置疑,为新中国的国防建设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功不可没。如今,这批早已退役的老战士平均年龄超过60岁,绝大多数在企业退休,月退休金不足500元,他们和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等其他优抚对象一样,是社会大家庭中一个特殊群体,也是在深化国企改革中出现的相对弱势群体。在以胡 锦 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8023”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一样,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关怀和适当照顾。

     一、我市“8023”退伍军人大规模集访的由来
     2003年春节刚过,30多名60余岁的老同志持一份由40多人签名的给国务院办公厅的报告(复印件)来到南岸区民政局,称他们是1961年—1968年在新疆21基地特种工程指挥部124团服役的老兵,在服役期间,先后七次参加原子弹和氢弹爆炸试验,身体受到核幅射和放射性沾染物的伤害,现年老多病,退休工资低,医疗没有保障,要求政府解决医疗和生活难问题。这次集访很快波及全市其他区县,由此拉开了全市“8023”退伍军人大规模集访的序幕。随之而来,他们频繁集聚于市委、市府、市区民政局,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并多次到北京集访,给各级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造成极大的压力,也成为当前社会诸多不安定因素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

     二、南岸区“8023”退伍军人当年的工作、生活情况
     据“8023”退伍军人讲述,1961年9月“8023”所属7984部队(工兵124团)在南岸区长江厂、望江厂、水泥厂、二机厂、重柴厂等大中型国营企业有一定技能的在职青工中征集了一个连队(150人左右)新兵。新兵训练结束不久,即开赴西藏参加中印边界自己反击战,有近三分之一的人在战斗中立功受奖。到基地后主要从事原子弹空中爆炸,地面爆炸前各种设施设备的修建安装。比如修建用于爆炸摧毁的模拟工厂、学校、商店、幼儿园以及道路、桥梁等等;安放用于爆炸试验的各种物品,大到飞机、坦克、火车、汽车,小到学校、幼儿园的桌椅板凳,商店里的商品以及各种各样的活体动物。原子弹、氢弹爆炸后,穿一套由帆布(里层刷一层橡胶)制成的防护服,配戴一支计量笔进入爆心,回收安放的各种物品、器材,运送到指定地点供科研人员采样分析。据称,工兵124团、汽车36团、防化营、气象站是整个基地常年驻守在爆炸区域的几支部队。
另就生活方面而言,由于当时正值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全国人民都在过紧日子,基地的生活物资紧缺且不说,连用的水都要用汽车从几百公里外的马兰运进。饮用水每人每天一军用水壶,洗脸的水要留着洗脚、洗脚的水要用来洗衣服,洗澡简值是一种奢望。时任基地司令员的张蕴钰将军戏谑地称之为“一、三、五洗脸,二、四、六刷牙,星期天干擦”。就是在这样艰苦的环境中,“124团”军人无怨无悔地生活了七年。

     由于当时年轻战士身强力壮,对核幅射的危害认识不深,加之防护手段、措施比较落后,服役七年中(当时兵役法规定:陆勤兵服役年限为三年)先后七次参与爆炸试验,依仗年轻力壮的身体本钱,直到1968年退伍,他们并没有感到身体有什么不适,只有极个别的人保存有60年末部队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明确诊断为原子放射病。
三、对解决“8023”退伍军人生活、医疗问题现行政策的质疑
     由于“8023”退伍军人集访事态的扩大,很快波及全国10余个省、市、自治区,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2003年6月,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受国务院委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给国务院的请示,出台了《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紧接着,2003年7月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警备区司令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民函[2003]117号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03]82号)。民函117号和渝民发82号,加上重庆市政府2003—258号专题会议纪要是我市现行解决“8023”退伍军人集访问题的主要政策依据。综合以上几个文件,现行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评残。“对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幅射造成残疾,残情达到三等乙级以上的退役军人,由民政部门按《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评残······。”

     (二)享受公(工)伤保险福利待遇。“尚未达到评残条件,有工作单位的,治疗放射性疾病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

      (三)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对待。“无工作单位的,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以上三条政策除第三条给予了落实外,第一、二条落实起来有相当的难度。首先是评残,这是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政策。本文认为,评残不是解决“8023”退伍军人生活、医疗问题的最佳办法,其理由是:(一)现行《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评残条件是明伤明残,也就是医院可以明确鉴定的残情,而遭受核幅射伤害且事隔几十年后非特殊鉴定机构根本无法鉴定,就是鉴定出来又如何按明伤明残的条件来比照等级评定?(二)区县级人民医院只能就评残人现有病残情况进行鉴定,比如:胃切除、肺切除、视力低下等等,这些病情都符合评残条件,但谁敢肯定是因为几十年前的核幅射造成的?现在事实上大多数“8023”退伍军人并不接受评残的解决办法。

     其次是享受公(工)伤福利待遇,这一条更是难以落实。(一)文件明确规定治疗放射性疾病才能享受公(工)伤福利待遇,几十年后谁还有明显的放射性疾病需要治疗?因遭受放射性影响,身体免疫能力下降而引发的其它疾病该不该享受?(二)就算企业承认享受公(工)伤福利待遇,众所周知,现中小型国有企业破产的破产,改制的改制,经济效益普遍较差,没有参加医保的,正常医疗费都无法报销,有的单位拖欠了若干年,个人未报医药费累计已达两万多元。参加医保的,医保部门又承不承认?“8023”退伍军人享受公(工)伤福利待遇的医疗费该长谁报销?
综上所述,现行解决“8023”医疗问题的政策,既不便于从事优抚工作的部门操作,也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落实,因而文件下发已近两年,全国各地没有哪一个省、市真正解决了“8023”退伍军人的医疗问题。

      四、解决“8023”退伍军人生活、医疗问题的建议

     (一)对生活问题的解决:不分在职在乡全部按户口所在地带病回乡标准给予定期补助,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属以上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区属企业由区财政解决,作为政府对他们为“两弹”事业作出贡献的特别抚恤。本文认为这一点于情、于理、于政策都说得过去。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患慢性肠炎、慢性胃病或其他慢性病,尚可按带病回乡对待,“8023”退伍军人在核幅射污染区域持续工作、生活七年之久,身体受到的影响应该说比慢性肠胃病要严重得多。最让“8023”退伍军人想不明白的是没有工作单位和农村户口的可以享受带病回乡定补,而在企业退休每月只领不足500元退休金的则不能享受。他们认为,退休金是为国家建设服务几十年应得的回报,与带病回乡定补是完全不同有两回事。同时当兵同时退伍,在部队同一个连队干同一样工作,难到没有工作单位的带病,有工作单位就没有带病吗。因此应当给予同样的待遇。

    (二)对医疗问题的解决:
    1、对一般常见病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医保给予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落实优抚对象分类医保的措施”为其办理医保解决。
    2、对患重大疾病或超出医保范围疾病的,采取政府特别救助方式给予医疗救助。

     (三)如要评残,则应当绝大多数人都能评残,且标准原则上只能一个,七级或八级,只有极个别的人可以达到六级或六级以上,否则是越评残矛盾越大。

   “8023”退伍军人不断集访已有两年多,至今在落实有关政策上举步维艰,基层民政优抚工作的部门在操作上更是困难重重,既要按上级的要求作好这批人的解释、说服、稳定工作,又不知该怎么解释说服。因此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既要顾及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又要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拿出一个“8023”退伍军人基本接受,民政优抚部门又便于操作的办法,妥善解决“8023”退伍军人长期集访的问题,使他们真正感到不枉为共和国的国防事业建设作出的奉献。
现在的繁荣富足都是他们用生命和青春换来的,但是现在这些英雄却成了弱势群体,可悲 啊
那啥的代号,21-XX,21-YX,21-ZX,估计能懂的就懂了,不懂的继续糊涂。LZ肯定知道什么意思。
1996年7月29日,中国成功进行了一次核试验。在这之后,中国政府宣布从当年7月30日起开始暂停核试验。在1964年至1996年这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在新疆地区偏远的罗布泊核试验场一共进行过45次核试验,其中23次是大气核试验。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建立了一支精干、有效的核自卫力量。中国科技工作者、解放军指战员以及所有从事国防建设的工作人员,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发扬了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精神,为研制和发展我国核武器建立了不朽的历史功勋,大长了中华民族的志气,增强了中国保卫和平的实力。

  在号称“死亡之海”的罗布泊深处,曾经活跃着一支由科研人员和军人组成的神秘而庞大的部队。这支部队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训练基地,对外番号8023部队,承担着我国自行研制的原子弹、氢弹的试爆工作。“8023”军人为建设强大的国防默默地奉献着青春和热血。斗转星移,四十多年过去了,当年生龙活虎的年轻战士,已成白发苍苍的老人,然而他们曾经为共和国的“两弹”事业付出的艰辛和代价毋容置疑,为新中国的国防建设做出的牺牲和贡献功不可没。如今,这批早已退役的老战士平均年龄超过60岁,他们和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等其他优抚对象一样,是社会大家庭中一个特殊群体,也是在深化国企改革中出现的相对弱势群体。在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8023”退伍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一样,也应当得到社会的关怀和适当照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这是国外网站的资料

不泻密:) 但也不能证明是否准确无误:b
]]
他们是无名英雄,敬礼!!!
原帖由 郭炜 于 2008-12-3 01:41 发表
( #21) 
1976 年11月17 日 4-5 mT 大气 空气( H-6 轰炸机) 热核; 最大当量试验 
就是这次实验震碎了俺家一块玻璃[:a9:]

有人知道乌什塔拉是什么意思吗?当年出差曾在这里吃过一次拌面,不怎么好吃 ...

楼上的家住哪儿?俺唯一一次亲眼目睹核试验就是这回-----庆祝粉碎四人帮!当时8023邀请了巴州和农二师领导前往观看,俺个中学生偷偷走了州委小车队的后门.观爆前每人发了一副镜片,后来才知道就是电焊防护镜片.:o
]]
差不多每年一次,很稳定嘛
原帖由 红箭八改 于 2008-12-3 12:32 发表

楼上的家住哪儿?俺唯一一次亲眼目睹核试验就是这回-----庆祝粉碎四人帮!当时8023邀请了巴州和农二师领导前往观看,俺个中学生偷偷走了州委小车队的后门.观爆前每人发了一副镜片,后来才知道就是电焊防护镜片.:o

二三十公里外公里之外直接观察应该能够凑活着用。
原帖由 红箭八改 于 2008-12-3 07:32 发表

庆祝粉碎四人帮!

:L:L放几百万吨的大爆竹庆祝粉碎四人帮,太油菜了
单单是庆祝?ls更油菜啊
核武器不做试验谁放心?
这像政府相关机构关押饲养活体外星生命一个道理,工作一辈子,到死也要把秘密留在肚里。核这张牌可是一个国家的“A”:D
关于原8023部队退伍老兵因核辐射的伤害
                              申请补偿的请求
民政部:
    我们是中国核试验基地(8023部队)的退役军人,我们于1978年、1979年1983年来到新疆罗布泊核爆炸试验场区(永久性沾染区),从事核爆炸试验工作,参加了氢弹空爆、原子弹地下核试验等一系列的核试验,我们的工作性质就是无条件地完成核爆炸试验任务,所接触的器材、工具、场地都有核沾染,为此我们奉献的不仅仅是青春年华更是健康的身体。我们现在已回到地方多年,如今因核爆炸产生的辐射病正慢慢地呈现出来。
    我们当年参加核试验任务是接受军令,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的命令,进出空爆场和地爆场就象进出战场的阵地一样,叫进就进,叫出就出,来来去去,根本就没有对我们进行过任何的检测,哪有什么受照的原始档案?哪有什么具体的受照射证据?我们每次进场区执行任务没有任何的防护装备,核爆炸试验产生的蘑菇云是非常有害的核辐射尘埃,无可避免落在了我们生活和工作的环境中,辐射、污染了参试人员,我们身上粘的,嘴里吃的,喝的全有核尘埃(我们呼吸的是夹着放射性沉降的空气,喝的是受放射性沉降污染的水,吃的是被大风卷进放射性沉降的沙砾饭食),受污染的环境,每分每秒都在对我们的身体进行着外照射。我们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证明。核爆炸的尘埃严重损伤了我们的身体,这种核爆炸伤害和工业、民用核伤害是有本质区别的,核爆炸辐射是不可控制的更产生核尘埃,而核尘埃吸入身体产生的危害是终身的,甚至有的己影响了下一代;工业、民用辐射则没有核爆炸辐射的特性。因核辐射导致身体免疫力低下,因免疫力低下而带来的许多疾病正折磨着我们的身体,因此许多战友已英年早逝,现在就有很多战友病重在身而无法对症医治。
    在2003年民政部下发了(117)号文、2006年下发了(32)号文(51)号文的背景下,在许多战友信访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后,才在2007年底组织我们进行了体检,其中受检的战友大部分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身体疾病,至今多数战友没有拿到体检报告。许多退伍战友的病痛得不到解决。根本的问题是几十年来政府没有对我们的健康进行跟踪监护,现在处理事情只能是国家来免费体检,按照健康等级给予一定的待遇保障。这些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又很难操作,或者说根本不适合8023这个特殊的群体,例如:现在的评残标准和优抚办法都是明伤明残,而8023的战友们所受的是暗伤并带有长期的潜伏性。我们当年参加核试验的全部老兵,为祖国效忠,为祖国做出了特殊贡献,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应该得到国家的尊重、赞美和照顾;承认这些老兵为国家安全所作的贡献,政府应该以经济赔偿形式来表达这种承认。今天在“以人为本、以民为天”的理念下,温总理也说;多一点科学决策,少一些外交辞令的讲话精神指导下,我们恳切希望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能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它原子大国处理核试验老兵的贯例,参照二机部九院、第21基地、第21研究所等现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核辐射补助津贴办法,对我们经受过核辐射伤害的原8023部队老兵给予应有的关怀并作出相应的核辐谢赔偿或补助。现在马兰基地的所有军人和军工每月都有90元的核辐射补贴,另外士兵还有每月150元的岗位津贴,团职干部的岗位津贴是每月2500元,这个岗位津贴实际上就是核辐射补贴,因为除马兰之外的所有部队和地方政府都没有。马兰部队的地区补助是81%,高于马兰之外的所有部队和地方政府25%,这一块地区补助实际上也是核辐射补贴,因为核试验早就停止了,马兰的地理环境和气象与新疆其它地区相比没有什么不同,在许多方面还优于其它地区,比如环境污染方面要比乌鲁木齐市好很多。
    我们的请求和建议如下:
    (一)对生活问题的解决:
参照国际国内已执行的标准,不分城乡,在岗或下岗,军官或士兵,按在马兰的服役年限,按最低不低于20000元,最高不高于5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伤残生活补助,也可以按月支付。在核试验早已停止的前提下,受伤害的人员就这么多,只减不增,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拿专款解决。作为政府对我们为“两弹”事业作出贡献的特别抚恤,于情、于理、于政策都说得过去。
   (二)对医疗问题的解决:
     按有病治病的原则,按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解决办法,由政府给予办理100%的医疗保险。(相当于全部报销),或个人自付部分在10%以内。
    (三)给予提前退休的待遇
对年龄男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的,女满45周岁的人员,自愿要求退休的,享有正常退休的权力。
     “8023”退伍军人不断集体下访已有三十来年了,至今在落实有关政策上举步不前,基层民政部门在操作上难以把握的关键在于,现有的政策对8023这个特殊群体不对口,不适用,因此,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拿出一个“8023”退伍军人基本能接受,民政优抚部门又便于操作的办法,妥善解决我们“8023”退伍军人目前的困难和长期忧虑,让我们真正感受到为国防事业作出奉献的光荣和自豪。
     现在,我们遵守信访条例有关条款反映问题,也希望看到
你们的回复。

                     新疆原8023部队的退转人员
                              马 兰
                        二OO八年十二月六日
这是新疆籍部分老兵因核辐射的伤害
申请补偿的请求
为什么要全面停止核试验?
基本数据拿到手了,高性能计算机用这些数据:$
可以不通过核爆试验来搞了,:lol
原帖由 cncok 于 2008-12-7 15:29 发表
为什么要全面停止核试验?


因为已经可以通过模拟计算和亚临界试验完成同样任务
听老21人说,那边负责放羊的战士退伍了,那些羊列队送行。80年代科研放到西安了,环境好了许多。工程还是最艰苦的.
20、21是让人有成就感的地方
说话要和气,手中要有大棒!
说话要和气,手中要有大棒!


( #26) 
1979 年9月13 日 微量 地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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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挖坟吧,偶找到资料说这次不是地下,而是空试,并且就是失败并盖坟、从而导致邓老临难的那次。
http://blog.163.com/zy21s5s@126/ ... edreading&wumii

( #26) 
1979 年9月13 日 微量 地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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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挖坟吧,偶找到资料说这次不是地下,而是空试,并且就是失败并盖坟、从而导致邓老临难的那次。
http://blog.163.com/zy21s5s@126/ ... edreading&wumii
为什么跨世纪后就没有核试验了呢?
那时候参加核试验的真的是不怕死啊 也没有那样的意识 可惜为此做出的牺牲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实在让人心寒
这个我早就收集到了。还是顶下楼主。
向无名英雄敬礼!{:soso_e163:}
LZ把排版搞好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