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A级通缉的跨省杀人犯在辽宁开原游街,上万人庆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2:10:26
录视频的人看见一辆警用装甲车竟然说是坦克
录视频的人看见一辆警用装甲车竟然说是坦克
看到烟雾我的第1个反应是有人劫囚...........................后来听到了鞭炮声...............................囧.....................中国就是不缺人啊
哪个SB连坦克和装甲车都分不清
杀人不过头点地!有必要这么侮辱人么:L
原帖由 不变的刀 于 2008-7-1 10:49 发表
杀人不过头点地!有必要这么侮辱人么:L

很有必要
原帖由 不变的刀 于 2008-7-1 10:49 发表
杀人不过头点地!有必要这么侮辱人么:L


如果你的亲人被它杀了你恐怕不会这么说!
有时候这么干真的很有必要
"在坦克里呢",我晕倒。。。。。。
警用新星,嘿嘿
原帖由 wonert1 于 2008-7-1 14:03 发表
有时候这么干真的很有必要


这是什么年代?我还以为是满清
要拉到菜市场杀头吗?;P
原帖由 mklooking 于 2008-7-1 16:19 发表


这是什么年代?我还以为是满清
要拉到菜市场杀头吗?;P


满清杀人也是菜市口,不是菜市场:L 。
菜市场被砍头的是鸡鸭鱼~~
原帖由 不变的刀 于 2008-7-1 10:49 发表
杀人不过头点地!有必要这么侮辱人么:L

当地在此犯造成的恐慌中生活的人们最知道有没有必要
半瓶子醋在那晃悠[:a13:]
法制之路还是很漫长啊:L
好多年没见游街了。满清时候甚至是装在囚笼里不让他们低头。这些杀人犯就该游街,发现自己这么现代的人,就吃这套,人性是不会变的东西:L
原帖由 woheng 于 2008-7-1 17:39 发表

当地在此犯造成的恐慌中生活的人们最知道有没有必要

一条命还不够么,这纯粹是泄私愤和炫耀功绩,没有点实质用途,反而有违法的嫌疑。
原帖由 不变的刀 于 2008-7-1 21:35 发表

一条命还不够么,这纯粹是泄私愤和炫耀功绩,没有点实质用途,反而有违法的嫌疑。

那你上书去为这通缉犯打抱不平吧。
原帖由 幻海魔刀 于 2008-7-1 21:58 发表

那你上书去为这通缉犯打抱不平吧。

我为什么要为他打抱不平,我只是为中国的法制打抱不平
原帖由 不变的刀 于 2008-7-1 10:49 发表
杀人不过头点地!有必要这么侮辱人么:L

杀到你家头上再说吧!
原帖由 不变的刀 于 2008-7-1 22:06 发表

我为什么要为他打抱不平,我只是为中国的法制打抱不平

中国的法制为什么都要像别人看齐?为什么不能使用荣誉刑?这种方式要是有规范就更好了!
原帖由 不变的刀 于 2008-7-1 22:06 发表

我为什么要为他打抱不平,我只是为中国的法制打抱不平

;P 嗯,顺便去花旗国打抱不平吧:为什么证人一定要上法庭?!敢情原来证人特别是污点证人都是刀枪不入的啊?!
原帖由 银河水 于 2008-7-1 09:44 发表
录视频的人看见一辆警用装甲车竟然说是坦克
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MzMyNDk0Njg=/v.swf

某地媒体也曾经把轰死张红宾的92步战叫做“坦克”
犯人游街是没人权的表现,早就已经明令禁止的了

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罪犯伏法受刑才是最大的安慰

把犯人拉去游街杀头示众?鲁迅小说里怎么说来着?

那是旧中国愚昧百姓穷极无聊时的一大乐事儿啊!
原帖由 赫克托耳 于 2008-7-1 23:55 发表

杀到你家头上再说吧!

就你这种动辄侮辱别人家人的人,也配提什么“荣誉刑”
]]
原帖由 super_hero 于 2008-7-1 12:47 发表


如果你的亲人被它杀了你恐怕不会这么说!

果然喜欢看游街的都是这号动辄嘴上杀别人亲人的人。
原帖由 gzgeek 于 2008-7-1 18:39 发表
好多年没见游街了。满清时候甚至是装在囚笼里不让他们低头。这些杀人犯就该游街,发现自己这么现代的人,就吃这套,人性是不会变的东西:L

行啊,您回满清去吧,既然那么喜欢囚笼啊游街啊什么的。
嫌时光穿梭难度大,找个什么非洲部落啊沙漠酋长国啊也可以,什么鞭刑啊斩首啊一应俱全,还在这儿耽误这么呢?
原帖由 银河水 于 2008-7-1 11:11 发表

很有必要

回去读鲁迅杂文300篇才很有必要。
游一下也无妨,反正是要死的人
原帖由 张载 于 2008-7-2 09:29 发表
游一下也无妨,反正是要死的人



回去学习一下我国80年代严打时是如何轰轰烈烈的游街示众,轻罪重罚,草菅人命的

当时的严打为我国现在的治安留下了怎样的后患?
白宝山是一个在中国刑侦史上有坐标地位的杀人犯。
1996年3月至1997年8月,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刚因盗窃、抢劫罪出狱后不久的白宝山在北京、河北、新疆等地袭军袭警,先后抢枪3支,抢钱100多万元,打死打伤15人。
下面是白宝山的一些谈话片断:
他仅仅因为盗窃了人家几件衣服,就被判了4年徒刑。在服刑期间,被揭发出另一件事:他因喂鸽子,入院盗窃人家一穗苞玉米,被主家发现,追出来,他用木棍打了对方头部一下——结果,他被冠以抢劫罪,加判了有期徒刑10年。
“我想过了,法律这样判我,我服刑出来,就去杀人,杀死那些受法律保护的人。如果法律判我20年,我出来杀成年人;如果法律判我无期(徒刑),减刑后我出来年纪大了,没能力杀成年人了,我就杀孩子,到幼儿园去杀,能杀多少杀多少,直到杀不动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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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80年代严打为我国留下的祸害之一,直到现在我们国家的这笔债还没有还清
照楼上的观点,对毒品犯罪也可以从轻喽?在特殊的时刻用特殊的法律是所以国家皆然。
必要的示众可以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更能宏扬社会正气。不足之处是恐怕对基本人权有所忽略,亦有导向暴民政治的危险。这就需要我们去权衡,却不是单纯偏向一方便可。
原帖由 张载 于 2008-7-2 11:21 发表
照楼上的观点,对毒品犯罪也可以从轻喽?在特殊的时刻用特殊的法律是所以国家皆然。



我什么时候说过要轻判毒品犯罪,你脑子有问题吧
原帖由 张载 于 2008-7-2 11:24 发表
必要的示众可以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更能宏扬社会正气。不足之处是恐怕对基本人权有所忽略,亦有导向暴民政治的危险。这就需要我们去权衡,却不是单纯偏向一方便可。



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宣判前游街示众,属于有罪推断,违反最基本的“疑罪从无”规则

连最基本的公正都不考虑,什么震慑犯罪,弘扬社会正气之说纯属无稽之谈
游街最大的伤害其实是罪犯的亲朋好友,连无辜的人受牵连还有何弘扬正气之说?
原帖由 张载 于 2008-7-2 09:29 发表
游一下也无妨,反正是要死的人

把你亲人的尸体给我解剖吧,反正是已死之人
支持游街!还有那个反对严打的,当年的社会治安要是没有严打,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