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追踪:武汉水务供电分歧大 行政执法难题仍未解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3:18:02
新闻追踪:武汉水务供电分歧大 行政执法难题仍未解决

   

--------------------------------------------------------------------------------
发布时间: 2008-07-11

  法制网记者 胡新桥 法制网实习生 刘志月 陈青梅

  湖北武汉水务部门对供电抢修部门的一纸10万元罚单难以落实,皆因双方各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僵持两个月尚无结果(见法制日报昨日报道)。

  更尴尬的是,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至今,双方仍未达成协议。

焦点

防洪供电谁的权益优先

  武汉水务部门坚称,供电部门必须提前申请告知才能砍伐防护林。《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5条明确规定: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而供电部门恰恰是事后通知水务部门的。

  武汉供电运行检修公司副总经理邢骏说,抢险人员曾向堤防管理所工作人员解释当时的紧急情况,并于当天下午向水务部门提交了书面报告,对当时的紧急情况作了解释。

  他认为,处于事故抢险状态下,如果走先申请后砍伐的流程可能没有办法迅速及时地排除险情;“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48小时内进行告知都是有效的”。

  双方的另一焦点是:栽树在前还是电杆竖立在前。供电部门认为,电杆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就已竖起,而看看杨树的树龄,至多不超过7年。按电力相关法规,树种在电杆竖起前的,砍伐后可适当补偿,而树木种在电杆竖起后的,则不予补偿。有关电力法规还规定,不准种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

  对此,武汉市水务局堤防管理处并不认同:供电部门的电杆本身就立在堤防段,堤在杆前,现在反过来,让你在堤内立了杆,还连带说林木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岂不是有些滑稽。

供电部门

不能接受“罚款”说

  5月13日,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了双方第一次协调会。市政府的意见是,首先要先抢险;考虑到砍伐的林木是经济林木,供电公司还是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次协调会后,供电公司曾给予水务部门1万元款项。邢骏说:“这并不是交罚款或者什么补偿!这是一种象征性的款项,是用来表明我们与水务部门合作的诚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在抢险过程中是不需要给予当事人补偿的。”

  “我们甚至可以拿出相应的补偿金,但拒绝以罚款的形式缴纳,不能接受罚款这个说法。”他说。

  而对于10万元的处罚标准,洪山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金桥说,这是基于供电部门前后共砍伐了500株成年树木,“10万元其实差不多相当于种植和维护这些树木的成本”。

  他说,500株成年树木,包括供电部门2007年底擅自砍伐的武金堤防段两三百棵树,这些树也处在洪山区水务局管理范围内。

  初步协议仍有较大分歧

  其实,武汉市内供电抢修单位所遇到的线、树矛盾并非始自今年,所涉单位也不仅仅是水务部门一家。其中,供电与园林的矛盾可能更多。不过,双方已经形成习惯性做法:由供电部门每年支付一定补偿款,在紧急情况或树木枝条危害电线安全的情况下,由供电职工自行修剪;供电部门还不定期请园林局工作人员上门指导修剪业务。

  金桥说:现在是希望市水务局能参照园林部门的办法,与供电部门达成相关协议,然后再依据协议解决此次纠纷。

  “我们希望双方能够本着互相尊重、安全经济的原则解决这件事。”邢骏说,“如果能够形成解决类似情况的稳定协议当然更好,因为我们都希望能够保证线路或者防护林的安全”。

  6月19日,在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再次协调下,双方拿出了各自草拟的协议。

  供电部门的协议强调,在紧急情况下,可不经批准,电话告知后,直接采取砍伐树林的手段,先行抢险,事后再就相关事宜协商;为保障线路运行安全,需要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可以延长修剪周期,同时可由水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水务部门提出的协议则要求,供电部门修剪林木要提前书面申请,堤防部门现场指导监督,若供电部门不服从管理或损坏防护林,由供电部门赔偿相关损失。

  这两个协议分歧仍在,事情至此仍未得到圆满解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相关链接

   就在5月9日的罚单下达不久,意外情况再次发生。5月12日,武昌汤逊湖泵站内一棵大树就快倒在11万伏南汤高压线上,树枝一旦挨上线路,将使白沙洲水厂发生断电危机,影响市区供水。

  供电部门向武汉市政府值班室紧急汇报,在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后,供电公司拉闸断电,用十余分钟砍掉大树,解除险情。

  武汉水务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停电因正值用水低谷,断电时间不长,未造成大的影响。

  类似树、线引发的矛盾,已不是第一次发生。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新闻追踪:武汉水务供电分歧大 行政执法难题仍未解决

   

--------------------------------------------------------------------------------
发布时间: 2008-07-11

  法制网记者 胡新桥 法制网实习生 刘志月 陈青梅

  湖北武汉水务部门对供电抢修部门的一纸10万元罚单难以落实,皆因双方各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僵持两个月尚无结果(见法制日报昨日报道)。

  更尴尬的是,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至今,双方仍未达成协议。

焦点

防洪供电谁的权益优先

  武汉水务部门坚称,供电部门必须提前申请告知才能砍伐防护林。《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5条明确规定: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而供电部门恰恰是事后通知水务部门的。

  武汉供电运行检修公司副总经理邢骏说,抢险人员曾向堤防管理所工作人员解释当时的紧急情况,并于当天下午向水务部门提交了书面报告,对当时的紧急情况作了解释。

  他认为,处于事故抢险状态下,如果走先申请后砍伐的流程可能没有办法迅速及时地排除险情;“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48小时内进行告知都是有效的”。

  双方的另一焦点是:栽树在前还是电杆竖立在前。供电部门认为,电杆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就已竖起,而看看杨树的树龄,至多不超过7年。按电力相关法规,树种在电杆竖起前的,砍伐后可适当补偿,而树木种在电杆竖起后的,则不予补偿。有关电力法规还规定,不准种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

  对此,武汉市水务局堤防管理处并不认同:供电部门的电杆本身就立在堤防段,堤在杆前,现在反过来,让你在堤内立了杆,还连带说林木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岂不是有些滑稽。

供电部门

不能接受“罚款”说

  5月13日,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了双方第一次协调会。市政府的意见是,首先要先抢险;考虑到砍伐的林木是经济林木,供电公司还是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次协调会后,供电公司曾给予水务部门1万元款项。邢骏说:“这并不是交罚款或者什么补偿!这是一种象征性的款项,是用来表明我们与水务部门合作的诚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在抢险过程中是不需要给予当事人补偿的。”

  “我们甚至可以拿出相应的补偿金,但拒绝以罚款的形式缴纳,不能接受罚款这个说法。”他说。

  而对于10万元的处罚标准,洪山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金桥说,这是基于供电部门前后共砍伐了500株成年树木,“10万元其实差不多相当于种植和维护这些树木的成本”。

  他说,500株成年树木,包括供电部门2007年底擅自砍伐的武金堤防段两三百棵树,这些树也处在洪山区水务局管理范围内。

  初步协议仍有较大分歧

  其实,武汉市内供电抢修单位所遇到的线、树矛盾并非始自今年,所涉单位也不仅仅是水务部门一家。其中,供电与园林的矛盾可能更多。不过,双方已经形成习惯性做法:由供电部门每年支付一定补偿款,在紧急情况或树木枝条危害电线安全的情况下,由供电职工自行修剪;供电部门还不定期请园林局工作人员上门指导修剪业务。

  金桥说:现在是希望市水务局能参照园林部门的办法,与供电部门达成相关协议,然后再依据协议解决此次纠纷。

  “我们希望双方能够本着互相尊重、安全经济的原则解决这件事。”邢骏说,“如果能够形成解决类似情况的稳定协议当然更好,因为我们都希望能够保证线路或者防护林的安全”。

  6月19日,在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再次协调下,双方拿出了各自草拟的协议。

  供电部门的协议强调,在紧急情况下,可不经批准,电话告知后,直接采取砍伐树林的手段,先行抢险,事后再就相关事宜协商;为保障线路运行安全,需要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可以延长修剪周期,同时可由水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

  水务部门提出的协议则要求,供电部门修剪林木要提前书面申请,堤防部门现场指导监督,若供电部门不服从管理或损坏防护林,由供电部门赔偿相关损失。

  这两个协议分歧仍在,事情至此仍未得到圆满解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相关链接

   就在5月9日的罚单下达不久,意外情况再次发生。5月12日,武昌汤逊湖泵站内一棵大树就快倒在11万伏南汤高压线上,树枝一旦挨上线路,将使白沙洲水厂发生断电危机,影响市区供水。

  供电部门向武汉市政府值班室紧急汇报,在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后,供电公司拉闸断电,用十余分钟砍掉大树,解除险情。

  武汉水务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停电因正值用水低谷,断电时间不长,未造成大的影响。

  类似树、线引发的矛盾,已不是第一次发生。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