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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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6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经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六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6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经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六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 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剩下的请见 http://www.gov.cn/zwgk/2008-06/09/content_1010710.htm
灾后恢复重建要依法进行
    新华社评论员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6月8日公布施行,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也必须依法进行。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条例,确立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时代精神,是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和相关原则。条例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1400多万名被转移群众的妥善安置,是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和紧迫任务。条例对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点选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安置资金、物资和临时住所的分配使用公开透明。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必须尊重科学、着眼未来。规划是实施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对规划的编制主体、原则、要求和程序,条例都已作出规范,并且要求吸收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干部群众的意见,批准的规划要及时公布。调查评估是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其科学性、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条例要求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对毁损的重要公共设施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条例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条例还规定,灾后恢复重建要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是顺利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保障。为了保证恢复重建资金的有效筹集,加大对恢复重建的政策扶持力度,条例明确了恢复重建的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原则,并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工程质量监管作了严格规定。为了保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还设专章对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灾后恢复重建必须依法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抓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部署,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坚决打好恢复重建这场硬仗,确保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