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一大至六大对中央委员会选举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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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10日 10:18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作者: 占善钦
中共七大的中央委员会选举由于毛泽东有过多次专门论述而为人熟知,此后中共在执政时期的中央委员会选举更为人瞩目,而中共一大至六大的中央委员会选举① 却较少为人关注。因此,对中共一大至六大的中央委员会选举的情况进行梳理是很有必要的。

中共一大至六大的中央委员会选举时间跨度为8年(从1921年到1928年)。中共在此期间的一系列艰辛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果。这集中体现在中共对中央委员会的组成结构以及选举方法的不断探索上。
(一)组成结构
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其中规定: “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设有五个委员会时,应由全国代表会议委派十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如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② 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名称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并规定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10名委员构成,还明确了成立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条件。但是,当时党的队伍状况并不符合这一条件,只有北京、上海、武汉、长沙、济南等几个地方成立了共产主义小组,“那时共产党员一共不过几十人。因此决定不组织正式的中央。为了和当时存在的个别支部发生联系,建立党的中央局”③。
1922年,中共二大在上海召开。这时,全国虽然只有195名党员,但地方党组织已有了发展,符合成立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条件。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其中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得连选连任”,“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④ 等。这部党章首次明确规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是党的最高机关,而且对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选举人数、任期等作了明确规定。
① 中共中央的领导机关并不是从一开始就称为中央委员会。中共一大选举产生了临时中央机构中央局,二大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直到五大才开始将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本文为方便起见,笼统称为中央委员会选举。
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③ 陈潭秋: 《回忆党的一大》, 《一大回忆录》,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第11页。
④《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94—96页。
1923年,中共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增加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当选人数,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大会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这是党内第一部关于中央委员会的专门法规。其中规定:“大会后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即应分配工作,并选举五人组织中央局。其余四人分派各地,赞助该地方委员会一同工作,每星期将所在地情形报告中央局一次”,“中央局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① 这里首次明文规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再选举成立常务机构——中央局,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1925年,中共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基本延续三大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如“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但去掉了 “得连选连任”的规定。变化较大的是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② 这是首次将“总书记”规定为中央委员会最高领导人的职务。
1927年,中共五大在武汉召开。大会决定:“根据本党自第四次大会以来党员数量激增这一事实并根据本党目前的任务,第五次大会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党章。”会后,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主要有以下变化:首先,明确党的组织系统中“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布局形式。从此把原来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这就使作为中央最高领导机关的中央委员会与其职权更为适应。其次,规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监察委员会人数由大会规定”,这就改变了以往对中央委员会的人数作具体限定的做法,可以依照现实情况由大会灵活决定。再次,不再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最后,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全体中央委员会议得改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Secretariat)处理党的日常事务”。③ 这是首次在中央委员会内规定设立中央政治局和常务委员会,将全党的领导决策工作和处理日常工作分开。
1928年,中共六大在苏联莫斯科召开。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单列“中央委员会”一章,在以往探索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职责、设置等。与此前的党章相比较,较大的变化是不再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职务,改为主席,并强调集体领导。
总结上述中共对中央委员会组成结构的探索进程,有两方面的特点:第一,组成人员不断增加。一大选举了由3人组成的中央局作为临时中央机构;二大规定选举5名委员、3名候补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三大改为规定选举9名委员、5名候补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四大维持三大的规定;到五大则开始确定中央委员会的选举人数“由大会规定”,不再在党章中限定中央委员会的具体名额。第二,组成机构逐步健全。一大由于党的组织发展弱小,只成立了临时中央委员会机构中央局;二大成立正式的中央委员会机构,并开始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机关;三大规定中央委员会再选举成立常务机构中央局来处理中央日常工作;四大开始规定中央委员会要推选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五大开始设立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将全党的领导决策工作和处理日常工作分开。
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60、156页。
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385页。
③《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88、144—147页。
(二)选举方法
中共一大至六大对中央委员会选举方法的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始终坚持了民主方式。在中共一大上,“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顺利选出陈独秀、李达和张国焘三人组成中央局”,当时会议代表刘仁静还投了李汉俊的票,“在开票时,当唱道李汉俊的名字时,董必武脱口问了一句:这是谁写的?从而表现了大家都感到意外的心理”。① 可见,从一大开始,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选举就实行民主程序:无记名投票、自由选举、公开唱票、以得票多数公选领导人等。在以后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党都继续保留和发扬了这种民主传统。例如,中共二大选举的民主气氛更为浓烈。当时,“旅莫同志回国,以为上海太消沉,多数主张积极活动,但望道(指陈望道——引者注)非常消极,这时党中显然分两派,所以在第二次大会发生竞选问题” ②。这是对中共中央委员会选举时出现“竞选”情况的首次记载。再如,在三大上,因代表人数已大幅增多,不宜再在整个代表范围内大规模选举,而采取了提出候选名单进行表决的民主方式等等。
第二,逐步制订了选举方法及程序。对于中央委员会选举方法及程序的制度化,中共一大至五大都没有专门制订相关规定,只能从会议其他文件和代表的回忆中找到一些零星线索。但到中共六大,在以往探索的基础上专门制订了《第六届中央委员选举法》,这是第一部关于中央委员选举的党内法规,是中央委员会选举制度的重大成果。选举法详细规定了大会选举中央委员的方法及程序:首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下届中央委员会正式委员二十一人、候补十一人”,并“由主席团提出超过此数的名单(五十一人)交各代表团讨论之”;然后,各代表团在此名单中决定人选,“如在名单之外另提他人者也请写上,但要明白的说明正式或候补字样(总数为正式二十一、候补十一)”,并于规定时间前转交主席团;最后,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名单“多数的意见”再拟一份正式名单,大会按此名单“付各代表投票选举”,“各代表如不同意某人,可改换其自己愿意选举的人。以不超过正式二十一人、候补十一人为原则”。③
第三,根据革命形势和党的力量发展的需要,逐渐取消了一些过时的做法。例如,中共五大之前都是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这是因为中共一大至四大基本都是一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只有四大召开稍推迟了一点。而到五大,距离四大召开已有两年多。这时的党已不再是初创时的小党,而是有着全国影响的较大的党,全国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与会代表的选举都要一定的时间,再加上革命形势的复杂变幻、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等等,在事实上很难做到一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因此,五大取消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的规定。再如,三大曾规定“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决权。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无表决权由大会决定”,四大也规定“各代表表决权以其所代表人数计算”。④ 按照此规定,在当时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各个代表因地方不同,其选举的票数认定也不同。这反映了当时党组织在全国各地的发展不平衡,试图用这种方式保障各地代表尤其是党员人数较多地区的代表的权益。而到五大,就没有再作这样的规定,反映出这时党组织在全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了一定改善。
中共一大至六大对中央委员会选举探索过程中取得的一些成果至今仍被沿用,如选举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内再选举中央政治局和常务委员会、设总书记为中央委员会最高领导人的职务、提出候选名单进行表决等等。
① 刘仁静: 《一大琐忆》, 《一大回忆录》,第50—51页。
② 蔡和森: 《中国共产党史的发展》, 《中共党史报告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43页。
③《关于中共六大的一组文献资料》, 《中共党史资料》2007年第4期。
④《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61、386页。2008年06月10日 10:18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作者: 占善钦
中共七大的中央委员会选举由于毛泽东有过多次专门论述而为人熟知,此后中共在执政时期的中央委员会选举更为人瞩目,而中共一大至六大的中央委员会选举① 却较少为人关注。因此,对中共一大至六大的中央委员会选举的情况进行梳理是很有必要的。

中共一大至六大的中央委员会选举时间跨度为8年(从1921年到1928年)。中共在此期间的一系列艰辛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果。这集中体现在中共对中央委员会的组成结构以及选举方法的不断探索上。
(一)组成结构
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其中规定: “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设有五个委员会时,应由全国代表会议委派十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如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② 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名称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并规定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10名委员构成,还明确了成立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条件。但是,当时党的队伍状况并不符合这一条件,只有北京、上海、武汉、长沙、济南等几个地方成立了共产主义小组,“那时共产党员一共不过几十人。因此决定不组织正式的中央。为了和当时存在的个别支部发生联系,建立党的中央局”③。
1922年,中共二大在上海召开。这时,全国虽然只有195名党员,但地方党组织已有了发展,符合成立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条件。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其中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得连选连任”,“各委员会均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④ 等。这部党章首次明确规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是党的最高机关,而且对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选举人数、任期等作了明确规定。
① 中共中央的领导机关并不是从一开始就称为中央委员会。中共一大选举产生了临时中央机构中央局,二大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直到五大才开始将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本文为方便起见,笼统称为中央委员会选举。
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③ 陈潭秋: 《回忆党的一大》, 《一大回忆录》,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第11页。
④《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94—96页。
1923年,中共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增加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当选人数,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大会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这是党内第一部关于中央委员会的专门法规。其中规定:“大会后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即应分配工作,并选举五人组织中央局。其余四人分派各地,赞助该地方委员会一同工作,每星期将所在地情形报告中央局一次”,“中央局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名义行使职权”。① 这里首次明文规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再选举成立常务机构——中央局,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1925年,中共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基本延续三大对于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规定,如“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九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五人”,“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但去掉了 “得连选连任”的规定。变化较大的是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须互推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② 这是首次将“总书记”规定为中央委员会最高领导人的职务。
1927年,中共五大在武汉召开。大会决定:“根据本党自第四次大会以来党员数量激增这一事实并根据本党目前的任务,第五次大会认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党章。”会后,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主要有以下变化:首先,明确党的组织系统中“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布局形式。从此把原来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中央委员会”,这就使作为中央最高领导机关的中央委员会与其职权更为适应。其次,规定“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监察委员会人数由大会规定”,这就改变了以往对中央委员会的人数作具体限定的做法,可以依照现实情况由大会灵活决定。再次,不再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最后,规定“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全体中央委员会议得改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Secretariat)处理党的日常事务”。③ 这是首次在中央委员会内规定设立中央政治局和常务委员会,将全党的领导决策工作和处理日常工作分开。
1928年,中共六大在苏联莫斯科召开。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单列“中央委员会”一章,在以往探索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职责、设置等。与此前的党章相比较,较大的变化是不再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职务,改为主席,并强调集体领导。
总结上述中共对中央委员会组成结构的探索进程,有两方面的特点:第一,组成人员不断增加。一大选举了由3人组成的中央局作为临时中央机构;二大规定选举5名委员、3名候补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三大改为规定选举9名委员、5名候补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四大维持三大的规定;到五大则开始确定中央委员会的选举人数“由大会规定”,不再在党章中限定中央委员会的具体名额。第二,组成机构逐步健全。一大由于党的组织发展弱小,只成立了临时中央委员会机构中央局;二大成立正式的中央委员会机构,并开始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机关;三大规定中央委员会再选举成立常务机构中央局来处理中央日常工作;四大开始规定中央委员会要推选总书记一人总理全国党务;五大开始设立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将全党的领导决策工作和处理日常工作分开。
①《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60、156页。
②《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385页。
③《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3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88、144—147页。
(二)选举方法
中共一大至六大对中央委员会选举方法的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始终坚持了民主方式。在中共一大上,“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顺利选出陈独秀、李达和张国焘三人组成中央局”,当时会议代表刘仁静还投了李汉俊的票,“在开票时,当唱道李汉俊的名字时,董必武脱口问了一句:这是谁写的?从而表现了大家都感到意外的心理”。① 可见,从一大开始,党的中央领导机构的选举就实行民主程序:无记名投票、自由选举、公开唱票、以得票多数公选领导人等。在以后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党都继续保留和发扬了这种民主传统。例如,中共二大选举的民主气氛更为浓烈。当时,“旅莫同志回国,以为上海太消沉,多数主张积极活动,但望道(指陈望道——引者注)非常消极,这时党中显然分两派,所以在第二次大会发生竞选问题” ②。这是对中共中央委员会选举时出现“竞选”情况的首次记载。再如,在三大上,因代表人数已大幅增多,不宜再在整个代表范围内大规模选举,而采取了提出候选名单进行表决的民主方式等等。
第二,逐步制订了选举方法及程序。对于中央委员会选举方法及程序的制度化,中共一大至五大都没有专门制订相关规定,只能从会议其他文件和代表的回忆中找到一些零星线索。但到中共六大,在以往探索的基础上专门制订了《第六届中央委员选举法》,这是第一部关于中央委员选举的党内法规,是中央委员会选举制度的重大成果。选举法详细规定了大会选举中央委员的方法及程序:首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下届中央委员会正式委员二十一人、候补十一人”,并“由主席团提出超过此数的名单(五十一人)交各代表团讨论之”;然后,各代表团在此名单中决定人选,“如在名单之外另提他人者也请写上,但要明白的说明正式或候补字样(总数为正式二十一、候补十一)”,并于规定时间前转交主席团;最后,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名单“多数的意见”再拟一份正式名单,大会按此名单“付各代表投票选举”,“各代表如不同意某人,可改换其自己愿意选举的人。以不超过正式二十一人、候补十一人为原则”。③
第三,根据革命形势和党的力量发展的需要,逐渐取消了一些过时的做法。例如,中共五大之前都是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这是因为中共一大至四大基本都是一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只有四大召开稍推迟了一点。而到五大,距离四大召开已有两年多。这时的党已不再是初创时的小党,而是有着全国影响的较大的党,全国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与会代表的选举都要一定的时间,再加上革命形势的复杂变幻、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等等,在事实上很难做到一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因此,五大取消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的规定。再如,三大曾规定“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决权。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无表决权由大会决定”,四大也规定“各代表表决权以其所代表人数计算”。④ 按照此规定,在当时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各个代表因地方不同,其选举的票数认定也不同。这反映了当时党组织在全国各地的发展不平衡,试图用这种方式保障各地代表尤其是党员人数较多地区的代表的权益。而到五大,就没有再作这样的规定,反映出这时党组织在全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了一定改善。
中共一大至六大对中央委员会选举探索过程中取得的一些成果至今仍被沿用,如选举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内再选举中央政治局和常务委员会、设总书记为中央委员会最高领导人的职务、提出候选名单进行表决等等。
① 刘仁静: 《一大琐忆》, 《一大回忆录》,第50—51页。
② 蔡和森: 《中国共产党史的发展》, 《中共党史报告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43页。
③《关于中共六大的一组文献资料》, 《中共党史资料》2007年第4期。
④《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第161、386页。
选举问题上,也不例外。这突出表现在五大仍然选举陈独秀为总书记的问题上。
中共五大是在大革命危急时刻召开的,蒋介石已在会前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但这次大会未能担负起挽救革命的重任。在五大上,“陈独秀作长篇的政治报告,基本上是‘汪陈联合声明’的调子,既没有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也没有明确提出今后的方针政策,而且一再为他的错误辩解”,“当时就有不少人流露出不满的表情”。陈独秀后来在大会上作出一些检讨,最后大会仍然选举陈独秀为总书记。关于其中原因,据陆定一回忆:“一是瞿秋白等同志批评了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但是在全体代表中,对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严重危害性还认识不足;二是陈独秀是党的缔造者之一,在社会上有较大的影响,建党时期的同志除李大钊外,其他的不是他的学生,就是他的后辈,大家仍然敬重他,希望他能改正错误,继续担当党的领袖这个重任;三是当时党内还没有出现更孚众望的人物,只好由他继续领导全党。总的来说,对陈独秀是迁就的。”① 其他五大代表也有持此意见者,如蔡和森就认为五大的缺点在于“没有执行政治纪律,没有解决党的组织问题,没有征服机会主义首领的基本观念和思想。因此让机会主义继续其生命与发展”②。李立三也认为“五次大会组织上是调和主义的胜利”,“在组织上中央成为各种意见的总和,并没有从组织路线上解决组织问题。因此,中央开会可以争论几天得不到结论”。③
可见,中共五大对陈独秀是“迁就”、“调和”的,没有彻底解决他的错误,而出于对他的敬重和缺少其他能孚众望的领袖人物,再度选举他担任总书记。当时选举陈独秀担任中央委员应该是适当的,但让他担任总书记,期望他立即与自己的错误决裂,采取坚定有力的措施使党从危机中走出来,却不现实,后来的事实也证明这也不是陈独秀本人力所能及的。当然,继续选举陈独秀当党的领袖,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大革命失败;但这件事反映出幼年时期的党受到中国旧文化传统的影响,还不善于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而去正确地选择自己的领袖。甚至在大革命失败、共产国际训令陈独秀离开领导岗位后,“党的上层之间发生一种悲观的空气,以为国际训令这样一来,一切旧指导机关和指导人的信任打得粉碎,因此以为党在组织方面没有出路”,“又以为党没有家长了,一定要各不相下,四分五裂。因为有这些顾虑,以致对于接受新方针非常犹疑,非常害怕”。④
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党团结统一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央委员会成员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七大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正是在一大至六大中央委员会选举的有益探索基础上,总结和借鉴经验,摆脱和消除消极因素的影响,选举出有强大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中央委员会,领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建立了新中国,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①《回忆大革命前后——陆定一谈中共党史(之一)》, 《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2期。
② 蔡和森: 《党的机会主义史》, 《中共党史报告选编》,第98页。
③ 李立三: 《党史报告》, 《中共党史报告选编》,第249、251页。
④ 蔡和森: 《党的机会主义史》, 《中共党史报告选编》,第143页。
〔作者占善钦,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辑,北京 10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