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泄露我的电话号码 要判你的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3:58:07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广告信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现行刑法却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上午开幕。昨天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和有关议案的说明。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可判三年以下刑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方面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法工委刑法室在有关资料中指出。

不久前,美国运通信用卡公司客户资料失窃、英国社会保险个人信息泄露等案件,在全球引起强烈反响。法工委刑法室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比较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宪法及刑事、民商事、行政等部门法律中都有相应规定。这些规定一是将公民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的保护相联系,二是与公民隐私权相联系,将保护他人隐私作为特定职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未成年人偷抢可判他七年以下刑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规定,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公安部提出,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此,应在刑法中作出专门规定予以惩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因此增加了有关条款,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洗钱罪拟写入刑法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专家表示,这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现行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犯洗钱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十年刑

据介绍,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4月揭露出来的一起基金“老鼠仓”案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鉴于此,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初犯可能免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初犯可免刑事责任。引人关注的是,草案中的“偷税”一词也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有关部门提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偷税罪初犯者,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非法使用军车牌可判三年以下刑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提出要追究伪造、盗窃、非法提供、使用军车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据统计,自“2004式”军车号牌换发以来,全军和武警部队被盗车辆号牌达数千副;假冒军车每年偷逃各种规费近10亿元。

有关部门表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仅对伪造、买卖军车号牌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作了规定,未明确盗窃、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情节严重行为的法律责任,使得不法分子未能得到应有的法制制裁。

为此,中央军委法制局提出,非法提供或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军队形象和声誉等,对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原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绑架后主动放人可从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档刑罚。

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就此提出,在实践中,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的需要,建议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作适当调整。有些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应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从轻处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绑架罪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拟延长

腐败官员少了空子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已运用20年。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提出,现行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建议加重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曾经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偏低容易被一些腐败官员钻空子。有专家分析指出,一些贪官案发后拒不说清巨额财产的来源。因为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受贿罪适用范围拟扩大

领导“身边人”钱权交易也要究刑责

为打击腐败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还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此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这些“影响力交易”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钱权交易”特征。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针对上述犯罪行为作出严厉规定: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法律草案

关注立法·循环经济法草案

电气水阶梯收费暂不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开始三审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自提出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就是用电、气、水量超过一定额度时,电、气、自来水价随之上浮。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北京、天津、山西省、浙江省等多数意见认为,从实践中看,这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有些问题还需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从实际情况看,即使法律作了规定,目前也难以普遍实行,反而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据了解,目前各地都没有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累进加价。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规定对城市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针对原草案提出的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首先,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其次,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此外,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购气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

鉴于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这意味着国家近期不会以立法方式推进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是居民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电、气、自来水。

关注立法·保险法修订草案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比较狭窄。但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快速积累的保险资金因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加大而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昨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保险资金的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应兼顾安全和稳健原则,修订草案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比如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关注立法·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以后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为鼓励向外国申请专利,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根据现行专利法规定,在我国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

此次提交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这样就取消了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限制。

同时,考虑到一些专利申请可能涉及我国国家安全,需要进行保密审查,草案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关注立法·食品安全法草案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须强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了相关条款,强调食品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草案初审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一些地方提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仅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应对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草案应进一步强化这方面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草案此条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来源: 南方都市报

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广告信息……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现行刑法却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上午开幕。昨天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和有关议案的说明。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可判三年以下刑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方面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法工委刑法室在有关资料中指出。

不久前,美国运通信用卡公司客户资料失窃、英国社会保险个人信息泄露等案件,在全球引起强烈反响。法工委刑法室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比较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宪法及刑事、民商事、行政等部门法律中都有相应规定。这些规定一是将公民通信自由权与通信秘密的保护相联系,二是与公民隐私权相联系,将保护他人隐私作为特定职业者的义务加以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未成年人偷抢可判他七年以下刑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规定,严惩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公安部提出,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此,应在刑法中作出专门规定予以惩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因此增加了有关条款,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洗钱罪拟写入刑法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专家表示,这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现行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犯洗钱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判十年刑

据介绍,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4月揭露出来的一起基金“老鼠仓”案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鉴于此,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初犯可能免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初犯可免刑事责任。引人关注的是,草案中的“偷税”一词也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

有关部门提出,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偷税罪初犯者,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非法使用军车牌可判三年以下刑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提出要追究伪造、盗窃、非法提供、使用军车号牌等专用标志行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盗窃、出租、非法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据统计,自“2004式”军车号牌换发以来,全军和武警部队被盗车辆号牌达数千副;假冒军车每年偷逃各种规费近10亿元。

有关部门表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仅对伪造、买卖军车号牌行为的定性和量刑作了规定,未明确盗窃、非法提供和使用军车号牌、情节严重行为的法律责任,使得不法分子未能得到应有的法制制裁。

为此,中央军委法制局提出,非法提供或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军队形象和声誉等,对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原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绑架后主动放人可从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档刑罚。

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就此提出,在实践中,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的案件的需要,建议对绑架罪法定刑的设置作适当调整。有些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应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从轻处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绑架罪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一档刑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拟延长

腐败官员少了空子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已运用20年。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提出,现行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建议加重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曾经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偏低容易被一些腐败官员钻空子。有专家分析指出,一些贪官案发后拒不说清巨额财产的来源。因为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受贿罪适用范围拟扩大

领导“身边人”钱权交易也要究刑责

为打击腐败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还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此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这些“影响力交易”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钱权交易”特征。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针对上述犯罪行为作出严厉规定: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法律草案

关注立法·循环经济法草案

电气水阶梯收费暂不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开始三审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自提出以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就是用电、气、水量超过一定额度时,电、气、自来水价随之上浮。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北京、天津、山西省、浙江省等多数意见认为,从实践中看,这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有些问题还需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从实际情况看,即使法律作了规定,目前也难以普遍实行,反而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据了解,目前各地都没有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累进加价。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规定对城市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针对原草案提出的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首先,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其次,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此外,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购气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

鉴于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这意味着国家近期不会以立法方式推进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是居民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电、气、自来水。

关注立法·保险法修订草案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比较狭窄。但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快速积累的保险资金因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加大而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昨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保险资金的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应兼顾安全和稳健原则,修订草案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比如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关注立法·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以后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为鼓励向外国申请专利,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根据现行专利法规定,在我国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

此次提交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这样就取消了必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限制。

同时,考虑到一些专利申请可能涉及我国国家安全,需要进行保密审查,草案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关注立法·食品安全法草案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须强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了相关条款,强调食品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草案初审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依照本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一些地方提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仅应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应对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草案应进一步强化这方面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草案此条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