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严控职工持有大型国企股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1:56:52
2008年6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相关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中小国企,企业不得提供持股融资服务。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无章可循的历史即将终结。国资委昨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国企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稿指出,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意见稿表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职工持股企业范围也将受到严格控制。意见稿强调,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持有其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意见稿特别指出,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此外,意见稿还对职工持股形式、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做了规定,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也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业内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各项规定对杜绝关联交易和斩断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有明显作用。“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相关措施无疑是防范国资流失的特效药”。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企职工原则上仅限持有本企业股权,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的行为均被限制。同时,国企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的行为也被明令禁止。

  “禁止国企管理人员在非国企兼职,是避免转移利润的有效做法,而过去对于新设公司的规定也没有如此细化过。”国资委研究中心专家表示,这是为了避免新设企业成为国有企业的利益输送体,而通过这些措施的层层规范,国有利润输出、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一定能得到进一步的遏制。

  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订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国务院国资委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从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获悉,在企业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金融投资以及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方面,因企业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国资委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这也是国资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央企资产损失要向负责人追责。2008年6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相关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中小国企,企业不得提供持股融资服务。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无章可循的历史即将终结。国资委昨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国企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稿指出,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意见稿表示,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

  职工持股企业范围也将受到严格控制。意见稿强调,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持有其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意见稿特别指出,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此外,意见稿还对职工持股形式、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做了规定,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可以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也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业内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各项规定对杜绝关联交易和斩断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有明显作用。“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相关措施无疑是防范国资流失的特效药”。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企职工原则上仅限持有本企业股权,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的行为均被限制。同时,国企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的行为也被明令禁止。

  “禁止国企管理人员在非国企兼职,是避免转移利润的有效做法,而过去对于新设公司的规定也没有如此细化过。”国资委研究中心专家表示,这是为了避免新设企业成为国有企业的利益输送体,而通过这些措施的层层规范,国有利润输出、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一定能得到进一步的遏制。

  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订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国务院国资委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从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获悉,在企业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金融投资以及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方面,因企业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国资委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这也是国资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央企资产损失要向负责人追责。
职工持股,就怕某些人假途伐虢,变相成为个人持股,合理侵占国有资产。
倒是可以规定持股比例.
原帖由 老狼正宗 于 2008-6-19 13:00 发表
倒是可以规定持股比例.


还应该规定所持股份的转让对象和转让程序等细节问题。
个人认为大型国企搞职工持股没有太大的含义。对于非上市企业来说,更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职工的福利。
其实按我的理解,国企股份化明显就不合法.
国企按道理来说应该属于全民共有,而股份化其实就是变相把全民共有的资产分到一些特殊群体手上.
最可恨的就是由于法律和机制的不健全,让很多蛀虫钻了空子,大量侵吞掉国有企业的资源和股权.:@
全民共有在中国等于全民不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