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古与终结-明清法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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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古与终结-明清法律概述

  一、影响明初立法的几个因素
   1368年,元帝国的南方造反者朱元璋称帝,国号大明,定都南京。同年秋,明军攻占北京,元朝末代皇帝元顺帝仓皇逃回漠北老家,这一年也成了元、明两代的分界线。被逐回漠北的蒙元上层集团还曾经维持了一段时间在中原学习来的文明架构,仍然以元为国号,史称北元,但是中原文明的上层建筑实在不适应草原政治生活,元顺帝五传至坤帖木儿时犹称帝,其后鬼力赤则于建文四年(1402年)去帝号、称可汗,改大元为鞑靼,彻底回归游牧文明,不再与中原王朝争夺正朔。但是有明一代,中国从未真正征服蒙古本部,北方蒙古人的骚扰也始终不断,直到另一个游牧民族女真的势力崛起并征服中国为止。
   新王朝的创始人朱元璋出身雇农,自称“淮右布衣”,完全靠自身奋斗在南方诸多造反者中脱颖而出,最终统一全国,自有他见识过人之处。驱逐走蒙古人之后,如何使自己建立的大明帝国长治久安,这是朱元璋最大的心事。
   回想唐季以来几百年间汉人一败再败的经历,朱元璋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中国人口数千万,对比那些只有几十万人口的游牧民族,并不缺乏兵源和财源,问题是如何将这些资源组织起来。朱元璋前思后想,最终发现还是中华法系的老祖宗发明的金字塔式征集方式最为有效。为此必须建立一个固定的小自耕农为主的基层社会,又必须严格户籍、控制迁徙、并且削弱大户兼并的能力。
   基层安排好之后,又需要一个中层机构把基层的力量组织起来,在朱元璋看来,中层级数越少越好,人事组织越简单越好。宋代优礼士大夫,元代刑法姑息手软,造成社会财富大量落入臣下的私囊,皇权也随之不振,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控制官僚集团的发展,让他们与他们管理的人民不要离开太远,流动的官员最好掺入世袭的贵族的因素。
   北宋以来,以土地私有化的为根本动力的商品经济逐渐发展,政府也试图从立法上逐渐调整。在朱元璋看来,这完全是舍本逐末,政府放弃对社会的控制而去追求商业利益,不过是调起了侵略者“立马吴山第一峰”的胃口。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把工商业的发展降低到最低的范围之内。商业只能带来奢侈品,而由此造成的结构失衡却可以危及整个帝国。
   还是那句话,最好的王朝结构莫过于皇帝带领尽可能简单朴素的官僚直接从固定的小自耕农征兵征税,并让金字塔系统中任何一个子系统的发展都不能超过金字塔整体结构。这一切都在圣人两千年之前的预言之内,朱元璋要做的只是彻底的贯彻执行,也就是全面复古,这是明初立法最基本的精神。
   南宋时期发展起来的理学正好成为这种立法精神的哲学解释。因此朱元璋高度抬升理学作为正统意识形态的地位,理学因素对明代前期的立法指导作用是明显的。同时,从唐律以后各代立法中积累下大量的成功经验,重新统一使得新王朝有机会整理几百年的成果,从技术上充实明代法律,从法律技术的角度上讲,明律是向前发展的,这在刑法、诉讼法的某些方面表现的比较明显。中华法系历代的积累也是影响明代法律的因素之一。
   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因素是元,虽然朱元璋建立的明朝代表的是汉族的光复,但是元代毕竟统治中国近百年,好也罢坏也罢,蒙元的一些习俗已经成为汉人社会的习惯,明初立法在不自觉中就采纳了很多元代的具体做法。元的法制也是影响明初立法的因素之一。但是总的来讲,明初法制的基本思路还是朱元璋全面复古的思想。技术性因素只有不影响方向性因素的前提下才能存在。
   应该说,明初法制也与朱元璋个人因素有关,朱元璋出身贫贱,对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压迫剥削小民的行径痛恨异常,因此他制定的法制有时候十分严厉苛刻,实行起来也过于恐怖,后人颇有微辞,但是作为一个政治家,个人好恶毕竟是次要问题。明代全面复古的立法倾向,也不完全是朱元璋一个人的功劳,建文、永乐时期也是一样。问题是中华法系到了唐代已经发展完备,如果无法向前突破,就只能走复古、保守的道路,并且重复在扁平化的压力下解体的过程。明代法制的发展史印证了这一逻辑:前期确立的法制,中后期又都不可避免的发生逆转。到最终明亡时候,中华法系逻辑上的危机已经彻底暴露无遗,这就是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浙东学派的学说的精华,中华法系至此进入“脑死亡”状态。因此本篇对明代法制的介绍,不得不打破原来大体按照立法、行政、民商经济法、刑法、司法的顺序,而改为先叙述明初复古,再叙述明末中华法系逻辑的终结,并以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作为本篇的结束。
  
  二、《大明律》的“轻轻重重”
   朱元璋很重视立法工作,早在政权初建的吴元年(1367年),就命令李善长等人修订法律,当年修成,又派大理寺卿周桢等人训释含义,定名《律令直解》,颁行吴国控制的长江中游下地区,这是明代立法的开始,以后又经过洪武六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历次修律,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亲自撰写的《律诰》三十条附在律后,历经三十余年修订的《大明律》终告完成。律定之后,朱元璋亲自下诏,“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大明律》是有明一代奉行不辍的根本大法,还直接影响到后代的《大清律》。
   《大明律》的立法技术十分严谨,完全可以与《唐律》比肩。从体例上讲,明律沿袭晚唐两宋将律文分“门”的做法,全律共三十卷(门),其中《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列于篇首,又按照行政机关六部的设置,将其余二十九卷分别归入六部名下,分为《吏律》的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九十五条,《礼律》祭祀、仪制两卷二十六条,《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七十五条,《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一百七十一条,《工律》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整部法典一共四百六十条,大体与唐律持平,而按照行政机构排列的方法,比唐律十二篇更加方便查找,这是中华法系法典建设方面的一大发展。
   《大明律》的立法思想仍然本着“明礼导民”、“崇尚简易”等儒家传统精神,字面上看不出什么变化,其特点只有在和唐律的比较中才能表现出来。清代人薛允升在《明唐律合编》中提出,明律较之唐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也就是对伦理罪处刑比唐律轻,比如隐匿丧事,唐律流二千里,明律仗六十;而对反逆、强盗等罪则处刑明显比唐律重,比如三谋(反、大逆、叛)罪,唐律首斩从绞,株连家属不处死刑,明律则本人凌迟、三族内成年男子一律处斩,强盗罪,唐律不得财徒刑二年,得财者还要分等处刑,明律不得财仗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首从皆斩。类似得例子还有很多。
   伦常犯罪侵犯的大都是家族的内部秩序,唐初胡风犹盛,不得已在法律方面严防死守,几百年之后汉人民间已经彻底皈依了儒家秩序,加上宋明理学虽然没有解决什么大问题,对个人私生活却影响不小,违反伦常行为的压力大部分被道德承受了去,因此法律无需过分严厉。如果看到朱元璋在基层的作为(下祥),就更能明确这一点。另外元代不屑于汉人伦常,元代法律对风俗犯罪惩罚偏轻,明代也延续了这个传统。
   “重重”的现象也是几百年发展的结果,晚唐刑罚就已经偏重,五代酷法、宋代“严惩盗贼”,均比唐律偏重。原因仍然如前面分析宋代法律时所说的,皇权控制社会的广度不够,只能加重控制力度,才能保证金字塔结构的高度。这个分析对《大明律》也适用。实际上《大明律》律文反映出来的仅仅是一种倾向,看完下面对《大诰》的分析,这一点将更加明确。(说句题外话,研究法律固然要看律文,但仅仅看律文是不够的,君主为了装点门面,标榜“用刑宽恕”,正律往往偏轻,造成律文和实际脱节是正常现象。比如《大明律》中其实没有凌迟一刑,但凌迟却显然没有从明代司法实践中消失。)
   明初,朱元璋还颁布了《大明令》一百四十五条,也分吏户礼兵刑工六令。后来大半为《大明律》吸收,也有少数沿袭到明代中后期。但是除此以外,唐宋时期的令、格、式、敕等单行法形式在明代都消失了!朱明王朝的后代皇帝都谨守祖制,决不敢越雷池一步,这和宋代不断发令编敕、调整上层建筑以适应商品经济变化形成鲜明的对照。从这些消失的法律形式中,明律的保守性质体现的十分明显。
  
  三、《大诰》和明初四大狱
   《大明律》是明代正律,形式上要冠冕堂皇。朱元璋靠严刑峻法强化皇权,《大明律》是远远不够的。洪武年间,朱元璋一手制定的正律墨迹未干,另外一部“法外法”《大诰》就同时出台了,《大明律》的基本内容仍然离不开唐律为主的历代法典传统,《大诰》才是朱元璋真正的贡献。《大诰》有时候又称《明大诰》,是朱元璋模仿《尚书·大诰》搞出来的一部刑事特别法,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四部分,分别于洪武十八年(1377年)到二十年间颁行全国。
   从形式上讲,《大诰》包括朱元璋亲手选定的案例、新增加的刑事法令、新刑罚和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从内容上讲,则大大增加了刑法的严酷性。正律没有的族诛、凌迟、枭首、斩、文面、挑筋、剁指、刖足、断手、阉割等都被朱元璋翻了出来,可见酷刑也不是少数民族的专利。大诰发明了很多新的罪名,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也大大加重,比如地主抗粮抗税,《大明律》中仗一百,《大诰》凌迟处死。《明史·刑法志》中说,“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族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这是靠研究四百六十条的《大明律》无论如何也研究不出来的。
   不过《大诰》也并非一味胡杀乱杀,它针对的目标很明确,就是就是帝国的中层机构。《大诰》中70%的条款针对贪污,20%的条款针对地方豪强,剩下的一点点才是对强盗、贼杀等行为的惩罚。朱元璋发明出一个“剥皮实草”刑,专门对官员有效,凡贪六十两以上者要剥皮之后塞进稻草,悬挂在政府旁边专门的“皮场庙”里供人参观,以警戒他们还活着的同类。与对中层严厉相反,《大诰》对“安分良民”积极保护。朱元璋要求每户农民发《大诰》一册,就像现在的《减轻农民负担手册》,人民熟读大诰,一旦发现官员、豪绅违反就可以告发。明初严禁百姓私自旅行,《大诰》可以当通行证使用,朱元璋甚至曾经亲自接见过几个手持《大诰》上京告状的平头百姓。
   朱元璋发布《大诰》的目的,是狠煞帝国中层,以确立皇权,维持金字塔正三角形的结构,为达到此目的各种手段无所不用。如果说《大诰》还和立法执法沾一点边的话,朱元璋人为制造的明初冤狱则更是体现出这一点。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指责丞相胡惟庸谋反,杀“胡惟庸反革命集团”共计一万五千人,三年后,又指责大将军蓝玉谋反,“蓝玉反革命集团”又死了一万二千人。如果说这两个是政治案件,不能以常理计算,下面还有两个纯粹的经济案件。明初各地钱粮官员每年到中央户部报帐,为了修改方便,惯例携带盖了印的空白公文纸。朱元璋发现之后大怒,认为是徇私舞弊,洪武七年(1374年),下令将各地钱粮官员一律处斩,死者数千,财政系统为之一空,史称“空印案”。洪武十六年,又怀疑户部侍郎郭桓贪污,杀死郭桓不算,竟株连六部全体十二位左右侍郎,以及大批地方官员,死者又是数万,末了为了平息民愤,还将主审法官数十人杀了替罪,史称“郭桓案”。四大案之外,尚有小案数百,累计死亡人数已经无法统计,说朱元璋是杀人魔王,似乎也不过分。
   明初冤狱并非“冤枉”,这是朱元璋打击中层势力的一贯政策。自从科举出现、贵族解体之后,如何找到稳定的中层材料,一直是金字塔结构的重要难题。宋代“不杀士人”,好吃好喝的养着他们,靠乱七八糟的官制牵制着他们,异族来了还顶不上用场,朱元璋就直接把这批人送进鬼门关!剩下的官员也兢兢业业。以几万冤魂为代价,换来明初政治清明了一百余年,不能不说朱元璋这笔买卖还是划算的。但是这毕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牺牲了大量的行政效率,也遭到了士大夫们后来强烈的反弹。朱元璋自己落下一个不好的名声,还不再考虑之内。
   必须指出,朱元璋的大杀贪官只是为了强化皇权,决不是为了反腐败,在金字塔社会结构下,统治集团作为一个整体要从被统治集团吸取营养,这是完全合法的。朱元璋只是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一旦条件有变,情况就会颠倒过来,使明代后期成为中国历史上最腐败的时期之一。问题的关键是被统治者没有对抗暴政、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所以反腐杀人如朱元璋者,也不能根绝腐败的出现。今天呼吁修订刑法、多杀贪官的诸君,可不鉴哉!
  
  四、明初封建、废相和八股取士
   大家可能好久没有听到“封建”这个词了,金字塔结构中层由封建的世袭贵族来构成最为结实,这一点孔子的老师周公看得实在透彻,无奈何后代子孙不肖,学不到家,只有唐初曾经一度出现贵族政治的味道,造就的盛唐辉煌至今还在供人们回忆。朱元璋的目光显然比他本家朱熹远大,不指望通过锻炼心灵的方式能达到三代的理想社会,而是看到制度性的因素。他在大杀功臣的同时,将几个儿子分别封到外省,给他们配兵配吏,形成封建制度最后一次反复。明初封建时间很短,和汉之七国、晋之八王一样,明之封建也很快以王室战乱而告终,因此常常被人忽略。其实朱元璋的封建确实是合乎他全面布局的,这也证明了朱元璋建制的思路。当然他各项复古措施最后都失败了,明封建只是其中失败最早的一个而已。
   除了封建诸子,朱元璋对行政机构最大的改动就是废除丞相了。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借胡惟庸案,一举将秦以来上千年的丞相制度彻底废除,由皇帝直接管辖六部。此举被有些人称为明代最大的失策,“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丞相始也”《明夷待访录·置相》。不过我倒不这么看,中国行政机构史一路写来,君权拆相权的墙角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不过引起一轮又一轮君臣博弈罢了。说到底,君、臣都是统治集团的不可缺少的成员,互相依赖又互相矛盾,可谓“好也好不到哪里去,坏也坏不到哪里去”。废丞相能一时强化君权是不错的,不过长远看来则未必。废相之后,朱元璋每天要披阅一百五十份奏章,饶他精力过人也难当重负,两年之后就设立“内阁”,从翰林院找来一些品级不高的文学侍从作为政治秘书。就是这个内阁,最后彻底拆了晚明诸皇帝的台,下面细细再表不迟。
   明代其它行政机构大多沿袭唐宋,六部九寺都照旧,只是把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枢秘院一分为五,改名五军都督府,其监察、国防职能均未变。三省废除后,朱元璋将原来门下省下的“给事中”官抽出来,新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作为独立机关监察六部。给事中品级不高,权力却很大,大臣奏折乃至皇帝诏书有不妥的地方都可以弹劾驳斥,在晚明政治领域中经常兴风作浪,对司法系统也有影响。朱元璋又设立通政使司,本意是建立君臣上下沟通的渠道,后来逐渐演化成为受理大臣奏折的办事处,但这个机构名义上功能还是不少的,经常四处搀和,后面提到的九卿会审里面就有它。
   明代地方机构采用省、府、县三级制。府就是路,州一级机构被精简了,府县机构与元代大体相同,不过“行中书省”却被废除了。朱元璋仿照宋代经验,在省一级别设立“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合称“三司”,分别管理行政、司法、军事,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地方权力集中。
   总的来讲,机构变化不大,朱元璋对行政官员的规定却非常苛刻。官员待遇很低,正二品的财政部长(户部尚书)年薪大米七百三十二石,发放时还要七折八扣。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中评论,“明代官俸最薄”,殆非虚言。朱元璋的意思是人民公仆要为人民服务,不能为人民币服务,比照旁边皮场庙里面打秋千的那老几位,有口饭吃就不错了。对官员的考课也非常详尽,分考满、考察、稽查三类,分别考察官员的日常工作、道德风纪、奏折文章。外加御史台、六科的弹劾纠察。法律方面,官员的传统特权“官当”被取消了。相反,明代有一种专门针对大臣的“廷仗”制度,即对违抗皇命的大臣当廷打板子,甚至是集体打板子,打死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朱元璋还发明“奸党罪”,专门针对臣下结党,这是中国刑法第一个限制结社权方面的规定,胡、蓝大案都是以惩办“奸党”的名义广为株连的。
   光靠压制并非良策,朱元璋也明白要“从源头把好干部关”。明代仍然采取开科举士,但科目仅仅剩下进士一科。朱元璋发明了“八股文”,也就是考生写文章要按照八个固定部分进行,相当于今天的“标准化试卷”,作为考试的固定文体。八股文在统一考试口径方面有一定作用,但是也束缚了考生的发挥。其实问题不是文体,而是朱元璋又专门指定理学大师朱熹注解的四书五经作为考试内容,严禁自行发挥。理学那一套无非是如何为了强化皇权而进行的空洞的论述,对如何经邦济世不置一词,这才是八股文最大的负面作用。
   附带这里说一下明初“文字狱”的问题。明代没有思想犯,朱元璋确实杀过一些触犯文字忌讳的倒霉蛋,但那只是孤立的个案,至多算是暴君滥发淫威而已。但是朱元璋从来没有全面控制全国读书人思想的计划,这和清代有计划有目的摧残汉人思想的文字狱是完全不同。明代考试采用八股文也仅仅是提倡理学,但从未禁止其它学术研究,理学的对头“心学”在明代发扬光大,出了不少思想家。这和“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的清代也完全不同。
  
  五、司法方面的变化
   朱元璋对滥诉不已的“刁民”十分痛恨,因此司法方面对此非常苛刻。明代严禁越级诉讼,违反者“笞五十”。对诬告、匿名信等的规定也比唐律重。差不多从西周开始诬告就是反坐,明律反坐并且加罚二等,投递匿名信者绞刑,因此明初虽多冤案,却没有出现武则天时期“告密成风”的现象。
   除此之外,诉讼法方面变化不大,司法机关倒是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元代取消的大理寺虽然恢复,却元气大伤,刑部成为上诉审的主要机构,下设十三清吏司,对口受理十三省上诉案件的复审,并负责京师、百官的案件,以及审核重罪案件。监察机关都察院也有司法职能,其下设十三道都御使定期巡行各省,接收对地方官员的诉讼。大理寺反而成为复核审判平反冤狱的机构。刑部、都察院的案件审理结束之后,都要移送大理寺复核,大理寺认为不当则驳令改判。
   明代在审判方面突出的发展在于“会审”制度发达。朱元璋不信任臣下,喜欢搞联合审判,并发明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三司推事”在唐代已经出现,明代正式成为一项制度。凡是有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首脑就组成联合法庭,称为“三司会审”。有更重大的案件,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九个高官共同审判,称为“圆审”,这是后来清代的“九卿会审”的前身。除此之外,原来不定期的录囚制度则和联合审判结合起来,出现了“朝审”、“大审”、“热审”三项制度。
   朝审首次出现在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驸马都尉等人,(排着长长的队伍,)于霜降以后“秋冬行刑”前的共同复核刑部在押的囚犯,称为“会官审录”。因为法官太多,审判更像戏台上演戏,只是为了充分体现这个杀人无数的皇上用刑宽恕、重视冤狱的仁政,不得不动员大量高级演员。后来这些实职高官跑龙套太累,难以为继,于英宗天顺二年(1459年)改为只有三法司加上德高望重的废物官“三公”、侯、伯爵共同进行,称为“朝审”。这是清代秋、朝审的前身。
   “大审”是皇帝派出身边的宦官会同三法司共同审理案件的联合审判方式,五年一次,始于英宗时期,定型于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体现了明代后期宦官干预司法的倾向,清代被废弃不用。此外,每年小满后十余天,三法司要联合审理监狱中在押犯人。因为暑热将至,需要清理监狱以免瘟疫流行,所以称为“热审”。热审级别较低,处理的仅仅是轻罪犯和“事出有因、查无实据”长期羁押的犯人,审毕这些人一般都能够释放出监,有的重罪犯疑有冤枉者也可以获得“暂免枷号”的优待。
  
  六、户籍和赋税
   朱元璋没有能够在基层全面恢复均田令,这是他最大的遗憾。明代的土地制度,仍然维持土地私人产权,人民可以买卖土地,但并不是说朱元璋在基层方面无所作为。明代初期,大量土地荒芜,朱元璋广招屯田,有军屯、民屯、商屯等各种形式,为了鼓励开荒屯田,还规定屯田民三年免税,一旦垦为熟田,可为永业。朱元璋用这个方法培养了大量小自耕农。
   对基层的管理历来采用固定的户籍制度,朱元璋也不例外。明初户口主要包括提供兵役的军户和提供赋役的民户,另外有很多名目的贱民户口,如匠户(手工业)、灶户(煮盐业)、乐户(娱乐业)等等,各种户籍世袭固定,严禁私自逃亡换籍,法律有时候还将贬斥户籍作为惩罚的手段。各种户籍居民都有固定的住所,没有“路引”也就是基层政府开具的介绍信,不得离开住所百里之外。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民户而言,“十户为保,百一十户为里”,设立保长、里长作为基层组织形态,负责贯彻政府的法令、征敛税赋。保甲行政系统之外,朱元璋还特别重视道德控制,每个村子都设有“申明亭”、“旌善亭”,作为村民解决日常纠纷、表彰善行的地方。道德化的基层控制也是刑法中“轻轻”的原因之一。民户的情况口都要登记在册,因为用黄色纸坐封面,被称为“赋役黄册”。土地则画成图案,标明所有人、四至,因其形似鱼鳞而被称为“鱼鳞图册”,两册是政府征税派役的基本依据。
   明代个人拥有土地的规模没有法律上限,但也不意味着朱元璋对大地产没有办法。他的办法倒很特别,明初连兴大狱之时,有一种“追赃法”。历朝大狱,一般抄家杀头也就完了,朱元璋还要“追赃”,也就是随便说出一个巨大的数字要犯人家属缴纳。本来就是冤案,哪里有什么“赃”,打的急了,只好信口胡诌些富户充数。于是大量富户也就无缘无故的被扯了进来,这也是为什么一个案子能够株连上万的原因。朱元璋显然是有意识的让大地主破产,以便维护基层的小农为主的形态。(顺便说一句题外话,明末李自成进京,也大行“追赃”,打死亲王贵戚大臣无数,看来“追赃”在整个明代都很盛行。)
   经过严厉打击之后,洪武三十年(1397年)户部统计,全国能够保持700亩田产以上的地主一共14341户。对这些实在找不出骨头的鸡蛋朱元璋仍然不放心,还要制定“吃大户”的税法控制他们的财产规模。明代农业税基本上分为土地税和人头税两类,土地税沿袭唐代两税法,每年夏秋两次,按鱼鳞图册登记的土地面积征税,地产越多税负越重,这是“正税”。人头税则是各种按人头摊派的“杂税”,比如治河、修路、供役、筑城等。少数人头税按照人均原则,称为“均徭”,比如需要大量劳力的治河等。大多数涉及钱粮的则按照累进原则,大户优先,财产越多负担越重。象供应过往官员马匹、饮食这个税目,税额没有一定的限制,摊上多少算多少,成了大户人家严重的负担。
 复古与终结-明清法律概述

  一、影响明初立法的几个因素
   1368年,元帝国的南方造反者朱元璋称帝,国号大明,定都南京。同年秋,明军攻占北京,元朝末代皇帝元顺帝仓皇逃回漠北老家,这一年也成了元、明两代的分界线。被逐回漠北的蒙元上层集团还曾经维持了一段时间在中原学习来的文明架构,仍然以元为国号,史称北元,但是中原文明的上层建筑实在不适应草原政治生活,元顺帝五传至坤帖木儿时犹称帝,其后鬼力赤则于建文四年(1402年)去帝号、称可汗,改大元为鞑靼,彻底回归游牧文明,不再与中原王朝争夺正朔。但是有明一代,中国从未真正征服蒙古本部,北方蒙古人的骚扰也始终不断,直到另一个游牧民族女真的势力崛起并征服中国为止。
   新王朝的创始人朱元璋出身雇农,自称“淮右布衣”,完全靠自身奋斗在南方诸多造反者中脱颖而出,最终统一全国,自有他见识过人之处。驱逐走蒙古人之后,如何使自己建立的大明帝国长治久安,这是朱元璋最大的心事。
   回想唐季以来几百年间汉人一败再败的经历,朱元璋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中国人口数千万,对比那些只有几十万人口的游牧民族,并不缺乏兵源和财源,问题是如何将这些资源组织起来。朱元璋前思后想,最终发现还是中华法系的老祖宗发明的金字塔式征集方式最为有效。为此必须建立一个固定的小自耕农为主的基层社会,又必须严格户籍、控制迁徙、并且削弱大户兼并的能力。
   基层安排好之后,又需要一个中层机构把基层的力量组织起来,在朱元璋看来,中层级数越少越好,人事组织越简单越好。宋代优礼士大夫,元代刑法姑息手软,造成社会财富大量落入臣下的私囊,皇权也随之不振,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控制官僚集团的发展,让他们与他们管理的人民不要离开太远,流动的官员最好掺入世袭的贵族的因素。
   北宋以来,以土地私有化的为根本动力的商品经济逐渐发展,政府也试图从立法上逐渐调整。在朱元璋看来,这完全是舍本逐末,政府放弃对社会的控制而去追求商业利益,不过是调起了侵略者“立马吴山第一峰”的胃口。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把工商业的发展降低到最低的范围之内。商业只能带来奢侈品,而由此造成的结构失衡却可以危及整个帝国。
   还是那句话,最好的王朝结构莫过于皇帝带领尽可能简单朴素的官僚直接从固定的小自耕农征兵征税,并让金字塔系统中任何一个子系统的发展都不能超过金字塔整体结构。这一切都在圣人两千年之前的预言之内,朱元璋要做的只是彻底的贯彻执行,也就是全面复古,这是明初立法最基本的精神。
   南宋时期发展起来的理学正好成为这种立法精神的哲学解释。因此朱元璋高度抬升理学作为正统意识形态的地位,理学因素对明代前期的立法指导作用是明显的。同时,从唐律以后各代立法中积累下大量的成功经验,重新统一使得新王朝有机会整理几百年的成果,从技术上充实明代法律,从法律技术的角度上讲,明律是向前发展的,这在刑法、诉讼法的某些方面表现的比较明显。中华法系历代的积累也是影响明代法律的因素之一。
   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因素是元,虽然朱元璋建立的明朝代表的是汉族的光复,但是元代毕竟统治中国近百年,好也罢坏也罢,蒙元的一些习俗已经成为汉人社会的习惯,明初立法在不自觉中就采纳了很多元代的具体做法。元的法制也是影响明初立法的因素之一。但是总的来讲,明初法制的基本思路还是朱元璋全面复古的思想。技术性因素只有不影响方向性因素的前提下才能存在。
   应该说,明初法制也与朱元璋个人因素有关,朱元璋出身贫贱,对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压迫剥削小民的行径痛恨异常,因此他制定的法制有时候十分严厉苛刻,实行起来也过于恐怖,后人颇有微辞,但是作为一个政治家,个人好恶毕竟是次要问题。明代全面复古的立法倾向,也不完全是朱元璋一个人的功劳,建文、永乐时期也是一样。问题是中华法系到了唐代已经发展完备,如果无法向前突破,就只能走复古、保守的道路,并且重复在扁平化的压力下解体的过程。明代法制的发展史印证了这一逻辑:前期确立的法制,中后期又都不可避免的发生逆转。到最终明亡时候,中华法系逻辑上的危机已经彻底暴露无遗,这就是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浙东学派的学说的精华,中华法系至此进入“脑死亡”状态。因此本篇对明代法制的介绍,不得不打破原来大体按照立法、行政、民商经济法、刑法、司法的顺序,而改为先叙述明初复古,再叙述明末中华法系逻辑的终结,并以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作为本篇的结束。
  
  二、《大明律》的“轻轻重重”
   朱元璋很重视立法工作,早在政权初建的吴元年(1367年),就命令李善长等人修订法律,当年修成,又派大理寺卿周桢等人训释含义,定名《律令直解》,颁行吴国控制的长江中游下地区,这是明代立法的开始,以后又经过洪武六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历次修律,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亲自撰写的《律诰》三十条附在律后,历经三十余年修订的《大明律》终告完成。律定之后,朱元璋亲自下诏,“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大明律》是有明一代奉行不辍的根本大法,还直接影响到后代的《大清律》。
   《大明律》的立法技术十分严谨,完全可以与《唐律》比肩。从体例上讲,明律沿袭晚唐两宋将律文分“门”的做法,全律共三十卷(门),其中《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列于篇首,又按照行政机关六部的设置,将其余二十九卷分别归入六部名下,分为《吏律》的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户律》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九十五条,《礼律》祭祀、仪制两卷二十六条,《兵律》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七十五条,《刑律》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一百七十一条,《工律》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整部法典一共四百六十条,大体与唐律持平,而按照行政机构排列的方法,比唐律十二篇更加方便查找,这是中华法系法典建设方面的一大发展。
   《大明律》的立法思想仍然本着“明礼导民”、“崇尚简易”等儒家传统精神,字面上看不出什么变化,其特点只有在和唐律的比较中才能表现出来。清代人薛允升在《明唐律合编》中提出,明律较之唐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也就是对伦理罪处刑比唐律轻,比如隐匿丧事,唐律流二千里,明律仗六十;而对反逆、强盗等罪则处刑明显比唐律重,比如三谋(反、大逆、叛)罪,唐律首斩从绞,株连家属不处死刑,明律则本人凌迟、三族内成年男子一律处斩,强盗罪,唐律不得财徒刑二年,得财者还要分等处刑,明律不得财仗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首从皆斩。类似得例子还有很多。
   伦常犯罪侵犯的大都是家族的内部秩序,唐初胡风犹盛,不得已在法律方面严防死守,几百年之后汉人民间已经彻底皈依了儒家秩序,加上宋明理学虽然没有解决什么大问题,对个人私生活却影响不小,违反伦常行为的压力大部分被道德承受了去,因此法律无需过分严厉。如果看到朱元璋在基层的作为(下祥),就更能明确这一点。另外元代不屑于汉人伦常,元代法律对风俗犯罪惩罚偏轻,明代也延续了这个传统。
   “重重”的现象也是几百年发展的结果,晚唐刑罚就已经偏重,五代酷法、宋代“严惩盗贼”,均比唐律偏重。原因仍然如前面分析宋代法律时所说的,皇权控制社会的广度不够,只能加重控制力度,才能保证金字塔结构的高度。这个分析对《大明律》也适用。实际上《大明律》律文反映出来的仅仅是一种倾向,看完下面对《大诰》的分析,这一点将更加明确。(说句题外话,研究法律固然要看律文,但仅仅看律文是不够的,君主为了装点门面,标榜“用刑宽恕”,正律往往偏轻,造成律文和实际脱节是正常现象。比如《大明律》中其实没有凌迟一刑,但凌迟却显然没有从明代司法实践中消失。)
   明初,朱元璋还颁布了《大明令》一百四十五条,也分吏户礼兵刑工六令。后来大半为《大明律》吸收,也有少数沿袭到明代中后期。但是除此以外,唐宋时期的令、格、式、敕等单行法形式在明代都消失了!朱明王朝的后代皇帝都谨守祖制,决不敢越雷池一步,这和宋代不断发令编敕、调整上层建筑以适应商品经济变化形成鲜明的对照。从这些消失的法律形式中,明律的保守性质体现的十分明显。
  
  三、《大诰》和明初四大狱
   《大明律》是明代正律,形式上要冠冕堂皇。朱元璋靠严刑峻法强化皇权,《大明律》是远远不够的。洪武年间,朱元璋一手制定的正律墨迹未干,另外一部“法外法”《大诰》就同时出台了,《大明律》的基本内容仍然离不开唐律为主的历代法典传统,《大诰》才是朱元璋真正的贡献。《大诰》有时候又称《明大诰》,是朱元璋模仿《尚书·大诰》搞出来的一部刑事特别法,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四部分,分别于洪武十八年(1377年)到二十年间颁行全国。
   从形式上讲,《大诰》包括朱元璋亲手选定的案例、新增加的刑事法令、新刑罚和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从内容上讲,则大大增加了刑法的严酷性。正律没有的族诛、凌迟、枭首、斩、文面、挑筋、剁指、刖足、断手、阉割等都被朱元璋翻了出来,可见酷刑也不是少数民族的专利。大诰发明了很多新的罪名,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也大大加重,比如地主抗粮抗税,《大明律》中仗一百,《大诰》凌迟处死。《明史·刑法志》中说,“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族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这是靠研究四百六十条的《大明律》无论如何也研究不出来的。
   不过《大诰》也并非一味胡杀乱杀,它针对的目标很明确,就是就是帝国的中层机构。《大诰》中70%的条款针对贪污,20%的条款针对地方豪强,剩下的一点点才是对强盗、贼杀等行为的惩罚。朱元璋发明出一个“剥皮实草”刑,专门对官员有效,凡贪六十两以上者要剥皮之后塞进稻草,悬挂在政府旁边专门的“皮场庙”里供人参观,以警戒他们还活着的同类。与对中层严厉相反,《大诰》对“安分良民”积极保护。朱元璋要求每户农民发《大诰》一册,就像现在的《减轻农民负担手册》,人民熟读大诰,一旦发现官员、豪绅违反就可以告发。明初严禁百姓私自旅行,《大诰》可以当通行证使用,朱元璋甚至曾经亲自接见过几个手持《大诰》上京告状的平头百姓。
   朱元璋发布《大诰》的目的,是狠煞帝国中层,以确立皇权,维持金字塔正三角形的结构,为达到此目的各种手段无所不用。如果说《大诰》还和立法执法沾一点边的话,朱元璋人为制造的明初冤狱则更是体现出这一点。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指责丞相胡惟庸谋反,杀“胡惟庸反革命集团”共计一万五千人,三年后,又指责大将军蓝玉谋反,“蓝玉反革命集团”又死了一万二千人。如果说这两个是政治案件,不能以常理计算,下面还有两个纯粹的经济案件。明初各地钱粮官员每年到中央户部报帐,为了修改方便,惯例携带盖了印的空白公文纸。朱元璋发现之后大怒,认为是徇私舞弊,洪武七年(1374年),下令将各地钱粮官员一律处斩,死者数千,财政系统为之一空,史称“空印案”。洪武十六年,又怀疑户部侍郎郭桓贪污,杀死郭桓不算,竟株连六部全体十二位左右侍郎,以及大批地方官员,死者又是数万,末了为了平息民愤,还将主审法官数十人杀了替罪,史称“郭桓案”。四大案之外,尚有小案数百,累计死亡人数已经无法统计,说朱元璋是杀人魔王,似乎也不过分。
   明初冤狱并非“冤枉”,这是朱元璋打击中层势力的一贯政策。自从科举出现、贵族解体之后,如何找到稳定的中层材料,一直是金字塔结构的重要难题。宋代“不杀士人”,好吃好喝的养着他们,靠乱七八糟的官制牵制着他们,异族来了还顶不上用场,朱元璋就直接把这批人送进鬼门关!剩下的官员也兢兢业业。以几万冤魂为代价,换来明初政治清明了一百余年,不能不说朱元璋这笔买卖还是划算的。但是这毕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牺牲了大量的行政效率,也遭到了士大夫们后来强烈的反弹。朱元璋自己落下一个不好的名声,还不再考虑之内。
   必须指出,朱元璋的大杀贪官只是为了强化皇权,决不是为了反腐败,在金字塔社会结构下,统治集团作为一个整体要从被统治集团吸取营养,这是完全合法的。朱元璋只是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一旦条件有变,情况就会颠倒过来,使明代后期成为中国历史上最腐败的时期之一。问题的关键是被统治者没有对抗暴政、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所以反腐杀人如朱元璋者,也不能根绝腐败的出现。今天呼吁修订刑法、多杀贪官的诸君,可不鉴哉!
  
  四、明初封建、废相和八股取士
   大家可能好久没有听到“封建”这个词了,金字塔结构中层由封建的世袭贵族来构成最为结实,这一点孔子的老师周公看得实在透彻,无奈何后代子孙不肖,学不到家,只有唐初曾经一度出现贵族政治的味道,造就的盛唐辉煌至今还在供人们回忆。朱元璋的目光显然比他本家朱熹远大,不指望通过锻炼心灵的方式能达到三代的理想社会,而是看到制度性的因素。他在大杀功臣的同时,将几个儿子分别封到外省,给他们配兵配吏,形成封建制度最后一次反复。明初封建时间很短,和汉之七国、晋之八王一样,明之封建也很快以王室战乱而告终,因此常常被人忽略。其实朱元璋的封建确实是合乎他全面布局的,这也证明了朱元璋建制的思路。当然他各项复古措施最后都失败了,明封建只是其中失败最早的一个而已。
   除了封建诸子,朱元璋对行政机构最大的改动就是废除丞相了。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借胡惟庸案,一举将秦以来上千年的丞相制度彻底废除,由皇帝直接管辖六部。此举被有些人称为明代最大的失策,“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丞相始也”《明夷待访录·置相》。不过我倒不这么看,中国行政机构史一路写来,君权拆相权的墙角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不过引起一轮又一轮君臣博弈罢了。说到底,君、臣都是统治集团的不可缺少的成员,互相依赖又互相矛盾,可谓“好也好不到哪里去,坏也坏不到哪里去”。废丞相能一时强化君权是不错的,不过长远看来则未必。废相之后,朱元璋每天要披阅一百五十份奏章,饶他精力过人也难当重负,两年之后就设立“内阁”,从翰林院找来一些品级不高的文学侍从作为政治秘书。就是这个内阁,最后彻底拆了晚明诸皇帝的台,下面细细再表不迟。
   明代其它行政机构大多沿袭唐宋,六部九寺都照旧,只是把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枢秘院一分为五,改名五军都督府,其监察、国防职能均未变。三省废除后,朱元璋将原来门下省下的“给事中”官抽出来,新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作为独立机关监察六部。给事中品级不高,权力却很大,大臣奏折乃至皇帝诏书有不妥的地方都可以弹劾驳斥,在晚明政治领域中经常兴风作浪,对司法系统也有影响。朱元璋又设立通政使司,本意是建立君臣上下沟通的渠道,后来逐渐演化成为受理大臣奏折的办事处,但这个机构名义上功能还是不少的,经常四处搀和,后面提到的九卿会审里面就有它。
   明代地方机构采用省、府、县三级制。府就是路,州一级机构被精简了,府县机构与元代大体相同,不过“行中书省”却被废除了。朱元璋仿照宋代经验,在省一级别设立“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都指挥使”,合称“三司”,分别管理行政、司法、军事,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地方权力集中。
   总的来讲,机构变化不大,朱元璋对行政官员的规定却非常苛刻。官员待遇很低,正二品的财政部长(户部尚书)年薪大米七百三十二石,发放时还要七折八扣。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中评论,“明代官俸最薄”,殆非虚言。朱元璋的意思是人民公仆要为人民服务,不能为人民币服务,比照旁边皮场庙里面打秋千的那老几位,有口饭吃就不错了。对官员的考课也非常详尽,分考满、考察、稽查三类,分别考察官员的日常工作、道德风纪、奏折文章。外加御史台、六科的弹劾纠察。法律方面,官员的传统特权“官当”被取消了。相反,明代有一种专门针对大臣的“廷仗”制度,即对违抗皇命的大臣当廷打板子,甚至是集体打板子,打死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朱元璋还发明“奸党罪”,专门针对臣下结党,这是中国刑法第一个限制结社权方面的规定,胡、蓝大案都是以惩办“奸党”的名义广为株连的。
   光靠压制并非良策,朱元璋也明白要“从源头把好干部关”。明代仍然采取开科举士,但科目仅仅剩下进士一科。朱元璋发明了“八股文”,也就是考生写文章要按照八个固定部分进行,相当于今天的“标准化试卷”,作为考试的固定文体。八股文在统一考试口径方面有一定作用,但是也束缚了考生的发挥。其实问题不是文体,而是朱元璋又专门指定理学大师朱熹注解的四书五经作为考试内容,严禁自行发挥。理学那一套无非是如何为了强化皇权而进行的空洞的论述,对如何经邦济世不置一词,这才是八股文最大的负面作用。
   附带这里说一下明初“文字狱”的问题。明代没有思想犯,朱元璋确实杀过一些触犯文字忌讳的倒霉蛋,但那只是孤立的个案,至多算是暴君滥发淫威而已。但是朱元璋从来没有全面控制全国读书人思想的计划,这和清代有计划有目的摧残汉人思想的文字狱是完全不同。明代考试采用八股文也仅仅是提倡理学,但从未禁止其它学术研究,理学的对头“心学”在明代发扬光大,出了不少思想家。这和“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的清代也完全不同。
  
  五、司法方面的变化
   朱元璋对滥诉不已的“刁民”十分痛恨,因此司法方面对此非常苛刻。明代严禁越级诉讼,违反者“笞五十”。对诬告、匿名信等的规定也比唐律重。差不多从西周开始诬告就是反坐,明律反坐并且加罚二等,投递匿名信者绞刑,因此明初虽多冤案,却没有出现武则天时期“告密成风”的现象。
   除此之外,诉讼法方面变化不大,司法机关倒是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元代取消的大理寺虽然恢复,却元气大伤,刑部成为上诉审的主要机构,下设十三清吏司,对口受理十三省上诉案件的复审,并负责京师、百官的案件,以及审核重罪案件。监察机关都察院也有司法职能,其下设十三道都御使定期巡行各省,接收对地方官员的诉讼。大理寺反而成为复核审判平反冤狱的机构。刑部、都察院的案件审理结束之后,都要移送大理寺复核,大理寺认为不当则驳令改判。
   明代在审判方面突出的发展在于“会审”制度发达。朱元璋不信任臣下,喜欢搞联合审判,并发明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三司推事”在唐代已经出现,明代正式成为一项制度。凡是有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首脑就组成联合法庭,称为“三司会审”。有更重大的案件,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九个高官共同审判,称为“圆审”,这是后来清代的“九卿会审”的前身。除此之外,原来不定期的录囚制度则和联合审判结合起来,出现了“朝审”、“大审”、“热审”三项制度。
   朝审首次出现在洪武三十年(1397年),朱元璋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驸马都尉等人,(排着长长的队伍,)于霜降以后“秋冬行刑”前的共同复核刑部在押的囚犯,称为“会官审录”。因为法官太多,审判更像戏台上演戏,只是为了充分体现这个杀人无数的皇上用刑宽恕、重视冤狱的仁政,不得不动员大量高级演员。后来这些实职高官跑龙套太累,难以为继,于英宗天顺二年(1459年)改为只有三法司加上德高望重的废物官“三公”、侯、伯爵共同进行,称为“朝审”。这是清代秋、朝审的前身。
   “大审”是皇帝派出身边的宦官会同三法司共同审理案件的联合审判方式,五年一次,始于英宗时期,定型于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体现了明代后期宦官干预司法的倾向,清代被废弃不用。此外,每年小满后十余天,三法司要联合审理监狱中在押犯人。因为暑热将至,需要清理监狱以免瘟疫流行,所以称为“热审”。热审级别较低,处理的仅仅是轻罪犯和“事出有因、查无实据”长期羁押的犯人,审毕这些人一般都能够释放出监,有的重罪犯疑有冤枉者也可以获得“暂免枷号”的优待。
  
  六、户籍和赋税
   朱元璋没有能够在基层全面恢复均田令,这是他最大的遗憾。明代的土地制度,仍然维持土地私人产权,人民可以买卖土地,但并不是说朱元璋在基层方面无所作为。明代初期,大量土地荒芜,朱元璋广招屯田,有军屯、民屯、商屯等各种形式,为了鼓励开荒屯田,还规定屯田民三年免税,一旦垦为熟田,可为永业。朱元璋用这个方法培养了大量小自耕农。
   对基层的管理历来采用固定的户籍制度,朱元璋也不例外。明初户口主要包括提供兵役的军户和提供赋役的民户,另外有很多名目的贱民户口,如匠户(手工业)、灶户(煮盐业)、乐户(娱乐业)等等,各种户籍世袭固定,严禁私自逃亡换籍,法律有时候还将贬斥户籍作为惩罚的手段。各种户籍居民都有固定的住所,没有“路引”也就是基层政府开具的介绍信,不得离开住所百里之外。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民户而言,“十户为保,百一十户为里”,设立保长、里长作为基层组织形态,负责贯彻政府的法令、征敛税赋。保甲行政系统之外,朱元璋还特别重视道德控制,每个村子都设有“申明亭”、“旌善亭”,作为村民解决日常纠纷、表彰善行的地方。道德化的基层控制也是刑法中“轻轻”的原因之一。民户的情况口都要登记在册,因为用黄色纸坐封面,被称为“赋役黄册”。土地则画成图案,标明所有人、四至,因其形似鱼鳞而被称为“鱼鳞图册”,两册是政府征税派役的基本依据。
   明代个人拥有土地的规模没有法律上限,但也不意味着朱元璋对大地产没有办法。他的办法倒很特别,明初连兴大狱之时,有一种“追赃法”。历朝大狱,一般抄家杀头也就完了,朱元璋还要“追赃”,也就是随便说出一个巨大的数字要犯人家属缴纳。本来就是冤案,哪里有什么“赃”,打的急了,只好信口胡诌些富户充数。于是大量富户也就无缘无故的被扯了进来,这也是为什么一个案子能够株连上万的原因。朱元璋显然是有意识的让大地主破产,以便维护基层的小农为主的形态。(顺便说一句题外话,明末李自成进京,也大行“追赃”,打死亲王贵戚大臣无数,看来“追赃”在整个明代都很盛行。)
   经过严厉打击之后,洪武三十年(1397年)户部统计,全国能够保持700亩田产以上的地主一共14341户。对这些实在找不出骨头的鸡蛋朱元璋仍然不放心,还要制定“吃大户”的税法控制他们的财产规模。明代农业税基本上分为土地税和人头税两类,土地税沿袭唐代两税法,每年夏秋两次,按鱼鳞图册登记的土地面积征税,地产越多税负越重,这是“正税”。人头税则是各种按人头摊派的“杂税”,比如治河、修路、供役、筑城等。少数人头税按照人均原则,称为“均徭”,比如需要大量劳力的治河等。大多数涉及钱粮的则按照累进原则,大户优先,财产越多负担越重。象供应过往官员马匹、饮食这个税目,税额没有一定的限制,摊上多少算多少,成了大户人家严重的负担。
日本右翼说:日本进行的,是解放全亚洲的大圣战!  

满遗分子说:满清入关,是来帮助汉人维持秩序的!  

日本右翼说:中日同文同种,日本不是侵略!  

满遗分子说:满汉一家,满清不是侵略!  

日本右翼说:你们的蒋介石,良心不好。  

满遗分子说:朱明王朝,非常不妙!  

日本右翼说:南京人口不足20万,怎么可能屠杀30万以上?  

满遗分子说:扬州现在人口也不多,怎么可能屠杀80万?  

日本右翼说:日军进入南京,秋毫无犯,与中国小孩,大大的友好!  

满遗分子说:清军进入扬州,老百姓夹道欢迎,纷纷前来慰问!  

日本右翼说:就算我们杀了人,你们中国人也杀过人!  

满遗分子说:就算我们杀了人,你们汉人也杀过人!  

日本右翼说:杀人都是二鬼子朝鲜人和台湾皇协军与皇军无关!  

满遗分子说:杀人都是汉奸和汉八旗与清兵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